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平台经济
算法系统
由于机器学习的引入,外在的、稳定的法律体系将可能被“自我适应、自我迭代和自我完善”的互动调节取代。
上世纪中叶的一天,芝加哥大学某经济学教授跑到芝大法律系,告诉他们应该准备解散。有交易成本理论在手,经济学家不仅可以在理论上解释法律的缘起和功能,而且可以制定最有效的社会交往规范。法律无非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个工具而已,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体系。按今天的说法,法律只是一个低级算法。
当然,这是一个学术传说。但是传说也是一种理论形态:它把未来的可能走向以戏剧化的方式体现出来。
现在,余盛峰即将出版的《临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一书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新的理论传说的可能。计算机系的智能系统通知法律系和经济学系,他们两个系将在某个时点自动解散。经济和法律的基本问题,比如理性、选择、外部性,都可以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经济模型和法律规则都是编码而已;寻求编码的最优解,机器当然比人更优。几位搞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教授侥幸地以为,自己的工作是对经济和法律的变化进行意义解释,不能被机器取代。殊不知,算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可以直接预测结果,而不需要解释。人们是否“理解”无关要旨。寻求意义的努力本身没有意义。
《临界》这本书系统论证了人工智能可能给法律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书中的两点论述对我尤其重要。
第一,由于机器学习的引入,外在的、稳定的法律体系将可能被“自我适应、自我迭代和自我完善”的互动调节取代。传统法律用固定的文本来维持社会期望的稳定;机器学习“使用当前操作作为下一指令的基础,并基于实际状态而不是规范预期作为策略决断的依据”[1]。传统法律简化社会沟通的复杂性,以得出简明、 统一的规则,来指导纷繁复杂的实践;而智能机器的深度学习则依据当下的需要,从海量数据中生成专门的“小法律”,以实现自我反馈调控。这样,法律不仅仅借助国家暴力威慑让人“不敢违法”,基于算法对操作过程的控制,令人“不用违法”也“不能违法”。
第二,法律的重心可能不再是确定对利益的获得和占有,也不是传统民法的契约或侵权,新的重点可能是“流动的秩序”的问题,比如市场准入、投融资体系、服务行业规则、知识产权、产业标准与风险控制。其核心目标是保证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
当我读到这些前瞻的理论论述时,我像坐上了时间机器,回到了20世纪90年代的北京“浙江村”。
浙江村是来自浙江温州地区的农民在全国不同城市形成的聚居区,以中低档服装的生产和销售为主业。在北京丰台区木樨园形成的浙江村规模最大。我在1992~1998年期间对该社区进行了6年的实地调查。在1995年之前,浙江村人口急速扩张、经济高度活跃,但是基本上没有经济和法律纠纷。在日常经营中,合作者之间随时的互动有效制约了违约的可能动机和可能条件。人们似乎不需要违约,也没有机会违约。浙江村内的“无讼”,不能归因于对传统社会规范的“嵌入”、商人行事惯例的延续,或者非正式权威的存在。对浙江村人来说,服装加工和销售是全新的行业,很多问题是原有社会规范不能解决的。
20世纪90年代后期,浙江村这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贫富分化加剧,各类纠纷增多,甚至出现暴力化倾向。变化的原因之一,是原来以双边同意为基础、自我调整的交易机制,被以大型市场为中心的交易秩序取代。这些市场类似于今天的“平台”。有型市场和网上平台都是交易场所;它们对大量交易进行即时撮合;它们不仅是中介,而且把中介过程集中化。
平台经济是人工智能在经济交易中最具体的体现;而人工智能使平台进行海量中介和撮合。这样我们就遇到一个吊诡的问题:一方面,今天的平台呈现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浙江村格局,即大量个体之间自由交易;另一方面,平台又把中介过程空前集中化,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浙江村市场的升级版。如果浙江村的经验表明这二者不能相容,那么平台靠什么把这二者结合在一起?
今天的平台呈现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浙江村格局,即大量个体之间自由交易;又把中介过程空前集中化。平台靠什么把这二者结合在一起?
我们提出看似幻想的理论,其实在探索一种思考方法:“在临界中思考”。
临界,是预期中的转型发生的前一刻。临界首先是一个预期。预期的具体内容很可能会被历史推翻,但是我们不能认为主观上的临界感是虚无缥缈的。相反,临界感是21世纪初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客观实在。“画饼”,即关于未来的景象输出,是在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以高科技为驱动力的所谓“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冷战之后,随着社会和政治革命退出舞台,“技术革命”不仅被认为是唯一可能的革命,而且会比社会政治革命更真实。
我们感觉,经济社会的组织方式即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变化的具体方式难以预测,但是转型的趋势无可抵挡。我们必须做好准备去迎接它、适应它。这种临界状态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政府和私营部门形成共识,投资未来,把“饼”做大。因此,画饼也许不能充饥,但是很多企业却因此吃成了超级巨人。
这篇文章希望做的工作则是,用未来的饼去反观历史材料,以看到以往经验中的新的含义;反過来,用民族志材料看饼,看出未来想象中的可能破绽。
不管这些饼在长期会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它在当下对我们的思考有方法论价值。在临界中的思考,也把我们推到学科边界进行思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工智能、传媒研究在临界中相遇。这篇文章希望做的工作则是,用未来的饼去反观历史材料,以看到以往经验中的新的含义;反过来,用民族志材料看饼,看出未来想象中的可能破绽。
我此刻在临界中的思考,可以用以下三个概念勾勒出来。
系:指人和人之间的多样关系,这些关系彼此勾连着。在浙江村研究中,“系”指亲友关系和生意关系的勾连。
体系:指有公权的“体制”,包括政府、市场、权力关系、财富分配关系等。经典意义上的法律——以成文的法典为主要形式、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职业化的法律人为执行者、以专门的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等)为依托、高度程序化形式化的社会规范——也是体系的一部分。体系接近于哈贝马斯定义的“系统”,它们通过抽象符号而非自然语言交流,因此排除了普通人用自然语言参与体系的改造。体系和系因此与以自然语言为基础的“生活世界”相对。“系”则是生活世界的一个典型构型。
系统:“系统”的概念最早来自生物学对生命的定义。生命是自我循环、自我维持的流程,从而构成一个系统;非生命体不具有自我维持、自我生成的流程。社会科学中说的系统则指人造的,但是具有自生性的操作系统,比如货币系统。
“系统”强调操作、流程,“体系”强调制度、结构。系统对现代体系有特别的意义。一、体系依赖于高度复杂的人为操作系统。比如在市场、法律、行政制度的背后是具有高度专业技术性的操作流程。二、体系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系统的集中化,即把操作流程用制度化方式固定下来。比如,国家强行规定货币系统、贸易系统、交通物流系統等应该如何运作,同时努力把它们结合在一起,为一定的权力关系服务。
考虑到人工智能是我们思考的重点,本文的系统特指:通过算法形成的,具有自我反馈、自我维持和自我强化能力的操作过程,实施系列化的指令、跟踪、调配和记录。和原来市场交易系统、 货币系统相比,算法系统具有空前的自生性、自主性、扩张性,可以摆脱人为干预,涉及更深层面的操作流程,所以可以替代市场系统和法律体系中的各种具体操作。也正因为如此,算法系统和权力、和制度紧密纠缠在一起。但是至今我们还没有适当的语言去描述这些关系。
算法系统和权力、和制度紧密纠缠在一起。但是至今我们还没有适当的语言去描述这些关系。
对普通行动者而言,算法系统至少具有五个特征。(1)强大的内在反馈机制和自我强化的能力。(2)封闭性,即系统有边界,有一个进入和退出的问题,也有被接受和被排除的问题。(3)规则的单向性。在进入系统之后,个体必须按照系统既定的规则行事。系统的反馈机制是在既定规则下数据的反馈,而不是对规则本身的调节性反馈。(4)黑箱性。系统依靠抽象符号运作,加上它的封闭性和规则的不透明,行动者很难了解到“后台”究竟发生了什么。(5)附着性。系统要在实际生活中运行,总是“系统+”;需要附着到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关系。倒过来,这又给了系统强大的附着性,即用户逐步依赖于系统来与制度和社会关系发生联系。
新经济的“画饼”法,其出发点是技术操作系统。它认为,新的系统给人们新的选择和行动能力,从而在生活世界、在“系”这个层面上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这将激发体系上的变化,如带来新的经济模式、法律模式,甚至政治民主。但是,系、系统和体系之间的互动,也可能按其他路径方式展开。比如,操作性系统和制度化体系可能一开始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体系通过系统得到强化,而不是被改造。系统和体系结合,可能全面改变“系”这个层面。但是其改变路径不是通过给人们更多的选择,而更可能是完全把人们置于“系统-体系”之下,让人们失去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进行不断协商和自我调整的能力,从而也失去了真正的选择。
这些在理论上的多样可能,在实践中会怎样展开?要探求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到经验细节。
我原来对浙江村的理解主要基于社会性的视角,即认为各种经济行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产物。人工智能让我注意到信息性的重要。即一种社会关系导致一定的后果、一种社会关系和别的社会关系不一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导致特定的信息流。信息流影响人们的判断、行为和下一步社会关系的生成。如果说社会性的视角关注规范(应该怎么做)的重要性,信息性的视角则强调认知(事实中别人怎么做,不同的做法会导致什么具体后果)的重要性。
一种社会关系导致一定的后果、一种社会关系和别的社会关系不一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导致特定的信息流。
信息的流动方式对浙江村早期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早期信息流动的基础,是生产者(家庭作坊)与营销者(在市区的小商店包柜台)之间的代销关系。所谓代销,指生产者向营销者提供服装,营销者在卖完服装之后再付款。营销者因为希望卖出好价钱,每天向生产者主动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者不会对营销者隐瞒关于布料或者加工程序方面的信息。付款的周期可长可短,据双方需要随时协定。这样,人们可以用少量的现金,做加大规模的生意。
代销关系的合作性是一个普遍现象。浙江村代销关系的特色,在于它的开放性。一个生产者联系多个营销者,一个营销者也和多个生产者联系。人们可以不断地退出合作关系,不断地找到新的合作伙伴。代销关系的开放性,导致浙江村的产品不断变化。一旦有一个服装款式畅销,信息马上会在村里迅速传播,大家纷纷上手,利润下降,逼迫大家寻找下一个流行款。大家觉得市场信息保密是不可能的。最早发现新动向的人,显然为别人做了贡献,但是在下一次,他会从别人那里得到信息。面对信息的开放性,大家的普遍策略是:得到一个信息后,抓紧生产;高度关注别人的动向,时刻准备着改换产品。
代销关系的开放性,也促进了每组代销关系的不断调整。因为合作双方可以随时退出,为了维持合作,双方要随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调整。这样,既不需要事先对预想的多种可能做一一明确的约束,也不需要事后的惩罚。换句话说,经济合作不是在既定的法律下展开,也不是被嵌入已有的社会关系中去;而是在生成新的社会关系和规范。
个体对其他个体是透明的。但是这种透明是“点对点”式的,人们依靠多个点(个体)形成的交错链条寻求信息。在这个意义上,浙江村可以说是一个隐形的“区块链”。
我们该如何理解代销关系的亲密性和开放性的统一呢?秘密在于代销关系背后的“系”的结构。在浙江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系”,即一串关系。这串关系里包含两个圈子:亲友圈和生意圈。其中少数人既是亲友又是生意伙伴,他们构成“核心系”。不同人的系之间不断叠加:你的亲友可能就是我的生意关系; 而我的生意关系,肯定会发展出更多的生意伙伴。
环环叠加的多个系构成了一个“互为中介”的格局。即A是B的合作者,同时A也是B和C的合作关系的中介。同时,C也可能成为A和D合作的中介。中介的含义有三层:一、A介绍B和C互相认识;二、当B和C在合作中出现问题时,A主动或者被邀请来调停;三、更普遍的情况是,B和C都认为A有威信,双方预期万一他们出现矛盾,可以找A调解。这种预期是合作持续的一个基础。每一笔生意是双边的,但是总是有第三方在场。在理论上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第三方。
互为中介的结构解决了信任和制约问题。人们之所以可以和不熟悉的人迅速开展合作,是因为大家都在浙江村这个大网里。如果对方不值得信任,自己应该会有所耳闻,或者会有人迅速提醒。如果合作中间出了问题,总是可以找到人来协调。做最坏的打算,对方跑了,也总能够找到线索。
在系和互為中介的结构下,每个人可以获得有大量关于其他人的信息。个体对其他个体是透明的。但是这种透明是“点对点”式的,而不是把信息集中到一个中心、然后公之于众。人们依靠多个点(个体)形成的交错链条寻求信息。在这个意义上,浙江村可以说是一个隐形的“区块链”。
“临界中的思考”让我看到一个以前没有注意到的环节,或许可以称为“中介的抽离和资产化”。
互为中介不是一个常规现象。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中介的位置应该是超脱的,与被中介双方不应该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果A和B在合作中出现矛盾, A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接受B的合作者C来调停。在浙江村,A之所以接受C,是因为转天A会扮演类似的中介角色。在调解中,中介人不会过于偏袒一方,因为在下次他会“被中介”。其次,互为中介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浙江村内的产权界定不明确,即人们并不总能明确自己在每一笔生意中的精确付出和收益。人们随时可以搭别人的便车,也随时被别人搭便车。因为大家在生意上深度交错,如果突然在某一刻问谁欠谁多少,是很难理顺的。人们强调,对精确数字只能是“不计较”,最重要的是要把生意“往下做”。个体产权的不明晰,是系和系之间环环叠加的结果,最后又反过来强化了这一格局。互为中介,同时保证了信息的高质量和开放性。
浙江村交易活跃而无讼的状态,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生了变化。当时,浙江村内部的纠纷开始增多,特别是涉及的资金量加大,并出现暴力化倾向,即雇用打手帮派。同时,人们积极培养和当地派出所的关系,开始找律师。导致这个变化的原因很多,“临界中的思考”让我看到一个以前没有注意到的环节,或许可以称为“中介的抽离和资产化”。中介过程原来是具体人际交往、生意合作中的一部分,抽离意味着中介过程被集中到一个中心,而这个集中化了的中介位置又变成一个资产。
在浙江村,交易秩序——信息、货物、资金如何交换、流动——的变化,比生产关系的变化更为重要。中介过程的抽离和资产化,是交易秩序转变的核心环节。
有型批发市场是中介集中化的具体体现。从1993 年初到 1994 年底,浙江村盖起了16个大型市场。它们靠收取摊位租金牟利。而摊位租赁权成为可流通、交换、有巨大的增值可能的商品。人们租摊位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租赁期的增值。促进商品流动的基础设施原来是最不能被量化、不能被商品化的人际关系,现在变成了具有重大增值空间和成为投机对象的固定资产。这导致了一系列后果。
首先,浙江村进入了“资本主义”。在原型浙江村,少量资金高速流转,是传达价格信息和促进物品流通效率的手段,而不是自我增值的资本。而当经营场所和中介过程变成资产,其利润回报率是一般生产和交易无法比拟的。投资建市场是浙江村里第一个真正有“投资”意义的项目。这使浙江村在短期内产生了大量剩余资金。这又导致了后来投机性投资(主要是在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和矿业)和浙江村赌博的盛行。[2]赌博和投机增加了恶性纠纷。
其次,市场成为协调交易的中介,取代了原来不同的系之间的环环相扣的格局。市场的兴建,带来了浙江村经济规模的膨胀,加剧了竞争,消解了生产者和营销者之间及时反馈调节的机制。营销者和生产者不能再手把手一起设计服装,大家更多的要靠碰运气,亏损户明显增多。投资市场建设,更不存在自我反馈和纠错机制。“先占住地、先盖起来再说”是投资者的普遍想法。因为拿到了地,就拿到了城市经济最有价值的资源。当面临市场和市场之间竞争加剧、招商出现困难的时候,投资者又玩各种技俩,人为造成市面上的“摊位饥渴”,靠进一步提高对摊位增值的预期,来解决供给过度的问题。对摊位的过度投资成为一些小户亏损的原因。
再次,中介的资产化带来了新的权力关系。市场投资者和摊主形成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如果在同一个市场内的摊主间发生争执,市场会把矛盾摆平,保证市场内部的秩序;如果市场内的摊主和市场外的人发生纠纷而影响到市场秩序,市场则会保护自己的摊主,包括可能利用投资者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给对方施压。摊主对市场投资者形成某种依赖,投资对摊主有超经济的制约能力。同时,市场投资者积极在体系(体制)内部寻找保护人。盖市场涉及多项审批,政府的介入无法避免。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成为市场投资者首要考虑的问题。这些都增加了纠纷。
浙江村的历史变化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一、浙江村原来的交易秩序不依赖于对产权的明晰界定。相反,产权的模糊是其交易效率的来源。在大型市场兴起之后,交易主体的边界明晰了,交易成本更可计算了(摊位每天的费用是清清楚楚的),但是由此形成的交易秩序——交易的有效性、低誤差和低纠纷——不一定更优。
二、大型市场的兴起,把浙江村带入了资本主义模式,但是在社会规范上并没有出现从传统惯习到现代法制的转变。市场带来了分层管治的模式,即市场投资人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来维持市场内的秩序、保护市场的利益,替代政府管理市场内的商贩。同时,市场之间的竞争形成了政府控制下的丛林状态:市场之间为了争得政府的项目批准可能雇用凶手谋杀。浙江村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的重大纠纷,包括枪杀,都和市场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有关。法律在纠纷中被高度选择性地利用。比如某市场投资人把雇用凶手的委托精心处理成若干商业合同和私人信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三、在浙江村,交易秩序——信息、货物、资金如何交换、流动——的变化,比生产关系的变化更为重要。中介过程的抽离和资产化,是交易秩序转变的核心环节。这一观察对我们有启示,因为人工智能引起的经济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对中介过程的抽离和资产化。
那么,我们该如何把握交易秩序的变化所引起的社会后果?
最关键的可能是理解平台和个人的关系。浙江村和平台经济在表面上相似:它们都把生产和交易不断细化,切割成可以交易的片段环节。但是其细分方式和细分之后的联系方式,则有很大的不同。早期浙江村体现的是一环套一环、盘根式的细分-联系方式,自组织、去中心;而在平台上,个人和个人之间没有持续性的联系,细分和撮合一切都要通过中心协调。在浙江村,个体之间不需要建立特别的信任,人们的信任基于互为中介的结构。这也意味着每个人要去认真维持自己的“系”,维持互为中介的结构,让自己从中获利。而在平台上,彼此间不需要也没有可能建立实质性信任,大家把信任“外包”给系统。在系统中,个体和其他个体之间没有条件进行有意义的交流、谈判而形成同意,更不要说不断的互相调整。系统并不是把法律降维为合约,而是把交易简化为即刻的撮合。
平台的“圈人”运动可以和工业资本的圈地运动类比。它们都是把原来不在市场范围内的资源和行为,转换为可定价、可交易的准商品,从而产生利润。
平台的做法也许可以被描述为“圈人运动”。圈人运动让尽量多的用户对平台形成依赖关系,变成平台可以联系、跟踪和影响的对象。用户和平台之间本来没有关系,所以要“圈入”;同时他们可以随时退出,所以要“圈住”。最关键的“圈入”手段是烧钱,即给市场各方补贴。通过烧钱培养新的行为方式,产生依赖性。平台“圈住”人的做法包括:靠圈入大量用户后形成的规模效应,使得用户的退出成本提高;在大量圈入市场的一边后,以此吸引市场的另一边;利用算法针对个体投放信息、提供针对性服务;通过算法改变个体的认知、偏好和行为;不断衍生新的功能(支付功能显然是最关键的门槛)以增强人对平台的黏着性。
平台的“圈人”运动可以和工业资本的圈地运动类比。它们都是把原来不在市场范围内的资源和行为,转换为可定价、可交易的准商品,从而产生利润。通过圈地运动,土地和劳动力成为波兰尼说的“虚拟商品”(土地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劳动力是人的生命属性,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们被处理为商品,所以“虚拟”)。而通过圈人运动,人的行为数据和注意力变成了新的虚拟商品。圈地运动之后形成的现代资本主义,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关键。圈人后的平台经济,关键是对信息高速流转过程的控制,包括对用户行为的制约。
以“圈人”的方式圈地,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否存在重构像“系”这样的微观结构的可能?从理论上看,区块链技术给我们重建类似的关系提供了工具。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在这方面的有效探索。
其次,系统和体系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以“圈人”的方式圈地,带有前所未有的垄断冲动和垄断压力。平台公司似乎面临着“不垄断即死”的格局。圈地不论大小,圈一点都算地;但是圈人不达到一定规模就圈不住,不达到垄断就可能随时破产。由于圈人规模之大,平台公司具有明显的公共性。不管是在公共品的提供上还是在公共管治上,一些平台已经担负了准政府的职能。一些法律专家和政策研究者提出“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的思路。[3]实践似乎也在往这个方向迈进。这让我们想起公元前中国的领地分封、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庄园和殖民时代的包税商制度。封建化的安排不一定是坏事。但是封建有多种形式:西周的封建、战国的封建、欧洲各地的封建、奥斯曼帝国下的封建,都不一样。哪种方式最合理,或者哪种方式最应避免?
科技界画的饼往往是平面的,把科技、个人和体制处理成一个线性、单向推进的关系。而在事实中,系、系统和体系是互相交织的。临界不是两个平面模型之间的界线,临界本身是一个多维度的空间。临界内部包含着多种关系,它们的交叉指向多样的可能。所以我们不仅仅要在科技变化的临界上思考,而且必须在社会转型意义上的临界中思考。
作者单位:牛津大学人类学系、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社会人类学所
(责任编辑:周天悦)
注释:
[1] 余盛峰:《临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即出。
[2] 项飙:《正规化的纠结:北京“浙江村” 和中国社会二十年来的变化》,载《二十一世纪》2017年第1期。
[3] 可参阅沈广明:《分享经济的规制策略——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3期;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高秦伟:《分享经济的创新与政府规制的应对》,载《法学家》2017年第4期;王裕根:《迈向合作治理:通过法律规制平台经济的制度边界及优化》,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