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妻子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但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只因为我们都不愿意抚养5岁的女儿。请问,法律不是保护离婚自由吗?为什么法院不准予离婚?
郑先生(海南三亚)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了监护人对子女的相关义务。在法律上,这种父母对子女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这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义务,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如果你和妻子离婚都不抚养孩子,孩子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慎重而正确的。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但抚养孩子是法律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是夫妻双方不可推卸的责任,谁也不能赌气甩包袱,以至于影响甚至牺牲孩子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冷静下来,认真反思引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处理好夫妻关系,更要端正态度,纠正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错误行为,维护好子女的权益,让女儿幸福健康地成长。
篮球比赛中冲撞受伤,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问:上周,我儿子(18岁)在小区里与三个同学打篮球。在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一个同学张某(18岁)的肘部正好打在我儿子的脸上,造成我儿子左前牙折断,不得不做植牙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张某和其家长赔偿经济损失?
胡女士(河南周口)
律师意见: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集跑、跳、抢、投等基本动作于一体,兼有较强的对抗性。结合篮球运动和篮球比赛的特点,其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您儿子自发参与籃球活动,本身就意味着自愿承担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所以,您儿子参与篮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肇事同学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您向其提出经济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