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人文遗迹,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2021-08-05 20:50陈立宏朱俏妹
环境 2021年7期
关键词:华瑞文物价值

陈立宏?朱俏妹

2015年8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的华瑞紫韵公司与金运公司签订了《华瑞紫韵城景园、丽园垃圾清运施工合同》;11月9日,金运公司接到华瑞紫韵公司进场清运施工的通知;11月10日,由于当地村民阻挠施工,清运工作被迫停止。

11月11日,郑州市文物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被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孙庄孙翰林家族墓群于11月9日深夜被挖掘机铲平,该局随即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实地调查时发现,现场黄土覆盖地面,黄土里掩埋着新立墓碑和砖块,新封的墓冢已被推平。该局于11月13日向华瑞紫韵公司涉嫌破坏文物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行为并保护好现场。

同年12月23日、12月24日两晚,金运公司共投入9台挖掘机、60台渣土车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理深度距原始路面约3米深,清理土方约2万立方米,造成地下已探明的14座墓葬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一号墓长7米、宽6米、深3.5米,二号墓长4米、宽3米、深1米,均为稍大型墓葬,其余墓葬均为竖穴土坑墓,墓葬地表散落有墓砖和人骨。文物专家认为此地块的一号、二号墓已被全部挖毁,其价值无法进行进一步鉴定,应以一般文物对待。2016年2月23日,郑州市文物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金运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并决定对金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认为,华瑞紫韵公司与金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孙庄孙翰林家族墓群被完全损毁,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运公司在进行地下施工过程中挖掘到地下埋藏的疑似古墓葬,但为了赶工期,金运公司竟置埋藏的文物于不顾,连续数日进行挖掘施工,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制止亦未奏效,导致埋藏的古墓葬被彻底损毁,金运公司对此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华瑞紫韵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依法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华瑞紫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该法定义务,且在其雇佣的金运公司进行地下施工可能破坏文物的情况下,郑州市文物局先后三次要求华瑞紫韵公司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华瑞紫韵公司都未及时有效履行义务,造成古墓葬被破坏,其应与金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华瑞紫韵公司和金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认为古墓葬作为人文遗迹的一种,属于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等级的古墓葬具有不同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未公诸于世的古墓葬具有潜在的生态服务功能。虽然由于涉案的古墓葬为无主墓葬且被全部挖毁,致使其具有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无法进行鉴定,被作为一般文物对待,但其具有的潜在生态服务功能即相应的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因被损毁而遭受永久性损害应属必然,中国绿发会对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事实根据。对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的永久性损害数额,综合案件事实及中国绿发会一审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缺乏损害价值鉴定的情况下超过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华瑞紫韵公司和金运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0万元不当,并予以了纠正,酌定华瑞紫韵公司和金运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破坏文物引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古墓葬与大众通常认知的“环境”存在偏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文遗迹亦为环境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损害人文遗迹的,需要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近几年来,因发展规划、生产需要破坏文物的案例屡见不鲜,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对损害文物的行为予以制止,一方面扩大了文物保护的主体及范围,允许社会组织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另一方面也能够对随意破坏文物的主体起到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减少当前肆意破坏文物的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蓬勃发展,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历史文明结晶。(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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