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承包商安全事故的反思

2021-08-18 13:48李春辉张结云
电力安全技术 2021年7期
关键词:承包商发电事故

李春辉,张结云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 广州 510730)

0 引言

2017年以来,南方某发电集团下属电厂共发生10起由承包商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在事故调查分析中,发电企业往往借助强势地位,将事故责任判定为承包商负责,从而尽量规避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客观来讲,发电企业内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偏袒性,这决定了他们有时不能发现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时甚至隐瞒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由此看来,发电企业面临的安全生产的风险越来越多。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风险防范控制意识。在发电企业将越来越多工作转包给承包商的现今,有必要透过这些事故,反思发电企业对承包商安全事故的管理。

下面试从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发电企业改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

1 事故原因分析方面

2017年以来,南方某发电集团下属电厂发生多起由承包商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表1所示。

表1 多起由承包商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分析以上涉及承包商的事故,共计有两次高处坠落、两次站上输送皮带、两次危化品危害、两次电击伤害,发现所有引发事故的原因均不涉及高难技术,全部属于“习惯性违章”的常见错误行为。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事故,该发电集团的事故调查报告每次都会提及诸如:未能严格对承包商资质进行把关;未对承包商具体工作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无职称、无项目经理证书、无注册工程师等安全、管理相关资质)便同意其实际负责项目施工;对现场风险评估和预控不足,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监管要求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违反业主单位有关安健环管理标准;设备隐患排查存在死角;现场安全管理不足等。

以致于每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均如此,变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事故原因,可以在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事故分析中见到。可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却没有找到。

为了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归咎于外来承包商综合素质低。在业主面前,承包商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被认定为工作失误,从而认定为人为错误引起的事故。承包商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欠缺精准,最大原因在于没有追寻其背后的因素。任何一个人都会珍爱自己生命,任何一个承包商工作人员,都不想错误操作。不必浪费精力告诉承包商工作人员“不要犯错”,而应该致力于告诉他们“如何才不犯错”。长久以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推动的安全宣传教育,比如每年的“六月全国安全月”等等,过多告诉大家“不要犯错”,很少告诉大家“如何不犯错”,所以收效甚微。

在进行调查事故时应该用代入式的体验方式进行原因分析,将自己带入到事故中去,站在“自己是事故的当事人”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去考虑当时为什么会进行当时的判断与行动。这种代入式体验能够使管理层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发现一些在第三者的评价当中难以理解的问题,比如:“为什么会用低压验电工具对高压设备验电,这不是违反电工的基本常识吗?”,比如“为什么站到输送皮带上?”等等,从而了解到当事人在日常作业过程中需要哪些知识与帮助信息,需要一个怎样的组织与计划,需要一个怎样的安全管理系统。也就是所说的要找到事故发生背后的真正原因,而不是诉诸表面。事故背后因素及对策如表2所示。

表2 事故背后因素及对策

在对承包商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时往往采用“有错杀,无放过”的方式,但失之粗放。如何找出“错误动作”背后的深层原因,然后采取相应措施?除了按照上表的方法之外,还要力求避免以下方面:

(1) 无视制度执行。认为某次意外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当事人不小心所致,而不是没有认真做好风险交底所造成,继续无视制度的存在。直至意外发生后,仍保持原有态度,认为受伤人员不小心是导致意外的根源,而不认为是没有执行制度酿成的。

(2) 对承包商持有偏颇的认识。事故调查中未能真正了解承包商所持的安全态度。只是因为承包商的外来人员身份就作出推断,轻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抽取“不小心、大意、人为疏忽、不集中精神、不良安全态度”等字句作为事故成因。有了这样的成见,即使有事实证据说明人为疏忽不是意外的主因(例如:工人手指被电锯划伤,而电锯没有安装护罩),但调查结果仍认定伤者工作不小心是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修正对承包商的认识及其对安全的态度,因为人们的主观感觉可能会过滤掉重要的资料,对承包商天生的歧视严重影响事故分析的客观及准确。

(3) 对工作环境的影响认识不足。其实工作环境直接影响员工的行为,比如节假日加班对安全的影响。

2 防范措施方面

发生事故以后如何对待事故调查体现发电企业的整体素质以及文化。事故调查目的是使相同的事故不再发生,使组织与体制构造上的问题能够彻底解决,使事故当事人安全意识提高,也使社会对这个企业的形象更清晰地了解。

在发生多次承包商安全事故后,该发电集团公司出台了《关于加强承包商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11点要求。

(1) 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进一步规范生产项目招标及合同管理。

(3) 杜绝违法违规分包、转包。

(4) 严格承包商人员和机具的准入管理。

(5) 加强承包商的日常管理。

(6) 加强承包商作业人员培训,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7)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切实加强承包商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9) 加大惩治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健全完善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坚决清除不良承包商和作业人员。

(10)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机制。

(11) 扎实开展承包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这11条要求可谓面面俱到,滴水不漏,但失之宽泛、无重点。在该集团的事故报告中,所提出的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有:强化对承包商的预认证环节;强化对承包商的选择环节;强化开工许可环节;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环节;强化对承包商的评价考核环节;立即停工整顿,立即开展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等等。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是安全管理的重心,但现实是96 %的事故都是曾经发生过的事故,这说明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往往是无效的。总结以上事故可以发现,企业站位过高,总立足于通过制度的实施来进行安全管理,通常都是事后管理,这样的管理不仅效果不佳,而且失败成本和管理成本高。而有效的管理通常都是事前预防的,防患于未然,不仅管理效果好,而且管理简单、高效和人性化。那么如何才能抓住重点,起到纲举目张的功效呢?

安全管理最大的敌人就是人的懈怠心理,人喜欢走捷径,如何有效控制人的懈怠心理成为安全管理的关键。在防范措施上求全责备不如抓住重点,这个重点就是风险辨识。人各自爱,珍惜自身安康,这是安全工作的坚实心理基础。抓好风险辨识,通过必要的指导带动安全管理的全局。多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找不到风险,导致危机意识不足。如果承包商在工作前清楚即将面临的风险,不用业主监督,他们自然会打起十二分精神,自觉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自觉遵守安全规程。

所以,做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能够防止由于技术业务不熟而诱发的事故,这就是防止承包商发生安全事故的最重要措施。应该由业主项目负责人与承包商进行充分的风险辨识和交底,检查承包商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当。有些业主人员不主动去为现场承包商提供服务,而是坐等现场承包商的求助,有时还很不耐烦,没有设身处地去为现场着想,严重地影响了生产现场问题的及时解决。这些“等待”在工作中大量存在,主要是业主人员缺乏责任心和主动精神,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安全管理合作以及信息交换不够充分,没有利用文件传达信息,会使法律风险和事故风险增大,发电企业作为业主方负有重大责任。

3 事故责任人追究考核方面

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该发电集团事故通报显示从具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班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部门领导,直到事故企业党政工整个领导班子,或承担主要责任,或承担管理责任,或承担领导责任,或承担相关责任,总之追责全面,无一漏网。

事故责任人追责处理搞大锅饭,各级各类人员陪扣连带处理,但并未明确各自的失职责任。看似严格,其实含糊不清。真正的责任人被大量的陪扣者掩藏起来,另一方面,与事故无直接关系者并不知道如何改进自身工作,只好自认倒霉,对事故处理产生抵触,事故调查处理或变成闹剧。职责不清造成的无序和一旦出事就会不分青红皂白地乱打板子,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风险。

对承包商另眼相看,采取歧视政策,在对下属企业做业绩考核时,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不当作企业的事故。不管事故多么严重,往往将事故原因归咎为外来承包商不熟悉现场,技术水平低,没有从企业正式员工身上找原因,企业都能逃过考核,这样无异于鼓励放松对承包商的管理。不严格追究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这在当前法律意识增强的社会环境下,容易被受害者或其家属起诉,承担巨大法律风险。

除了经济考核,没有更好的考核法。该集团内部规定,对于发电企业厂领导,每发生一次人身死亡事故核扣薪资2万元,发生一次人身重伤事故核扣薪资1万元。如此明码标价,对年薪几十万元的高管来说,无异于九牛一毛,似乎交出“罚款”即使死人,也心安理得,严重背离“安全第一”的目标。

安监人员沦为遮羞布,忙于为企业掩盖真相。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事情做得越多,越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本应履行职责的企业管理人员就越不会做安全管理的事,越难自觉主动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似乎已经失去自身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功能”,往往是“整改”完毕后违规现象依旧存在。

在越来越多业务使用承包商的现今,如果每次承包商发生事故,作为业主的发电企业在调查极为不充分的情况下马上出面指出承包商的种种缺点,导致很多真实的事故原因都被忽略,相同的事故重复出现多次以后才会重视。这也使得真正事故原因漏网,防止事故再发生的功效也没有体现,使得社会对于国营发电企业的信赖产生动摇。

4 结束语

我国《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都是发电企业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中可能触碰的红线。在国家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风险意识和守法观念,在日常经营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承包商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发电企业应坚守以下几个方面:

(1) 发电企业站稳自身的工业企业定位,秉持去行政化风格,强化实务观念。

(2) 事故调查处理力求避免务虚为主、宣传为主的作风。

(3) 加强内部企业信息互通,避免错误重犯。

(4) 人力资源大力整改,充实基层工作人员,减少机关化人员。勿以减人增效为由减少生产一线人力,增加基层工作人员收入,抬高基层岗位地位,将有能力者凝聚在生产一线。

(5) 对待承包商安全管理应该与业主员工一样,端正态度,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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