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
“深度伪造”技术能够实现“一键换脸”
今年3月,国家网信办和公安部依法约谈11家互联网企业,督促其加强对语音社交软件和涉及“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不同于“事后监管”,此次安全评估和约谈给有关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提前画下“红线”。“事前规制”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问题。
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属地互联网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这不是国家有关部门首次关注网络虚拟现实技术所引发的问题。早在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就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中多次提及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音视频。
《规定》强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监管部门针对涉及“深度伪造”技术的新应用频频出手,让更多的公众意识到这一技术背后潜藏的安全隐患。
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一基本原则,一旦偏离这一主轴,就有可能陷入伦理危机,甚至是合法性危机。就“深度伪造”技术而言,其滥用将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權。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裁决的方式使得一些具体的隐私利益得到保护,如个人的电话号码、生理缺陷、身体隐私等。另外,曾经被公开的隐私仍可获得隐私保护。
“深度伪造”技术被滥用,尤其是用于制作色情视频,将直接侵犯公民的性隐私。
二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包括侮辱行为、诽谤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深度伪造”技术被滥用,无论是伪造色情视频,还是伪造虚假新闻,都可能造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名誉权产生侵害。
三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等皆对肖像权保护作出了明文规定。
“深度伪造”技术被滥用,主要是将人脸进行“移花接木”,无论是色情视频还是虚假新闻、虚假广告,都可能对公民的肖像权造成侵害。
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廉价化和易用化,其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害不断被放大。借助一些低价乃至免费的软件,人们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即可通过终端实现调整播放速度、优化视频效果、更换背景、“换脸”等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色情视频的源头。
眼见不为实
在国外就有这样的案例:2019年,美国出现了一键生成裸照软件DeepNude,只要输入一张完整的女性照片,就可自动生成其裸照。受害者通常难以防范,照片上传到网络之后会很快传播。这种极易生成的色情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女性的职业前途、人际关系、名誉和心理健康,污名化女性,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色情报复的工具。
四是侵犯公民的声音权。目前我国涉及声音利益保护的主要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即“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除了前文提到的人脸替换以外,还有声音替换或合成的情况出现,这明显妨害了个人对于其声音利益的支配,且有可能引发更多的风险。
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提高并维持自身的商业信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对企业之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反映的是企业的总体商业形象。从法学角度看,企业商业信誉保护往往关涉法人权利这一议题,理论界通常将其称为商誉权。
“深度伪造”技术所体现的高度真实性,可能使其成为个人或组织抹黑企业的重要工具。“深度伪造”视频可能描述企业的某位高管实施诸多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或发表歧视性言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贿赂官员等。包含不良信息的“深度伪造”视频,可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时刻被发布,例如并购谈判、首次公开募股、参与招投标等。即使这些“深度伪造”视频最终被证实是假的,但是一旦企业的合作伙伴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那么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会造成商业信誉的损害,更会导致商业机会的流失,甚至使企业资产大幅缩水。
目前在国内外尚未出现因“深度伪造”视频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受损的案例。但这不能说明不法分子没有把目光投向企业。据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2019年3月,有犯罪分子利用“深度伪造”技术成功模仿英国某能源公司CEO的声音,诈骗了22万欧元。这是一起利用“深度伪造”技术侵害企业利益的典型案例,这种技术被滥用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公共安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无论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还是构建政治、自治、德治、法治、智治“五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格局,其重要目标均是全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AI的快速发展,公共安全治理的范围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公共安全的碰撞和融合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重要。
“深度伪造”技术以互联网为重要依托,将现实与虚拟融合在一起,既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对象。
“深度伪造”具备高效率、低门槛、高质量的技术优势,使得普通人能够轻松地进行声音、图像、视频的伪造,再加上互联网提供的高速传播通道,很容易引发公共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破坏社会信任。社会信任是公共安全的重要条件。一个社会要平稳有序地运行,就必须建立起坚实的信任体系。信任一旦崩塌,将会使社会生态恶化。
“深度伪造”技术可以让虚假的信息以“高度可信”的方式呈现给社会公众,从而操纵公众的情绪反应,引发社会上广泛的不信任。
美国学者切斯尼认为,当网络信息环境与个人的认知偏见以有害的方式相互作用时,真相就会逐渐在思想市场中衰退。“深度伪造”技术将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当社会公众意识到“深度伪造”被大范围滥用,而个人又无从辨别真假时,将可能形成对任何图像、视频的不信任,这无疑会极大地冲击新闻媒体、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引发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进而危及公共安全。
二是加剧社会分化。社会分化是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将有可能加剧社会分化。某些“深度伪造”视频可能描述不同阶层之间的冲突。“深度伪造”的技术优势,让社会公众很难辨别这些视频或信息的真伪,再加上某些领域信任度下降的现实,原有的社会问题可能被放大,最终危及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