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
[摘 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法治经济发展,加速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文章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展开阐述,分析当下在建设法治政府与完善法治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经济发展的对策,希望对我国依法治国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参照作用。
[关键词]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思维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9.016
1 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治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公民法制意识薄弱、法律思维模式固化
随着公民教育水平的提升,公民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群众法律意识与素养逐步提升,尤其是对与自身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内容,群众的认知度更高。但是部分公民还是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部分公民存在与行政执法人员搞好关系能够获取违法获利的投机心理,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法律宣传力度不够,不少公民不懂法。有些群众思维模式固化,这是法律与传统习惯情理的冲突矛盾表现,还需在立法中着重考虑现代法治与传统习惯情理间的过渡衔接问题。
1.2 法律制度不健全
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法制的发展有一定滞后性,有些新兴的经济事物、经济事件无法可依。法律规定行政文件不能与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但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文件时,不乏存在出台主观性文件与盲目发文等现象。法律在明确确定市场经济体制、规定市场经济规则、明确市场经济主题、化解市场经济矛盾等方面存在不明确、模糊、不能与时俱进的情况,不少新生经济事件无法可依。
1.3 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
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执法不严与有法不依等问题,甚至存在权钱交易与以权压法等不良现象,有些群众的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人员言行举止不规范有关。执法工作与群众期盼目标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等尚未完全匹配,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有差距。
2 建设法治政府与完善法治经济发展对策
2.1 建设法治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政府建设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方向,包括职能科学与权责法定及执法严明等具体发展要求。政府对执法领域出现的执法不严与有法不依等问题,甚至是权钱交易与以权压法等不良现象,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切实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政策号召下,在各部门的支持下,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相对理想。法治政府建设是系统性工程,在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群众期盼目标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等尚未完全匹配,还需加强实践经验,以及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新部署的落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的同时,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多措并举与协同推进。
2.1.1 “三项制度”贯彻落实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依照法律规定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各行政执法环节必须规范到位,包括行政执法公示与过程性记录,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这对于执法的创新改革与执法公正文明的加强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国务院与党中央部署的引领下,“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新的制度机制随之衍生,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力度加大,要求其严格按照新的流程与标准执法,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的完整性与突破性。
2.1.2 督察机制贯彻落实
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开展全面性的督察,督察指标包括作风与成效及任务进度等方面。为确保督察实效性,还需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各工作人员层次化的施加压力,明确各层领导的职责义务与工作人员的任务,以此形成责任闭环,积极营造各尽其责与守责尽责的行政氛围,进一步优化机制规范,以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贯彻执行政府职能,推进法定化的机构与职能及权限等,积极完善与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积极走公众参与及专家論证与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在细化督察机制与明确责任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强化督察工作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实现督察工作的激励带动与督察结果的问责倒逼等功用,因此应完善审查决策合法性机制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改革优化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司法与执法的整合机制。尤其是在关系群众利益的领域,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执法责任等机制,落实纠错问责工作体制,加大行政权力的管控与约束力度。通过常态化的政务公开工作模式,包括执行公开、决策公开及结果公开等,实现政府职能贯彻落实。
2.1.3 制定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去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入手分析,规定行政文件不能与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但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文件时,不乏存在出台主观性文件与盲目发文等现象。为确保国家政令民主与法制统一,应当加大对出台违规行政文件行为的管理约束力度。同时应当根据实际现象,加强《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内容的优化完善,在制度层面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执行等过程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与向心力。[1]
2.1.4 行政复议工作改革
政府建设应当从内外采取多种措施统筹推进,尤其是在内部整改中,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落实,实现政府行政职能有效发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的程度简化,处理方式更加灵便,提高了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便利性。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是信访不能比拟的,更利于高效解决纠纷问题。法治政府建设紧抓行政复议工作改革这一发展机遇,在复议体制与程序等方面加强优化完善,在出发阶段与基层及行政机关内部化解矛盾,实现办案质量持续改进,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对政府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2]
2.2 完善法治经济
为避免出现功利化与短期化等问题,应贯彻法治思维与方式,利用法治手段解决经济发展各种问题,并从人民期待与社会突出问题角度入手发挥法治导向作用。尤其是在立法方面,应当从贯彻宪法精神与整合人民意志等着力点完善法治经济,以推动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主要以发展市场经济为主。切实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与科学配置等作用,而不是从社会生活角度看待市场作用发挥。法治是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约束力,对社会与经济良性运行有积极引导作用。法治社会建设与依法治国推进是完善法治经济的重要前提。
2.2.1 法治确定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国家经济运行模式逐步优化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但选择与落实哪种经济体制属于政治问题,应当通过法律与宪法方式解决。通过实践经验总结,逐步在法律宪法中明确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目标推进过程中还需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市场经济体制更加适用。在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应当遵循明晰与保护产权,以及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等原则导向,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设立与完善。[3]
2.2.2 法治提供市场经济规则
法律调控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但市场经济的烦琐复杂性特征不能忽视,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约束与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法治经济,应当实现法治制衡权力在经济建设中的有效渗透。当权力处于制约失控状态时,难免会出现腐败问题。法治经济建设中的权力应执行与责任承担兼顾,拥有与行使权力,但不接受监督是不行的,这样会使执法者成为法律破坏者,以及公民成为破坏行为的受害者。当资本扩张的冲动与权力的欲望碰撞时,会逐步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垄断资本主义行为与思想逐步增强,直接迈入了党和人民反对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说制度与法治是权力的笼子,是规避制度与体制缺陷、防范市场利益诱惑的关键,更是形成惩戒与防范腐败的重要基础保障。完善法治经济不能一蹴而就,应当积极完善与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通过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间的相互促进保障及相辅相成,形成促进法治经济良性发展的格局。
2.2.3 法治明确市场经济主体
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较多,而市场经济主体作为活力元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经济的实践者与参与者,有多元化等特征,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都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制度设计,确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逐步规范主体行为。
2.2.4 法治化解市场经济纠纷
市场经济发展涉及利益分配等问题,难免会出现纠纷冲突等现象,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问题,才能确保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利益转化。法律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切实发挥化解纠纷矛盾的作用,根据市场经济主体的纠纷情况,加强法律内容完善意义重大。
2.2.5 法治保护经济成果
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市场经济成果,法律应当加大对市场经济成果的保护力度,确保市场经济成果有效运用与高效转化,以此夯实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法治经济发展越发完善,对支持人们干事业,以及知识技术及資本等方面活力的迸发,越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各种创造社会财富的契机才会涌现,创造途径也会逐步拓展。从法治保护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应当加大制裁违法者与保护合法者的力度,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贯彻落实法治思维方式,以切实发挥法治在市场经济发展与成果转化的使命及作用。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完善,规范落实审判活动,培根说过:“不公正的审判,会产生超过十次犯罪的恶果,对法律起到了破坏作用,相当于水源受到了污染。”对此,在立法中应当积极探索适合公有制各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以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3 结论
社会各领域发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与领导干部的积极参与,强化社会成员法治意识与运用法治思维方式的能力,成为推动法治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动力。在立法上应当加快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在行政上应当将政府活动全部归置法治管辖范畴,依法治理市场经济,在司法上加速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此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与依法治国事业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乔新生.应尽快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统一[J].清风,2019(4):33-34.
[2]王凤志,陈梦媛.论政治生态建设中德法共治理念及其实现路径[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1):33-38.
[3]陈海嵩.中国生态文明法治转型中的政策与法律关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2):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