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琴
在工程风险管理中,工程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尤其在海外工程项目中,需要面对经济环境、政治、社会、自然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因此需要加强风险防范。笔者分析了日常见到的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内容,期望能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工程保险的总体要求
在第18.1款保险中,清晰了工程保险的具体规定,剖析了各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对保险上的条款负有责任,所以,在标书中,应投保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以下内容:①本条款中的保险是否生效的证据。②第18.2与18.3所涉及到的保险单副本。如因投保方没有按要求办好相关的手续,或者所办理的内容无效,或无法依据保险要求提供保险单副本与证据,则另一方可以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之后,应投保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所代缴的保险费。同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合同价格。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会把承包商当作应投保方,由承包商负责办理保险,并持续缴纳保费,保持其有效。在具体的承包工程中,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地对FIDIC合同条件中的内容进行修改。业主也可以作为应投保方,缴纳工程保险,提升业主管理工程的积极性,并使其对工程风险管控具有敏感的态度。承包商会实施具体的工程项目,因此,承包商非常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承包商如果主动与保险人沟通,更能够提升保险的有效性,使出险理赔更加顺利。在FIDIC合同条件下,更适合让承包商担任投保的责任,办理相关的工程保险。
二、工程合成包装设备的保险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第18.2款明确规定了应投保方要为工程的材料、永久设备、整体工程、承包商文件等内容投保,这些保险的保险金额要高于全部复原成本。其中包含专业服务费用、清除残骸费用、移除费用以及利润等。
另外,在第18.2条款中,设置了承包商的施工设备保险,这些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保险所有范围中的一部分,在其中清晰地讲解了物质损失部分保险与赔偿。而在第18.2款规定中,保险的投保与免赔额、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有关,需要兼顾这几个重要要素。而在该款规定中,也明确了合同规定,要以保险证明提交之日起,直至工程完工接收证书颁发之后,保险的效力终止。
在此期间,保险的内容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该条款下,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包括缺陷责任期与整个工程的建设周期。在海外工程承包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应投保人必须要在开工日期之前或从开工之日起14~56d内提交有效证明。所以在中标之前,投保人就要提前了解保险的价格。
如果工程项目比较大,还去进行保险询价。对于保险中的免赔额与保险金额,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条款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业主在具体的投标函附录中进行具体规定,并注明具体情况。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中,免赔额与保险金额的差别比较大。通常,承包商文件、工程材料、永久设备、工程的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10%。而对于承包设备,最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施工设备全部重置费用。
在部分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设备最低保险额等于设备全部重置费用的110%。由于业主要求、工程所在地、工程类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大免赔额之间也有较大的差距。免赔额是对每次风险的损失免予赔偿的金额,免赔额与保费呈现反比例关系,免赔额越低则保费越高。一般情况下,在投标函附录中,会以数字对最大免配额进行限定。
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以数字限定免赔额,后续保险公司会产生较大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愿接受这样的规定。按照保险行业的通常做法,对于投保人损失的数额,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设置一组或一个免赔额。免赔额用一定数值的金额或损失金额的百分比来规定,如果出现需要理赔的事故,可以在其中选择较高的数额为免赔额。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保险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第18.3款明确规定,如果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了财产损失或由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则投保方应当为这些事件办理保险。而在这一款项下,保险对象包括被投保人员与物品之外的其他人员。物质财产最保险要在工程履约证书颁发之前生效,其中包含缺陷责任险。
而在第18.3款中,对于应该投保的物质财产,都规定了相应的最低保险金额,这些内容一般会写在投标附录中。在该款项下,所发生的每次事件保险金额都要高于投标书附录中的金额,并且在其中不会限制事件发生的次数。
四、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第18.4款明确规定承包商要被其所雇佣的任何人员死亡、病疫、疾病、伤害等事项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索赔等方面的责任投保,同时,要持续缴纳保费,保持保险的有效性。该保险也要使工程师与业主受到相应的保障,在保险中,如果工程师与业主由于所雇佣的人员疾病、伤害、死亡造成的赔偿、损失、索赔等责任。在理解该条款内容时,首先应当充分认识责任保险作用与概念。被保险人如果需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提出了赔偿要求。
而根据被保险人对他人应当担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内容分为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通过承保内容,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以下几种:①环境责任保险;②雇主责任保险;③产品责任保险;④公众责任保险,这其中主要包含个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等;⑤第三者责任保险;⑥环境责任保险。
在这些保险内容中,雇主责任保险是指受雇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患有与国家规定相关的职业性疾病或遭受意外,导致死亡或致残,而被保险人应当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及所需费用,其中包含诉讼费用。而保险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赔偿限额内应当赔偿的金额,如果雇员在工作时出现意外伤残等事故,该类保险可以保障相关的费用。
在实际应用中,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很容易产生混淆,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8.4款内容,这样才能更加清晰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的区别。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在指参与生产劳动的劳动者,一般会由企业投保。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患有职业病或遭遇意外伤害,导致其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与物质帮助。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遭遇工伤人员的生活困难程度,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该制度。
在海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国工伤保险与其他国家劳工赔偿保险的作用非常类似。雇主责任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雇用员工的过程中,如雇佣人员出现职业性疾病、死亡、致残、受伤等情况,则可进行相应的赔偿。
雇主责任险保障的事是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及地点,也标明了具体的工作时间。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企业,为企业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赔偿款会直接赔偿给企业,从而减少企业所面对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要履行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承担一定数量的赔偿数额,但是企业仍需承担一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
其中,包含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责任险能够赔偿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遇了意外伤害。并导致残废或死亡,则保险公司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企业员工是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对象,在这当中,保险的受益人是指定的受益人,即使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在赔付之后,企业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完全被免除,尤其在员工福利方面。
结合以上三种保险的比较与分析,承包商雇用人员保险应当与雇主责任险相符,而工程师与业主也参与了工程施工,为了减轻由于承包商造成的死亡、疾病、患病、伤害等问题而导致的费用、损失、索赔,因此,需要将工程师与业主作为雇主责任险等附加被保险人。
五、结语
由于海外工程的合同条件、合同形式、施工范圍有所差异,在工程保险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承包商应当成为工程保险的投保方。海外工程建设难度比较大,耗时长。如果工程保险长时间难以确定,则会造成业主或工程师要求临时停工,拖延了施工进度。鉴于此,承包商要熟悉FIDIC合同条件下保险条款内容,总结、分析具体的条款内容,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并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