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岳燕威
工作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受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方面的驱动,呈现欣欣向荣之景。但绿色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市场、政策等方面建设得不完善,绿色声誉受损等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促进金融工具平衡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法制、加大绿色金融基本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对企业的审核监督、培育绿色金融人才等措施来解决当前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难题。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任务,2016年由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同年九月又发布了《G20绿色金融报告》,十九大把绿色金融建设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绿色金融的投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达12万亿元,存量规模位居世界第一,绿色债券以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但我国绿色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如法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备、绿色人才储备不足、绿色声誉影响力不足等问题的制约。
绿色金融又称可持续金融,研究者们的研究对象虽是环境与金融但并未就绿色金融给出明确定义。《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指出能够给环境带来正效应的投融资活动就是绿色金融。七部委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1]。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类绿色偏好的金融活动。本文认为,绿色金融就是在投融资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保护生态的金融活动。
近年来,我国学者加大了对绿色金融的理论研究。王钢认为由于绿色金融的发展缺乏系统规划,使得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不利于绿色项目的标准界定。卢树立和曹超认为,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影响了实际执行效果[2]。孔慧阁、唐伟认为,非重污染行业会因为管制的放松而忽视环境信息披露,重污染行业也会考虑成本效益在已有的约束下披露低质量的环境信息。王康仕认为“洗绿”事件的影响使得绿色声誉影响力不足,难以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3]。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势头迅猛,但起步晚,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绿色人才储备不足,使得绿色金融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严重污染问题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大相径庭,这要求政府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客观上促进绿色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任务,并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等相关文件以支持和引导绿色金融的发展。2020 年,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正逐步建立绿色金融运行和管理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系统,培育适合绿色经济生存发展的土壤。
对于是否从事绿色项目的投资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自行决策,但其经营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引和制约。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绿色项目的投资可以获得良好的收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还能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获得绿色声誉,提高其在行业间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随着我国对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进一步深化,相应出台的政策、文件对于“两高”企业的限制更加严格。金融机构投资“两高”企业的风险不断提高,增加了金融机构投资绿色项目的动力,促使资金流向环保产业[4]。
一方面企业发展绿色项目是因为政府对于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加,环境法的出台使得环境这一公共物品具有了私人性质。企业的污染成本不断提高,污染企业只能被迫转型升级,加大对绿色项目的投资力度以适应市场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为了支持绿色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激励政策,例如税率、政府资金补贴等,在融资市场上绿色项目也可以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
随着我国明确提出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步入快车道,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信贷余额从2011年的5.25万亿上升到2020年末的近12万亿。绿色保险方面,自2007年十年参保企业超过5万家次。绿色债券从2016年的0增长到2020年的8132亿,截至 2020 年年末,绿色贷款总额共 1067.15 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35.03%。
虽然绿色领域一片欣欣向荣,但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绿色工具发展极不平衡,绿色融资过多依赖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的各国实施标准不一 ,给国际融资带来困难;绿色保险发展缓慢且产品单一,只有环境责任险一种;绿色证券仅用于部分试点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经营绿色项目时缺乏政策支持使得绿色投资与供给不能有效匹配,造成绿色投资收益率较低,打消了绿色机构的投资积极性[5]。
中国人民银行为促进绿色金融研究设立了 “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 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与此同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预计到2030年碳排放达到峰值,实现稳中有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系统的建设。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时间尚短,绿色制度体系尚未完善。
从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已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覆盖,但更为具体地针对绿色金融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还没有形成完备体系。这使得绿色金融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机构职能重叠导致权责不清的现象,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制度支持,会阻碍资金向绿色项目的流动。此外我国绿色金融区域发展不平衡,总的来说东部地区要优于西部和中部地区,西部绿色经济增长较快,四川要优于周边省份,山东受到政策驱动也有较快发展[6]。这种区域上的不平衡使得绿色金融政策受到地域发展程度的限制,增加了制度体系建设的难度。
绿色声誉尽管有利于企业的投融资,但我国对于绿色声誉、绿色品牌方面的建设仍然不足。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不统一,实行环境信息披露的金融机构参差不齐,环境信息披露的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可,绿色声誉的社会影响力有限。另一方面受“洗绿”事件的影响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收受企业贿赂,对污染治理不合格的企业出具合格证明,而监管部门又缺乏对绿色项目的识别能力,导致很多污染企业披上“绿皮”,使得绿色声誉受损。
绿色金融兴起时间较短,人才储备不足。尽管从事金融的人才不缺乏,但专门性的绿色金融人才和高级管理者还比较少,地区和细分行业间的人才分布也不均衡,人才水平参差不齐,这对于绿色金融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此外,绿色金融业务的展开还依赖于金融中介机构,但当前,专门从事绿色金融的金融中介机构还比较匮乏,也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针对绿色工具发展不平衡、绿色产品单一,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和价格方面的倾斜,促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各类金融工具间的平衡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发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作用以及创建绿色银行的方式指引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降低绿色企业的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和监管、建立统一的绿色工具和绿色项目衡量标准,提高绿色产品质量,推出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新产品使得环境转化为私人物品,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7]。
1.参照“赤道原则”,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政策倾斜。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对污染防治的管控。通过立法可以强制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加强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绿色产业的发展。加快法律建设,确保立法推进的力度和速度,提高法治水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以及政策的引导能有效降低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绿色项目的投资成本与风险,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
2.加大绿色金融基本制度建设。包括建立绿色评估机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评估加入环境风险因素;建立和规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强制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建立内生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1.完善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评估认证流程,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在当前环境会计系统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公布其环境信息报告,并将其逐步发展到一般企业。要及时公开污染排放严重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形成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增强绿色声誉的影响力,促进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2.培养绿色金融专业人才既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培训机构和高校的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培养,开展绿色金融的专门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专业素养。此外高校需设置相关专业,增加行业人才供给,提升专业人才的综合素养,建设优秀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