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
摘要:在合同文本签订过程中,如果合同当事人未能对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支付等条款约定模棱两可,通常会引致合同文本在具体履行过程中遭遇种类多样的风险隐患因素,引起矛盾纠纷问题,并且给工程建设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围绕合同发包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防范及对策进行分析研究,供合同管理人员在后续合同签订中参考。
关键词:合同发包;风险防范;对策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管理作为公司法治工作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条款设置不当或遗漏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风险,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设置进行风险研究很有必要,为今后的合同签订具有借鉴意义。
在完成定标、中标通知书发送环节之后,需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签订形成过程中,尽量避免由于合同条款实际写入的约定事项存在不清晰、不全面或者是不准确,客观上导致合同文本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发生理解歧义问题,给合同履行过程造成风险隐患,造成不良后果。
1、合同签订的原则
遵照《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签订后要全面履行,禁止任何一方做出强迫性条款或者是欺诈性条款。
2、合同文本编制的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需求部门提供的技术文件。
要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及其服务安排,要避免使用不恰当的合同范本,合同条款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既要保护己方合法权益,也要确保双方能够履行合同,实现合同所载服务事项的预期目的。同时,要遵守通常的行业管理规定及交易双方既有合同中已达成的交易条款。
3、合同文本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3.1合同期限问题
3.1.1合同期限过长,某项目部签订日常办公信息化服务和维护合同期限是全周期合同,期限为5年。随着项目的进展发现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发包人的特定需求,但要更换供应商不太容易。究其原因,需求部门在立项时,就确定5年服务期限。
对策:需求部门在立项阶段需要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商务部门在合同策划报告阶段,对合同期限做合理的策划。
3.1.2合同没有绝对工期或服务期的问题
合同未约定绝对工期,不利于合同工期控制,可能带来合同执行风险。原因是需求部门在任务书中没有对项目执行时间进行明确细化或未考虑合同發包时间,给出的是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节点,而不是绝对工期。
对策:需求部门在技术任务书中需明确项目绝对工期,以避免在项目执行过程出现分歧。后续发包项目商务人员须检查需求部门提供的任务书中是否明确了项目绝对工期,如无则反馈相关部门修订。
3.2 工作范围和内容约定不准确引起纠纷。
在某合同索赔谈判阶段,买卖双方对DCS合同设备定义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合同设备定义:设备可以是系统任何一部分或所有部分、部件、固件、零件、模件、材料以及各类东西等等。
厂家对设备定义的理解是:在设备定义文字描述中,并没有出现“应用软件”这种字样,因此,厂家坚定认为合同设备不包含应用软件,索赔范围不包括应用软件。而且合同其他地方也没直接写“设备包含应用软件”这种字样。
买方对设备定义的理解是:虽然在设备定义文字描述中,没有直接写出“应用软件”这种字样,但是不并代表设备就不包含应用软件。而且合同设备定义中提到的“系统任何一部分或所有部分、部件、模块以及各类东西等等”,这些东西本身就可以指软件,合同其他地方也可以加以佐证。
但厂家始终不同意买方观点,双方已多次对该定义展开激烈辩论,一直扯皮,相持不下。
原因分析:合同条款(设备定义)不严谨。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未在合同设备定义条款中写明设备包含软件(或应用软件);双方逻辑思维不同。对于相同的合同条款(不仅仅是合同设备定义),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读。
对策:在后续合同签订中,对于合同设备定义,应明确写出设备包含应用软件。同时,在合同索赔条款中,也要明确写明索赔范围包含“服务”等等。以避免买卖双方后续发生纠纷。
3.3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与集团内供应商执行条件不相符,导致不予付款问题。
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条款是针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可以按照外部供应商条款统一要求;但是实际签署的供应商是集团内供应商,和外部供应商执行条件不完全相同,但是商务负责人未在合同澄清阶段按照之前商务部门签署的会议纪要和实际情况做适应性修改导致上述付款问题的发生。
某火警合同:该合同供应商为集团内公司,按照以往CNPE商务部门签署的会议纪要,集团内公司在申请预付款时,可以以合同承诺函替代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但是在签署的合同附件B-付款条款中未进行适应性修改,只是将原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厂家的统一付款条件复制过来,作为合同付款条件。导致该合同预付款在业主方审查时未通过被拒绝付款,原因是合同签署的付款条款和集团内供应商执行条件不相符,不予付款。CNPE收到业主邮件后,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精力协调业主方和供应商,虽经领导大力协调,目前该笔预付款仍未获批,目前仍在积极协调中。
对策: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条款是针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可以按照外部供应商条款统一要求;但是实际签署的供应商是集团内供应商,和外部供应商执行条件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地拷贝招标文件中付款条款,应该做适应性修改。请相关商务负责人在后续合同签订中根据供应商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修改相应支付条款,以便合同能顺利执行。
3.4合同缺少保密条款
商务合同、招投标活动以及对外商务谈判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合同中要有专门的保密条款。某项目部某部门合同自查时发现,签订的采购合同缺少保密条款,不符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也不满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原因是公司相关采购程序无具体的合同保密规定,在合同履行和监督的控制设计方面存在缺陷,不满足集团内控评价标准“应健全合同保密制度,不得违规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的要求。
对策:升版相关程序,在合同文本中设置保密条款。
结束语: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发现,在合同文本签订过程中,要有防控风险的意识,立足于合同发包过程形成的全部过程资料,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可执行性,减少和避免因合同条款设置不当或遗漏产生的风险,既要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双方能够有效履行合同,实现合同所载经济事项的预期目的,为工程的进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