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互动机制研究

2021-09-04 11:58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产权知识产权司法

周 斌

(新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一、引言

全球经济贸易的激烈竞争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行业的竞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知识为代表的新技术成为全球多个国家在激烈竞争中的重要筹码[1]。与传统的物质经济相比,知识领导下的新技术成为当前企业和国家继续发展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核心力量。为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不断改变,我国也在不断地探寻适合我国发展的途径和主要力量。我国经济发展中也在不断地转变经济增长的方法,不断探寻更为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因此,不断以知识为武器的企业创新生产技术,并取得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为目前最关键的影响因素。通过不断提升企业创新的方法和能力,为经济发展不断提供动力,是实现富强的重要途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将企业创新中得到的成果变为现实的利益,还可以以这种企业创新意识积极推动全社会的发展,为人类谋求更多的福祉。我国对知识产权开始重视的标志起源商标法的出现,这是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设的起点[2]。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是保证企业创新技术主体能够更加积极地促进企业创新成果的现实意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等。同时,这种能力的不断提升也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但过度的保护也会使企业创新技术失去意义,二者之间存在唇齿相依的关系。基于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以此改善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研究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互动机制研究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念以及特征,以此为研究的入手对象,以深入探析二者互动机制。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顾名思义,也就是将与物质产权区分开来的非物质产权。该产权是一种思想的存在,但可通过思想的存在进一步转化为现实的物质产权。在知识产权的社会发展历史中,其定义不断被拓展和范围化。在我国的法律中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种民事权利,是知识创造者独享的一种特殊权利[3]。该产权中从经济学的角度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非物质产权,这种产权是企业创新的源泉。

在我国的法律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影响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全球范围内最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全球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最佳,可以有效控制各国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创新的新技术进行有效的利用到社会生存环境中,并且将其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4]。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分析

知识产权的特征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这也是影响企业创新的重要原因。本文总结的知识产权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没有实质形状且被窃取。其最大差别是无形的,普通人难以直接理解这种资产,且该产权的主人仅仅作为一个主体,不会同时存在多个主体。且十分容易被非创造者享用的一种权利。

2.保存时间有限。知识产权的拥有是有时间限制的,在限定的时间内持有者对其具有绝对的占有权和主动权。当其超出法律规定的拥有期限后,该企业创新的成果将公之于众,别人如若想要利用也将不再承受法律的影响。

3.知识产权的应用受到环境的限制。这种特征主要表现为一项知识产权被法律限定保护后,只可以在当前限定的环境中应用。如若没有设定专有的使用环境,那么排除该区域之外没有任何法律的效力影响,因此,只要超越了限定的环境,那么其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保护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进行了很多研究和颁布了很多相关的保护条文、条约等。我国对其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1.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颁布法律规定进行实现,这也是我国对其保护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这些法律中均有效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定的要求。

2.执法力度不断增强

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对其保护过程中的有效执法也是其关键。我国不断提升执法强度,采取司法和行政双重保护模式,对违反立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控制,并将违反者的违法所得没收,责令违法者停止侵权的一切活动。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互动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实质上是对企业创新技术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一种对企业创新的智能成果进行保护的过程[5]。知识产权和企业创新互动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1 知识产权与企业创新互动之间的关系

由图1可知,知识产权与企业创新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如何在企业创新中保护知识产权,并且鼓励人们不断进行企业创新成为当前实现产业化的重点关注问题。影响二者的最关键和最核心的因素即为经济核心利益。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影响企业创新能力最直接的原因是知识产出者的核心利益无法得到理想化的满足。因此,为了不断鼓励企业创新技术的研究,将司法保护作为其直接激励的手段,将产生的知识经济利润作为创造者的专有权利,对经济利润进行不当的利益合理支配和分配是十分有效的。

(一)通过司法保护,推动企业创新的不断发展

这是一种对待企业创新成果得到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企业创新知识过程中极易受到外部环境影响,新的技术刚刚面世,一些山寨产品、高仿产品就已经接踵而至。这对企业创新技术极为不利。因此,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司法保护是对企业创新的最大尊重和激励。

(二)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调解,保障企业创新的核心利益

由以上分析可知,知识产权的本身特性,在创造者将其进行赋予知识时实现对该项企业创新技术的独有权。而任何企业创新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因此企业创新与社会不是完全脱节的,其与社会共享存在直接的矛盾。

(三)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范企业创新机制

对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是合乎情理的,当发现有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创新技术时,应进行严格监督和严厉打击。

四、结束语

为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其中重要的环节。知识产权和企业创新之间存在相互依存且相互独立的关系,本文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互动机制研究。首先,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知识产权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最后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互动机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以期确定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创新提供一定助力。

猜你喜欢
产权知识产权司法
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较量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对“小产权”房的认识与思考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