郭晓红 朱帅
近期,某省审计机关在对某证券公司资产质量与运营风险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其控股子公司期貨公司存在居间费返还比例随意性强、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主要问题
一是期货居间费返还比例随意性强,未与居间人业绩指标挂钩。2018年至2020年,期货公司与10家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按照协议,10家公司作为居间人向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须按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居间报酬返给居间人。审计发现,居间费返还比例从70%到95%不等,返还比例未与居间人业务量等体现业绩的重要指标挂钩。如:2020年某居间公司推荐的客户手续费收入为40.49万元,居间费的返还比例为80%;而另一家居间公司推荐的客户手续费收入仅为1.46万元,但居间费的返还比例却高达90%。
二是对个别居间人居间费返还比例高达95%,公司增收不增利。期货公司与某居间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将手续费收入的95%作为居间报酬返给该公司。2020年,该公司所推荐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共产生手续费1100余万元,期货公司向其返还报酬1000余万元。期货公司虽然通过与居间人合作,提高了营业收入,但对公司的利润贡献较低,公司增收不增利。
2020年,10个居间人为期货公司带来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1300余万元,公司向其返还报酬1200余万元,占比90%以上,收入几乎全部返还,公司当年度经纪业务总收入5200余万元,居间人带来的收入占比25%,为避免增收不增利,亟须完善居间费用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期货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期货居间制度顶层设计,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确定居间人准入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居间人的职业素养、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期货公司和居间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是建议省期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日常监管,规范居间费用标准,推动期货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是期货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居间费返还比例,做到与业务量等业绩指标挂钩,确保公司的收入不受损失。加强对居间业务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设置居间公司的准入标准和业绩门槛,防范出现合规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