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玄
两位消费者称,吸食VEEX维刻电子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肺部疾病,于是,将产品所属公司——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刻科技”)告上了法庭,希望争取退回购物款和三倍赔偿,并要求赔偿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为此案而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
两位消费者同一时间状告
维刻科技
广东省两位消费者——吴先生和车先生同一时间状告维刻科技称,他们均是看到了今年1月该公司官方微信发布文章介绍的电子烟产品,文章称,“天然植物成分”“带给消费者易吸收、好玩、时尚和健康的体验享受”……购买使用后,两位消费者均称,出现“头晕、胸闷、反复咳嗽、睡眠欠佳”等症状,1月21日,吴先生被清远市中医院诊断为“右肺下叶前基底段小结节”,2月2日,车先生被广州市第十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肺结节”。
在出示的落款日期为2月25日的民事诉状中,两位消费者均认为,这一诊断结果是因吸食了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购买的电子烟产品导致。
诉状中,他们称,维刻科技官网曾公布过他们购买维刻品牌电子烟的产品检测报告,并进行了下载,全英文报告显示,“这款产品中有毒金属,包含铅、砷、锑等,含量过高,尤其锑及其化合物可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以此出现不良反应。”
企查查显示,4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在同一时间进行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两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均未显示。
维刻电子烟:通配烟弹与
功能宣传
引得两位消费者状告的维刻科技,据企查查信息显示,“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注册地位于深圳,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
然而,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就开始推出产品的维刻,2019年7月31日,增加“电子烟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电子烟的销售”;在2019年12月13日,在经营项目中新增了“电子烟液”、“电子烟雾化液”“电子烟油的研发与销售”“电子烟的销售”“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等类目。
在搜索引擎中,以“维刻”为关键词搜索,不难发现,“通配大品牌电子烟烟弹”、“使用方便”、“酷炫”等宣传语。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的“通配”,常见的情况是指“通配烟弹”,可以代替某个品牌的原厂烟弹使用,也就是说“副厂”出品的烟弹。
2020年4月15日,美国电子烟品牌JUUL成功起诉了一批山寨通用烟弹厂商,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法令规定,这些山寨产品将被禁止出售或进口到美国。
在JUUL赢得对假冒JUUL通配烟弹投诉的同时,电子烟品牌JVE非我喊出“官方正品售价永远比通配假货便宜一块钱”的政策,以此表达对通配烟弹的态度,YOOZ电子烟的CEO蔡跃栋也对外表示,“将在打击窜货,乱价基础上,加大对通配产品的打击。”
在功能性方面,两名消费者质疑的维刻电子烟创始人郑荣锋2018年11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公司目前已经开发出2款电子烟产品,并从今年5月份进入内测阶段,预计会在年底实现量产。除了更加新颖多彩的外观,维刻电子烟还在尝试添加更多的功能因素,如咖啡因、壮阳、美容、瘦身等等,以扩展用户群体。
律师:认定产品质量问题仍存在两个难点
然而,针对消费者看到的维刻品牌电子烟广告宣称“健康”“天然植物成分”“食品级产品”等字眼的文章,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直言,电子烟外包装印有“有害健康”的提示,不存在“健康”的说法,以上内容容易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和欺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兰安律师说,国家卫健委针对电子烟的宣传危害通知,当中载明的症状与原告吸食维刻电子烟后出现的症状一致,“我们认为,这能够推断证明原告吸食电子烟后出现的症状,系因维刻电子烟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质量问题,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两名消费者的案例中,钟兰安律师还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维刻礼盒套装产品外包装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电子烟的主要成份,如:丙二醇、甘油、烟碱、香精和调味剂等,及各自的含量,无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及孕妇禁止使用的中文警示说明。
钟律师认为,维刻品牌的诸多行为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此外,消费者举证“质量问题”较关键的一个证据是,两名消费者起诉状均提到“被告网站公布的检测报告”,消费者将这一报告进行了下载,并发现检测的部分参数问题。但目前,该报告已被该公司网站删除,报告是否可作为消费者的证据?
对此,钟律师认为,这一检测报告可以作为消费者的证据提交,但我国法院对于提交外文书证要求附有中文译本,且因消费者未及时采用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维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否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钟律师坦言,电子烟案件仍存在两个难点:第一,法院是否会认定原告吸食电子烟后产生的不良反应与VEEX维刻电子烟相关;第二,维刻电子烟两篇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消法案例中存在许多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的案例。钟律师发现,针对电子烟产品的案例尚未检索到。他说,“我知道的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一起类似的关于电子烟产品的买卖合同纠纷,从立案至今已近2年的时间,法院仍未出判决。”
负责两位消费者案件的钟律师提醒消费者,对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产品,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购买产品的记录、发票、产品外包装等指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体的证据材料;其次,在维权时应主动与商家协商,明确自身的诉求。网购产品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介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消费者在与商家沟通无果时,可拨打12315维权电话,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到商品或服務相关的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如本案的中的消费者一样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