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技创新中心是由一个地区各种创新要素的有机集成而形成的,以充分发挥创新要素集聚效应为目的的协作创新高地,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高校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特点,阐述了其在构建科技创新中心时所能起到的促进知识流动以及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协作的枢纽作用,以期为我国高校的发展以及地方政府构建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启示。
关键词:高校;科技创新中心;枢纽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创新的模式已经从传统的“科研—吸收—转化”的线性模式转化为注重交互式创新、协同式创新及网络式创新的非线性模式。创新能力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竞争力的主要标准之一,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不是对个体创新能力的简单加总,而是对包含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科技服务中介等在内的科技创新个体有机集成的能力[1]。创新行为也由过去的个体层面的创新发展成为整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互动。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从产学研协作、创新网络、协同创新、交互式学习等多个方面对提升国家创新能力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构建科技创新中心方面的研究尚不完善。
一、科技创新中心的意义和内涵
研究表明,创新具有空间粘性,创新活动同生产活动一样具有空间上的集聚趋势[2]。从世界范围看,创新资源集聚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3],如,美国硅谷的IT产业集群,印度的班加罗尔软件产业群,中国台湾的新竹工业园区和北京中关村等。创新个体的空间集聚有助于创新个体的信任与合作从而实现创新性思想的碰撞,降低了创新的内在不确定性和合作创新方面的交易成本[4],促进了新知识的产生。创新资源空间集聚的同时也伴隨着创新及知识的溢出效应[5],创新及知识的溢出效应不仅通过空间传递[6],而且通过价值链网络进行辐射[7],创新及知识的溢出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带动功能。因此,构建科技创新中心对于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中心是对一个区域内各创新要素的有机集成,是通过各创新主体之间长期的正式与非正式合作形成的,以充分发挥创新要素集聚效应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协作创新空间,在该空间内,各类创新主体不断集聚、交流、协作、衍生、互补,最终形成创新及知识集聚、新创、应用与扩散的创新高地。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通过创新中心的建设,促进创新要素的集聚与创新个体的交流与合作,创造新想法、新思路,提高创新效率,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二是在形成创新高地的同时,促进创新成果辐射与扩散,进而带动整个地区的快速发展。即科技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促进知识及创新思想交流、服务创新主体协作、保障知识与人才供给、实现创新与知识辐射等四项核心功能。构建高效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进步、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个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主体包含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科技服务中介、金融中介及政府等多种组织,它们在知识创造、创新生产及创新成果辐射与扩散中均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如何有效整合创新主体,形成协作创新网络,发挥集聚优势,进而实现交流、服务、供给与辐射等四项核心功能,对于构建高效的创新中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高校具有开放度高、创新性强以及辐射范围广等方面的特点,在构建科技创新中心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枢纽作用。
二、高校在构建创新中心中的枢纽作用
培养高层次人才、注重科学研究是高校的两个重要特征[7][8]。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已不再局限于这两个方面,而是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9]。近年来,高校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更加鼓励创新创业,逐步向“创业型大学”的趋势演进,日益成为创新经济的策源地[10]。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科技创新体系中高校起到的不仅是创造知识、培养人才的简单功能,还扮演连接创新要素、输出创新成果、凝聚创新网络的多维角色。
(一) 高校在科技创新中心中的知识流动枢纽作用
科技创新是知识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知识支持。知识支持不仅体现在知识储备上,而且体现在“创造—扩散—应用—反馈”的新知识创造与流动效率上,在该循环中,高校是最重要的流动枢纽。高校在新知识生产与扩散中的作用不言自明,高校是创新个体中最大的知识生产者,日常工作中的科研专利转让、与其他研究机构战略合作、校企合作进行科研攻关以及承担政府机构科技咨询工作等行为促进了显性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在创造与扩散显性知识的同时,大学还接受来自企业及政府的知识需求反馈,从而了解商业化需求,调整研究方向,加速新知识、新专利的产生,形成新一轮的新知识创造与流动循环。
不仅在显性知识传播方面,高校在隐性知识扩散中起到的枢纽作用对于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更为关键。由于创新往往是对已有知识的重新创造,更多需要的是新想法、新思路,隐性知识的交流无疑在创新中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隐性知识的交流不仅需要交流者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而且需要一个开放互信的协作氛围。高校在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召开学术交流会议、进行人才培养及校企间交流等日常行为中不仅促进了隐性知识的生产与扩散,而且形成了一个隐性知识的交流平台,可以促进隐性知识在创新个体之间的交流与互信。
(二) 高校在科技创新中心中的协作枢纽作用
创新主体之间的协作对于提升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高水平协作是知识溢出的有效渠道,并且能够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的今天实现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合作与互补[11]。协作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两种方式,合同、合作协议等正式的契约手段是实现协作最常用手段,通过签订契约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减少双方的协作风险。但是签订契约的过程中要付出极大的交易成本,如搜寻、谈判、契约拟定与监督等方面。而科技创新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企业寻求创新伙伴时对对方的人才储备、科研能力难以知晓,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且具有同样创新需求的往往是竞争对手,所以难以找到协作伙伴。而高校具有中立、稳定及科研成果公开可查等方面的特点,因此,企业与高校合作可以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此外,高校还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或提供科技咨询服务,从而促进创新主体间的协作。
除了正式方式以外,非正式合作也是促进协作的重要手段。非正式合作更多存在于私人中,往往以私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为依托,但私人之间的非正式合作与企业或机构之间的正式合作并非是割裂的,恰恰相反,二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12]。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企业的研发人员与高校的研究者往往有互动关系,借助地理上的邻近性,通过频繁的接触与交流,他们之间容易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有助于实现大学向企业的知识溢出,从而促进企业创新产出的增加。此外,通过熟人转介是非常重要的建立合作的方式,连结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扩大了声誉传播与制裁范围,对个别行动者产生控制的作用,使行动者对投机与欺骗有所顾忌,即网络形成了结构镶嵌,促进交易形成[13]。因此,通过该网络既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与大学间的合作交流,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企业间的协作与信任,进而促进整个区域形成创新关系网络。
结语
科技创新中心是对一个地区乃至全球创新要素的有机集成,是通过各创新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协作实现的,高校在加速知识传播和促进创新主体合作交流方面均能发挥重要的枢纽作用。
除了知识交流之外,高校通过科研衍生机构、创业孵化器等形式促进创新及技术交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高校的普遍做法。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在法律、人事制度和资金方面予以支持,鼓励高校将自己的科研方向及发展计划与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大力支持高校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创新交流。我国高校应当加速从传统的教育和科研角色向创新与应用角色转变,大力发展创新衍生机构,加强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合作,促进区域性创新协作网络的形成,进而逐步发挥高校在科技创新中心中的枢纽作用。
要发挥高校在创新中心中的枢纽作用,必须要有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需求作为支撑,这一点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设计制定相关政策,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制度和法律、加速创新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