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对功利主义的误解逐渐得以澄清,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罗尔斯的契约伦理不可能完全拒斥功利主义,并尝试调和二者间的对立。但罗尔斯的契约伦理在回答伦理学两个基本问题上没能超越功利主义提供的经典答案,表现在:首先,正义原则的选择摆脱不了对后果的考虑;其次,正义原则保障的幸福蕴含于功利主义的幸福中。罗尔斯契约伦理与功利主义实质一致的地方在于原初状态的设计与功利主义的思路一致,且两个正义原则都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影子。在很大程度上讲罗尔斯反而用契约论的方法强化了古典功利主义。
关键词:罗尔斯契约伦理;功利主义;比较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157-04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曾开宗明义地坦言,该书的理论目标是,续接并发展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并由之开出一套“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1]2。随后在剖析古典功利主义的特点时,他更加具体地说明了这一目标“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21。之所以要进行替换,罗尔斯指出,他不满于古典功利主义只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在乎个人利益的牺牲(以为可以从他人的获益中补偿)。然而,笔者在研读《道德立法导论》《功利主义》《论自由》等古典功利主义著作时却看到了与罗尔斯所说大不一样的图景。笔者发现,甚至在国内,过去对功利主义的相关研究都过分夸大了功利主义对整体利益的重视,却忽视了功利主义对个体利益的坚持。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罗尔斯的替换工作是成功的吗?或者说罗爾斯的契约伦理可能完全拒斥或绕过功利主义吗?分析与解答这一问题成为本文的任务。
一、古典功利主义的真实面目
罗尔斯指出,古典功利主义只关心在一个社会里如何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成员的满足净余额,即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而“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1]25,即“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1]27。罗尔斯的这一批评实属对古典功利主义的误解,原因是他只看到了古典功利主义功利的一面,而对其自由的另一面视而不见。下面尝试还原或逼近古典功利主义的真实面目。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是以所谓的趋乐避苦的人性为出发点提出功利主义学说的。用边沁的话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2]2对边沁而言,功利主义伦理学说的提出旨在通过计算并衡量行为的可能结果来消除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康德纯粹理性式伦理决策之主观性。而且边沁强调,这种考虑的出发点一定是个体的利益,他说,“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2]3。因为所谓共同体的利益,只不过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2]3。
虽然边沁是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但他并没有使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这一概念,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才是使用“功利主义”一词来命名这一学说的第一人。后者不但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而且通过提出质的快乐主义,果断地超越了边沁的功利主义。面对功利主义只关心社会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批评,密尔指出,功利主义的道德虽然承认个人为了他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可是,“如果以为功利主义的思想模式意味着,人们应当专注于如世界或社会整体这样宽泛的一般对象,那是对功利主义思想模式的一种误解”[3]18-19。功利主义唾弃任何漠视个人价值的行为。它明确要求的是,“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3]17从这一要求,可以读出,密尔的幸福观其实在努力协调个体幸福与集体幸福,而不是像罗尔斯所误解的那样,个体在许多场合不得不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福利。
面对功利原则导致不公平的指责,密尔又以其正义观进行反驳。密尔认为,“对人类的福利来说,禁止人类相互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至关重要。”[3]61所以,有理由认为,正义必须和保障人类福利的功利原则相结合并以后者为基础才是密尔所能够接受的道德。密尔本人后来也说道,“唯有那些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伤害的道德,才会立即成为每个人本人最为关心的东西,成为每个人最有兴趣用自己的言行努力宣传和贯彻的东西”“而正是这些道德,构成了正义义务的首要成分。”[3]55其实密尔在《功利主义》中论述功利与正义之联系时分散地讨论过这种道德,并且字里行间流露出了对它的赞赏。总结而言,首要的是禁止伤害他人,这一基本目标的内涵是不能任意剥夺任何个人的自由、财产以及失信于他人。而这种道德的最终目标则是追求平等公正的社会。
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相比,密尔的功利主义可称为成熟的功利主义,因为它以幸福和正义为桥梁有效地整合了功利原则与自由原则;而且通过把保护和培养个性当作从长远而言实现更好社会的手段,又把实现更好的社会当作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成功地调和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两种理论的比较与透析
长期以来,有过许多驳斥功利主义学说的尝试,但似乎从未真正成功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功利主义理论不可能被驳倒或应放弃对它的挑战。事实上,在当代仍有许多学者花费一生精力在从事这项工作,罗尔斯就是其中的佼佼者。那么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论是否真的“替换”了功利主义理论呢?笔者承认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论对功利主义理论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批评,但不认为前者如其所言“替换”了后者。在前文,笔者已经用两位传统功利主义学说创建者的话对罗尔斯的最大诘难作了回应。下面对两个理论作具体比较,透析罗尔斯契约正义论绕不过功利主义的地方及与功利主义实质一致的地方。
(一)罗尔斯契约伦理绕不过功利主义的地方
伦理学说都须回答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谓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一指道德规范的问题,即判定行为对错的道德标准是什么;二指人生意义的问题,即人生的价值或值得欲求的东西是什么。作为功利主义的伟大修正者,密尔在其经典著作《功利主义》开篇就对这两个问题作了间接的回答。他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3]7亦即判定行为对错的道德标准是看行为是否增进幸福或减少不幸。其后,他还论证了这一标准的终极性和唯一性。与其在《论自由》中的宣称——“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最后诉诸功利”[4]14遥相呼应。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密尔毫不讳言地说,“功利主义学说主张,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其他事物如果说也值得欲求,那仅仅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3]35罗尔斯的契约伦理作为一种伦理学说,当然也要对伦理学的这两个基本问题作出回答。然而,罗尔斯的作答其实没能绕过(或如其本人所言取代)上述功利主义提供的经典答案。
1.正义原则的选择摆脱不了对后果的考虑
对于道德规范的问题,罗尔斯主张,判定行为对错的道德标准是有着词典式序列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其所要求的则是平等自由制度。由于这一原则更为基本和优先,所以不能以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去补偿对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或以此作为辩护。而在第二个原则中,由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所以,收入和财富以及权利的不平等分配必须符合程序正义,即社会所有职务、地位和机会都要均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让每个人都具有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他据此把自己的契约伦理定义为一种义务论,而功利主义则是一种后果论。
这种对照,罗尔斯并不是首创者,与密尔同时代的一些哲学家就提出过。面对这种对照,密尔在《功利主义》绪论中作出了回应,他说,“功利原则,也就是边沁后来所谓的最大幸福原理,在各种道德学说的形成中都起着很大的作用,即便是那些最蔑视功利原则的权威性的学者的道德学说,也并不例外。任何一个思想学派,不论它多么不愿意承认功利原则是道德的根本原则与道德义务的源泉,却都不会否认,在许多具体的道德问题上,行为对幸福的影响是一个最重要乃至最为突出的因素。”[3]4密尔认为,在康德这样的最重要的义务论者看来,这一点更真实,尽管他们判断行为的对与错不是依据其结果如何,而是基于其他一些事情。密尔是这样分析的,当康德开始从绝对命令推导任何实际的义务时,他没有能够证明如果所有理性的人都采纳了极端暴虐的、不道德的行为准则的话,那将会产生怎样的矛盾——他的这个失败已经到了近乎荒诞的程度了。他所展示的只不过是,人们普遍采纳不道德规则的“后果”不堪设想,以至于没有人会去选择招惹。按同样的思路去思考罗尔斯的作为道德规范的正义原则,它们是参加社会合作的人们一致同意选择出来用于安排基本的权利并决定社会经济利益之分配的原则。人们之所以做出“一致同意选择”这一行为,考虑的最终依据乃是这样做的“后果”,即避免在无知之幕掀开后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有所表述。因此,可以这样说,罗尔斯的人人同意的设计没能摆脱功利主义的思路。
2.正义原则保障的幸福蕴含于功利主义的幸福中
对于人生意义的问题,罗尔斯不否认功利主义给出的答案是不可反驳的,在其契约伦理中,立约者一致同意订立的契约最终指向的目标还是每个人的幸福的实现。罗尔斯企图重新定义幸福以区别功利主义,然而,我们将发现他的幸福概念其实只是功利主义幸福概念的一个方面。
罗尔斯认为,“当一个人的在(或多或少地)有利的条件下制定的一项合理生活计划正在(或多或少地)成功地付诸实施,并且他合理地相信他的计划能够实现时,他就是幸福的。当一个人的计划在顺利进行,他的更重要的期望正在实现时,当他确认他的好运气将持续下去时,他是幸福的。”[1]410可见,在罗尔斯看来,生活计划的实现便是幸福,而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幸福的获得总是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好运气。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罗尔斯的幸福观:一方面是个人合理计划的成功实施;另一方面则是他的精神状态,他自信其成功将持续下去。罗尔斯还指出,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保障每个人在追求幸福时有平等的权利,而差别原则可以保障弱者的幸福能够顺利实现。这一点是对幸福总量的分配漠不关心的功利原则所无法做到的。然而,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不确实的。如前文论述的,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和正义观实际上都蕴含着平等自由的精神,追求的是平等公正的社会。而且功利主义并不是对分配漠不关心,它欠缺的只是对这一问题的明确表述。而且,功利主义所谓的幸福不仅指个人和人类整体的眼前的幸福,而且指个人和人类整体的最长远的幸福,如密尔所说:“必须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4]14这种进步的精神渗透于密尔功利主义理论的每个毛孔。然而,罗尔斯仅以生活计划的实现去限定幸福,缺乏一种关注人类社会的未来的视角,他看到了人的目的价值,却忽视了人的实践活动,从而没有看到人的手段价值,这在功利主义的幸福观面前实在有点狭隘。
(二)罗尔斯契约伦理与功利主义实质一致的地方
罗尔斯的契约伦理除了在回答伦理学两个基本问题上绕不过功利主义的答案外,从其主体内容,包括原初状态的设计、两个正义原则及其契约论证明,都可以发现明显的功利主义影子,其思维模式和论断与功利主义理论实质一致。
1.原初状态的设计与功利主义的思路一致
让我们厘清一下罗尔斯所謂的原初状态:为了使一个普遍的共同的分配权益的原则成为可能,实质不平等的人们须戴上“无知之幕”以取消不平等的意识,健全的理性以及关于人类社会一般事实的知识保证他们有能力谋取最大的个人利益,同时,相互冷淡的特性又使他们不会做出伤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就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计,对其厘清以后可以发现,从设计的出发点到结果都体现了功利主义的思路。
首先,从出发点看。罗尔斯承认,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在讨论权益分配原则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优先考虑自己所处地位的作用,因为人总是认为自己所处的优越地位应该给自己带来较大的利益。已知取消实质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罗尔斯只能另辟蹊径,在不变动人们实际地位的前提下,以“无知之幕”取消了人们不平等的意识,亦即取消了人们对自己所处有利地位的优越感,从而促使人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问题并做出选择。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罗尔斯原初状态设计的出发点是人利己的本性,换句话说,他的设计是从不可回避的功利出发的。
其次,从原初状态的设计蕴含的两个结果看。“无知之幕”并没有降低人们的理性,仅使人们缺少关于某些特殊事实的知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理所当然知道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并且明白:他们必须保护他们的自由权利,扩展他们的机会和手段。因此,他们会选择较多的基本利益作为努力的目标,并有能力按照合理的计划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原初状态设计蕴含的第一个结果,而这样的结果正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所明确指向的。而原初状态设计蕴含的另一个结果是从立约者理性且相互冷淡的特性导出的。理性使立约者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他们愿意并准备彼此合作以谋取更大的利益;相互冷淡又使他们在争取和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并不排斥他人利益。合起来考虑,原初状态设计的立约者不但不会伤害他人利益,反而会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联结在一起,因为合乎所有人利益的正义原则的择出需要考虑所有人的意见。这样的结果,即禁止人类相互伤害,在功利主义的立场看来,对人类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更以个体免受伤害为出发点。至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设计原初状态的思路与功利主义的理论设计思路是一致的。
2.两个正义原则都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影子
罗尔斯已经肯定,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可以在对所有人有利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差别原则对经济领域的不平等作出的这一限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即“对所有人有利”的分配可以被理解为最有效率的分配、维持贫富差距的分配或“对不利者最有利”的分配。罗尔斯赞同后者,而拒绝其他解释,并且从对“效率原则”①的分析入手区别了自己的立场和功利主义的立场的差别。然而,当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所能允许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一说法时,其“不平等”只能依据功利主义式的计算标准予以认定。当他对这种“不平等”作出从“对所有人有利”到“对不利者最有利”的限制时,他已经承认了“人是功利的”,与功利主义所不同的仅仅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罗尔斯强调的是有利于所有人,尤其有利于不利者;而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功利总量的最大化。因此,当罗尔斯采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推出其正义原则时,他已经不自觉地选择了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事实上,他在对原初状态中的人进行设计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功利”的概念:“按照公平的观点,各方不了解他们自己的善观念,也不能在通常意义上估价他们的功利(utility)”。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是具有功利主义免疫力的,然而,当我们认真分析时,我们就会发现罗尔斯在论及该原则的适用问题时也经常要诉诸功利主义的思路,其中最典型的要数对自由进行限制。罗尔斯指出,“否认平等的自由的唯一理由就只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或者避免丧失更多的自由”[1]212。这一论断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
三、结论
至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虽然煞费苦心,却最终没能替换、甚至没能绕过功利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讲,他所做的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功利主义,即通过差别原则论证了古典功利主义没有明确表述的(注意不是漠不关心的)幸福总量的分配问题。盛庆琜指出,差别原则在改善分配上其实用处不大,因为它极易被满足。所以可以说,罗尔斯以其契约伦理“替换”功利主义的愿望实际破灭了。罗尔斯的契约伦理在回答伦理学两个基本问题上没能超越功利主义提供的经典答案,并多处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影子,与功利主义的思路和方法实质一致。基于这样的原因,笔者认为,罗尔斯并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即功利主义理论)抗衡的实用和系统的道德观”[1]2,反而用契约论的方法强化了古典功利主义。
注释:
①“效率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由意大利政治理论家帕累托(VILFREDO PAROTO)于1909年首次提出。这一原则宣称,如果群体的任何变动使得构成它的一部分个体的状况改善,而另一部分个体的状况却相应恶化,那么这一群体的活动便缺乏效率。只有群体内部的个体状况都处于平衡状态,并且群体不是通过自身变化来提高一部分个体的现状水平,并同时降低另一部分个体的现状水平,这个群体才是有效率的。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JERYMY BENTHAM.An Introduc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M].Oxford:Clarendon Press,1823.
[3]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 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M].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56.
作者简介:麦金兰(1984—),女,广东广州人,单位为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哲学。
(责任编辑: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