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杰,李梦茹,储著源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内在蕴涵了有关依法治国的新观点和新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包含了软法理论,因此要充分发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软法理论,利用它来摆脱当前我国法治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通过对软法理论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分析,解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下我国法治发展的新变局,并分别以软法的内在价值和实践路径为切入,阐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展软法理论的时代意义,更好地深化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软法;依法治国;法治实践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包含着软法建设。软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软法研究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重要课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探讨软法概念及其实践是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课题。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的软法概念
(一)软法的起源及界定
“软法”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被西方学者应用于国际法学领域。当时国家内部法律无法调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亟某种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管理规范来加以约束,因而国际法领域内软法研究必然勃兴。随着我国对国家治理的深入研究,软法概念也逐渐进入国内学者视野。普遍认为,以2005年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的建立为起点,国内针对软法的研究开始走上正轨。尽管软法在国内学术研究领域起步较晚,但软法实践早有体现。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类政治组织的制度规范抑或社会团体之间大量的自治规范,都有软法的身影。由于参与主体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制定过程灵活,软法规范具有相当广泛的外延。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将软法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国家立法中的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这类规范通常带有指导性、激励性、宣示性等特征;二是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共政策等,通常以纲要、指南、标准、规划等形式出现,旨在满足公共管理及国家机关自我管理的需要;三是各类政治组织,诸如共青团、政协等创制的带有自律性质的内部规范;四是大量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共同体,为实现社会自治及内部治理所创制的治理规范。[2]以上这四类社会规范的共同特征:其实施并不依赖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是通过体现公共意志,依靠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自我约束来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
(二)软法的性质及特征
针对软法的理论研究,要考虑其法律属性,这也是学术界对软法的争议焦点。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软法与传统硬法的最大区别。罗豪才和宋功德认为:“软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3]这一概念强调了软法的实施并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即是否依赖国家强制力是区分软法与硬法最主要的标志。
其次,软法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强制力的约束,其约束力依赖于共同体成员内部的自我约束,一般来源为社会舆论、内部规章、自律条款等,严重违反软法规范的共同体成员甚至会被驱逐出共同体。软法的条款一般都由共同体成员事先约定和协商确定,内部成员对于条款内容已达成合意,对于内部的规范是自觉遵守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软法约束力的效果比传统硬法更好。并且在共同体成员对相关软法条款存在争议时,还可以寻求外部法律的介入。因此,软法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力。
再次,软法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其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但要明确把握软法的边界,将其与道德、习惯、建议等区分开始,防止“泛软法化”现象的发生。软法与上述这些概念最大的区别便在于,软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虽然它属于非典型意义上的法,但仍然具有法的一般特征[4]。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并且在一定范围上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在这个层面上,就将软法与其他概念所区分出来了。
最后,软法的制定形式更加多样,制定过程更加公开,制定主体更加广泛。在主体上,软法的制定与实施的主体不限于国家立法机关,而是包括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其参与的范围更广,参与的程度更深。通过多方主体的平等协商,从而实现不同主體的良性互动。在形式上,软法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不再仅限于国家立法,其在公共政策、社团规章、行业标准、自治规范等都有所体现。在制定过程上,软法更注重对话与沟通,强调共识与认同,因此在性质上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多元主体意志的尊重,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法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无限性,以及法的僵硬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始终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脚步。随着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逐渐发展,人民主体意识的逐渐觉醒,传统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代表的硬法越来越丧失生存空间,而体现协商民主、公民自治的软法更符合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经济社会的标准越来越高,法的制作成本成为衡量法治先进性的重要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6]软法的存在能够有效降低立法成本,使立法能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并充分吸收民意,提高立法质量。在评价软法优点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软法也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点,在适用上往往还是需要依靠硬法来保障。综上所述,软法的性质及特点决定了它的定位,在着力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当下,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都应该物尽其用,利用其各自特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三)软法的适用及结合
软法相较于硬法具有灵活度高、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而国内软法相较于国际软法而言,二者又有相当大的差别,具体表现为两者领域内发号施令的“主权者”不同。在国际法领域,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其秩序的维持主要依赖于国家之间达成的合意,其实施有赖于国家独立执行。而不是像国内法一样存在一个核心权威,由一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于二者的区别,我们在发展国内软法理论时就需要将把握重点,软法理论虽有其特色,但仍然要依仗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方能使其完善适用。一种新型理论要想适用,必须先对其生存背景进行考察。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软法理论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组成部分,其适用也必须依照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经历了一个中国化的发展过程,法治建设也要如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结合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研究软法理论,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稳步前进。
软法概念的产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催发的,而不是单纯从国外搬运过来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7]。目前软法在我国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国家治理方面,近年来随着治理模式的转变,软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通过协商各方意见,充分考虑民意,填补硬法的空缺,为法治融入社会治理提供新的路径。当前针对国家治理领域,学者们也倾向于主张构建一种软硬法混合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能有效发挥硬法的主导作用,同时还能利用软法的补充功能,构建功能互补、软硬结合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沈岿教授认为:“软法与硬法的并存是后现代治理的规范体系的结构特点。国家中心主义的政法结构已经动摇,公共治理和面向不确定性的治理得以兴起。”[8]对于处在社会治理体系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软法规范由于制定的条件非常简单,所以可以快速覆盖一些新兴领域,并作为硬法实施的“试验田”,很多法律的制定可以先以软法来作为示范,这对于构建高效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习近平法治视野下的软法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背景下,一定要充分实现“良法善治”。这里的良法不仅意味着法律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还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拓宽法律发展的方向,在这一发展的主题下,软法不仅符合现实发展逻辑,并且满足实践发展需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软法
法治建设必须联系各国实际,多元文化决定了法治建设的多样性。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们的国情和文化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9]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特点,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根本的区别。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都与软法密切相关。一方面,软法可以有效监督党的行为,为坚持从严治党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软法所倡导的合作共治的思想,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中能够充分体现。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一词首先来自西方,法治的基本模式也都来自西方经验,因此如何处理好外来的法治理念与传统的文化观念之间的关系,是进行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都蕴含着平衡、博弈的思想,这种价值主张与软法协商民主的精神内核不谋而合,软法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探究西方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结合,从而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可以说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软法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软法理论对于创新法治理念,深化法治内涵,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软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里的全面意味着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模式运用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个方面。传统立法思维往往是“宜粗不宜细”,因此会出现大量的硬法所涉及不到的空白区域。这些空白区域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民对于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的需要,于是在某些領域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由于某些领域传统法律无法介入,这些领域往往实行自我调控,硬法的迟缓、僵硬不适宜在这里发挥作用。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硬法天然缺陷之间的矛盾,软法以其灵活性、柔软性的特点,恰如其分的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中。其相较于硬法而言,软法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在主体上要求多方主体参与协商,在形式上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在内容上注重实效的发挥,这些特点使软法具有先天优势,为缓解这一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提高了法对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三)坚持党领导依法治国与软法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0]。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法治领域内的各方主体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伟大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1]而为了更好地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中实现党的领导,需要根据软法理论的支撑,将作为软法规范的党内法规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资源中。这一举措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制定的党内法规等自律规范对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以软法为媒介,将这一部分规范纳入我国法治资源中,能充分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有助于更好发挥党的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通过软法来规范党的组织与执政活动,协调执政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带头作用,更好地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软法
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因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一种是以社会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二者区别的关键便在于支配主体的不同,以此对应的法治手段也有所不同。在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下,代表国家权力的硬法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表现出来的特点便是以国家强制力来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近年来,随着治理理论的不断深化,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我国开始逐渐转为以社会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以协商民主和自我规范为代表的软法开始在一些领域取代传统的硬法,这便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在这个层面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也真正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软法理论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得到发展。因此法治建设也开始转换思维,逐渐将重心放在软法规范的建设中,如此这般方能符合治理体系更新的法治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2]可以说,软法规范的发展与我国治理体系的变革,都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中国实际发展的要求,二者同质同构,并且当前国家治理的发展对法治的需求更大,硬法已经无法满足治理模式发展的需求,发展软法理论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的软法实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传统国家主导立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多元立法为标志的社会立法模式开始得到重视,法治实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丰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13]针对这些领域,要着重发挥软法的理论特点,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之中,从而推进法治中国的落实与发展。
(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软法实践
我国一直坚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经济建设发展的方向也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方向。因此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法治要遵循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的客观规律,关键的地方就在于如何利用法律规范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14]这一重要论述说明法治在市场经济的运行、竞争、交换等过程中都发挥了保障和引领作用,而如何更好地构建依法治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就需要发挥软法规范的作用。
经济领域的软法规范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诸如国家在经济领域颁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纲要等、经济体内部形成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原则等、经济领域的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以及大量包括公司章程、企业规范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领域的自律规范。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些软法规范纳入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中来,利用上述规范为先导,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同时扩展我国软法资源规模。明确我国经济领域保护的重点导向,以重点领域为主,构建硬法和软法有机协调的经济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場经济法律制度。”[15]因此,针对这些问题,要发挥软法针对性强、范围性广、形式灵活等特点,拓展国家对经济领域管理的深度。同时也要注意市场主体逐利性的特点,加强市场外部监督,避免发生行业垄断等损害市场主体积极性的情况,创建诚信友善、公正和谐的经济治理秩序。
(二)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中的软法实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就这一概念做出说明:“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6]他尤其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17]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当下,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法治来保证这一制度的真正落实。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自各方的人民群众分布广泛、需求多样,为了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群众需要,软法规范在其中要起到协调共识的作用。软法通过广泛的公共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制定,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需求,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具体而言,软法规范从三个层面提供保障。首先是宪法层面,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其次在普通法层面,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规范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最后一部分的内容也最为丰富,通常以条约、规范、协定、规章、意见等形式体现。针对目前的软法实践而言,要加强上述软法规范的监督功能,有效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度,借助该软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与诉求,逐步达成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和制度化。
(三)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软法实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落实政府行政职能优化,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管理方针,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观点,他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基础上,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18]这一论述充分阐明行政体制改革是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同样,促进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也必须依靠法治建设来实现。软法在功能上是由组织体成员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后所产生规范,组织体成员对于规范具有高度的内心认同感,其对于规范的遵守也更加自居、更加主动。并且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中,软法能有效吸收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各方主体也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效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软法通过其公开透明的实行过程,能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标准,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法治的实现。
(四)在保障改善民生工作中的软法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注重关心民生问题,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曾多次指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9]这些观点都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执政为民理念,执政为民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体现。[2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直强调以人为本,法治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利益,能有效解决民生问题和完善民生制度,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提供有效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21]就改善民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在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2]软法具有广泛的制作主体、开放的制定程序、灵活的适用方式,使得它有利于人民参与法治建设中去,保障社会发展成果能为人民所享。当前,社会民生问题多样,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民生利益得不到保护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更好解决民众诉求,需要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更要注意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地方的建设,各地方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且要注意发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力量,利用妇联、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规范性条例,自上而下,有效构建社会民生保障体系。
(五)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软法实践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培植,因为在创新社会管理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注重发挥公民以及社会公权力的作用,积极发动国家与公民及公共组织的交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民是城市建设、城市发展的主体。要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23]以此为背景,软法规范在其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力。其通过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章程、公约、协议等,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在多方的交互过程中达成共识,更好地管理社会关系,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由于硬法的僵硬性和滞后性,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会损害公民权益,影响治理效果。而采取软法治理能根据不同情况和场合,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软法规范,有效实现管理目标与管理效果的同一化。在中央制定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曾提出:“要加强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4]另一方面,软法规范由于其制定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更有利于公民对于政府管理行为的参与和监督,促使政府管理的行为规范化、过程便捷化、行动效率化。
(六)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中的软法实践
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点主张构建全面和谐的国际环境,其中就包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25]为了创造和谐绿色的生态环境,必须发挥好法律的调整作用,利用法治来管理和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内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该领域内的法治资源大多借鉴国外法治资源,因此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建设与我国社会实际时常脱节,“无法可依”以及“执法过松”的情况极其普遍。为缓解这一不利局面,软法所具有的弹性约束力、灵活可变性和形式多样性便具有用武之地。传统法治运用国家硬法来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往往会导致顾此失彼,法治建设的程度远远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而软法的制定并不需要严格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能对于生态环境领域发展所产生的问题作出快速回应,并且由于一些软法资源本身就来自本土,能充分减少立法成本。社会成员一方面利用生态资源,一方面又参与立法保护生态环境,能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从而构建长效而稳定的生态环保法治体系。
生态兴则文明兴,文明兴又反过来保护了生态。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除了构建合理的法治体系加以约束之外,还要加强对于生态文化的培育。在国家层面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因为缺少文化认同,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治理效果,并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环境情况差异显著,国家制定的法律难以因地制宜,反而是当地的“土政策”更容易实施,效果更好。因此软法规范通过将国家层面的法律方针、原则同当地的环保政策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同时,还能将一部分保护环境效果很好的建议和方法纳入我国环境保护法治资源内,有效完善环境保护法治资源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减少国家法律与地方法律的冲突。党的十八大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26]利用好软法思维解决现实困境,构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国家法治体系,是我们当前解决现实难题的一个可选方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之路。
参考文献:
[1] 冯玉軍.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的实践基础[J].法学杂志,2021,42(1):10-18.
[2] 韩春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4-9.
[3]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3-24.
[4] 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中国法学,2006,(2):25-36.
[5]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N].人民日报,2018-8-25(01).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4.
[7]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20-11-18(01).
[8] 沈岿.软法概念之正当性新辨——以法律沟通论为诠释依据[J].法商研究,2014,31(1):13-21.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4.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3-34.
[11]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12] 习近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02-18(01).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3.
[14] 习近平著.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03.
[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2.
[16]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02).
[1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54-55.
[1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5.
[19] 习近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N].光明日报,2017-10-19,(3).
[20]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3):5-37.
[21] 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
[22] 习近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实现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N].人民日报,2014-04-27(04).
[23]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12-23,(1).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6.03.18(第18版:要闻).
[25] 习近平:携手共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N].人民日报,2015-09-29(04).
[26] 韩春晖,陳吉利.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治”学术研讨会的延伸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5,(2):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