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侵权及其行政监管问题探究

2021-07-28 23:02王涵王子君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6期
关键词:侵权

王涵 王子君

【摘 要】目前,我国针对企业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而且学术界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观点也有很大的出入。文章通过探讨企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监管问题,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帮助抵制并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其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提升行政监管能力可以采取加强对商标的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的自律行为、开展多元化的行政监管行动等措施。

【关键词】企业商标;侵权;行政监管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06-0237-03

0 引言

一直以来,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二者并行起来维护中国的商标安全,在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方面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瞬息万变,先进的互联网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原本的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商标安全方面的保护,使商标出现了一些难以监管到位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具体研究,探讨商标侵权的主要因素,并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发,为商标保护工作提供新方案。

1 《商标法》内商标侵权问题的提出

我国《商标法》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修订,根据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近期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和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如果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本人的许可或者取得了许可证明,但同一种类的商品或者使用途径类似的商品,使用了已注册过或相似的商标,导致出现混淆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混淆的行为也可以确定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之一,使《商标法》能够从多个方面保护商标的安全,这既符合《商标法》本身的立法出发点,也符合市场中商标侵权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商标法》的一次极大的进步[1]。

2 《商标法》在司法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

2.1 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漏洞

我国对商标在安全使用方面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从主要的法规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看,如果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同种或者类似的商标,不管是否造成了名誉损失,只要是使得原本的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可以根据《商标法》的主要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在使用了类似的商标之后,没有出现误导公众的现象,也没有出现导致公众混淆的状态,那么现存的法律条款则无法对此进行处理,这就陷入一种法外的尴尬境地。

2.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管保护的缺失

我国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都是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主要的处理程序步骤方面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工商行政部门并没有做到实际的行为监管,也缺乏落实到位的监管制度,而且不能够从遏制商标侵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监管。

3 加强商标侵权的行政监管的主要措施

当下,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人们意识不够强等多种条件的制约,因此商标侵权事件屡禁不止。为减少商标侵权事件,维护商标的合理合法使用,提出以下措施,以加强监管,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3.1 提升行政监管的科学性

3.1.1 推行商标保护的行政监管电子化进程

当前,在进行日常的商标行政监管工作的过程中,已经摒弃了传统的纸质办公方式,商标注册和监管的工作管理都已经纳入电子管理方面,这使得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快捷,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产生的负面影响。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商标监管信息库,可以从最初的商标申请注册到后期的许可使用等整个过程中,将多个内容集合在一个管理模块中,包括一些报表及查询工作或在网络上进行搜寻等相关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行政监管网络,就可以對国内出现的所有商标的动态过程进行详细的掌控,可以有效地帮助解决一些地区的基层的商标管理困难、监管困难、查询困难等。

3.1.2 在监管机关内部建立起商标监管档案

在基层商标行政监管机关建立起商标监管档案,就可以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所收集的一些商标中使用许可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在创建商标所递交的材料和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保护的请求资料中,产生侵权行为的处罚判决书,甚至还有责令侵权行为即刻改正的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明信息,都可以通过档案的形式进行保存。更重要的文件信息则可以通过计算机建立电子档案上传到行政信息网络上进行长期的保存,可以为全国的商标监管网络信息做进一步的补充,可供全国各地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并且,可以帮助基层的工商管理部门实现商标档案的制度化管理,帮助监管人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监管内容有着更加系统的了解,从而帮助日常的商标监管工作高效率地完成。在一些基本的档案建立之后,可以非常快速地查询到商标的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可以根据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开展工作,使得行政监管服务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从而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2]。

3.1.3 建立商标备案制度和商标印刷报备制度

一些重要的品牌在进驻某些商场的时候,一定要对进场的商标进行备案处理,同时印刷部门在印刷相关企业商标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商标印刷报备制度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处理,有效地帮助商标监管的主要关口实施推进。商场通过在对进场的商标进行备案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加强企业对其所有商标专用保护的相关意识,可以有效地阻止产生侵权行为的商标进入到同一个商场中,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印刷厂推行印刷备案制度时,可以在最初的印刷环节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针对一些重要的品牌的商标印刷,其基本情况还需要在计算机中进行录入(录入信息包括商标所有权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并且可以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网络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1.4 提高商标行政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能力水平

商标行政监管队伍要有一个集体化的过程,并且需要不断地提升队伍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同时需要帮助企业提高自身创建和管理资深商标的相关能力,这才是有效解决目前商标行政监管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商标行政监管需要对专业的行政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在社会各个科学机关内部或者各大高校及政府的相关研究部门等,建立起专门的研究商标法律及商标侵权行为监管的主要部门,在部门内部培养起一批专业的商标行政监管人才,为商标人才建立一个固定的交流研究基地,从而推动全国各地商标文化的沟通交流,实现信息的互通。同时,商标行政监管人才在工作中需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促进相关商标法律法规的顺利推行和实施。

3.2 加强行政监管、市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管理

3.2.1 加强商标维权的主要策略

商标侵权维护的主要策略,一是可以通过建立全面而系统的打假商标情报信息的网络化平台,同时由商标侵权行政监管部门带头,与社会上有很大声望的相关组织及商标所有权的企业共同组成,实现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个可以实现畅通的交流沟通和通力协作的工作网络,对于在市面上出现的一些假冒商标,还有那些很容易出现商标侵权行为的大型展览会场等相关的重大开放的场所,需要进行重点监管。二是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之后,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后期商标所有权的企业可以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向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对商标侵权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理和打击。

3.2.2 加强与社会上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的通力协作

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与多个社会组织进行通力合作,在监管工作方面保持积极互动,实现相关监管信息的交流沟通,实现两方优势互补,从整体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广泛的信息网络优势,从多个渠道收集到出现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深入群众基层内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拒绝商标侵权行为的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同时向群众宣传我国商标维权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从群众利益出发,积极发挥出社会监管机制的巨大优势,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股良好的巨大的监管势力,这也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宣传手段,有助于民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从自身做起,遵守相关原则。

3.2.3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商标维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还赖于一些主流的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同时依赖于媒体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我国对商标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如何去辨别假冒伪劣商标,对一些商标侵权行为的后续处理结果,以及如何举报一些商标侵权行为,或一些比较严重的侵权案件的处理情况等,都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大众进行宣传。

3.3 推动行政监管和商标保护的有机结合

3.3.1 大力扶持商标建设

政府需要在各个地区实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相关商标维权战略,根据战略目标制定出可实际推行的行政监管措施。通过对商标战略进行研究发现,商标维权战略目标市场上主要以产业和其产品为主,以关注主要的企业商标为基础方向,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并在此过程中强化政府的扶持作用,让行政监管部门和企业二者齐心协力保护商标的安全 [3]。

3.3.2 做好企业商标的宣传工作

加强对重要企业的商标维权保护,并且对这些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和这些重要企业进行长期的联系,与这些企业就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沟通,纠正一些商标使用的不正当行为。同时,要以维护企业权益和履行商标保护义务为主要手段,积极开展国内及国际企业的交流协作,并与一些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友好的沟通,使我国的行政监管与国际主要制度衔接起来。

3.3.3 对企业商标进行合理的监管

商标的使用是企业的私有权利,行政监管部门尽量不要干涉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企业本身没有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有商标侵权的行为,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监管部门不会主动去进行监管和干预。但是,如果在商标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或已经影响到广大的消费者群体及商标侵权行为在社会上出现其他方面的危害时,行政监管部门就需要主动进行查处。因此,商标的保护和监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动的依据被侵权企业的要求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主动出击。被动保护是依据被侵权企业的相关申请的要求进行一些监管行动。主动出击一定是侵权行为已经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主动处理。这样的工作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来安排自己的行政监管工作,同时可以有的放矢地维护公众的基本权益,并且能够为侵权企业的一些基本利益提供保护,而且不会因为行政监管部门加大工作量而导致压力過重,还能加强商标所有权的保护意识。

4 结语

由于我国商标维权等相关制度的发展水平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比较低,商标侵权处理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因此我国商标行政监管部门既要在国内做好商标行政监管工作,又要适应国际上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商标行政监管作为我国的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部分,必须立足于我国市场的基本情况,推行制度改革,实现我国商标行政监管的科学化制度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刘美君.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及其行政监管问题研究[J].长江丛刊,2019(11):113.

[2]李兴男,丁锋.从两起近似商标侵权案看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定[J].市场监督管理,2019(6):72-73.

[3]马夫,李安渝,张昭.不正当竞争对中小企业商标权利保护的危害及对策[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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