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对比2012年的版本,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全文的体例上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章节,不难看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随之更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整合细化政府职责,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政府保护”一章中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7条内容都是新增加的,其中5条规定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和具体承担方式,其中就包括因突发事件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平时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政府应进行临时监护;以及监护人找不到或丧失监护能力时,民政部门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从而真正做到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撑好法律保护伞,给他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如何支付管理人报酬?
根据《关于審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差额定率累进计算,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即“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时,若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但是一方面,只有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经管理人调查、审计,才能确认债务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此时管理人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甚至垫付了公告、委托费用。若无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管理人无法获得与其劳动相符的报酬,甚至连垫付的费用也无法收回。这无疑会打击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管理人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另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功能并不限于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其还具有及时切断债务链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检查破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职等功能,因此,也有维持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确认方式,目前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普遍采用设立保障资金的形式来支付“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资金来源可能是财政资金拨款,或者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可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蒋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