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21年4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作出的《解读》称;统计分析发现,车主对消除“排放风险”(排放危害)的积极性不高,国外环境保护召回完成率普遍低于安全召回完成率。为此,《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检验衔接,明确在机动车排放年检时,检验机构要对召回范围的车主予以提醒,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环境保护召回(详见 《规定》第23条),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