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25日起行

2021-08-03 09:51汪林
计算机与网络 2021年9期
关键词:经社办法电子商务

汪林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在数据信息安全方面对直播平台做出严格监管要求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对于平台来说,《办法》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也认为,《办法》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并且明确禁止平台不得篡改交易数据,还在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页面跳转、商业广告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年龄和直播内容方面對直播运营者和营销人员作出规范

严哲瑀表示,对于直播活动的直播发布者,进一步区分为了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明确了此类人员为平台内经营者,16岁以下的直播人员参与直播需要监护人同意、对重点直播间进行分级监管等内容。

方熠智表示,《办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义务方面做出了明确,尤其是在涉及商业广告方面,对其要求应当履行广告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消费者权益、肖像权和行为内容方面对直播营销人员作出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对行业作出指导

方熠智认为,《办法》要求了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指导,鼓励完善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和法律宣传,并且指出对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办法》督促直播行业良性发展

总体来说,《办法》的实行对于行业是有良性作用,特别是对于平台来说义务更重,在直播带来利润和流量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更重的平台治理责任,严哲瑀说道。

方熠智表示:“虽然法律普遍具有滞后性,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市场秩序,并且促进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在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办法》的颁布实施很好地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完整地体现出来。直播行业迎来新的规范落地文件,这对整个行业有序发展、市场规范化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网经社将直播电商定义为商家/品牌等借助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直播板块来触达用户,让用户了解产品各项功能及促销信息,从而实现购买的交易行为。直播电商产业链包括直播平台、供应商、主播、MCN机构和电商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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