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經濟多元發展需要引進人才,因此澳門需要放寬居留權嗎?如果放寬有何利弊?請具體談談。
力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笑雲大律師:我認為不是放寬的問題,而是要清晰有關標準。對於行政當局或司法機關在近年來對法律的解讀如認為不符合社會發展所需時,立法者便需要使有關的標準更具體化,使行政當局或司法機關在執行法律時,可因應社會現實的發展進行解釋。有意申請到澳門的人才在理解有關前提要件後可自行考慮是否來澳發展。
澳門的居留權主要涉及家庭團聚、重大投資移民、人才居留這三種,我們需要清晰釐定標準:如投資的標準或產業是什麼,是否符合澳門的政策;澳門社會發展所需人才的標準需要分類訂出來,例如何為澳門所需的金融人才,需要更具體給予行政當局方向,以便對有關內容作出最合適的解釋。而且這個標準需要公開化、透明化,讓大家知道。我們現在這個制度是有完善的空間,但主要需要把標準清晰釐定。現在審批評核的標準仍不夠透明,需要更具體公開出來,甚至在分數計算上可以有更具體的規則,審批時長或是否就特殊人才的審批訂定更短的審批時長。總體而言,有關準則需要細化和標準化,所以需要改善,要能夠令到大家,尤其是人才有個清晰的理解。
澳門立法會鄭安庭議員:澳門在未來引進人才的問題上,應該處理得更加嚴謹,不應隨意放寬居留權。但是本人希望政府妥善處理好現時積壓的技術移民個案。貿促局2018年的弊案,積壓了不少已取得非永久澳門身份證的技術移民的居留續期申請。其中不少技術移民長期為澳門的建設及發展做出了貢獻,每年給政府納稅亦有供社保,且在澳門工作,僅在放工之後回珠海等地留宿。他們之中不少人由取得非永久居民身份證至今已許多年,從事的職業包括飛機工程師、會計師、金融分析師、大學教授等,確實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推動了澳門社會的發展,為澳門培養了不少本地人才,並已扎根澳門,陪伴澳門社會的成長。目前在立法會討論的出入境法律制度,針對技術移民如何滿足“通常居住”,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也就是說,非永久居民的身份證要獲得續期的話,他們仍需要以澳門為工作中心,只不過可以不在澳門留宿而已。
事實上,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已經就“通常居住”給出了定義。根據該法第四條,“本法律規定的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但是“如有任何人暫時不在澳門,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澳門”。為此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不在澳門的原因、期間及次數;(二)是否在澳門有慣常住所;(三)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四)其主要家庭成員﹐尤其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澳門社會綜合研究學會葛萬金會長:經濟多元發展是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期盼, 但經濟多元要朝哪方面去發展, 目標要明確, 才能有針對性吸引人才來澳, 推動本地區之發展。故此特區政府應首先訂定未來中長期澳門產業發展的方向, 訂定具吸引力及前瞻性之人才來澳優惠政策, 補充在此方面的不足, 再在高等教育機構的協助下, 設立專科課程來培育所需人才, 雙向並行, 互補不足。在放寬居留權方面, 本人則認為要細心思考及分析才作出決定較為合理, 因為當中涉及183天在澳居住期限是執行以久, 在家庭團聚、投資移民及專才移民政策上都同樣執行, 如因吸納人才而放寬居留權之限制, 那麼其他方面亦是否都作出修改?
我個人認為, 人才是全球競爭的大方向, 但何謂人才? 人才如何評定? 都需有清楚的指標來作決定, 在需求哪方面的人才仍未有大方向大目標的時候, 就將居留權放寬, 是不符實際的做法, 只會引申更多的違法行為或灰色地帶的出現, 值得三思。本人建議在家團移民及投資移民方面保留現時的條款, 即每年須在澳居住183天, 為期七年, 才可將澳門居民身份轉為“永久”;而在專才或高端人才政策上, 居留權所訂之每年須在澳居住183天的限制不改, 但可將居留年期改為3年, 以提升吸納人才之競爭力。
澳門職業培訓暨終身學習協會肖代柏顧問:從目前澳門居留權申請及居留續期申請或轉永久居民申請情況看,主要是2019年前後的居留權審批標準不一致,還不是是否需要放寬居留權的問題,應該是合理對現有法規進行修訂,解決當下居留申請及續期或轉永久的遺留問題。政府在2021年5月25日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視爲在澳門“通常居住”。此建議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明確眾多臨時居民續期或轉永久申請中對居留方面的要求,方便經濟財政司和貿易投資促進局等相關部門在實際執行本澳人才引進政策時有法可依,能夠制訂出具體的操作指引,盡快解決近年來已積壓的數百宗申請案例。
該建議並非未放寬移民政策,因為在2019年初之前,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要持有澳門身份證就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並不查詢利害關係人實際在哪居住。因“張祖榮一案”所帶來的內外部壓力,在沒有明確操作指引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已悄然改變做法,在受理申請續期和轉永久手續時突然提出要求在澳門每年留宿居住183天才能辦理身份續期等法律手續,這並沒有法律依據。那些每年在澳門留宿居住時間未達183天的申請群體人數眾多,在這之前有關部門前線工作人員從未有向申請者明確說明有留宿的要求,造成政府對居留方面的要求前後不一致,引發了申請者群體恐慌和困惑,疊加疫情影響,申請者進退兩難、處境艱難,也引發了社會對政府在人才引進工作的巨大質疑。
澳門是否需要放寬居留權申請,需要根據澳門未來的經濟發展所需來判斷,只要是澳門發展所需的人才且切實地為澳門的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人才,澳門政府都應該引進。一個地區的人力資源保護政策肯定是不長久的,也是不利於自身人才資源的發展發展的,政府的溫暖繈褓是無法培養出具有競爭力的人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