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珠丽 李永枫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幸福安定是社会繁荣与稳定的条件和根本。本文首先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的主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在当前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之下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家庭婚姻观有利于建立以爱情为基础、以责任为保障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家风建设提供理论导向、实践路径;有利于当代青年建立并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成。
关键词:马克思 恩格斯 婚姻家庭观 当代价值
婚姻家庭观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论离婚法草案》等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都论述了对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并且形成了丰富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一、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的主要观点
(一)婚姻应建立在爱情的道德基础之上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最核心的内容是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可见,其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爱情是家庭灵魂的唯一所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婚姻伦理关系的基本道德要求。爱情即:“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可见,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恋爱双方相互倾慕并坚定选择的基础之上的,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而缔结的,而非外力强迫。
(二)婚姻应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
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婚姻包含两方面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年代,婚姻的缔结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关系或政治行为,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到:“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这样的婚姻谈不上自由,更多的是家室的利益。”同时,也指出了只有在未来真正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们不再受政治和利益关系牵绊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表现是离婚自由。《论离婚草案》中写到:“婚姻是可以离异的,当维持婚姻的感情不复存在,婚姻已不符合内在本质时,离异也就合乎道德本性了。”在马恩看来,当婚姻这一伦理关系不符合其内在的本质时,是可以解除的,婚姻主体有选择终止婚姻的自主性。但支持离婚自由不是鼓励轻易选择离婚,每一个人都应该慎重对待婚姻,不能滥用离婚自由,因此应当辩证的看待离婚自由。
(三)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应在家庭中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一个家庭中,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构成的。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家庭这一概念做出了具体阐释:“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就是家庭。”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其次,在家庭中应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平等的人际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平等和子女关系平等。随着母权制社会过渡到父权制,对两性之间的道德评判标准开始改变,并且两性之间的不平等日益加剧。夫妻双方作为家庭关系的主体以及婚姻关系的缔结者,在人格、权力、义务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并且这种平等关系在现代社会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进化到更高级的阶段。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马恩主张父母应成为子女的知心朋友,做到真正平等,并尊重孩子的人格和尊严。
二、现阶段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 将择偶标准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注重婚姻的功能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文化多元化不断渗入和信息网络化的传播,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正悄然发生变化。在婚姻领域具体表现为注重婚姻的物质功能和社会功能,男女双方将择偶标准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在选择伴侣时将经济互补和物质条件放在首位,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婚姻的纯粹性,催生出金钱至上、功利性的婚姻。如近年来出现的“天价彩礼”、“新相亲三件套(车子、房子、票子)”等现象表明物质利益已经逐渐成为左右和影响婚姻的必要条件,其不仅违背了缔结婚姻关系的本真,而且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造成了不良影响,将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婚姻变成了以金钱、经济地位等物质因素来衡量爱情的功利性婚姻,这一错误的婚恋观导致了人的物化,衍生出利益至上观念,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
(二) 婚姻道德意识逐渐丧失
婚姻道德是指在婚姻过程中男女双方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是整个人类社会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行成的对婚姻这一伦理关系的道德要求。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着婚姻关系,因此在不同的社会下所形成的道德规范是不同的,道德规范的演变从封建社会的“男主女从”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利益至上。婚姻道德意识包括对伴侣忠诚、对家庭负责、关心子女、孝敬长辈等,其中最为基本的一点是男女双方都应对婚姻忠诚,遵守婚姻忠诚原则。当前,受西方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甚至价值观念都已发生了改变,经常能在网络上看到“出轨”、“婚外情”“包养小三”等的相关新闻,更有甚者,在组成了家庭后,依然我行我素,既不遵守婚姻道德规范也不履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这些现象违背了婚姻道德意识以及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三) 男尊女卑现象仍然存在,两性地位不平等
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家庭中的两性地位平等是指在家庭这一伦理关系的实体中,男女双方在性別、权利、人格方面应做到平等相待。由于劳动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原始社会从母权制逐渐过渡到父权制,这就导致了两性地位的不平等。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女性一直处于被男性压迫和奴役的状态之下,直到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逐渐兴起的妇女解放运动才推动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目前男尊女卑的现象仍然存在。具体表现为在一个家庭中,男性拥有绝对的主导权与决策权,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必须无条件服从男性,除此之外,部分女性还长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家暴,在一些思想落后的偏远农村中,重男轻女的不良风俗仍然存在。
三、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的当代价值
(一) 有利于建立以爱情为基础、责任为保障的婚姻
首先,马恩婚姻家庭观认為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应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是两性基于爱慕和自由选择做出的慎重选择并组成家庭,因此,这一观点有利于当代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家庭观,自由的选择恋爱对象,并最终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组成家庭。其次,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责任为保障的。婚姻责任是指在婚姻中对伴侣、子女、父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有利于夫妻双方承担起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并担当起为人父、为人母、为人伴侣、为人子女的责任,在整个家庭中尽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是形成以爱情为基础、责任为保障婚姻的基础。
(二) 为家风建设提供理论导向、实践路径
古人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而可知,要想达到治国、平天下,必先修身、齐家。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幸福和睦,社会才能安定祥和。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就家风建设问题作出了重要论述,并多次强调加强家风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引导广大人民建设良好家风,深入实施家庭美德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创建人民美好生活。首先,婚姻家庭观为当代中国家风建设提供了理论导向。马恩提出婚姻应建立在爱情的道德基础之上,强调两性地位平等、在家庭中应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以及注重家庭道德建设等观点,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推进良好家风的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马恩婚姻家庭观为当代中国家风建设提供了实践路径。建设良好家风要重视家庭成员关系的建立、重视家庭内部成员的和谐、重视家庭成员的个体品德培育,良好家风对于一个家庭是至关重要的,家风正,家庭乃至整个家族才会兴旺发达,良好家风的形成离不开每位家庭成员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
(三) 有利于当代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婚姻家庭观是人生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们对婚姻、家庭的看法和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主张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双方平等、互相尊重、对婚姻忠诚,不以利益缔结婚姻等,这些观点有利于当代青年理解婚姻的意义、家庭的责任,帮助他们在市场条件下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我内在的道德修养,并将马恩婚姻家庭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从他律走向自律,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
时至今日,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仍是我们阐明和剖析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理论武器,是解决当代不良婚姻观和家庭观以及当代中国家庭问题的根基。通过研究、探讨以及论述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于个人而言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于国家而言,对当代中国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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