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一流”建设资金的若干思考

2021-08-23 09:04唐灿李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财会学习 2021年22期
关键词:双一流一流专项

唐灿 李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言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同年由国务院印发,标志着党和国家对新时期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新的部署。

2017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年9月,上述三部委公布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遴选名单,总计137所。11月,应教育部要求,各建设单位按需上报“双一流”专项预算(全称为2018年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12月,经过集中评审、“二上”预算后,中央财政于当年底拨付各高校引导专项资金。至此,“双一流”建设资金正式投入使用[1]。

2018—2020年,教育部等三部委基本沿用之前的做法,仅在时限上略有出入,把“一上”预算调整至当年6月,“二上”预算调整至当年12月,于次年3月拨付最终额度,并在当年7月安排本年度中期绩效自评,于年底至次年1月进行本年度总体绩效自评。与此同时,为配合中央部委对于高等教育的全局战略部署,各地方政府也逐步提出因地制宜的地区“双一流”建设计划、通过遴选地方“双一流”建设单位,安排财政专项进行大力建设,从而进一步推动“双一流”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双一流”引导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双一流”建设还是“双一流”奖励

顾名思义,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重在“建设”二字,创立新事业、建立新事务,从无到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究其根本,是因为目前国内高校还没有完全进入世界前列,只有少数几所高校拥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那么,资金的使用就要重在“建设”,从而支持、鼓励各高校做出创造性成果,可能这也是中央引导专项“引导”二字的真正含义。

笔者通过研究注意到,无论是专项引导资金校内管理文件的出台,还是在资金具体执行中,经费使用的侧重点仍然重在奖励,是对过去既有成果的表彰。各个院系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虽然在内容形式上各有侧重,但在政策实质上却是殊途同归,具体表现为二级院系虽然内部设置了琳琅满目的各类资助项目、人才计划,但在遴选规则上绝大部分以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和政策研究方面取得突出贡献为落点,同质化现象严重。

遴选标准参见表1:

表1 某高校A院系“双一流”资金奖励遴选标准

显然,“双一流”专项的重点资助对象是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资助方式也是按照一定比例的额度发放工资、津贴等福利支出,这实际上造成一种局面:现阶段资助对象主要是通过既往阶段累积的历史成果而受益,是对过去成绩的一种支持和表彰,但未来有可能做出成果的教师,在当下却享受不到此类经费的资助,这就造成了引导经费在时序上的不平衡现象;已有成果的教师,能够持续获得更多的资源投入,而在科研、教学等方面囿于多方原因一时进展缓慢的教师,则可能就此与“双一流”引导资金失之交臂,获益较少,长此以往很容易陷入“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试想一下,如果已经取得成果的教师,未来因为主观原因不再产出成果,这些投入还值不值得;如果身负潜力的中青年教师,由于经费不足而裹足不前,这种分配是否应该继续;如果能更加科学、合理的兼顾公平和效益,会不会引导出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成果产出;这些问题都还尚待进一步评估。

(二)零敲牛皮糖还是集中力量办大事

“双一流”建设经费是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管理,监管严格、使用规范,具有稀缺性、目的性和财政性的特点。因财务环节贯穿“双一流”经费运行的始终,且为项目经费支付的最后关卡,往往能从细枝末节窥探出目前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零碎”支出繁多,业务界定模糊。“双一流”因其稀缺性及目的性的特征,在经费使用时更应集中、整块使用,重点投入到影响价值目标实现的基本性支出及支持性支出。但笔者通过财务报销环节注意到,各部门对于“双一流”经费支出范围的界定比较笼统,经办人往往根据自身理解来判断支出性质,实际报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具体表现为很多项目支出呈现同质性,主要用于购买商品服务和发放工资福利。日常报销中,多以办公用品、耗材、电脑配件、图书等日常办公支出居多,与其他项目经费大同小异,未体现中央引导专项的扶持力度与引导价值,即“扶优、扶特、扶新、扶需”[2];此外,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但往往在会计核算环节仅通过有限信息,很难准确辨析所列项目,无法界定是否为项目真实需要,这使得笔者对“双一流”经费的具体使用效益画上一个问号。

“双一流”经费一般会兼顾六大建设任务、五大改革任务以及特色学科发展等支出任务,具体落实时又由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别统筹,各自为政。这使得资金投入看似整块,但由于未能明晰各部门职责边界、未能理顺彼此之间的衔接关系,项目执行缺乏顶层设计来统筹规划经费,具体表现为经费投入面广、项目交叉重复、重点不突出。

经费管理方式粗放,存在突击花钱现象。笔者通过财务环节注意到很多“双一流”项目没有明确的预算分类细化设置及进度考核指标,资金使用的精准程度同经办人能力直接挂钩。很多学院在经费分配时干脆实行责任到人,按额分配,甚至按级别划档,具体表现为人人参与“双一流”的普惠式经费管理。这种另类的人员福利发放形式隐蔽性很强,仅在财务环节只能提出质疑,无法准确界定[3]。且在资金执行进度上存在突击花钱现象,重点集中在第四季度,经费占比超过70%。这种集中支付一部分确实是业务开展的实际进度要求,但其中有多少比例是懒政、粗放式管理所引起的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呢?

中央高校每年均会上报本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计划,并按需获取六大专项及若干小项的中央预算拨款,即俗称的中央专项。其中,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双一流”引导专项都直接包含人才培养的相关内容,管理绩效专项、改善中央高校办学条件专项甚至捐赠配比专项在具体支出时,由于范围较广,也基本覆盖了教学、科研等软件、硬件环境的建设。学校将各类经费下发学院后,学院通常是打通使用各项经费统筹用于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产出方面是一个总成果,如果按单项目进行评价,就存在成果分摊的问题,甚至产生“一效多用”、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学校/院系的资金管理办法的生效

教育部、财政部专门发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用于指导各高校编制引导专项的预算、制定校内预算管理办法等。

经统计,对于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制定和生效流程,学校层面的文件制定一般由专门的职能部处牵头,相关职能部处配合,文件生效主要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是党委常委会,少数由学术委员会通过,暂未看到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含常设主席团)通过的。党委是高校的领导核心,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地,由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如果是由党委常委会制定通过,说明这所学校把资金使用视作一项政治工作,固然是地位尊崇,但难免时间拉长、业务与党务混在一起;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一般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预算管理文件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定程序,同时提高了效率,增强业务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科发展规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以及其他重要学术事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侧重于业务,无须上升到校学术委员会层次,且学术委员对财务细节和预算要求亦不太了解。至于为什么没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含常设主席团)生效,最重要的一点是资金管理办法虽然涉及人员绩效工资,但绝不是福利分配方案,教育部《管理办法》已经明文规定,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二级院系配套教育部文件制定的院系资金管理办法,其生效流程类同学校,主要有如下三类: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基本上没有由院长办公会单独确定的。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和党务政务的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咨询、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各院系均有其自身特点与历史因素,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和流程,学校层面由于推动校院两级管理体系改革,也没有做统一的强制要求,因此院系资金管理办法的效力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二、对“双一流”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的若干思考

(一)发挥好“双一流”引导专项的杠杆作用

作为中央引导专项,“双一流”建设资金受到政府预算法的全面、严格约束,但“双一流”建设是对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积极探索,虽然尚处于新兴萌芽阶段,风险和效益均不可估量,但作为启动资金,“双一流”专项实际上肩负着风险投资的部分功能和期望,力求以有限的资源来引导学科的全面协同发展,进一步撬动高等教育向世界一流行列迈步。

“杠杆”主要是指向初创阶段的学科、人才提供经费支持,以有限的资源谋求学校整体以及各类学科的持续稳步发展。经费是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切教学、科研活动的坚实后盾,但我国的一流大学在具体使用经费时,均出现结构相对单一、科目较为粗糙和资源分配失衡等问题,并且由于高度依赖财政拨款,经费规模较小,功能尚不完全。面对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差距,我国“双一流”建设经费要着重拓宽经费筹措渠道、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好“双一流”专项经费的杠杆作用,更好地推动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4]。

在资金的获取方面,各高校应积极动员社会资源、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分析高校现有资金的筹措渠道,笔者将经费来源具体划分为: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营业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这其中又进一步细分为政府拨款收入和自筹收入。现有的“双一流”建设绝大部分依赖于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面对学宿费等教育事业收费僵化的现状,政府应逐步放大各高校学杂费的自主定价权,通过铆钉标准,辅以动态调整来促进教育事业收入合理有序发展;同时进一步鼓励支持产研一体化,通过市场机制逐步实现学术资本化,引导社会平台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关系,谋求合作共赢;同时积极维护校友资源,建立良性反哺机制,逐步形成丰富多元的资金保障渠道。

在资金的运行方面,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应用场景,逐步细化预算科目和功能分类。通过经济分类、科目体系、预算额度、项目类型、执行进度等多项维度引导、监督资金的合理有效运行,建立灵敏的跟踪反馈机制。同时,通过研究国际现行规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遵循基本会计制度的安排上,因地制宜,扬长避短,进一步细化各级预算科目分类,将会计预算、核算的根系“触角”延展开来,建立横向、纵向丰富多元的账务管理体系及主体评价体系,为“双一流”资金的运行监控、绩效评价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及制度保障。

在资金的流向方面,各高校应基于顶层设计考量,统筹兼顾,优化支出结构,打破长期固有的横向和纵向支出方向,充分反映“双一流”经费的各项扶持功能,同时重视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和建设设备支出的不同产出弹性,以科学的方法更加合理地引导资金流向价值洼地,充分调动闲置资源、盘活凝固资金,保障大学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二)好钢应该用在刀刃上

《实施办法》里明确提出“以绩效为杠杆”,绩效改革和评价是高等院校转变管理方式、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双一流”专项引导资金的预算编制,都要求提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在次年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双一流”高校对该项工作都非常重视,每项支出绩效都会全面搜集材料、充分论证完成实效。虽然绩效自评已经提交教育部,但尚未收到进一步考评绩效成果的通知。

在“双一流”建设,学校也是鼓励和倡导院系把中央引导专项的经费投入到重大项目、重大设施中去,而非仅仅作为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来使用。未来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对学校整体运行和专项支出进行综合评价。健全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办法,强化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学校也将加强绩效管理工作培训,提升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绩效管理水平,增强各部门绩效管理意识,深入宣传绩效评价理念,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

前述提到“双一流”高校内部逐步开展院系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全面绩效管理体系,不少第三方教育咨询公司也在推出适合高校的院系绩效考核平台,作为一种透明化的工具发挥考核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加快“双一流”建设步伐,更好地发挥学校宏观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学院的建设主体责任[5]。

当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和方向,既要发挥院系的办学积极性、激发二级单位的办学活力,又要做好学校整体的宏观调控,决定什么权力该下放、什么权力该统筹,绩效评价的成果也会越来越得到重视。考核学院的整体工作,就是考核学院党政负责人或学院领导班子,由校办院走向院办校的改革过程中,应该发挥好制度、规章的硬约束,依法治国、依规治校,深入开展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释,形成以《大学章程》为“基本法”、以专项配套制度为支撑、实施细则为辅助的校内规章体系,发挥制度的硬约束效用。

结语

2021年是新一轮“双一流”建设的起点,教育部的《“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即将印发,哪些大学能继续名列其中,哪些院校有可能是新晋状元,哪些学校又有可能遭遇动态调整,尚未有定论。而“双一流”建设资金的使用,也必将会随着建设的推进而逐步完善,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也会更加健全,发挥应有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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