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雄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518034)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迅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相继大量涌现。在高层、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传统脚手架难以满足当前安全文明施工的需求,为适应现代建筑施工的需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运而生,因其具有节能环保、省工省料及有利于文明施工等特点,在建筑工程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2018年6月9日,深圳福田区某保障房建筑工地,一名工人站在离地27 m 高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底层脚手板上,在对主体外墙螺杆洞进行修补工作时,因架体底层翻板合页锈蚀开裂,导致翻板脱落,从翻板处坠落地面死亡(见图1)。
图1 正常状态翻板及翻板脱落事故现场Fig.1 Rightly Positioned Flap and Loose Flap at an Accident Scene
⑴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擅自翻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护栏,冒险进入架体底层翻板处修补主体外墙螺杆洞。
⑵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及维保单位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涉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底层翻板合页开裂的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
⑶总承包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涉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底层脚手板封闭不严,以及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生产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由上述事故案例可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给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施工带来便利及提高效能的同时,其高处悬空作业的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预防建筑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据多年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督检查的经验和研究分析,目前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⑴物料平台提升装置未单独设置,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连成一体;⑵附着支座定位支顶器被当作防坠器使用,防坠装置实际未安装;⑶个别机位支座预埋件偏位,导致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偏位严重,离墙距离较远;⑷附着支座承载顶撑有部分未承载,定位器未均匀承载;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装置和提升吊点未分开设置,安装在同一附墙件上;⑹塔吊附着拉杆处架体斜拉钢丝绳未张紧。
⑴底层防护不严密,隔层未能全部防护[1];⑵底层翻板靠脚手板侧设计不合理,强度不够,部分翻板损坏或固定不牢靠,不能满足防护要求;⑶架体断面口防护不到位,底层塔吊附臂处走道板恢复不到位;⑷走道板变形严重、楼梯扶手缺失[2];⑸架体立杆与外侧防护网片之间存在空隙。
架体爬升后每个机位只有2 个附墙支座,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总高度的2∕5或大于6 m,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自由高度过大,临时拉结点未跟上。
承力构件的变形现象主要集中在导轨、提升挂座、竖向龙骨及附墙支座等方面:⑴附墙支座承重销轴处于变形状态;⑵导轨偏移变弯,不在同一直线上;⑶电动葫芦上挂支撑或下吊钩处变形等。
⑴电动葫芦有铰链现象,部分葫芦链条锈蚀;⑵附墙支座防坠系统未及时润滑保养;⑶个别卸荷支顶器泥浆污染严重,压紧定位弹簧松脱,卸荷支顶器上弹簧缺失或损坏未及时补装;⑷提升葫芦及穿墙丝杆未打油保养等。
安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未常驻现场管理,安装作业人员持证不满足要求;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对专业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管,未检查、旁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提升、拆卸作业过程。
专业分包单位作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生产、安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起着关键作用。
⑴出厂前,根据产品评估或鉴定证书、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构造、尺寸及材质严格自检,待检测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书。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3]、产品评估或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进行资质与资格核查,并与总包单位签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资料核查合格后,产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⑵根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设计资料、使用说明及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要素,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编审程序[4]。
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子工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进场时报总包及监理单位审核作业资格。在安拆及升降作业前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提升和拆卸作业等关键环节,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员应到作业现场监督,地面坠落半径范围内应设置警戒,并严禁其它施工作业。
⑷加强架体结构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及安全防护、附着支承结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及同步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检查、验收和管理应满足文献[1]要求:现场使用架体的型号必须与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一致;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底层、架体防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第3层与架体接触的通道必须全密封防护;架体内通道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通行,并具有防高坠措施;架体通道内侧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空隙不得采用双折翻板结构型式,且架体底层、架体防护范围内与建筑结构第3层接触的架体通道翻板投影宽度不宜大于250 mm;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1道附墙支座;防坠落装置必须配备,并与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一致,在上升或下降的任何工况都应具备防坠落功能,防坠落装置必须是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并具有防污染措施;升降设备(吊点)与防坠落装置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同步控制装置必须具有同步升降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在机位荷载超过设计值15%或本身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报警[6];在机位荷载超过设计值30%或相邻机位升降差达到30 mm 时应能使设备自动停机;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主体结构。
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施工现场首次安装完毕后,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整机检验,检验1 年有效,超过1 年需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主要使用者,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起着主导作用。
⑴核查专业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产品评估(鉴定)、产品制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相关资料。
⑵依据工程特点确定产品类型后,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的内容以及分包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等。
⑶制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自检、检验和验收的流程。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做好安装(拆除)、升降及维护保养等工作[7]。
⑷确定产品类型后督促专业分包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及脚手架技术参数,编制合理、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审核审批。对提升高度在150 m 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8]。
⑸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及升降等关键节点作业时,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9],派专人进行监督[10];使用期间,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⑹ 科学安排工期,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提升时间点适度延迟,当“完成施工但尚未拆模”层混凝土强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后再进行提升作业;提升完毕后第一时间设置最上一道附着支撑装置,以避免架体悬臂高度超限。
作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者,监理单位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过程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
⑴核查专业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评估(或鉴定)、产品制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有关资料;核对进场产品与报审资料的相符性。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必进行审核,参与超规模脚手架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对合理、可行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批。
⑵实施关键节点“作业令”制度。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及提升(降落)作业前,由监理单位组织使用单位与作业单位共同核查作业人员资格、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及其它安全作业条件,经确认符合安全条件要求并签署安全条件审核表后方可进行作业。
⑶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架体安拆及升降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并予以记录;安装完毕后进行整机见证检验检测;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检。
由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在建项目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监督抽检;通过抽检,摸清在建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状况,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停工整改,直至责令限期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抽检结束后根据抽检情况,组织监督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人员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督抽检情况反馈和培训。
由监督机构牵头组织在建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专项培训,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原理、结构、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进行宣讲,提高安装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作业行为。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监督机构对新进入当地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产品备案,安装验收后办理使用登记牌,建立全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统一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
经过20多年的应用与发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已在建筑工地被广泛应用。为保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安全监管措施,提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