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宗豪 周建凯 姜 伟副教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应急管理与安全工程学院,北京100083)
危险源与隐患是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2个术语,随着我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完善,这2个术语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然而国内外标准中关于二者关系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使得二者在使用中容易引起困惑和混淆。
危险源与隐患这2个安全术语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丁新国等在研究中指出,对危险源等众多安全术语基本概念的理解还不统一,甚至有些误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安全科学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此外,陈全也指出,国内基于事故致因因素提出多种危险源及其相关术语的概念和分类方式,如果同一专业方面出现过多的理论术语而不加以诠释的话,会使得对安全基本理论的学习与应用变得复杂。
为阐明危险源与隐患的关系,本文将在进一步明确危险源和隐患含义的基础上,对现有危险源与隐患关系的几种观点进行总结,并分析每种观点的内涵以及适用范围,最后理清危险源和隐患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更加合理。
国外学者Hammer W最早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Oyarzabal OA等对食品安全中的危险源和风险2个术语进行区别,将食品安全中的危险源明确为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疾病或伤害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Van DR等将洪水灾害中的危险源分为低危险源与高危险源,并且依据2005年《洪泛区开发手册》进一步明确低危险源与高危险源的界限;Hinze J等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记录的数据进行详细分析,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对危险源的沟通已经成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标准,并且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提高工作场所安全性。
危险源是在引进国外各种管理体系时产生的舶来词,国内一些学者对危险源含义也进行了研究。傅贵等在研究中提到,在我国标准对危险源做出定义之前,我国已有危险源一词,只是那时危险源一词只具有一般意义,并不具有严谨的学术意义,甚至被称作危险源点,自GB/T 28000系列标准出现以后,危险源一词才开始出现在安全术语的范畴;何学秋等认为危险源是认识主体中产生和强化负效应的核心,是危险能量的爆发点;李重情将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物质与能量,并可能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称为危险源;田水承等认为危险源是认识对象中产生和强化负效应的核心,是危险物质、能量和灾变信息的爆发点,将“灾变信息”纳入危险源的范畴;白勤虎等将能量的存在和包括能量载体在内的系统软硬件保障体系的故障视作危险源。这些学者在对危险源的研究中,都提到能量以及物质,并且将能够造成事故的能量和物质等不安全因素视作危险源。
国内学者从事故致因的角度对危险源类别进行研究。钱新明等在研究中表明危险源是危险状况出现的根源,是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并且从导致事故和伤害的角度,把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2大类,并将第一类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而伤害人员和破坏财物的能量、能量载体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将第二类危险源定义为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失控,即造成第一类危险源屏蔽失效的各种因素;田水承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类危险源——不符合安全的组织因素,即指能导致第二类危险源形成的组织管理缺陷。
此外,也有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白勤虎等为描述生产系统存在的3种状态,将危险源分为固有型危险源和触发型危险源,固有型危险源是造成系统危险或系统事故的各种能量,且这种能量是随着生产系统的存在而必然存在的,触发型危险源的危险性主要由固有型危险源的性质决定,是在生产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出现的,能使固有型危险源的安全存在条件遭到破坏的各种硬件或软件保障体系故障;马国忠等为有效地对系统危险进行辨识,将运输系统中的危险分作2类,一类为固有危险,另一类为变动危险;孟现飞等在结合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和现有危险源分类的基础上,将危险源分为根源危险源和状态危险源,根源危险源指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客观存在的实体,状态危险源指根源危险源的不安全状态。
由以上危险源的分类方法可知,第一类危险源与固有型危险源一样,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引发事故的能量及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与触发型危险源都是从导致限制能量以及危险物质屏蔽失效的角度描述的;相比之下,田水承等人所加入的第三类危险源则强调了人的因素,将对第二类危险源管控失效的组织因素也归为危险源的范畴。在之前学者对危险源的定义和研究中,大多将危险源视作引发事故的能量与物质,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孟现飞等认为人是管控根源危险源的主体,客体是根源危险源,但如果人对根源危险源的认知不够,则可能导致根源危险源失控,酿成事故,因此,人也是根源危险源。
为更好地理解危险源的含义,明确人的因素是否可以纳入危险源的研究范畴,现对国内外相关标准中危险源的定义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明确危险源的含义。
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内在因素”。2007年,英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BSI OHSAS 18001-2007)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健康欠佳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状态或行为”。该标准除强调危险源是物质和能量的因素外,又加上了“Act”一词,表明除物质和能量之外,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应属于危险源。2012年,美国颁布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体系》(ANSI /AIHA /ASSE Z10-2012)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能够导致伤害、疾病或死亡的条件;一系列情形或内在特性”。除此之外,在进行设计、再设计以及变更管理的过程中提到要识别与人为因素有关的危险源,包括由设计缺陷导致的人为错误,也将人的因素纳入危险源中。2012年,美国颁布的《系统安全军用标准》(MIL-STD-882E)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一种真实或者潜在的条件,这种条件能够导致意料之外的事件或者导致能够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装备或财产损失以及环境破坏的一系列事件”。2018年,国际标准化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ISO 45001:2018)中,危险源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或状态”。
我国也有相关标准对危险源进行了详细说明。2011年,我国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2011年,我国颁布的《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020年,我国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中,对危险源的定义是“可能导致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来源”。该标准是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ISO 45001-2018)标准所制定的,清楚地将以往标准中的根源修改为来源,而且补充说明,在涉及“人”的健康和损害的情况下,危险源与危险因素、危险来源三者同义。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危险源的标准分析发现,危险源研究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危险源不仅包括之前提到的危险物质和能量,人的因素以及组织的因素也应该属于危险源,即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能量、危险物质以及人的因素和组织因素,且包括2个方面,客观存在和状态。为进一步确定危险源与隐患的关系,下文将同样从学者以及标准2个层面对隐患概念展开研究。
事故隐患是我国在长期的事故预防和生产实践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词,是我国所特有的安全术语。但是目前国内对事故隐患的认识还仅仅限于生产实践,尚无专门理论论述。雷长群将危险有害因素划分为固有危险有害因素和派生危险有害因素2类,并将隐患视作派生危险有害因素,他将派生危险有害因素定义为: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可消除因素,例如:机器的运转不良、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的杂乱摆放等;赵鹏提到隐患是人们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关安全和事故预防的通俗用语,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吴兵等认为隐患是一种非正常的假安全状态,具有能够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危险,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的缺失;对此,彭建华有着相同的观点,认为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条件及管理缺陷。
许铭结合隐患定义和实践经验,给隐患下了一个新的定义,即隐患是指造成控制危险源安全措施(条件)缺失、低效、失效的违法违规现象或行为,并将隐患分为技术类隐患、管理类隐患和行为类隐患3大类;关于隐患的分类,张洪财清楚地指出,按照隐患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按隐患性质分类可分为安全管理类、设备设施类、从业人员类以及场所环境类4类,按隐患产生形式可分为动态隐患和静态隐患2类。
国际标准中对隐患并没有相关的解释,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中将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内相关标准以及学者对隐患的含义有着一致的看法,都将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表1为危险源和隐患的概念、分类及涵盖范围的总结,从表1中可以看到,危险源和隐患2个安全术语有着不同的来源,许多学者对其定义以及分类有着不一样的认识,但是这2个安全术语都涵盖着物质、人的行为以及组织管理的因素,在明确危险源与隐患含义的基础上将对危险源和隐患的关系展开论述。
表1 危险源与隐患对比分析表
下图所示为我国学者对危险源和隐患之间关系的研究,大体有以下4种认识:危险源就是隐患,隐患就是危险源;隐患是危险源的一部分,属于第二、三类危险源,即隐患是处于不安全状态下的危险源;隐患和危险源之间存在着联系和区别,二者是2个不同的概念;危险源和隐患从本质上来讲是不同的。
图 危险源与隐患关系的4种观点
关于危险源与隐患关系的研究,傅贵等从事故后果出发,指出事故的后果是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事故后果一定是由事故产生的,因此危险源按照“危险源——事故——事故后果”的顺序进行的,表明危险源应该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并补充说到,危险源既可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可能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但都是事故的可能原因,而根据隐患的定义,隐患也是事故的可能原因,因此,危险源应该等于隐患。这一观点的提出可以更好的与国际标准接轨,且一些有着先进的安全管理水平的国家也没有隐患一词,将隐患与危险源看作一体,既避免许多不必要解释,有利于指导实践,为安全工作带来便捷,又能做到与国际接轨。但是这种解释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我国提出的双重预防机制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包括危险源的识别,隐患排查治理包括隐患识别与治理,这一观点对我国双重预防机制的解释会造成一定误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隐患是危险源的一部分,是处于不安全状态下的危险源。孟现飞等认为危险源可能处于安全状态或不安全状态,但是隐患一定处于不安全状态,即危险源处于不安全状态时就变成了隐患,因此,将隐患视作危险源的一个子集,认为隐患是处于不安全状态下的危险源。这一观点中危险源的范围和第一种观点一样,只是将隐患范围缩小了,这一观点符合学者和国内外标准中对危险源及隐患的定义,但是同样无法对双重预防机制做出合理解释。
从二者重合角度来看,第三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有着不一样的描述,但是这2个观点都认为危险源与隐患属于2个不同的范畴,即危险源不属于隐患,隐患也不属于危险源。吴兵等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危险源与隐患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二者存在着联系,但是2个不同的概念。许铭认为,危险源是物质和能量范畴,隐患是安全措施范畴,二者从本质上讲是不同的。从事故酝酿、发展、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危险源是内因,其决定系统固有风险的类型和大小;隐患是外因,其削弱安全措施的作用,从而增加了现实风险,即事故是危险源和隐患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缺一不可。这2个观点都将危险源与隐患割裂开来,对于解释双重预防机制有着很好的帮助,但是这样解释会与国内外标准产生分歧,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危险源与隐患的定义。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种观点中可以清楚看到,二者共存在着3种关系。表2为3种关系及其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从表2中可以看出,关于危险源和隐患的关系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其合理的解释,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国家标准中关于危险源和隐患的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危险源与隐患的使用上要充分考虑到这3种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需求来使用。
表2 3种关系总结表
(1)危险源研究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危险物质和能量,人的因素以及组织因素也应该属于危险源,即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能量、危险物质以及人的因素和组织因素,且包括2个方面,客观存在和状态。
(2)隐患是国内特有的一个安全术语,是我国安全实践活动长期使用的一个词,国内相关标准以及学者对其看法一致,都将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3)关于危险源和隐患的关系,国家标准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目前普遍存在4种观点,这4种观点有着其各自的优缺点及使用范围,在使用危险源和隐患这2个安全术语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需要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