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时,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王女士有一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听闻债务人企业破产,王女士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能否最终获得债权确认?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往往已经较为严重地陷入经营困难中,更可能已经较长时间无经营活动。债权人在数次催讨无果后,很少情况下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原因在于债务人无实际偿还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多获得一纸判决,但是相关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仍需要债权人垫付。债权人对于此种只有成本、却无收益的行为,很可能不予选择。但是,法律的规定与债权人的选择取向却不尽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和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是,王女士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破产债权,无法得到债权确认。
当事人在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保护,但这种法定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诉讼时效便是法律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限制,一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则丧失了胜诉权,即法院并不会对该权利进行确认并采取相应的法定保护。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蒋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