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翠玲,武笑玺,牟丽君,李开霁
河北地质大学 土地科学与空间规划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关键字: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省;管理障碍;管理体制
长城(河北段)现存长城总长2 498.54千米,约占全国11.79%,居全国第二位,涉及12个朝代,分布于河北省9个市(区),几乎覆盖河北全境。河北省境内的长城保护工程在国内最先开始,其中明长城(河北段)是砖体长城保存程度最好的,长度为1 338.63千米,其中山海关和金山岭是典型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遗址代表。此外,长城(河北段)沿线优秀文化、红色和生态资源丰富,世界文化遗产地5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镇6座,历史文化名村31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4处,非物质文化遗产277项,各类博物馆105家,文化产业园25家,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10处,红色旅游资源93处,国家级森林公园22家,国家风景名胜区7家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家。长城(河北段)沿线地貌景观类型丰富,景观组合好,发展模式较为成熟,市场认可度高。长城(河北段)旅游开发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长城为核心吸引物,已经形成了国家13家A级景区,旅游人次合计700多万。2019年中央审议通过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创建可以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推动文旅产业的融合发展,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河北省成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试点省份,然而,创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存在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专项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发展规划等问题,亟待解决。
2019年开始,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吸引了众多研究者的兴趣,研究文献也开始起步,基本上聚焦于建设方向性探讨。与国家文化公园相近的是国家公园,国家公园的相关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对于建设长城文化公园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对于国家公园的研究与国家公园设置密切相关,国内的研究相对较晚,主要集中在对国外国家公园建设经验总结、管理体制、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环境教育管理等方面。张天宇,乌恩(2019)在分析总结澳大利亚国家公园管理体系、运营体系、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等方面的现状得出中国创建国家公园的启示[1];郑文娟和王江,许雅雯(2018;2016)分别在分析日本和英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得出中国创建国家公园的经验[2][3]。刘翔宇,谢屹,杨桂红(2018)总结分析美国特许经营体制的项目规划、准入机制、运营监管等内容,对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提供借鉴意义[4];谢屹,李小勇,温亚利(2008)以德国科勒瓦爱德森国家公园为例,分析德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现状、资金来源,得到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建议[5];苏杨,胡艺馨,何思源(2017)重点分析加拿大国家公园的管理理念、模式和体制,得到我国建设国家公园需要将管理理念、体制等与时俱进、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拓宽融资渠道,摆脱政府财政依赖[6];陈朋,张朝枝(2019)挑选代表各种管理体制类型的国家为分析对象,分析这些国家实行特许经营体制的目的、依据、运营过程、面临的问题,从中得出中国建立特许经营体制的经验[7]。安超(2015)重点分析美国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得到我国风景名胜区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的建议[8];李爱年,肖和龙(2019)在分析英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发展历史、典型特征的基础上,得到中国国家公园立法的启示[9];蔚东英,王延博等(2017)对比分析美、德、法、日、韩、英等十国国家公园立法的成功经验,得出中国国家公园立法的经验[10]。吴研,刘紫微等(2020)重点研究美国国家公园环境教育规划和管理现状,从教育主题分类、多元解说方案、便捷的获得渠道、公众积极参与等方面开展总结,得出中国国家公园环境教育规划的经验[11];陈东军,钟林生(2020)在总结分析120篇文献,得出了外国国家公园对于环境教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资源评估、教育目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成效及其影响因素四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得到中国国家公园环境教育规划的经验[12]。业界学者对于外国国家公园的研究全面,但缺乏深度,并且国际间的合作较少。
中国现已建成11处国家公园试点,对于本国国家公园的研究成为了重点,特别是对现有的国家公园试点的研究。陈真亮,诸瑞琦(2019)提出钱塘江国家公园试点存在法律法规位阶地、管理体制碎片化、跨省合作困难、特许经营不成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等[13];陈雅如,韩俊魁等(2019)指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顺畅、资金不到位、保护和发展矛盾等问题有待解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低成本化”的发展路径,为其他国家公园的发展建设提供借鉴作用[14]。张朝枝(2017)从旅游视角出发,研究国家公园经营机制的改革的若干问题[15];周光迅,庞惠鸿(2014)重点分析我国国家公园的发展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得到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在管理上要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运营方面要建立多种筹款渠道,并建立专项法律法规[16];吴丽云,常梦倩(2020)在总结国外国家公园设立标准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国家文化公园要遵循国家重要性、人民性、不可替代性、可行性四项原则[17];唐小平,蒋亚芳等(2020)提出了遴选国家公园的原则、设立的条件和认定的指标体系;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公园顺利运营的重要支撑[18]。赵悦(2020)重点分析在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相应的补偿问题,指出存在管制较严较广而补偿却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应以体系化的思路完善使用权和补偿措施[19];胡锋,白洋(2020)在明晰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要衔接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提出相应的思路[20];国家公园的建设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刘伟玮,李爽等(2019)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核心利益主体,分析他们的利益诉求,并对他们的利益关系进行梳理协调,提出协调机构的具体路径[21];李正欢,菜依良(2019)对国外国家公园社区管理案例进行分析,得到国家公园和社区之间的冲突与相应的制度安排之间为非线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涉及土地政策、生态保育政策、社区参与政策和可持续生计的资源管理体制[22]。
国家公园重点是对稀缺的自然资源的保护,而国家文化公园不仅仅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于文化资源的保护,二者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异。而对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研究现停留在大框架上,多为学者的大致思路,成文的期刊文献较少,结合实际开展研究几乎没有,故而文章借鉴国际国家公园的经验,并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研究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段)管理体制的相关内容。
依照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的顶层设计,河北省在省级层面上,也构建了同样的管理架构,宣传部部长任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专班设在资源开发处,总揽本地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根据遗产资源所处的市、县,河北形成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段)—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承德段、张家口段、唐山段、秦皇岛段等)—长城国家文化公园(59个县)省市县三级分段管理格局。在建设上,主要以市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核心实施机构,以市行政边界为界的进行分段管理。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河北迁安市创新性地组建了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事业单位——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中心,是国内首个县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实体管理机构。
河北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投入和社会类投资,政府投入主要包括国省文保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从落实情况来看,国省文保专项资金占比最低,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类投资比例相当。但资金缺口非常大,占总投资的80%。
河北省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2020年制定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段)建设保护规划》。2020年启动制定《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有国家文化公园专门内容,对有序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有重要的法律依据。秦皇岛、保定等地先后制定了长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与《文物保护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共同推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构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法律支撑。
河北省虽然是长城资源大省,但是河北段长城的分布较为广泛,情况复杂,建立长城文化公园试点存在土地难以统筹管理、居民建设意愿不强、资金短缺、权责混乱等方面的障碍。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土地制度为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具有使用权。但河北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这些土地的使用者和可开发、可利用性复杂,难以进行统筹管理。
从表1中可以看到,河北段长城重点分布在境内的9市(区)61个县(区),这些县区的耕地和林业用地占比较大。其中,除廊坊市的林业用地面积仅占廊坊市总面积的17.7%之外,剩余的8个市的林业用地面积均占到各省份总面积的50%以上;廊坊、邯郸、唐山、邢台、保定、石家庄6市的耕地面积占较大,其中廊坊市的耕地面积占廊坊市总面积的73.8%,唐山市的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0.98%;邯郸市的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0.54%;邢台市的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26.79%,保定市的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24.78%,石家庄市的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20.06%,其余的市县的耕地面积占比不足20%。总体来看,长城沿线分布的市、县是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密集分布区,其境内的耕地面积和林业用地面积占到总面积的70%以上(张家口市的占比最小,为72.36%)。
表1 河北省长城沿线市土地和人口分布情况Table 1 Land and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of cities along the Great Wall in Hebei Province
这样的土地性质,严重制约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随着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长城沿线的耕地面积早已分散在各个农户手中,林业用地归河北省草原和林业局负责管制,且近年来政府对于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出台一系列保护耕地、林地的政策和法规,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必须要解决土地难以统筹管理的障碍。
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业科研单位进行,在吸纳民间力量,鼓励公众参与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近年来,公众参与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参与的层次、深度都不够,形式也比较单一,一些决策性、核心层面的工作仍缺乏公众的参与。
从表1中可以看出,长城分布的大多数县(区)是农业人口大县(区)。其中,保定市的农业人口分布最为密集,占比93.56%;邢台市、石家庄、廊坊3市的农业人口占比均在85%~90%之间;邯郸市的农业人口占比83.88%;承德的农业人口占比82.42%;张家口的农业人口占比65.34%;秦皇岛的农业人口占比61.09%;唐山市的农业人口占比最少,只有18.45%。这意味着当地居民更希望可以提升经济实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若不能满足经济发展方面的需求,就导致居民主动参与到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能力和意愿均较弱。
贷款抵押质押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大胆探索土地“三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果树等生物资产和经营主体产权、股权、债权质押贷款等形式;借鉴河南省经验推行土地承包经营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借鉴江苏省泰州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整理出的新增耕地指标挂牌上市,其转让收益用于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或转让收益权用于贷款质押。大力推广政策性、商业性等各类农业保险,在拓宽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开展保单质押业务,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途径。
创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其公益性导致基础设施投资等前期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但河北省受到供给侧改革、环保等各方面政策的影响,经济发展较慢。市场主体因其新冠疫情影响,观望徘徊者增多。据统计,河北省长城沿线共有13个贫困县和27个生态功能区,长城沿线的县(区)的生产总值仅占到河北省生产总值的26.28%,长城分布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财政资金紧张,用于创建“以保护为主”且具有公益性的长城文化公园力不从心。
整个河北省长城沿线范围广泛,长城沿线统一管理模式还没有形成。没有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及配套设施等,又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大量跨区域跨部门的调查研究、规划、宣传、立法等整体性工作推进困难,协调难度大。且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不仅仅包括对于长城本体资源,还包括长城沿线的非本体资源,长城本体资源主要包括城墙、敌楼、关隘、敌楼、烽燧等,而长城沿线的非本体资源都有很多种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红色旅游典型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地质公园等。要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需要综合管理这些资源。这些资源隶属于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很容易导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要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必须要联合多个部门,如何合理有序地调节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权利和责任是一件繁琐复杂的工作,同时这也是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重大障碍之一。
河北省在省级层面上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只是设置临时机构: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班。在市、县层面上专门管理机构有一定的探索,张家口成立长城保护管理处,迁安市设置迁安市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中心。但总体来看,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实体性机构设置方面推进不快。缺乏稳定的专业管理队伍。河北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旅厅资源处,专班人员少,同时还要承担原处室职能任务。缺乏稳定专业的队伍,无法保证长城国家公园高质量的运营。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的四大主体功能区,除了管控保护区的保护边界可以确定之外,其他三个功能区边界无法明确,这就导致管理权限、发展规划针对性差。且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除指导性文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如项目审批和落地手续难,与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控制线如何协调发展,都需要政策的指引。同时,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维护、监控、项目建设等标准化不足,长城国家公园保护和传承利用没有标准指导,不能推进国家文化公园迅速推进。
因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所有权、历史背景等各不相同,因此,在建设国家公园中所设计运用的管理体制、保护规划、法律法规等各不相同。
通过对各国的管理实践总结,总体上形成了“中央统一管理型”“地方自治型”和“综合管理型”三种主要的管理体制类型。以美国为主的“中央统一管理型”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从上而下进行垂直管理,其余机构起协助管理的作用[3]。以德国和澳大利亚为主的“地方自治型”管理模式主要是国家公园所在地政府进行管理,中央政府只颁布法规和政策,不得干涉当地政府的决策。以英国、日本为主的“综合管理型”管理模式,中央政府参与国家公园的建设,而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的建设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参与政策和规划等的制定。如表2所示。
表2 各国国家公园管理体系类型和管理机构Table 2 Types and organizations of national park management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建立国家公园的初衷是对于国内独特、稀有资源的保护,因此,国家公园以保护为主,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
通过对于各个国家的国家公园运营体系的分析,发现多数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采取管理权和运营权严格分离的方式来管理运营,国家公园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而国家公园的运营则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外包出去。如美国在经营方面采取公私合营的机制,主要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各公园内有各类特许经营上加盟,NPS对于特许经营者进行严格的把控;并在管理运营中重视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如澳大利亚运营方面采取特许经营,但特许经营权偏向于当地土著居民。英国哈德良长城为多方参与的运营机制。
表3 各国国家公园运营体系Table 3 National Park operation system of various countries
每个国家公园的建立都是建立在完善的保护发展规划之上。通过对于各个国家公园保护规划的梳理,得到大多数国家公园的保护规划都进行分区规划,通过对国家公园所在地进行分区,按照每个分区内资源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的保护规划和开发,例如,日本公立公园的生态规划将国立公园所在地分为特别区域和普通区域,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规划要求;法国将规划地划分成核心区和加盟区两大区等。注重进行公园规划时公众的参与,各个公园在规划过程中听取公众的意见,甚至公众直接参与公园规划的制定。
国家公园向民众传播生态自然等方面的知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教育解说系统的规划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各个公园制定了完善的教育解说系统,面向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形式的解说都囊括在教育解说系统的规划中。
法律是保障国家公园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各个国家在建设国家公园时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些国家甚至先制定法律法规后建设国家公园。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两个国家基本实现了“一园一法”,如1872年的《黄石国家公园法案》,宣告黄石国家公园诞生,也是黄石公园在保护发展中的重要依据。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管理法规,除了规定各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措施的目的、性质和作用外,还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其建立程序、管理程序,以及违反法规的惩罚措施,比较全面、具体[1]。除了每个国家公园自身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公园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国家公园多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经营,美国在这方面制定了《特许经营管理改进法案》,对特许经营进行一系列的规定;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有些法律条例对国家公园内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有明确的规定;法国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对国家公园的开发起到指导和保障作用。
与国家公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包括国家公园的专项法律还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协调好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指导和保障国家公园的正常运营发展。
通过对于世界各国国家公园的创建进行梳理以及美国黄石公园的详细分析,得到创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启示。第一,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创建必须要有统一的管理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清晰。第二,特许经营机制作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园的运营机制,对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运营机制的建立有借鉴作用。第三,编制遗产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划,对公园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第四,构建多方参与机制,线性文化遗产因其线性分布,跨越距离较长,涉及管理单位和利益团体较多,所以构建各方合作机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策略。第五,拓宽资金渠道。国家要加大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人才培训、紧急救援、宣传、咨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动。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第六,在创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案,构建法律体系。
无论是“中央统一管理型”管理模式、“地方自治型”管理模式,还是“综合管理型”管理模式,都是建立在国家公园产权清晰,各部门权责清晰的基础上。但相对于自然类国家公园来说,长城在地理位置上分布更为分散,涉及多个省份、多个部门,协调各个部门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长城文化公园的管理机制的设立相对其他的国家公园来说要更为复杂,考虑的情况更多。根据目前河北省在“地、人、权和资金”都处在劣势的前提下,结合河北省长城文化遗产沿线的复杂性和权属多样性,兼顾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管理单位的激励与约束,按照统筹能力和保护价值进行分类,河北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属于第四种类型,建议借鉴澳大利亚和日本为代表的“中央+地方,政府+市场”的混合式管理。设置四级管理机构:一级为中央,可以考虑建立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和长城文化遗产管委会,并设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局或者国家公园管理办公室,制定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政策、法律和管理框架。二级为省政府直属的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部门或办公室,或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局(或处)直接管理长城文化遗产,行使执行权和管理权;三级为国家文化公园各市级区段管理部门;四级为各个保护点(或景区)的保护站。
国家公园的专项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划对于国家公园的各方面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指导着国家公园的各方面建设。长城分属不同省份管辖,难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必须要编制长城专项保护规划、管理规划、文旅融合规划、交通规划及文化遗产教育和解说系统等专项规划,在规划中要注重根据长城和文物、文化资源的整体布局、禀赋差异以及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情况进行分区,按照不同的分区设计不同的规划方案。同时要注重公众的参与,广泛的听取公众对于长城文化国家建设的意见。
长期以来,资金不足制约了长城沿线文化保护与利用,严重影响了沿线发展。在发展中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将国家公园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红线制度,逐步加大国家财政对其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投入,同时为缓解国家公园建设资金不足的现实,借鉴德国等国家的社会捐款和经营性收入,逐步让公园回归公益性,实现公园建设逐步走向不以盈利为目的、门票低价或免费、旅游景点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所以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资金来源由中央、省政府投资、社会捐款和经营性收入等相结合。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管理经费,建议由国家补贴,并列入财政预算。社会捐款、经营性收入等作为重要补充。
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能有效地避免管理体制混乱、政企不分及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弊端,对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开发与保护的协同具有重要意义。在发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下,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经营权出让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保护、管理、开发和运营的积极性,提升公园发展效益。并按照统筹能力和保护价值两个要素对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沿线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可以采用事业型、社区参与和特许经营等不同的运营机制。
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了《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相继出台《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和《河北长城保护办法》等文件,但都是纲领性文件。目前,我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在发展中可充分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国家公园立法经验,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首先,从国家层面,制定《国家文化公园基本法》作为基本法。其次,河北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制定《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法》以及相关法律,国家文化公园法实行一园一法。最后,通过以上法律授权其他各个部门,制定细化以上两项法律的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指导具体工作,统筹利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等部门资源,发挥宏观政策综合效应,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深入挖掘河北长城的文化内涵,加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宣传,深入解读中国特色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理念,大力宣传河北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利用各类长城组织,营造关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和《长城保护规划》制定《河北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标准化。建立评估和监督制度,制定《河北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评估办法》和《河北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文化公园建设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