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春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高考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实现国家人才选拔和满足个体受教育意愿。有关高考的政策组合是公共教育政策的核心部分,对教育内部影响着基础教育评价导向和高校人才选拔模式,承载着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从教育外部看,各级政府的公共政策决策执行情况、产业结构变迁的方向、企事业单位用人选材的规格又影响着以高考政策为代表的公共教育政策。高考政策占据着国家公共教育政策体系的核心地位,影响着中国教育行政改革的走向与各类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考政策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引发一系列教育政策的连锁反应,且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高考政策变革的牵动效应还在增大。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迫切希望通过政策优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地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因此,公共教育政策在政府意志和民众诉求之间的平衡难度在加大,各级政府都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谨慎地权衡。对我国当前的基础教育而言,高考政策具有重要的目标指向功能,无论是“小升初”还是“初升高”,每一次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学生的选拔都不仅包含着来自于社会对教育发展的个体焦虑,也夹杂着对教育政策褒贬不一的评价,通过分析新高考政策的变迁,有助于深度思考教育行政改革与公共教育政策决策执行的方向和范式。
高考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简称。高考对于国家而言,是进行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与方法。从国家主体的角度来看,只有合理选拔优秀人才参与到国家运转和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社会才能够协调高效运行。因此高考政策的工具性价值就在于选拔优秀学生进入高校接受优质高等教育,高考自然成为公共教育政策体系的核心所在,且从长远来看,高考作为国家选拔人才制度体系在基础教育指挥系统的核心地位短期内难以撼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逐步实现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为高考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四个配套文件。这一组合就是新高考政策(以下简称新高考)。2014年以后,各地、各高校都根据新高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高考真正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我们首先梳理高考政策2014年前后的变化,确定核心政策节点,然后考察新高考在后续政策周期的推进实际,以及核心政策点在后继省份的调整幅度、落实效果。从以下维度对比分析高考政策的变迁,寻找重大公共教育政策范式改进的依据。一是高考的政策价值转型。从全国统一试卷到全国多份试卷,从单一选拔到多元录取,回溯40余年,高考制度一直在争议中变革和前行。从教育结构视角看,作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核心,高考政策联结了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从社会视角看,高考制度秉持了公平公正原则,满足个人的受教育需求,为国家发展提供优秀的人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2014年后,新高考的政策价值在于扩大学生的选择权、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1)乔锦忠:《自主与规约:高考改革的现实矛盾与未来走向》,《中国教育学刊》,2019年第6期。,增加高校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实现高考政策从选拔到兼顾育人的价值转型。二是高考命题导向变化。在考试命题上,由分省命题考试逐步走向统一命题。从课程设置内容看,基于学科标准和考试大纲,考察测试的是观察、实验、思维、自学四种能力。新高考考试内容侧重考查学生的接受、吸收、整合、分析解决问题、探究能力。命题改革在学科基础上突出情境性、应用性,更加强调学生能力本位的人本发展。三是高考科目改革引导高中教学模式转型,由实施行政班、文理分科教学的教师主导模式,转变到不分文理科、选课走班模式教学。四是录取模式改革。在招生录取上,从“院校+专业”平行志愿模式的分批次录取改为“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模式录取学生。高校逐渐建立和完善分专业大类的招生制度,然而各类高校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完全同步新高考政策。
高考新政的主要改革措施原本都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4年9月18日,试点省份上海、浙江出台新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对《意见》进行了诠释。到 2016 年 8 月,已有29个省份(含沪浙)公布了新高考改革实施方案。然而,各省份的实施方案虽然大量引用了《意见》中的文字,但存在对《意见》精神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在操作层面的设计也不尽如人意(2)田学和:《新高考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分析》,《教育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11期。。以科目设置为例,2014年上海实行“3+3”科目设置方案,浙江实行“3+3”方案。2017年北京、天津、海南和山东采用“3+3”科目设置方案。2018年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八省市进行第三批试点,采用“3+1+2”的科目设置方案,考生要在物理和历史两类科目中必选其一。由于高考的高利害性选拔效应,随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凸现,省级政策执行决策变得格外谨慎。例如,浙江省的“加权赋分”引爆舆情,最终浙江省省长亲自调查督办,明确是由于关键政策点的决策错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对决策人进行公开问责。
学生在科目和课程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对于学校而言,教学资源安排和教学组织面临着严峻挑战。选科走班,并不是简单地对学校的课程、教师和教室资源进行排列组合和优化,它更多地指向对学校管理的系统改革。高频次的走班安排和个性化的课程设置,要求必须改变垂直管理与行政班的模式,走向扁平化与个性化学校管理模式,而这对于高中教学管理真正转向以学生为中心是有积极意义的。
新高考政策带动了试点省份高中管理与教学的改革,高中的师资调整、课程设置、空间安排、考试考核等都伴随着新高考配套调整。在新高考政策三年周期之后,部分省份新高考政策从“3+3”方案转变到“3+1+2”方案,而选课组合也从35种到20种,再到河北等八个省份的12种,试点省份在努力引导学生合理选课的同时,也折中性降低中学选科走班组织管理的难度,小步伐地调整着新高考的关键政策点和方向。2019年2月教育部正式宣布,将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的原则,认可各省份的自主性政策安排,这也就意味着新高考在试点阶段就实质性启动自我调整。
面对高度复杂的公共政策系统,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新高考的“选科走班”、“两依据、一参考”等关键政策节点是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嬗变的。
浙江省新高考政策采用了“一年多考、多元录取”等核心策略;上海市方案则体现出稳定和谨慎的政策特征。2017年,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四个省份启动新高考改革,都竭力避免投机性选考和等级赋分困境,从高考结果看,各省基本按照政策要求满足了学生的选科意愿。然而过程本身并不令人乐观,具体到“选科走班”,大多数高中学校都只能退而求“中走班”、“小走班”的做法,在大致了解学生选课意愿的基础上,一方面尽可能尊重并满足学生的选科意向,另一方面也会根据学校的优势与特色、教师储备情况及可能的调剂余地,推出8-12套推荐选课组合,引导甚至劝说学生选考某些科目(3)刘希伟:《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价值、问题与政策建议》,《教育发展研究》,2016年第10期。。于是,理想目标中的自由选科组合在现实中演化为缩量版的“固定套餐”(4)董秀华、王薇、王洁:《新高考改革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挑战》,《复旦教育论坛》,2017年第3期。。学生选科目标基本实现,但走班目标多受制于师资和环境条件难以实现,陷入“选科容易走班难”的尴尬境地。综合来看,这些问题依然是应试教育在新高考体系下的衍生物。
现行的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政策,要求由高中教师参与指导、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完成,各省市为此也在指标体系、标准制定、评价导向、技术平台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理论上可以为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政策的实施提供参考。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省份的高校进行综合评价招生时,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却被束之高阁。究其原因,高校招生工作是按照“谁招生、谁评价”的责权对应原则进行的。我国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本来就没有脱离计划管理的限制,“招考分离”的缺失,综合素质评价专业化标准和制度的限制,这三大要素导致了高校的综合评价招生政策服务目标的指向,暂时无法运用已有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客观上使得地方政府以保守策略执行新高考政策。例如,2019年山东新高考方案将综合评价招生设置为一种招考方式,确定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大学10所本科高校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结果证明,“招考分离”在新高考政策体系中的尝试,高校与学生的满意度都较高,这一现实就会倒逼已有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政策进行调整以尽可能符合高校的综合评价招生政策的要求,力争成为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高校对于通过招生改革吸纳优秀生源的愿望是一致的,通过高校这种“招考分离”的创新努力能否把综合评价招生政策扭转到“谁招生、谁评价、谁负责”的轨道上,是逐步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制度创新关键。
从逻辑上看,可提供的选择越多,越可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偏好,选择越少,则会让一部分人无法做出心仪的选择。在实践中,新高考政策带来的更多选择权,却并没有使更多的学生获得满足,反倒使学生出现了困惑。首先,选科难以满足所有学生的诉求,从35种到20种再到12种组合,后期参与改革的省份在执行收缩策略。其次,从高中学校角度来说,受制于师资和教室等条件,学生难以完全走班。再次,从高校角度来看,相比有硕博点的综合性院校,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的专业体系多不完善,畏惧于选科要求对于生源形成的冲击,多数院校并未对专业招生的科目限制提出更多的要求。相较传统高考将高中教育视为整个基础教育的终点,高考分数和院校平行志愿模式共同决定着考生“花落谁家”。新高考政策下,高中育人模式在转型,高中阶段也成为让学生具有未来专业识别能力、职业意识的人生成长起点,高中学段不再单纯局限于备考知识学习,学生需要在认识自己的前提下抬头看高校的专业办学,需要在各方协助下识别职业类型,然后才能完成高中的选科和高考的志愿填报。中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成为学生的能力刚需,选科的盲从、选择专业志愿的茫然,都凸显出生涯规划教育的紧迫性。面对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信息鸿沟,如何引导学生学会选择,也成为高中阶段教师和学生家长的共同挑战。
新高考从本质上讲是原有高考政策的升级和转型,其要素组成及维度与前期高考政策存在关联,或是其顺延发展,因此其本质仍属于高考政策的递进,为更好地说明政策递进的动因和逻辑,我们进一步对新高考政策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作为新高考政策主要制定者与执行者,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皆以学生发展为目标,追求人才选拔机制的优化,满足国家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并已在全国近半数省份启动新高考改革。但是,随着改革推进,各类问题逐渐浮现,有些甚至背离了改革的初衷,这是新高考政策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公共政策研究中必须要弄清的问题:症结在哪里?需要对于高考新政涉及的政府、高校、学生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鉴于以省为单元执行高考政策的实际情况,以下将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和地方政府的细化决策执行分开论述。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央政府为了保证国家与地方治理的双重有效,建立统一、完整的国家预算体系和民生服务财政体系,进行的集中财权的关键制度改革。其在教育领域体现为中央财政强大的转移支付能力,以维护全社会范围内的教育公平。近年来,中央政府统筹监察、审计等领域,通过党管干部的组织机制高效服务顶层决策,尤其在反腐领域“一竿子插到底”,治理效果斐然,树立和强化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公信力。但是在另外一些领域,比如公共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中央的决策授权力度、财政支持精准度、政策效果反馈准确性与处理速度,则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细化决策和政策执行水平,成为中央政策能否深得民心的关键。基于上述因素,中央层面针对新高考的决策必须清晰定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边界和裁量空间。根据行政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来自中央“授权”,具备部分决策权和执行权。一般是由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地方政府经过权衡考量再细化执行,其积极的一面是因地制宜,消极的一面是过度的尺寸拿捏,可能会导致政策失真和难以落实。涉及责任重大、利害攸关的公共政策事件,地方政府往往陷于决策困境,在执行政策上有着很大的进退空间,结果导致中央政策大打折扣。新高考政策是服务国家选拔人才根本需求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制度制定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在人才选拔、国民素质提高方面的需求。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高考新政,意在为宏观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由于新高考政策对人才选拔的高利害性影响,地方政府需要直接面对百姓的教育诉求,稳妥的保守策略往往会轻而易举地占据上风,结果自然是降低了新高考的政策效能。
在落实新高考政策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明显的瞻前顾后的决策心态,往往是通过决策的程序正义来豁免自身的决策责任和风险。对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交叉性事务,如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界定和保护产权,提供教育、交通、卫生等公共物品,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维护市场秩序等,应根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则,由中央与地方协同完成(5)徐晨光、王海峰:《中央与地方关系视阈下地方政府治理模式重塑的政治逻辑》,《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4期。。省级政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来自中央,同时要兼顾来自基层教育部门、学生家长的直接压力。如果仅仅是对中央负责,政策执行不力就会面临基层社会的利益诉求,而来自社会的诉求集中到一定量级,引发教育舆情,必然会招致问责。地方政府在权衡利弊之后,往往会按照严格的流程行使决策权,程序公平将压倒政策效率,导致中央政策的公信力受损。可以看到,对于考生家长乃至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新高考推进时间节点,相关省份都是经过充分的论证、权衡后,再决定如期执行或者推迟出台新高考方案(6)高考改革八省市分别是: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河南、四川、山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贵州、西藏九省区目前已明确推迟一年实施新高考改革。,延期发布高考方案信息、对政策引发的舆情推迟回应等行为都在这样一个行为逻辑过程中产生,有其必然性。
高校在此次新高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参与到了人才选拔政策制定当中,尤其是提出了大学专业对于高中科目选择的要求。传统高考政策执行框架中,高校是按照招生计划被动接受生源,未实质参与学生考试工作与评价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国家历次高考改革都确保了考生在考试环节的公平和严谨,但在招生录取环节上,却一直采用原来计划体制下的院校平行志愿模式,事关学生核心发展价值的专业兴趣差异被普遍忽视。高校录取“不见其人,只见其分”,传统平行志愿模式下“所报非所愿”、“所学非所选”的专业不匹配成为大概率现象。过去学校录取基本都是平行志愿,不同等级的高校依据录取线排列成“千层饼”,学生在每个层次的高校中像被“过筛子”一样流水分配到自己喜欢或者不喜欢的专业。新高考改革以“专业+学校”模式赋权了高校基于自身专业需求对考生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考察的权限,使得录取环节更加公平、科学、高效,是在真正落实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方面的关键突破。
自主选课走班、学生的选择权扩大,直接造成教师工作量加大,学科教师的需求量出现“潮汐现象”。传统评价模式下,教师专注于提升升学率,知识结构单一,全力应付考试标准。新高考要求教师转变教育教学观念、习得生涯规划实施能力,高中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重新定义新高考政策对于自身专业发展提升的价值,全力配合优化传统的教育组织结构,改变传统的班级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式与方法,形成新的教学能力观、知识观、评价观。新高考改革的核心问题,不是要不要高考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甄别、选拔人才的问题。高考的制度设计不应是以考试为核心,而应当是以建立合理的人才选拔制度为核心。
新高考改革的核心价值是“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专业+院校的招生录取模式是对学生选择权的最大尊重,改变了传统高考模式下首选志愿被大概率“平行篡改”的局面,也让每个学生都成为招生政策的主角。对于学生,在此过程中需要确立主动的生涯规划意识,补充前期缺乏的生涯规划相关知识,逐步确定自身发展目标,适应新的评价与选拔体系。作为另一利益相关主体的学生家长,也应该主动协助学生适应新高考政策体系,主动从多渠道获得专业化信息,正确理解政策,帮助考生通过选科匹配心仪的专业和院校,实现个体与院校招生专业的高效率对接。鉴于高考对个体发展的重要价值,确保公平性前提下的精准培养和选拔效率才是百姓对于新高考政策关注的核心。
公共教育治理是一个综合性体系。在这一体系下,中央政府制定标准,提供均等化的政策供给服务和政策执行评价标准,同时,要在法律和制度上给地方适当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尤其是在万民关注的高考政策上,需要给予地方合理的自主空间。尊重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和决策思路,鼓励地方政府在公共教育服务供给中有效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民众是消费者,政府的一切政策和行为都以民众为导向,民众享有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选择权和评价权(7)徐晨光、王海峰:《中央与地方关系视阈下地方政府治理模式重塑的政治逻辑》,《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4期。。立足教育民生,从国家层面倡导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模式。“在现代国家背景下,政府的基本功能是向其所辖地区的民众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如何,采取什么样的指标去衡量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既是政府实现良治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提升政治共同体成员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8)傅耕石:《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中国语境下的审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6页。
应吸纳教育专业人员参与决策调研、政策制定,赋予专业人员在决策领域的话语权。在教育治理体系中,管理制度是刚性框架,由教育工作者基于专业理念、按照教育规律去开展教育工作。相关教育研究者可以类比医疗卫生领域的医生、司法领域的律师等角色,他们具备基于熟悉教育政策法规、掌握教育知识的专业权威。尽管多数专业人员不在政府科层制序列中,但他们拥有客观性、独立性的思维和推理,可以从专业性、科学性出发判断分析教育问题,适度增进教育教育决策效果。良好的决策机制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发动机,反之则会产生政策执行梗阻和频繁地“打补丁”、“堵漏洞”。
政策评价是中国公共教育政策过程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瓶颈。任何重大政策出台都应该遵循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价监督三位一体的重大政策决策范式,追踪政策实践情况,确保精准有效的政策评价,以政策执行的结果评价为后续改革提供借鉴,避免陷入“摸着石头过河”事后再评价的政策范式。避免政策评价走入误区,让各级决策者和执行者在“管办评不分离”的闭环中自我打分、相互评价,用科学研判取代经验判断和内卷式评价。培育相对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价组织,逐步改变公共教育决策中的“虎头蛇尾”政策效力衰减现象,避免缺乏预期、朝令夕改的即时性决策、补救性决策现象,逐渐杜绝“雷声大雨点小”的密集性发文件、下通知现象。新高考作为重大公共教育政策,省级政府需要加强前期充分论证,科学研判政策走向和预期效果,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的政策评价结果给予公众稳定的政策预期,维护政府的政策公信力。地方政府内部机构或下设事业单位的政策研究组织承担政府政策评价任务,政府内部的政策评价多以政策输出为主,忽视对政策影响的评价(9)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89-290页。。须以专业化教育督政针对性提升地方政府教育决策的能力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接纳机制和反馈机制,为公众对于政策的评价找到合适的出口,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政策认可程度。
教育类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教育学会、协会,大中型第三方教育机构,知名教育企业等,随着社会系统变得更加复杂,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在增大。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有序扩大民众参与地方政府治理过程。民众积极、自主和有效地参与治理过程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诉求和基本形态。当前来看,推动民众有序参与,就是要积极培育和支持现代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为民众有序参与创造有利条件和社会基础。以新高考综合素质评价进入多元录取体系为例,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这个录取维度是否会诱发新的腐败,可以通过加大信息透明度、多元参与治理、加强监督力度,来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制度。陆学艺指出:“以往现代化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能否处理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时跟进社会建设,调整好社会结构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关键。”(10)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页。服务教育民生的社会组织本来就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弥散性的社会交往渠道、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收集真实客观的信息。给予社会组织专注于提供社会服务的空间,做到丰富完善社会治理结构,弥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对社会力量采用鼓励与监管的双重策略,通过法律规治大方向不偏航。把非正式组织真正纳入教育治理的大系统,对教育治理体系将是有效的补充和完善。
政府、社会、民众等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已成为现代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它发生在地方,却又不仅仅限于地方的边界;它强调以分权化为主导的地方权力和自主管理能力,但又倡导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私企之间、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之间广泛的合作与伙伴关系。”(11)孙柏瑛:《当代发达国家地方治理的兴起》,《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4期。教育治理中,共治是路径,善治是目标。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同治理,即“共治”(12)褚宏启:《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教育研究》,2014年第10期。。就新高考政策的微观制度设计而言,一方面,充分考虑学生发展需求及高校人才选拔的需求;另一方面,改变高校只接受高考评价结果而不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格局,引导高考政策改进走向教育善治。高校逐步规范公开人才培养的专业分类,公布专业相关课程设置和高中相关科目匹配规则,有效突破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信息壁垒,服务高中学生的生涯规划,为教育决策提供案例支持,避免用分裂的教育结构培养完整的人。随着新高考政策的执行,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决策衔接将逐渐成为现实,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走向共同治理。实现教育善治是民生大计,建议教育政策决策与执行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群体,要在深刻理解国家重大战略内涵的基础之上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接受第三方善意的、专业的公共政策执行效果评价,让政策执行实现闭环中的自我更新。教育的善治更依赖于教师和家长,只有共同应对问题,才能筑就教育善治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