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竺安
赤日炎炎似火烧,在这溽暑季节,职工群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夏季高温津贴。然而,伴随着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又引发了一系列职工“夏之权益”之争。本刊特邀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就职工反映的与夏季高温津贴密切相关的十大事项予以解答。
在工地工作的马先生问:前不久,我们工地老板宣布,共计四个月,每个月发放300 元的夏季高温津贴。但同时,老板也发话了,拿了钱,清凉饮料就不再供应,想吃想喝自己去买。老板这样做对吗?
曾云鹏:老板这样做是不对的。夏季发放高温费是硬性规定,也是对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室温降至33℃以下的职工的夏季艰辛劳动的补贴。但即便有了这份津贴,清凉饮料等也要正常供应。因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由此可见,有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发高温费,还要备妥盐汽水、绿豆汤等清凉饮料和风油精等药品。
物流驾驶员小刘问:我平时工作量比较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工作,夏季又是物流的高峰季节,一个上午工作下来,汗流浃背,很想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躺一下,单位却说,高温费发了,清凉饮料、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企业已经尽心尽责尽力了。
小刘说:单位虽然考虑得很周全,但中午人容易犯困,还是想有个休息的地方,不知有没有这方面的待遇?
曾云鹏:职工的这个要求不算奢求,企业应该想法满足。
根据相关规定,为了保障高温作业的职工生命权、健康权,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里设立休息场所。并且,对休息场所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需要设有座椅,让职工能够在繁重的体力劳动后,有个小歇之处。同时,休息场所还要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电焊工王小山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从事电焊作业,露天工作十分辛苦,尤其是夏季,工作台被直射的阳光晒的就像一块“烤肉板”,不要说在上面烧电焊,就是站一会,浑身上下都会湿透。由于实在太热,单位也会采取调换班次、临时停工或缩短工时等措施,但往年停工或缩短工时,单位会扣除相应的工资。工友们对此十分不满。企业这种做法对吗?
曾云鹏:根据高温天气调整班次、临时停工或缩短工时等,都是国家对劳动者夏季关心和保护,企业不能随便扣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这些规定带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但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因高温天气缩短、调整或停止工作等情况出现后,由于不是职工主观上不愿提供劳动,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就不能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当然,我们也要提醒劳动者,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回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利用这些时间学习、培训等,也可以临时调换到温度符合规定的室内工作。
职工刘小姐问:我在一家服装企业工作,这家企业平时管理抓得很严,职工加班都是按分钟计算加班费。由于车间需要蒸气熨烫服装,气温很高,企业按时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但一个月里,只要职工请假不来,企业就扣除整月的夏季高温津贴。人事部门的理由是“既然高温费按月发放,那也应该按月扣除”,请问,人事部门这样的做法对吗?
曾云鹏:企业的理解有误。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夏季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6 月1 日至9 月30 日,共四个月;金额标准为300 元/月,就此而言,夏季高温津贴确是按月发放。而这个按月发放的标准,就是企业每年6 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但倘若劳动者请病假、事假没有上班,能不能扣高温费?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上海市人社局在解答职工提问时,明确表示,夏季高温津贴可以按天扣除,按一月21.75 天折算。因此,关于高温费的发放和扣除,我们可以这么说,按月发放,按天扣除。
或许有用人单位认为不合理。那我们也要说,倘若职工病假日不是高温日,上班日是高温日,却因病假被扣高温费,这样合理吗?又倘若职工加班加点,没有多发一份高温费,这样合理吗?
何况,职工请病假、事假也是“事出有因”,如果只有一两天,用人单位何必斤斤计较。
职工周先生问: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被单位派往一家厂里当电焊工。平时,我的工资由厂里代发,安全劳防用品等都在厂里领取,工资奖金等,基本也与厂里职工一样,但厂里职工都有高温费,而我没有。为此,我还特意向厂里反映。厂领导认为,我是派遣员工,无法享受夏季高温津贴。派遣员工难道就低人一等?
曾云鹏:派遣职工不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应该享受同等的报酬,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这是有法律根据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而夏季高温津贴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即便是派遣员工,也理应享受。不过,为了减少高温费发放方面的纠纷,我们也建议,用人方、用工方和派遣员工可以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高温费由谁发放。
白领王小姐问: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销售主管,收入较高,还有提成。由于长年在外奔波,企业也向我发放了夏季高温津贴。但这个带有福利性质的“小钱”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感到不妥。
曾云鹏:所谓工资,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工资和加班工资;但从广义上理解,就包括了年休假工资、夏季高温津贴等福利性津贴和补贴,因此,按国家现行规定,高温费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税所得。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可以一并计入。
清洁工刘月英问:我是一名小区清洁工,拿的是最低工资,由于是露天作业,物业决定今年发放高温费,但物业经理也有言在先,高温费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和个人所得税,也就计入最低工资,这种说法对吗?如果真是这样,我岂不是空欢喜一场?
曾云鹏:物业经理,是彻底混淆了社保缴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和最低工资的关系。国家早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费,也不包括加班费、交通费、住房补贴费等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各类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应该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职工张军问:我老板是个“抠门精”,算小账特别擅长。每年到了6 月至9 月,他总是笑眯眯地说,大家辛苦啦,给大家发夏季高温津贴了。可是,工友们拿到夏季高温津贴,每个月发放的200 元交通费却没了。问老板。老板还是笑眯眯地说,高温费交通费都是福利补贴,发了金额更高的高温费,交通费就不再发放了。要么,还是给你们交通费?
面对老板的托词,我们想反驳,却又不知如何说。
曾云鹏:交通费补贴是专用于职工交通所支付的补贴,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
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违法企业混淆是非,采取“偷梁换柱”的做法,将交通费、高温费混为一谈。对此,职工应引起警惕,也要注意搜集证据。
职工小姜问:我在一家汽修厂车间工作,夏季时,老板为了降温,买来冰块,用鼓风机对着吹。实事求是地说,早晚这样做,车间还是比较凉快的,但是中午时分,温度还是格外高。我们向老板反映,要求发放高温费。老板说,企业已采取了防暑降温举措,又不是露天作业,所以,没有高温费。
曾云鹏:老板的说法是不对的。相关规定明确,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要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费。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早晚还是下午,不管是一天还是一周,只要有室内工作场所气温未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现象,用人单位就要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女职工小蓓问:我是一名加油工。夏天高温季节,是我们最难熬的时刻,一天工作下来,真是一身臭汗。今年夏季,我的好朋友馥馥怀孕,准备生育“二胎”,她想单位能照顾一下,临时换个工作。但领导认为,又不是重体力劳动,不存在照顾一说。这种说法对不对?
曾云鹏:企业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马上纠正。女职工除了一般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权益外,因生理原因,还拥有特殊劳动权益。这些权益都是具有刚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就高温环境来说,国家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 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只要怀孕女职工工作场所超过了规定的高温,且企业无法有效将温度降下来,或不调换女职工工作环境,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同时,未成年工也不得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 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