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 牛志宏 张雅雯 李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嫩江流域;少数民族;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1 — 0106 — 03
嫩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在长久的历史中继承下来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有其风度独特的内涵和底蕴,在研究少是民族历史发展的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对文化的传承也有很大的价值。以达斡尔族为例,这个人数极少的少数民族世代生活在能将流域附近,其“小民族”创造了“大成就”,地域传统和精神文化极为丰富。这个仅有十三万人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竟不输于苗族、傣族。“达斡尔族乌钦”和“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更是其中代表。
“自从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以来,嫩江流域各地方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现有联合国项目两个(2011年“赫哲族伊玛堪说唱”“望奎皮影戏”分别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我市加大抢救保护力度,使赫哲族伊玛堪濒临灭绝的语言转危为安。全省有国家级名录三十四项,省级名录三百零三项,市级名录五百零五项,县级名录七百六十八项。国家级传承人十五人(其中有四人去世),省级传承人三百三十七名(其中十七人已去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法律能调整人们行为规范,通过将整个社会的人们纳入法律所规定的空间运行。从而促进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而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立法者创制的规范体系,是人们为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创设,立法者必须依照目标来设立人们行为制度和规范。立法者最先确定一价值目的然后再编制一整套有利于此目的实现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法律体系的和法律具体适用是受立法者价值观念决定。显而易见:目的统摄体系是立法的一般规则,构建法律体系急需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現实问题,第一,要对立法价值目的进行特别研究设计,作为整合规范的导向。立法价值、规范目标的媒介因素促进立法指导思想发展立法指导思想是促使立法价值、规范目标的媒介,所以当明确价值目标之后,与此同时,立法指导思想也随之而然进行相关变化。
笔者认为,嫩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完善需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从古至今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正义和公平。发展到后来,也开始追求效率和秩序。想要实现这四个目标,首先须要做到利益平衡。但是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无限的利益主体需求,就决定了这两者始终不可能存在平衡状态。所以当法律调整冲突的利益的时侯,会最大程度上满足各冲突主体的利益需求。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而言,笔者认为,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需要解决日渐落后的传统技艺导致的食不果腹与日益发展的经济相符的人们的价值观的冲突。法律并不是要毁掉所有利益,而是在保护我国传承的同时,最大化分配现有利益,但对于固定的内容来说,法律优势也需要将法律法规固定在法律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所有人实施。
就本文而言,我国强制实施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法律并不会要求,人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去损害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我们就是需要不断探索,来达到利益平衡。
(二)地方相关立法的意义
1.地方条例的意义
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除了符合世界范围内文化的继承方式,也是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提高民族凝聚力的手段。其中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支持和依据。近年来,在我国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文化建设一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许多珍贵的传承已经损耗或消亡。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保护中出现一些不可逆转的严重问题。随着经济迅猛发展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严重威胁我国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所以我国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手段,结合自身的需求,颁布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
2.国家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意义
《非遗》为我国借鉴其他国家宝华后,自主定立、颁布、实施的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有力的铺垫与防护。民间传统文化薄弱,文化血脉的流失,文化的基础必将逐渐萎缩和空虚,文化强国的目标很难实现。我国制定了《非遗》,就是为了减少传统文化流失消亡,弥补之前犯下的错误,努力保护各民族的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让我国全活人民拥有文化幸福感,进而发展特色文化路线。
“《非遗》为民族复兴提供强劲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经过千百年不断创造的传统精神文明,承载着仁义、忠孝、善良、勤劳、勇敢的品质,承载着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这种民族之魂,融化在中华儿女的血脉中,生生不息,使中华民族在苦难中挺立前行,在风雨中不断壮大。我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利用好、发展好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护和建设好全国各民族共同拥有的精神家园,用民族精神凝聚人心,激发全民族创造活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打造深厚基础。”
(三)地方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条例的意义
《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于2016年8月19日由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审议通过,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人代会出台《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推动嫩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嫩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嫩江流域地理位置就其他少数民族聚集地而言相当独特,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多是同一少数民族聚集,虽然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较强,也较为完整原始,但民间文化资源相对贫乏。
嫩江流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当地特色,数个少数民族比邻而居个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种类繁多,不易丢失,具有较强的当地特色。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嫩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面临着各种新的问题和状况。主要表现为:
(1)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传承性,不易创新,收入低且对于技术要求极高。其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世代相传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因为后继无人而逐渐失传。少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经济逐渐脱离,或因有了代替品受众急剧减少,或因不符合当代人们需求而导致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国家的支持和法律有效的保护。
(2)在进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由于沟通不畅、政策不明等原因,工作上面临诸多困难及挑战,此方面法制建设及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不够普及。区域分布的独一无二性、民族文化多样性、文化与经济的相交融以及民族文化传承程度,使得其本民族特有的民俗等遭到了严峻考验。
(3)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基础正在消失。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发源地,并以发源地的自然环境条件为依托,在一定的环境中创造发展着自己的民族文化。以嫩江流域为例,三江平原辽阔的森林和广袤的水域为赫哲族提供了富饶的动植物资源。良好的自然环境让赫哲族形成了“夏捕鱼,冬捕貂”的渔猎的生活方式,并创造出富有“渔猎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在现代商业社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已经开拓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甚至对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断章取义随意修改,损害了文化遗产价值,肆意添加其商业价值使人很难在享受原汁原味的文化遗产。同时,逐渐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错位开发和超載开发日益严重化,使一些少数民族失去了对经济资本规模和类型的控制,影响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初心。
(5)政府管理层面,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宣传工作的程度仍然不够,在少数民族聚集区,这种相对原始的文化传承地中,一大部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参与保护工作积极性程度不高,甚至一些传承人并不清楚自己拥有的技艺是对国家很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嫩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就当前形势而言,嫩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提上日程。经过调查与研究,笔者进行了思考,提出如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方法,有些方式方法可能过于片面,仅能参考。
首先,我国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受众群体并不广泛的少数民族聚集地中,积极制定相关标准,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在此基础上,若技艺在当代社会并不足以满足温饱需求,则应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佐以一定的经济手段,积极号召人们学习传统技艺。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制建设,使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光被政府层面认知,更得到人民的响应,这是真正意义上对非物质类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应只写于法条法规中,更重要的是,各地政府应该积极你配合工作,将这些法律法规解释得浅显易懂,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
然后,加强保护。第一,是制定保护规划。文化部门应制定保护规划,形成文件并昭告下辖各地,对代表性项目予以支持和保护。第二、是明确实行分类保护。非物质类文化遗产根据分类既有多种,保护的方法也应该明确分类。第三、要规定保护单位的职责、义务,明确责任。保护部门应互粉责任范畴,履行制定并实施项目分步骤保护计划,搜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项目的展览、表演和宣传活动以及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保护责任。第四,监督经商者以保证其对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合理开发。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作为新颖的、具有少数民族代表性的创诚,在发展特色旅游上有天然的优势,文化部门应鼓励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代表性项目资源,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但是,必须对其进行监管,保证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在继承发展时,具有独立完整性。
总之,少数民族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既是嫩江民族的传承依据,也是黑龙江地区保护的依据,更是我国文化发展重要的部分,更是全世界人民共有的精神财富,哪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都是全人类共同的损失。笔者认为,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是文化同样重要,保护了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了少数民族传承的完整性。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民族团结,更可以说是推动我国各民族文化相融合的契机。但同时,一定的经济手段同样必不可少,通过寻找商机(如发展少数民族聚集地生态旅游业),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经济手段推广开来,既可以增加少数民族聚集地经济活力,也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参 考 文 献〕
〔1〕杨军.“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路径新探〔J〕.贵州民族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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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玉烨,戈光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
〔4〕叶秋华,孔德超.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8,(05).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