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应对与社会心理服务:耦合机理与路径

2021-08-09 09:51向红
重庆行政 2021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服务体系心理

向红

目前,世界总体和平局部性动荡不安,中国在总体稳定中也存在着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尖锐的结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群体性事件治理提供了新路径。

一、社会治理新挑战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群体性事件频发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在短时间里集中显现出来,特别是国民心理发生较大变化,相对剥夺感、失落感等较为强烈,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自2010年以来,我国信访总量、群体性事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准确的受损事实或风险,如劳资纠纷、房屋拆迁、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主要通过建立并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并不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表达性或泄愤性暴力,其治理主要通过社会心态的疏导与调节。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深入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动因。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和分析群体社会心理,并有针对性地建立疏导和预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何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及心理技术,去除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土壤,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挑战,也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努力弥补的治理短板。

(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简言之,就是针对民众的心理需要,在个体、组织、社会、文化等层面,通过公共政策和社会服务等手段,提供心理服务、引导社会心态、加强心理建设,目的是希望能够有效提高个体心理健康素养、提升组织健康发展效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开启了国家层面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随后,国家10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量化要求县(市、区)、街道(乡、镇)、学校、机关单位等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的物理空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2021年,国家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从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等方面对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

二、耦合机理:社会心理与群体性事件的逻辑关联

群体性事件治理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都属于社会治理范畴,两者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一是两者的现实逻辑,即在现实群体性事件中如何体现社会心理要素;二是两者的理论逻辑,即如何从理论视角解析群体性事件中社会心理要素的作用机理。

(一)现实逻辑: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心理

社会活动是人的行为表现,而行为是人的心理表现。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活动的强烈表现,是“群体人”社会心理及其行为的外在反应,在现实的群体性事件中可以追溯其社会心理问题。通过调研分析,可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人群归纳为组织者或骨干分子、附和追随者和参与围观者。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心理的现实逻辑主要表现为这三类群体的共性心理。

组织者或骨干分子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组织者或骨干分子对事件影响较大,他们动机明确,行为具有较强的危害性与影响性。这部分人的社会心理主要表现为:报复社会心理、自我表现心理与示弱心理。有的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精心组织事件,威胁、报复政府或企业,特别是近年来的仇官仇富仇社会等极端心理时有出现,部分人发起群体性事件目的就在于单纯宣泄不满情绪、对社会尤其是政府實施报复行为;有的渴望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喜欢别人追随自己,一有导火线,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显露自己;有的想通过组织群体性事件“闹一闹”,引起上层的关注并获得高位施压。

附和者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附和者人数较多,动机各异,但容易转化为骨干分子。他们的社会心理主要表现为:正义凛然心理、趁势作乱心理与盲目从众心理。有的附和者认为自身需求合理但没有满足,或对其他参与者的诉求产生同情心理,自我认同度较高,应该打抱不平;有的心理不平衡,趁机作乱,发泄极端情绪;还有的甚至在不了解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对群体行为的附和仅仅是因为“大家都参加了”,担心若不参加容易被周围人孤立,所以盲目从众。

围观者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围观者通常和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一般在事件发生后加入进来,人数较多。他们的社会心理主要表现为好奇心理、看客心理和匿名心理。心理学研究发现,人们都有“了解不寻常事件”的内在需求。这种需求是由生命长期进化而来,在人类身上得到发展的一种本能,它有利于人们及时捕捉环境中的“有用”信息,从而更好地趋利避害。群体性事件中有的围观者喜欢看热闹,并想从中获得一些心理刺激;有的认识到群体活动是去个性化场景,在群体活动中,每个个体都不再是“自己”,而是一个“匿名”的、和他人无区别的个体。在去个性化情景中,人们往往表现得精力充沛,表现出平常受到抑制,而且是不容易受到惩罚的行为。

(二)理论逻辑:群体性事件治理与社会心理服务

社会心理是社会行为的基础,研究群体性事件不仅要抓住社会心理在事件中的外在表现,还要通过深刻的理论分析掌握其内在逻辑。

社会资本与信任危机。社会资本是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关联——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给他们带来的资源。其中,“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本质。信任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是建立良好的沟通、相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信任缺乏会导致双方站在对立或者对抗的角度上。但目前,怀疑和警惕已成为一些人的生活态度,如拆迁时不相信政府补偿的公平性,看病怀疑医生是否给自己多开药等。这种质疑反映的是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失望,甚至绝望。如此循化往复,容易给民众留下刻板印象,认为政府“就是不可信任的”,这种逻辑有时毫无依据,可能只是人们对政府的主观推断,但这种心理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

相对剥夺感与不满滋长。相对剥夺感是当人们参照某种标准发现自己处于劣势地位时所产生的不满、嫉妒、愤怒等不良情绪。简单地说,就是自己认为自己本应有的,却没有得到。常常出现“为什么我没有得到?”“他凭什么有?”等心理活动。相对剥夺感产生的条件通常有两种,一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人与人之间产生差距。如贫富差距较大、就业歧视、财富积累机制扭曲等。二是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如果大家都处于相同的环境中,过着同样的生活,就不会有相对剥夺感。反之,当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相对剥夺感就会越来越强烈,从而诱使社会心理失衡,容易借机发泄,加大非理性行为发生的概率。

从众行为与心理盲从。从众是指根据他人而做出的行为或信念的改变,从众不仅仅是与其他人一样行动,还指个人受群体其他人行动的影响,即通常所说的“随大流”。社会心理学研究指出“群体的兴奋力量,随群体中个体的数目,呈几何级上升”,个人在群体中的情绪反应,要比其单独一人时强烈得多。在群体中,他人的言语、动作以及表情等,容易构成辅助性的社会刺激,将先前不合理的行为冲动合理化,为自己行为冲动的发泄寻找借口,对个体的极端情绪起到强化作用。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从众心理表现就较为突出,群体一旦形成,就会对个体产生压力,个体为了在群体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为了保护本阶层的利益,即便内心并不赞同群体的一些观点,也被迫以从众的方式,选择默认、肯定或支持。若加上网络谣言、匿名效应的助推,从众意识极易引起蝴蝶效应,心理盲从便导致事件中的行为盲动。

三、路径探究:构建三位一体的组合体系

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以社会心理服务建设协助治理群体性事件体现了时代必然与创新。根据群体心理的特征,构建“心理数据系统、危机干预系统、效果评价系统”三位一体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对接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警、中期干预、后期评估三个环节,有利于实现群体性事件治理更高效持久的目标。

(一)组建社会心理大数据系统

群众的社会心理不仅包括个体心理,还包括群体心理。个体心理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群体心理是群体成员之间在相互影响下形成的心理活动。构建社会心理大数据智库包括两个重要环节:信息收集与信息整理。

信息收集。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语音识别等技术,借助社会普遍提倡的“非接触式”“非侵入式”等方式,对社交媒体、公众行为、群体互动等动态数据进行采集,充分获取反映群众认知、态度、意志、行为、情绪等内容的民心民意民情资料,构建村社、街镇、区县等各个层级的心理大数据智库。特别重要的是,心理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关系社会稳定,建立的心理数据库需要高度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信息整理。整合不同层级变量,综合多因素互动效应进行数据整理研究,为后续因果机制提出假设奠定基础,对社会阶层、社会矛盾等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人有自由意志,加之个体差异以及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我们很难准确预测个人特定的心理行为特点,但在统计意义上,依然可以确定一般性的心理行为规律。将所有心理服务的实施数据及测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全方位了解群众心理状态,保障其在身边就享受到方便可及的心理治疗与咨询服务,帮助政府有效预测心理高危对象,防控各类心理风险的发生,助力决策管理分析,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我国始终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根本原则,把预防社会问题的出现,特别是群体性事件摆在第一位,“治理前置”很好地契合了这个要求。任何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一定存在酝酿期,这个酝酿期是掌握治理主动权的关键,准确预判群体性事件的前期发展形势,瞄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就能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前置”,将事件爆发扼杀在萌芽状态。在新兴技术背景下,社会心理大数据库之所以能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发挥重要的预警作用,在于它能为前期预防提供数据支撑。这些数据事关社会难点痛点、关注焦点、社会情绪变化、社会发展态势等信息,是政府预判形势、采取相应政策措施的依据。

(二)搭建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系统

社会问题是社会心理的集中反应,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背后隐藏着社会心理的诱因,治理群体性事件必须从社会心理问题干预出发,运用心理学知识及合理的体制机制引导社会价值观取向,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建立三级平台,确保服务全面。突出全方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全覆盖、无死角、零距离”。纵向推进县、镇、村三级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横向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特殊点位的多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平台建设,从虚实层面推进线上线下整合,实现全域全员心理服务的覆盖,并完善民众心理健康档案。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着力建立“务实化”的社会心理服务平台,使之能够契合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服务需求,切实增强实效性。这就必然要求实现平台建设的实体化转型。各地可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并在理念上切实改变“等人上门”的传统心理咨询模式,直面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障碍、社会心理困惑、社会心态失衡等实际问题。还要建立心理援助服务平台。由于社区居民的社会心理问题具有突发性和隐私性,因此,各地可以通过24小时的电话热线、微信等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心理服务和紧急心理救助。

组建心理队伍,实现服务精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着力优化社会心理服务力量结构,打造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融为一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多元化大格局”。这就必然要求发展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专业人才队伍。因此,建立一支与群体性事件干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心理服务队伍,集专职心理工作人员、兼职心理专家和心理志愿者为一体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壮大基础队伍。依托高校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培养,强化心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构建心理医生、心理教师和社工为一体的基础性队伍。第二,组建专门队伍。整合资深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精神科主治医生、司法调解师、律师等人员组成专门队伍,成立社会心理服务协会。通过专业资源整合,一方面可以定期开展群体辅导,指导地方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特殊人群需要,开展定制化心理服务。第三,培育社会队伍。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心理机构、派出所民警、社区网格管理员等参与心理服务志愿者活动,纳入志愿者平台管理,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更多志愿者提供社会心理服务,壮大社会队伍。让心理服务队伍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既是現代治理多元参与的需要,也可以因专业化的社会心理服务有助于减少社会心理矛盾的发生、对多发易发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干预、营造良好互信的人际关系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关注特殊人群,预防问题“漫堤”。依托心理服务机构,将特殊人群心理档案嵌入综治信息平台。加大卫健、信访、民政、妇联、教育、残联等部门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并把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点是建立监测预警干预机制,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性格偏执人员及疑难信访案件当事人、重大案件、事件当事人,做到精准筛查识别风险、精准预警防范风险、精准干预消除风险,构建起以心理知识宣传普及为前端、心理问题监测预警为中端、高危人群精准干预为末端的“社会心理健康全程服务链”,防止发生极端事件。

(三)构建社会行为评估系统

社会心理决定社会行为,社会行为是社会心理的体现,社会行为必然带来社会影响,因此,社会影响是社会心理的延伸物。只有健康的社会心理才会诱发积极的社会行为。社会心理行为评估系统是将社会心理与其社会影响联系起来,通过分析社会心理与社会影响的相关性,寻找两者之间的规律,以在实践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围绕体制机制建设、心理科学传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员培养、社会组织培育、心理影响评估等方面建构指标,建设动态发展的社会行为评估系统。社会心理行为评估系统与群体性事件后期反馈机制存在内在相通,投射到社会现实中,就表现为评估社会心理服务建设成果,为群体性事件治理积累经验,提供新的治理参考。比如,2016年被中央综治办指定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12个地区,取得了明显成就。浙江省拱墅区通过“普遍服务、精准干预”,有效筑牢预防违法犯罪的“社会心理防线”,最大限度地从源头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山东省胶州市创新实施“心理敞亮工程”,既有针对普通市民的“生命全程心理陪伴计划”,也有针对重点项目、重要工程、重大事件的专项心理干预,实现全市群体性事件持续减少;江西省赣州市改被动“防范”为主动“介入”,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社会治安防空网,由社会心理诱发的案件持续减少。这些实践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于社会治理的直接体现。借助社会心理行为评价系统对各地工作实践进行提炼升华,有益于新时代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基金项目:2019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两基”专项“群体性事件治理与社会心理服务:耦合机理与路径探析”(项目编号:2019LJ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彭小兵,周明玉.環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心理机制及其防治——基于社会工作组织参与的视角[J].社会工作,2014(4):30-40.

[2]辛文卿.论信任、社会资本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1(3):40-43.

[3]赵刚.新时代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路径选择:借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J].大连干部学刊,2018(8):38-41.

作 者: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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