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富民增收总量与结构分析

2021-08-02 13:25骆祖春丁敬雯陈涵
唯实 2021年6期
关键词:净收入居民收入富民

骆祖春 丁敬雯 陈涵

进入21世纪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富民增收作为第一执政要务。2011年,江苏实施民生幸福工程,提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2011—2017)。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两聚一高”奋斗目标,计划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十二五”以来江苏富民增收政策实施效果如何,未来江苏富民增收的优化空间在何处,有待于研究给出回答。基于“十二五”以来江苏富民增收的格局演变轨迹,本文分别从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两个层面,运用协调度分析、基尼系数、结构性分析等方法,实证评析2011—2019/2020年江苏富民增收政策实施效果与发展趋势,立体透视江苏居民收入的结构性特征,探寻未来江苏富民增收可能的具体优化空间所在。

“十二五”以来江苏富民增收政策环境演变情况及居民收入的总量分析

“十二五”以来江苏富民增收政策环境持续向好,先后出台居民收入增长7年倍增计划与居民收入翻番目标的相关政策。同期,江苏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居全国的第四位、第五位;江苏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程度持续向好。

“十二五”以来江苏富民增收政策环境演变。2011年与2016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關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简称“富民33条”),聚焦构建了就业、创业、投资、资产增值、转移支付(社保和帮扶)五项城乡居民增收渠道。

1.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与居民收入倍增计划

2011年8月,江苏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文件形式出台的推进民生建设的文件。民生幸福工程是江苏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推进“两个率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生幸福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构建“六大体系”①。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出农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尤其要把农民收入增加作为居民收入倍增的重中之重;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普遍较快增加,计划到2017年全省居民收入剔除价格因素实现倍增。

2.“两聚一高”目标与实施富民33条等政策

2016年,中共江苏省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两聚一高”目标,计划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企业利润、财政收入“三个口袋”更加充实。2016年底,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富民33条,设定的主要目标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同步,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部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基本形成。

2020年江苏居民收入水平及在全国的排名情况。2020年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390元(同比增长4.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102元(同比增长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98元(同比增长6.7%)。

从全国居民收入排名看,2020年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排名第5位,上海(72232元)、北京(69434元)、浙江(52397元)、天津(43854元)分居前4位,而广东(41029元)排在第6位,山东(32886元)排在第9位。与2013年相比,江苏与上述其他省市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位次基本上没有变化。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来看,2020年江苏排第4位,前3位是上海(76437元)、北京市(暂缺,上年为73848.5元)、浙江(62699元),而广东(50257元)、山东(43726元)分别排第5和第8位。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来看,2020年江苏居第5位,前4位是上海(34911元)、浙江(31930元)、北京(暂缺,上年为28928.4元)、天津(25691元),而广东(20143元)、山东(18753元)分别居第7和第8位。

2011—2020年江苏居民收入整体水平变化分析。2013—2020年,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4776元增长到43390元,名义增长75.13%,扣除物价因素,2014—2019年实际增长率分别为9.7%、8.7%、8.6%、9.2%、8.8%、8.7%。2011—202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加快,其各年份实际增长率均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不同年份的具体值详见表1。

数据来源: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2012-2020)及《202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2013年后统计口径与2013年前不同。2013年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文后面表格均是如此。

1.居民收入7年倍增计划未能如期实现

受宏观环境、国内转型升级等因素影响,江苏居民收入7年倍增计划整体未能如期实现。以2010年为基数,实现7年倍增,要求每年收入平均增速要达到10.4%。从2011—2017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进程来看,至2017年,城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水平分别是2010年水平的1.77倍、1.89倍,均未实现翻番目标。

2.江苏居民收入翻番目标(2011—2020)提前完成

实现居民(实际)收入翻番,是江苏2020年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一个标志性指标。从2011—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收入实际增长水平来看,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已经是2010年值的2.08倍,提前一年完成收入翻番的目标;农村居民收入翻番进程更是提前于2018年完成。

3.江苏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程度继续向好

(1)基于同步系数的协调化分析

本文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同步系数法来衡量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性,其公式为:同步系数=居民收入增长率/经济增长率。同步系数的数值有三种可能性:大于l、小于1或等于1。数值越大,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性越好,反之,数值越小则实际效果越差。

2014—2019年,经CPI价格指数及GDP平减指数处理,江苏居民真实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高于真实GDP增长率,实现了GDP增长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同步协调,且居民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的态势在扩大,如2015—2019年4年间,同步系数从1.02持续上升至1.42,其结果导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上升。

2011—2019年,城镇居民收入实际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同步系数分布如下:小于1的有4个年份,主要分布在2015年前,其中2013年为0.74,为各年份中最小,2015—2019年,同步系数持续上升,分别从0.96上升至1.22。由此可见,2015年以来,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明显快于GDP增长。从农村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同步系数看,2011—2019年,只有2013年小于1,其他同步系数在1之上有所波动,从2015年开始,持续上升,由此可见,江苏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速大部分时间明显快于GDP增长,实现了与经济增长同步协调。不同年份的具体数值情况见表2。

(2)基于耦合协调度的分析

耦合是指系统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相互依赖于对方的一种量度。GDP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是系统中两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状态。利用耦合协调度模型从系统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能够较好反映二者之间相互关系,所处阶段及特点。借鉴廖重斌等(1993)的相关研究建立两者间的耦合协调模型具体公式如下:

C为江苏GDP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两个子系统耦合度,T为两者的协调指数,D为两者之间的协调度;本文认为,GDP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同等重要,所以α、β取值均为0.5。根据耦合度的定义和划分标准,耦合协调度划分为4个阶段:D∈[0,0.3]为低度协调耦合;D∈(0.3,0.5]为中度协调的耦合;D∈(0.5,0.8]为高度协调耦合;D∈(0.8,1]为极度协调耦合。

由计算得出:2014—2019年,江苏GDP与居民收入的增长耦合度处于中度协调耦合的类型,但两者的协调度不断上升,从0.303上升到0.356,不同年份的具体数值见表3。

数据来源: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2012—2020),作者计算出当年累计增长率=上年累计增长率×(1+当年增长率),再用累计增长率计算出耦合协调度。

2011—2019/2020年江苏居民收入的结构性分析

居民收入的结构性分析能够多视角解析江苏居民收入增长的结构性特征,发现结构性的优势与“短板”,为决策者优化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地区结构分析。从三大区域来看,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高度正相关的特征,居民收入在地区结构上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苏南经济发达,2011年城镇居民收入是苏北的1.72倍,苏中城镇居民收入是苏北的1.31倍,到2019年,这一比重随着经济的增长基本保持了同步,苏南、苏中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苏北的1.74、1.32倍。三大区域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要小于城镇居民,2011年,苏南、苏中农村居民收入分别是苏北的1.65、1.23倍,到2019年这一指标分别为1.61、1.21倍。

城乡结构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78年1.86∶1扩大至2013年的2.393∶1,再到2020年的2.19∶1,整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再小幅下降的特征。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38∶1,收入差距是全国较小的省份之一。2020年江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为2.19∶1。农村居民的收入取得快速增长也是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的因素,自2010年之后开始反超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缩小了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基尼系数是反映一个社会居民收入差距程度的权威指标。碍于江苏官方近年来没有连续公布基尼系数测算情况,本文基于近年来江苏五等分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运用白砂堤津耶(1998)方法计算2013—2019年的基尼系数。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法由于对数据可得性与质量要求较低,得出的結果可能与翔实数据基础之上得出的结果有较大的出入,但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尼系数基本的变化趋势。基尼系数定义如下:

其中: Xi为累计家庭比率,Yi为累计收入比率,X0、Y0均为0。核算的结果显示:2013—2016年,江苏全体居民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均呈逐步下降态势,说明江苏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地缩小;但2017年开始,三项基尼系数又呈现较快地上升趋势,2018年的值均超过了2013年的水平,2019年开始出现城镇、乡村内部差距又缩小,但全社会基尼系数陡然超过了0.4,这和年份的数据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乡间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具体年份的数据情况详见表4。

行业与所有制结构分析。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最高前五位行业依次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建筑业,金融业。同年最低收入后五位的行业依次是: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2019年以上两个前、后五位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靠前五行业依次是:金融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同期,在后五位的行业依次分别是: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差异明显。2019年以上两个前、后五位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是一种正常现象。2011—2019年行业间工资差异比较明显,既有企业所有制的影响,也有行业特点的影响,还有行业体制和政策的影响。一是私营与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收入差距明显、总体收入格局维持不变。江苏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收入水平总体上只有非私营单位的60%左右,2011、2019分别为60.46%、60.42%,由此可见国家的收入调控政策几乎没有所有制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二是垄断行业凭借对资源、市场的完全或局部占有获取超额收入,而不是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一点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尤其明显。三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产生的附加值高从而带来高收益,该点在城镇私营单位尤其明显。四是缺乏技术含量的传统服务业,由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较慢,导致行业工资增长空间较小,这一点在城镇私营与非私营单位均很明显。

机关、事业与非私营企业。机关、事业、非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收入差距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大。表6反映了2001—2019年江苏省机关、事业和非私营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收入情况,从中可以总结以下两点规律:(1)三种类型单位中,机关工资最高,事业次之,企业最低,且三者间的差距有扩大趋势。2015年之前三种类型的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差距并不大,但自2016年始三类单位差距越拉越大。2015年事业单位和机关年平均工资比企业多2749元,2016年多8543元,2017年和2018年均多于3万元,2019年多于4万元。(2)不同类型的收入分配机制决定了收入差距的实际水平。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是市场机制决定的,和企业的利润效益紧密挂钩,谁对企业贡献大谁的收入就高;(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因此企业普通职工的收入被少数管理者的高薪平均,他们中的大多数远远低于平均数。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按绩效衡量,很多事业单位带有公益性质,管理层和高级技术人员的收入和普通职工的收入间的差距要小于企业,因此其平均收入的代表性较企业要高。机关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是按照职务高低的制度性财政安排,其收入来源于财政安排,因此机关干部不同职务间的收入差距远远小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大部分的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应该在平均收入上下,离差不大,其平均收入的代表性最强。

不同群体的收入分析。2014—2019年,全体居民层面由低到高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名义可支配收入累计增长分别为63.53%、60.52%、57.64%、50.9%、65.86%。由此可见,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累计增幅明显高于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尤其中等收入群体的主体(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收入累计增幅最低,该群体增长不足的问题值得关注。

从由低到高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社会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来看,2014年全社会该指标分别为27.81%、55.19%、84.16%、126.11%、237.47%,到2019年的28.28%、54.83%、82.25%、120.25%、238.64%。其中,城鎮常住居民2014、2019年该指标值分别为:45.69%、81.66%、114.64%、156.34%、274.22%;43.16%、77.29%、107.71%、147.27%、277.9%;农村常住居民以上两值分别为:19%、34.74%、49.2%、67.24%、120.11%;18.91%、35.48%、48.88%、66.85%、113.86%。以上全社会、城镇、农村三组两个年份的数据指标显示,五等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社会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总体上是下降的,下降幅度大小不一,只有城镇中低收入户与农村低收入户占比是上升的,这可以视为低收入群体(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收入状况有所改善,全社会、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没有明显变化,佐证了表4的结论。

四种收入来源分析。从收入来源看,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成为增长短板。一是工资性收入牢牢占据江苏居民收入第一收入来源地位,决定了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增幅。2020年,江苏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与2013年相比累计增长71.79%,7年间人均工资性收入(名义值)年均几何增长率为7.5%。同期,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名义值)的以上三值分别43390元、75.13%、7.6%。由此可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增幅决定了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增幅,抓居民增收必须抓住工资性收入这一“龙头”。工资性收入占比由2013年的57.93%略有下降到2020年的56.8%,下降的主因是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减少,2013—2019年年均几何增长率为-8.7%。

二是居民经营净收入增长最慢,是居民增收的短板。2020年,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与2013年相比累计增长42.79%,增速在居民收入的四项构成中最低。经营净收入占比由2013年的16.12%下降到2020年的13.1%。背后的原因是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增幅拉了后腿,2013—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名义值)年均几何增长率只有6.3%,而农村居民则是9.39%,这就反映出城镇居民通过民营经济、个体经济获取收入不多,也反映出江苏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创业经济的效益不高的现实。

三是财产净收入增长最快,但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是“超级”明显短板。2020年,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4737元,与2013年相比累计增长121.98%,增速在四项收入构成中最快。但财产性净收入占比由2013年的8.61%提高到2020年的10.9%,总收入占比提升较为明显。2013—2019年,城镇居民财产性净收入(名义值)年均几何增长率为11.9%,农村居民此值是-20.05%。农村居民这一收入明显短板情况,从一个层面反映出当前农村居民财产增值的渠道及能力依然有限,这既与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有关,也与农村资源在市场经济及资本市场处于弱势有关。

四是转移净收入占总收入占比有提高,农村居民部分是明显的短板。2020年,居民人均转移性净收入8294元,与2013年相比累计增长93.11%,高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的增长幅度。转移净收入占比由2013年的17.33%上升到2020年的19.1%。当前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净收入的大头来自退休工资,我省已经实现退休人员工资连续“十连涨”,成为支撑江苏居民转移净收入绝对主力,而农村地区居民没有或很少有这部分收入支撑。2013—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名义值)年均几何增长率为8.41%,而农村居民则是-3.72%。不同口径下不同收入来源的年度具体数值情况见表6。

结语及建议

“十二五”以来江苏富民增收政策环境持续向好。同期,江苏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稳居全国的第四位、第五位。实证结果表明,江苏居民收入7年倍增计划未能如期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目标(2011—2020)已经提前1—2年完成,江苏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程度持续向好。

2011—2019/2020年江苏居民收入的结构性实证分析发现:从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来看,三地城镇居民收入之间差距呈现略微扩大态势,三地农村居民收入之间差距呈现略微缩小态势;从城乡差距来看,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11年2.438∶1缩小到2020年的2.19∶1,整体呈现持续下降的特征,农村居民收入取得较快增长是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的因素。2013—2016年,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总体呈逐步下降态势,但2017年、2018年开始进入上升通道,且三项基尼系数均处于小于0.4的相对合理状态,2019年基尼系数超过0.4可能源于城乡间收入差距在拉大;从行业与所有制结构来看,2011—2019年私营与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收入差距明显、总体收入格局维持在前者是后者的60%左右,由此可见收入调控政策几乎没有所有制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行业间工资差异比较明显,高科技行业、垄断型行业收入高,劳动密集型行业、竞争性行业收入低;从机关、事业与非私营企业来看,自2016年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收入差距明显拉大;从不同群体来看,2011—2019年,低收入群体(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收入状况有所改善,全社会、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没有明显变化;从四种收入来源来看,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徘徊微降,农村居民非农就业收入下降明显。居民创业、投资成效不显著,城乡居民经营净收入增长成为收入四大来源中的“最”短板。农村居民资产增值渠道较少,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是“超级”短板。城乡居民转移净收入占总收入占比略有提升,农村居民部分是明显的短板。

未来稳步提升江苏居民富民增收的空间可能在于:农村居民收入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但主要收入仍然来自城镇的非农收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进程,扩大高科技行业就业与正规就业人口规模,通过提高就业质量增加就业者收入;通过完善我国现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的社会总收入占比,保障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改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居民创业、投资成效,克服城乡居民经营净收入增长这一“最”短板;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居民资产增值渠道,补上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这一“超级”短板;加大转移支付富民力度,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延伸覆盖农村,实现政府对城乡居民转移支付的平等待遇。

〔本文系202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构建城乡居民增收长效机制研究”(20ZLA010)阶段性成果〕

(駱祖春:江苏省金融研究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丁敬雯、陈涵: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张蔚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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