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基因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的传承,是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守,是独立自主探索创新的勇气,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特别梳理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件,让我们一起沿着历史的脉络,重温那段充满激情奋斗和曲折探索的农村合作历程,传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攻坚克难、勇于开拓的红色基因,汇聚新时代农民合作社勇往直前的奋进力量,开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全新篇章!
1922年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案》中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
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江西安源煤矿工人罢工时,由毛泽东倡导创办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
1925年
192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号召新兴的农民协会积极参与到创办合作社的运动中来。
1927年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合作社运动看作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
1932年
1932年2月8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要求各地积极创办信用合作社。
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指出建立信用合作社是为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高利贷的剥削。
1933年
1933年4月15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根据瑞金武阳区及云集区第四乡的经验,发布了《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紧接着发出了《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把犁牛站改为犁牛合作社。
1933年6月,苏区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发展合作社大纲》,指出信用合作社是专门管理社员金融之借贷及储存的机关。由于苏区忙于土地改革,所以信用合作社开始发展较慢,直到1933年查田定产后,才有较快的发展。
1939年
1939年10月,为加强经济建设,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经过民主选举成立了边区合作社联社,并通过了《边区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各县合作社也都相继成立了联社,上下结合,使边区合作社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1939年,《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颁发,对根据地合作社的性质任务作了有别于苏区时期的若干重大原则修改,成为边区发展合作事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1941年
1941年8月,边区行政委员会针对当时出现的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以群众团体领导合作社的现象,明确了3项原则:合作社是群众性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属于群众团体,群众团体不能领导合作社。合作社不是政府机关的一部分。政府只能根据政策和法令领导合作社,但不能干涉其组织。如合作社理事会不好,只能由社员罢免,若犯法,则由政府依法处理。合作社建立自己的领导机关,其名称定为合作社联合会。联合会介于政府与群众之间,它不属政府,但受政府领导。联合会开会时,政府派人出席,根据政策法令进行指导,但不代替政府下命令。
1942年
1942年1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延安召开了高级干部会议。会上,毛泽东做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方法是通过互助合作来发展农业和其他经济。
1943年
1943年3月,延安南区沟门信用合作社由原来的消费合作社改组成立,是陕甘宁边区办得最早、办得最好的信用社,深入各家各户开展储蓄业务,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贷出,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困难,有力地支持了生产。信用社逐渐发展成为包括消费、生产、运输、信贷等20多项业务的综合社,拥有纺织、油、制毯、粉坊等6个生产社和上百头牲口的运输队(主要运盐)。这个合作社实行为群众服务的经营方针,凡是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物品都经营。
1943年11月26日,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毛泽东在会上做了《组织起来》的报告,对边区及各根据地进一步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43年,在各种互助组织中的劳动力达全边区劳动力总数的24%。
1944年
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指出,在260个合作社中,已有15%的合作社走上了南区合作社的道路。各抗日根据地也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学习延安南区合作社的经验,虽不及南区合作社经营内容之多,但也向综合方向发展。
1944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贯彻合作社联席会议的决定》指出,党必须加强对合作社干部的教育和领导,同时强调一切在合作社工作的党员都要精通业务。
1948年
1948年8月14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的社论,指出“需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互助,并提倡妇女劳动,才能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1949年
1949年3月5~13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毛泽东向全会作了《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报告全面阐明了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地位和重要性,并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权。”这为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发展合作社提供了依据。
1949年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在政务院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领导管理全国的合作事业。
1950年
1950年7月5~27日,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宣布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讨论通过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明确了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合作社除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还有城乡消费合作社、城乡手工业合作社(含农产品加工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这次会议在新中国合作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会后,农村供销合作事业快速发展,以镇为中心建立供销社,大力开展供销合作社业务,促进了不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和商品流通。
1951年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发展农村信用社。会后,在农村开始建立了区一级的银行机构——农村营业所,并开始试办和发展一批信用合作社和信用小组。1952年12月6日,建立了资阳县第一个信用社——丰裕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1322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解决了农民缺钱临时借贷的困难,避免了高利贷的重利剥削。
1951年9月20~30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会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开展起来。经过一年多的试点,1953年2月15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正式颁布实施。
1953年
1953年10月26日~11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通过,成为正式决议。
1954年
1954年7月20~25日,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955年
1955年10月4~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农业合作化运动自此进入高潮。
1955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是经由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并且决议交由国务院发布全国讨论和试用。
1956年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1958年
1958年8月17~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戴河举行。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讨论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截至1958年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社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1.2亿户农户参加,占农户总数的99%以上。
1961年
1961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经试行和征求意见,1961年5月21日~6月1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制订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于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当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
1962年
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决定实施“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从1962年到1984年乡社分开(即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历时22年。
1980年
1980年,浙江省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临海市茶叶协会成立。随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浙江省逐步发展起来。
1984年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问题,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985年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指出对有些合作社采用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办法值得提倡。同时强调农村一切加工、供销、科技等服务性事业,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特别要支持以合作形式兴办。
1987年
1987年9月17日,《刘少奇论合作经济》一书正式出版发行,这本书是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的一座思想宝库,对当时农村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都有借鉴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
1990年
1990年2月12日,《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经农业部部长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1993年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
1994年
1994年1月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协会进一步发展,农业部、中国科协发出《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正确引导专业农协稳步发展。同年,《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发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协会)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在陕西、山西和安徽等省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
1998年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适应生产和市场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要继续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农业、农民服务。
2002年
2002年7月,农业部颁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西安、乐山、台州、南通、顺义、烟台6个市(区),在全国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2003年
2003年,浙江省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规范运行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逐步明确了合作社的概念、特征,推动了地方立法工作。
2004年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2004年
2004年2月1~4日,农业部在西安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会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
2005年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2005年1月1日,全国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直接推动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进程。此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式进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代。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第一时间申请注册。
2005年10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提出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体如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用地用电扶持、提供信贷支持、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支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开拓市场、实施重点培训、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等。
2006年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年
2008年
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00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9月6日,全国首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机构——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成立揭牌。
2009年
2009年6月22日,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的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
2009年7月4日,《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发刊式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为期刊题写发刊词。
2009年8月31日,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2010年
2010年5月4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2010年6月13日,农业部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2011年
2011年1月27日,农业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2011年2月23日,商务部和农业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5月20日,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18日,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通知》。
2012年
2012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京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2012年6月29日,农业部印发《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授予“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等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
2012年7月3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3年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3年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江苏团审议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世纪10多年来,像沿海地区以及农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的探索,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013年8月2日,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3〕84号)。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部际联系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13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有序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这些都是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2015年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推广良种良法、开发特色产业,需要一定经营规模,也需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不是随便一家一户就能干得了的。”强调了合作社在帮助小农户克服困难、弥补不足,更好地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2016年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讲话,指出要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
2016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黑龙江省抚远市玖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了解合作社土地流转和采用先进种植技术提高水稻产量效益等情况,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
2017年
201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
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2019年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2019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要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2019年3月20日,农业农村部以第104号、第105号公告分别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做好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的主要政策文件。
2019年11月6日,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9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020年
2020年8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希望乡亲们再接再厉,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