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小功
蔡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时,看到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年近90岁)因避让一辆货车而摔倒,便立即停车将王某扶到道路旁施救。随后,蔡某与王某家属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蔡某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最终,王某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王某家属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王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其在事故中也有违法行为。但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接触,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
因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赔偿事宜分歧较大,王某家属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家属并无证据证明蔡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到受害人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王某是被蔡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蔡某称好意救助是撒谎,意在逃避法律责任,其垫付1000元医疗费、支付包车费100元及包扎费260元,恰好证明蔡某是肇事者,蔡某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王某家属上诉主张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应举证证明王某确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以及该伤害与蔡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住院病历首页、诊断病历、出院诊断书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故本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也就无从认定应由谁来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家属关于要求蔡某赔偿损失24万元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事故无法查清下,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即认定王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蔡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家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作出蔡某不承担责任的裁判于法有据。
一段时间以来,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的消息屡见报端。许多当事人表示,如果袖手旁观会觉得良心不安,若出手相救又担心惹上麻烦,“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无疑是给善意的救助人一颗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得到尊重,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為肇事方的情况下,法律应对救助行为予以肯定,消除见义勇为者的担心和顾虑,有效破解“扶与不扶”的难题。
(摘自《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