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娟(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872)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关于“三农”工作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次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明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 突出了工商资本在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社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方面的重要作用。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渐向城镇转移,不少农村地区出现了空心村、丢荒村等现象。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村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来完善和升级农村基础设施,必然需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但是,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潮下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借下乡之名套取国家惠农项目补贴、规模化经营对个体承包经营冲击、农地流转的“非粮化”“非农化”经营、耕地流失对粮食安全的影响等。基于此,资本嵌入与农村社会经济网络关系如何?资本嵌入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什么作用?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的行为?为探讨这些问题,本文尝试从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剖析资本下乡的基本内涵和政策演化,探索资本嵌入与农业社会经济网络的内在机理和逻辑框架,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一定的参考。
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具体行动方案,到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中央政府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开始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产业发展停滞、缺乏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的现状。而要使乡村振兴获得持续稳定的推进,除了国家的财政投入之外,还需要引入大量的外部资本参与。
从历史变迁来看,现代化进程同时伴随乡村凋敝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1]。我国长期实施的牺牲农业保工业、牺牲农村保城市的二元偏斜政策,叠加市场经济作用,致使农村的人口结构失衡,产业发展滞后,教育文化、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等问题突出[2]。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失衡、发展步伐还跟不上,“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比较突出[3]。同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相比,我国农村发展严重滞后是最大的发展不充分[4]。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都认为,经济贫困在没有外力推动下是一种高度稳定的均衡现象[5]。在农业经营方式中,以小农为主的自下而上积累面临无组织化与竞争优势不足;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自上而下资源输入面临资源供给与需求断裂。这些主体缺位和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需要自外而内的动能来化解。作为外部引擎的工商资本以现代农业公司的形式参与乡村振兴,不仅解决了农村社会要素资本不足的难题,优化了农业生产要素结构,还将农民从传统农业生产中释放出来,增加了就业机会和财产性收入,延长了产业链,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带动了原子化空心村向特色产业村转变。
农业资本按来源分类,可分为农户资本、工商资本、部门资本[6]。狭义的资本下乡是指工商资本从事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模式从最初的“公司+农户”“企业+基地+农户”衍生出“企业+农民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形态[7];广义的资本下乡是指工商资本从事土地整理、土地流转和新农村建设领域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模式是以“农民上楼”为主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8]。
学术界关于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研究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市场学派认为,资本下乡有利于整合传统农业产业链条,创造更多的农业价值[9];提高农业生产率,缩小城乡收入差距[10];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实现公司和农民共赢[11]。二是小农学派认为资本下乡只能加剧农产品价格波动,资本本身和农民收益难以保障[12];政商村农等主体利益的非兼容性,出现与民争利的负面效应[13];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带来了农业质变、村庄虚化以及“内卷化”问题[14]。以现代农业公司为主的自外而内资本下乡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社会要素资本不足的难题,还可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结构,将农民从传统农业生产中释放出来,增加就业机会和财产性收入,延长产业链和提高农业附加值。
基于以上两种看法,乡村振兴要发挥资本积累动力,排除资本的负面影响,需要进一步剖析资本下乡的政策演化及内在机理,理顺资本、政府、农户三者的关系,激活农村的内生动力,更好推动美好生活的供给。
工商资本参与农村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受制于不同时期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传统小农经济对外来资本的排斥,工商资本一直未能全面深入农村建设。随着农村商业体制的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梳理中国农村商业体制改革和工商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的历史对于理解当前乡村振兴对工商资本的要求大有裨益。
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曾有个别商人携资本参与其中。但是从总体上来讲,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对外来资本是排斥的,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后真正与农业结合并产生效益的并不多见。新中国成立后,工商资本大举进入农业始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的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资本的主体主要是农村的乡镇企业, 进入的方式包括“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等。这个时期的工商资本和企业规模均较小, 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有限[15]。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我国农村商业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以下阶段:
1.1978-1984年调整统购统销制度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由单向计划调节转入计划与市场双向调节,人民公社制度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成为农村流通主体并为市场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集市贸易限制逐步放宽,农村市场得到恢复,构建了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贸易中心;供销合作体制改官办为民办,农民自办商业组织,市场主体得到重构;统购统销农产品逐步缩小,农产品被允许有合理的季节和地区差价,市场调节机制得到了部分应用。
2.1985-1991年推行“双轨制”阶段。《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施行以来,我国农产品收购制度向市场化迈进,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农业生产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乡镇企业快速崛起,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成为市场主体,农村流通主体多元化发展基础逐步形成;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正式瓦解,价格形成机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逐步建立了市场调节机制。
3.1992-2000年转入市场经济轨道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农产品市场基本放开,形成了以批发市场为核心、期货市场为补充、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供销社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批发市场、农资市场、流通主体、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出台,规范化农村流通管理逐步形成;粮食、棉花、农资市场宏观调控由直接转向间接,市场化进程加快推进。
4.2001年至今经济建设新时期阶段。我国加入WTO,取消农业税,以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市场化转向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城乡政策的调整促进了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推动了现代物流体系和先进物流业态的发展,加快了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发展,农户、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型企业等多元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农村流通主体多元格局基本确立;政府服务功能增强,信息网络向乡镇、龙头企业、经营大户延伸,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流通向市场化转变,开放型市场管理机制愈发完善。
从图1的政策演化趋势来看,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朝着市场化的目标不断推进,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所提出的“坚持市场化方向,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放开搞活农村经济,合理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论断。
图1 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政策演化路线图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商业体制的改革,我国的资本下乡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91-2001年有条件地限制工商资本涉农,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到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第二阶段:2002-2012年放宽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到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从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到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合理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推动乡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动能”,构建市场机制、支持“资本下乡”已成为当前乡村振兴的基本思路。
从图2可知,我国农户农林牧渔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从1999年的47.62%上升至2005年的67.85%而后呈现下降趋势,并降至2018年的9.1%;同时从2003年开始,非农户农林牧渔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一直高于农户,说明农户农业投资的增长潜力有限,非农户已然成为农业投资的主力。
图2 1999-2018年农户农林牧渔固定资产投资趋势图(1)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00-2019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整理计算得到。
资本下乡除了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鼓励,还需要具备合适的社会基础和营商环境。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便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和政策支持。
对于工商资本如何嵌入乡村振兴战略,不同实施主体具有不同的逻辑表现。从资本逻辑来看,资本下乡受逐利本性的刺激,是基于市场供求和收益驱动。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效率的提升、分配结构的优化、交换范围的扩大、消费能力的增强,但过密化投资只会跌入有增长无发展、越投入越贫困的高均衡陷阱。以套取国家补贴为目的的资本下乡对国家惠农政策实施和耕地资源使用效率造成严重影响。以获取农业独特性和稀缺性资源为目的的资本下乡造成农业资源耗竭和环境损害。从农民角度来看,资本下乡有利于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农民既可以通过土地出租和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的就业创业获得报酬;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地介入农业经营会形成对小农生产的替代,影响农民正常生产和收入获取;资本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凭借其控制产业链的优势,能够向小农户转嫁市场风险,农民因此面临破产和生计难以维持的风险;资本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囤积居奇和市场炒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农业持续生产、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城乡居民消费带来巨大冲击。从政府角度来看,资本下乡有利于将传统农业生产导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加速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为现代农业;有利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但同时,资本主导的垄断会使基层政府成为企业“代理人”,村级治理资源被私人按照关系亲疏和资本大小分配,资源禀赋较差的中农和小农的权利被排斥,农民阶层的贫富差距被拉大,对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作为外来资源,资本在某种意义上很难嵌入农村社会网络。近年来,农村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传统的农村社会网络逐渐瓦解,为资本下乡提供了相应的社会基础和空间,资本的流动性和逐利性便于其深层地嵌入到农村社会当中,既带来了机会也蕴含着风险。资本嵌入的主要表现为:
1.土地流转冲突频发。出于政绩冲动和自利性驱动,一些基层政府或村级组织单方面与资本投资者谈判,迫使以种田为生的纯农户流转土地,而“一次性买断”“一口价”模式既使农民无法同资本共享土地增值,也使农民被排挤出农业生产领域,面临着接受资本新秩序或是转换生计模式的困境;同时,被征土地“圈而不用”、流转合同不规范等,致使土地流转冲突不断。
2.村庄秩序趋于瓦解。传统村庄的宗族观念、孝道文化和家族意识等文化规范能合理自洽地维持村庄秩序,而基于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的资本下乡导致多元复杂的价值观念在村庄场域中互动博弈,使得传统规范对农民行为约束效力减弱、乡村公共空间萎缩和乡村文化“去公共性”、信任危机和道德失范等社会问题凸显,村庄秩序的均衡稳态结构被打破。
3.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相比将土地视为生命的农民,资本将农业等同于高投入高产出的产业,为逢迎市场需求从而最大限度攫取利润,不惜过度使用化学药物改变农作物自然生长速度,调整农产品的外形、体积和重量。这种非可持续的资源掠夺模式经营不仅衍生了水质污染、土壤酸化、有机质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问题,而且也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4.经营风险陡然剧增。动辄流转上万亩甚至数万亩土地的资本“跑马圈地”,容易引发超标准建设生产配套设施,或变相利用建设配套设施行生产经营用房之实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资本遭遇风险后比其他经营主体更容易出现的“毁约弃耕”行为,不但会引发大规模的土地撂荒和浪费,阻塞农户租金、劳动报酬和生活保障的获取渠道,还会偏离农业供给侧改革和乡村振兴目标,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资本介入和经济发展,我国村庄组织制度如今呈现“村庄公司化”“村庄城市(镇)化”“城中村”“衰落与消亡的村庄”“以厂带村”五种模式。其中以“村庄公司化”和“以厂带村”为代表的村企合一模式使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骨干企业结成紧密经济联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到股份合作公司基本按照企业的组织架构或者经营品类进行承包管理。新的资本下乡运营方式需要对当前农村和农业进行整体性“再造”。主要表现:
1.工商资本嵌入农业生产。资本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领域,为乡村建设提供重要的产业支撑,促进生产发展。从市场环境来看,城乡人口双向对流,资本持续到乡村寻找机会,村镇城体系连接性增强,功能分工和专业化加深[16]。但是农业项目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投资前期大量资金被占用,而资本下乡普遍融资难;城市工商资本缺乏现代农业生产管理经验和农业生产管理技术,导致了“有实力争地,没实力种地”的准入难题;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环节并未改变传统农产品回报率过低的局面,且资本层级化管理体制增加了沟通成本和管理费用,导致了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的盈利难题。
2.工商资本嵌入农村管理。资本大举进入农村社会网络使得部分村庄的经济发展依附于公司。从治理能力来看,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为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能以城市和工业的“多数”带动乡村和农业的“少数”工业,为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条件[17]。但是资本主导的新农村建设代表着企业与村治精英的意志,往往会缺乏整体规划与设计以及区域协调与市场化引导,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农民自主性培育,造成农民文化改造中政府责任缺位和新农村建设长效性不足;同时,资本嵌入村庄治理结构过程中,围绕与企业高管的血缘和地缘联系形成了村庄内部和外部的权力不平等,导致了核心村对边缘村的治理,侵害了边缘村庄村民的自治权益。
3.资本下乡亟需改善营商环境。地方政府通过引导资本下乡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形成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平台[18]。但是长期以来通过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基本以“增减挂钩”形式进了城,农村真正可用的建设用地指标紧缺,致使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业服务等项目“批地慢、用地难”。同时,涉农项目大多是位于远离城镇的乡村,政府对于周边和园区内部的水电、交通、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使得资本前期必须大量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发展。
总的来说,资本下乡不是表面的投资-收益的要素流动,而是深刻地嵌入到农村社会和乡村振兴的战略当中,既瓦解了传统农村社会组织形式,也改变了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
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应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厘清政府-企业-农户关系,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规范准入和动态监管,构建严格的下乡门槛;通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和投资渠道的科学指引,构建清晰的下乡边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构建可靠的下乡保障,从而激发乡村内源发展动力。
1.构建差别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尽量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对买断联结的,按随行就市的价格自由买卖;对合同联结的,按订单农业种养品种、面积数量规定的保护价格交售产品利润;对合作联结的,按照会员制、产供销分工的产业链管理交付合作组织利润以及流通加工、信息咨询环节的利润返还;对企业化联结的,按租赁合同定期足额给付租金,按雇佣合同给付工资,按专业承包合同保障种植大户收益;对股份式联结的,以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为原则,按股分红,红利均等,超额利润返还让利;在农业资产运营领域发挥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构筑资产基础价格体系,探明资产增值收益的总体分配导向,采取协商方式引导利益主体形成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作为主要供给者,担负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的职责。可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进入农村公共物品领域,按照“谁投资,谁收费、谁受益”的原则执行利益分配。
2.构建差别化的利益调节机制。为稳定农户生产,按照激励约束相容原则,应鼓励工商资本提高对农户的利益分配份额,通过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农户生产、签订产销合同,与农户建立协作型利益关系;再通过保护价收购、经营收益的二次或三次分配与农户实现利益互补;最后通过生产要素直接入股分红与农户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面对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单打独斗、散兵作战方式很难实现做大做强。为实现优势互补、抱团形成合力,应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兼并、联合、联营等形式低成本扩大集团经营规模,通过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品牌管理等要素相互融合渗透,农业生产加工、物流销售以及科研农资、农机技术支持等产业内部融合,农业文化休闲、观光定制等新业态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打造以共同产业目标和发展愿景为前提、关注运行质量和综合效益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工商资本与政府之间,原则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属于利益相悖主体,事实上地方政府为争取规模农业政绩,资本为获取非生产性再分配收益,两者容易结成狭隘利益的非正式联盟,挤压农民利益空间。对此,应通过显性化农民增收,强化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激励联结;通过公益项目市场运作,完善政府与工商资本之间合理的利益补偿;通过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防止下乡资本非法利益攫取和不合理成本转嫁。
3.构建差别化的利益保障机制。在制度层面,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完善企业和农民诚信管理制度,并作为优惠政策普及、融资贷款拨付的重要依据,保障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加快要素市场化进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强化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保障利益联结的稳定性;构筑资本下乡保障体系,完善风险保障基金机制,创新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农业经营的安全性。在企业层面,针对农户参与企业的开发项目因缺乏资金技术难以启动,可由企业对其提供流动资金贴息贷款和农业技术扶持;针对农户参与企业初级产品供应因缺乏生产资料难以推动,可由企业对其提供种苗低价供应或生产资料赊销;针对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因缺乏市场渠道难以销售,可由企业对其提供储存、运输和销售系列服务。在农户层面,坚持农民主体、农业农村本位原则,强化村民自治组织公共性,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重建村社治理的公共规则,完善信息依法公开、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和利益表达权利,搭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利益沟通平台,畅通资本与农民的对话渠道;加快土地流转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可持续生计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权益。
1.规范资本准入制度。资本下乡进入农业要避免农民土地权益被侵犯、长期经济收益被剥夺、就业养老保障被忽视,切实做好前期约束和事前控制。在农地经营从业许可方面,从源头上对工商资本土地经营项目的实施规划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农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物种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在农地经营能力认定方面,从管理上对工商资本的资质和信用进行通盘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农业经营、资金运作、技术支撑、农经管理以及风险防控和合同履约能力。在流转时空方面,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轮承包剩余时间,面积首次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须与本地人均耕地状况、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土地复垦、流转用途、抵押担保、再流转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租金预付制度,建立流入方缴纳和政府补助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农户权益受损。
2.加强资本动态监管。在流转农地监管方面,严格农地科学规划与调整,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套取国家农业政策性补贴、在流转土地上违规搞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等行为;应通过公开市场租赁农地,工商资本不得借政府或基层政府以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对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在农业经营监管方面,项目启动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同意不得转租;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不得实施掠夺性经营。项目运营阶段要完善以年检为单位的定期检测与预警制度,对撂荒耕地的停发粮食直补、良种和农资综合补贴;对不符合粮食安全保障区规划的,剔出相关农业生产政策扶持名录;对失信租赁农地的,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项目退出阶段要对自愿退出土地、进入间接生产环节的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同时,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鼓励企业与农户合作进行农业投资;对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跑路的,完善土地重新评估及分配机制,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
1.规范资本进入农业产业领域。工商资本在动植物生长控制、雇员劳动计量监督方面具有可移植的专业知识和集约化工厂管理经验,适宜投入资金技术门槛较高的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领域,能够延伸拓展产业链,提高产品质量效益,推动现代种养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绿色化方向发展。相比高度分散的小农经营,组织化的资本能够联合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发展具有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够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应发展产销对接的新型流通业态,从而推动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规范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服务业领域。工商资本具有专业化分工的比较优势,适宜进入农机跨区作业、新型农技信息服务、农产品现代物流、农资连锁经营等盈利性和收益排他性较强的行业,不仅能将更多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轨道,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而且能增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组团化、网络化、集群化,推动与农业节本增效、升级、降险互动发展;聚集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的工商资本应参与数字农业、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农村电商、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环境卫生、可再生能源等生活性服务业,不仅能将农业由“卖产品”转向“卖风景”“卖温情”“卖文化”,激活农业的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而且能完善农业农村各项服务,提升农村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规范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拥有雄厚资金和组织资源的工商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供给结构、资源配置得到更好保障;参与农村交通、电力、供水、网络设施及农产品产地追溯体系建设,能更好地节约并释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包容性增长;参与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娱乐基础设施建设,能更好地改善农村教育硬件条件,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筑牢农村宣传思想阵地。
4.规范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拥有技术优势的工商资本参与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农业产业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能更好地推动农业科技顶层设计,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平台;参与搭建返乡创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开展创业能力、产业技术、经营管理培训,能更好地促成农业生产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联结,解决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参与农村实用科技、专业服务型人才培养,开展人才培训和孵化基地建设,能更好地解决农村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的难题,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队伍。
1.构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依法惩治、随机抽查、信息公示等监管手段,保护、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动,对违背生态效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消费的下乡企业,依法依规依程序从严从快处理;对遵纪守法的下乡企业,引导参与农业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梳理,充分听取吸纳企业家的意见或建议,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构筑“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申报各类农业项目的下乡企业,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新兴产业领域的下乡企业,既要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给予企业合理发展空间,又要坚守安全质量底线,果断清除涉及安全、侵权欺诈和对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2.构筑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落实农业设施用地耕地使用政策,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对农村保鲜仓储设施实行农用电价,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提高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效率;构筑完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覆盖面,促进保险责任从保成本向保收入延伸;构筑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涉农信贷投放结构,引进城乡皆宜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人才保障,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专业人才、科技人才参与乡村振兴的机制,增强以乡情乡愁为纽带、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的吸引力。
3.构筑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加强党对乡村法治工作的领导,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将农民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立法指导思想的高度;采用协商、调解、复议、信访、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经济社会问题,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农村宗族、黑恶势力以及企业、企业家财产权益侵犯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村民自治法规体系,将传统文化精髓和公序良俗融入村级治理,引进法律专家学者对村规民约合法性进行指导与规范,通过良法善治对农民法律意识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更好地让依法治国在基层扎根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