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百年来, 不管会计以资产负债表观还是收益表观为导向, 业绩报告始终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围绕业绩报告的争议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三大紧密相连的关系: 一是收益报表是仅反映当期经营成果, 还是反映除与所有者交易外的所有净资产的变动? 二是收益报表要否及如何根据一定标准将各种收入、费用项目归类分层, 以更好地反映业绩? 三是当资产或负债按现时价值计量时, 期间价值变动是计入收益还是股东权益, 若计入收益, 是否作为损益的一部分? 四十年来, 同时涉及以上三大关系的是会计准则中十个有关其他综合收益(OCI)的规定。 每个规定在形成过程中都曾经历激烈争议。 本文在分析这些OCI形成过程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之争后发现, 相关争议最关键的问题是当资产或负债以现时价值计量时,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能否如实反映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业绩。 另外, 虽然OCI增加了相关会计准则的复杂性, 但有助于反映企业业务模式及其成果。 企业一旦根据自身特点正确选择会计政策, 则既可使会计准则的运用由繁化简, 又有助于如实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关键词】IAS;IFRS;现时价值计量;业绩报告;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0-0003-9
密歇根大学的佩顿和伊利诺斯大学的利特尔顿这两位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于1940年出版的收益表观的经典之作《公司会计准则导论》, 精湛地阐述了原始成本、收入实现、配比等基本会计原则, 且该著作将会计要素以价格积数来表述。 利特尔顿在1952年出版的《会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有一段话也值得关注, 他指出会计的重心是“收益(income)①”。
自20世纪70年代起, 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制定逐步转向资产负债表观, 其相关基本概念和原则与佩顿和利特尔顿的两本著作差异非常大。 但是, 2008年西方主要国家在经历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后, 各方面对平衡资产负债表观和收益表观的呼声越来越高, 这充分体现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十年颁布的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新概念框架中。 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用三篇文章讨论主要基于资产负债表观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之争后, 再从业绩报告的角度讨论相关基本会计概念和原则之争, 特别是争议最大的其他综合收益(OCI)。
一、有关OCI之争的根源
过去一个世纪, 不管会计理论、会計实务、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以资产负债表观还是以收益表观为导向, 业绩报告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相关争论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三大紧密相连的关系。
一是收益是仅包括反映当期经营成果的收入和费用, 还是包括除与所有者交易外的所有净资产的变动? 前者被称为“当期收益观(current operation view)”, 后者被称为“收益满计观(all-inclusive view)”。 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倾向于当期收益观, 因为这更利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管理人员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 但监管者和一些著名学者倾向于收益满计观, 因为若收益只包括反映当期经营成果的收入和费用, 其与资本的界线就难以厘清, 会产生哪些净资产的变动不纳入收益的问题, 进而对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管提出挑战, 也更容易引起对收益数字的操纵。
二是应否将各种收入、费用项目归类分层? 少数人认为不需要, 因为其在理论和技术层面存在困难, 也有可能引起分类上的操纵。 相反, 多数人主张按一定原则(如配比原则等)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损益、经常与非经常损益、损益和OCI等区分开来, 否则提供的收益信息决策有用性可能不大。
三是资产或负债现时价值的变动是计入收益还是调整股东权益? 自20世纪70年代起, 会计朝着资产负债表观发展, 会计准则要求越来越多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或其他现时价值计量。 但对于现时价值的期间变动是计入收益还是计入股东权益, 各方意见分歧极大, 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统一各准则的要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7年颁布《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综合收益的报告》(FAS 130)[1] , 首次采用OCI的概念, 并将综合收益分成损益和OCI两大部分, 还要求将其他准则要求计入股东权益的资产或负债期间现时价值变动项目都归入OCI名下。 但这又加剧了计入OCI的收入和费用以后是否要回转至损益、何时回转, 以及如何回转的争议。
IFRS中涉及OCI的十个规定如表1所示。
本系列文章上一篇有关IASB新概念框架计量章的文章已讨论到三个涉及OCI的项目。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重估模式是基于实物资本保全理论的物价变动会计模式, 所计量的是现时成本。 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高通胀时, 其成为英联邦国家、部分欧洲国家会计准则的一部分, 以后又成为国际会计准则(IAS)的一部分。 这种模式下, 企业资产价格的变动被视作企业实物生产能力的计量变动, 作为资本保全调整计入权益, 而不是收益。 因此, 会计准则也不允许以后(如随着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将此种调整回转至损益。 因此, 笔者认为, 现行会计准则和概念框架将其作为综合收益一部分的OCI来讨论并不合适。 (2)新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现金流量套期中的OCI是为如实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关联关系而产生的。 (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有关债权类资产OCI的规定是基于持有这种投资的企业具有收取约定现金和出售双重目的。 据此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采用现时价值计量基础, 而损益表中的相关收益和费用采用另一种不同的计量基础, OCI成为两者间沟通的桥梁。 相关规定在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IAS 39)已经出现,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FRS 9)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随后, IASB又在新概念框架中将其上升为双重计量基础, 并认为这样产生的信息更具相关性, 也更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2] 。
下面我们顺着历史沿革, 分析会计准则中的其他OCI项目的相关基本概念与原则之争。 应强调的是, IASB的新概念框架将OCI放在列报与披露章中讨论, 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 因为OCI之争涉及要素的定义、确认、终止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 仅作为列报和披露问题来研究是远远不够的。 换言之, 财务状况表和财务业绩表项目定义、确认、计量、列报的决策是紧密相关的, 将后者仅视为前者的间接后果并不恰当。 以下讨论可充分证明这一点。
二、外币折算产生的OCI
1971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结束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也即终结美元的金本位制以及美元和其他主要国家货币间的固定汇率制度。 随后, 企业不得不在日益国际化的商业环境中应对浮动汇率, 但实务中处理浮动汇率对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影响的方法五花八门。 1975年, FASB以6∶1通过并颁布第一个相关准则《财务会计准则第8号——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会计》(FAS 8)。 此准则基于历史成本和收益满计观, 采用“时间法(temporal method)”来核算外币折算的影响, 即以历史汇率折算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 以现时汇率折算以现时价值计量的项目, 折算差额记录在收益表中。 这种方法造成了很大的收益波动, 遭到了强烈的批评, 也迫使企业采用激进的避险方法来减缓或消除汇率波动的影响, 但也可能因判断失误而导致收益的更大波动。
在各方压力下, FASB在1979年重新审视FAS 8, 并得出结论: 外币折算调整不应是持续经营收益的一部分, 而应作为外来收益或非经营性收益。 据此, FASB在1981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第52号——外币折算》(FAS 52), 引入“功能货币法”, 要求按现时汇率来折算外币财务报表, 折算差额计入股东权益。 此准则争议较大, 以致FASB以4∶3通过, 投反对票者之一是FASB主席。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4年成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研究外币折算问题。 该委员会很快决定外币交易按外币收盘价折算, 由此产生的任何差异均计入当期损益, 但其难以就是否用FASB采纳的时间法折算非流动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外国子公司财务报表作出选择, 也无法决定折算差额的处理方式。 此项目后转回IASC研究好几年也徒劳无功。
与此同时, FASB已开始重新审议FAS 8, 并迅速形成FAS 52的轮廓。 IASC最终形成的征求意见稿与FASB的非常相似, 但遭到法国和德国代表的抗议, 他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产生于IASC正常程序前, 存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偏见。 这些程序性争议消除后, 两国也支持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 但IASC一直等到FASB即将发布FAS 52时, 才在1981年10月批准了自己的征求意见稿, 最终在1983年3月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要求将外币折算差额计入股东权益, 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美国会计准则的趋同[3] 。
和外币折算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一样, FAS 52另一个争议点是要求在处置(包括出售、解散)境外经营时, 将所有者权益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 应当将部分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FAS 52的解释是: “此规定要在‘实现时将‘未实现的折算差额确认为净收益的一部分。 尽管这样做提供的信息是有限的, 但FASB认为在报告综合收益各部分的概念建立前, 这样规定是可取的。 这一规定也被视为符合当时流行的一种观点, 即与所有者交易外的所有净资产的变动总应在某一时点被确认为净收益[4] 。 ”以上规定可以说是有关OCI回转的最早的规定, 尽管FASB颁布此准则时还没有OCI的概念。
目前IAS 2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与美国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同, 但实务中处置境外经营时的会计方法不同。 2010年IASB的解释委员会曾研究能否统一何时及如何将外币折算差额回转至损益的方法, 但最后以失败告终。
将非流动证券投资的价格波动及外汇折算差额计入股东权益(当时还没有OCI的概念)都表明, 尽管美国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所颁发的概念框架已明确或不明确地采用综合收益概念, 但在准则制定层面仍很难解决好收益与资本的关系, 或资本回报与资本回收的关系。 另外, 人们在支持重新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同时, 仍难以接受立即将这些重计量的结果全部反映在收益表中。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 对于按外币汇率折算后的财务报表项目价值究竟是否为概念框架中的现时价值, 以及属于哪种现时价值、计量结果所反映的是计量单位还是计量基础的变化其实一直存在争议。 本系列文章上一篇也提及, IASB自2012年起再次修订概念框架后, 也有人提出类似的质疑, 但理事会没有花时间认真研究。 这是笔者在表1“外币折算属何种现时价值”项中填“难说”的主要原因。
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产生的OCI
根据IAS 39, 股权资产分为交易、可供出售和按成本豁免原则核算三类。 其中, 可供出售类股权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OCI, 出售时应将OCI账户中的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为防止企业通过选择性出售股权资产操纵利润, IAS 39又规定, 在处置前, 此类资产公允价值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 应确认减值损失。 但当股市大盘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 会面临个股下跌幅度很大但好于大盘时应否确认减值损失的问题。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 IASB专门发文加以澄清, 但各国在应用时争议仍相当大。
2009年7月, IASB颁布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出于大大简化此准则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建议, 所有无法通过纯本金和利息支付测试(Solely Payment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Test, SPPI Test)的金融工具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据此, 该准则规范范围内的所有股权投资都要按此原则处理。 对此, 各国意见不一。 特别地, 日本商业银行强烈反对, 原因在于按照傳统, 它们会长期持有贷款客户非常低比例的股权, 以维持客户关系, 但不以公允价值高低来评价持股的业绩, 也不会经常买进卖出。 开始日方希望此类投资不按公允价值计量, 后顺应全球简化此准则的强烈呼声, 接受了可按公允价值计量, 但提出期间价值变动不计入损益。 经过激烈辩论, 在股权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下,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OCI成为各方可接受的方案。 而IASB又陷入可这样做的股权投资应符合什么条件的争议, 开始IASB想到战略投资的概念, 但后又发现难以界定何为战略投资。 经过深入的研究, IASB最终在当年11月颁布的第一版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FRS 9)中规定, 企业可随意指定单项工具为这一类别。 同时, 为防止利润操纵, 也为达到只保留一种仅适用于摊余成本类债权资产的减值模式的目标, IASB规定企业对此类资产不可重分类, 且在出售时不可将OCI余额回转至损益。 准则还规定, 此类投资的股利收入可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相关规定在IFRS 9中称为Fair Value through OCI, FVOCI)。 这在一定程度上如实反映了企业此类投资不以从公允价值变动中获益的业务模式和结果。
对于以上IASB规定, 支持者认为, 这样规定既实现了简化准则的目的, 也能如实反映此类投资业务模式及其业绩的相关信息; 反对者则不同意在处置此类投资时不可将OCI余额转入损益的规定, 但其无法帮助IASB解答不这样规定如何避免或扼制盈余管理, 以及是否要再次引入此类投资减值规定的问题。
在IASB制定此准则时, FASB也在制定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FASB一开始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所有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都按公允价值计量, 但在业绩报表上分为贷款、投资和交易三大类, 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以上建议普遍不受欢迎。 另外, 全球各方都希望IASB和FASB能制定趋同准则, 于是两机构一同研究制定趋同准则。 可惜的是, FASB在2012年7月退出了趋同进程。 2016年1月, FASB最终发布有关金融工具分类计量的新会计准则(ASU 2016-01), 并自2018年1月起生效。 此准则对债权投资的规定与IFRS 9相似。 与IFRS 9下有股权投资产生的OCI不同的是, 该准则第321款“投资-权益证券”要求股权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且期间价值变动只能计入当期损益(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FVTPL)[5] 。
以上美国会计准则有关股权投资的规定极具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 美国著名投资家巴菲特已连续四年在年初致公司股东函中抨击这一规定。 他之所以牢骚满腹, 是因为按这一新准则规定, 2018年度伯克希尔公司有227亿美元未实现股权投资损失, 致使当年净利润大幅下降至40亿美元。 相反, 由于股价上涨, 2019年度伯克希尔公司未实现权益投资盈余达695亿美元, 致使年度净利达814亿美元, 较上一年猛增19倍。 扣除以上未实现投资损益, 2018和2019年度经营利润分别为248亿美元和240亿美元, 波动并不大。 一种估计, 巴菲特仍希望回到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原则, 即未实现投资损益先计入OCI, 直到出售投资时才将积存的OCI余额转作当期损益。
巴菲特的主张受到不少“长期”机构投资者的支持, 包括一些国家的政府主权基金。 反对他意见的人则认为, 巴菲特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本来就是根据被投资企业价值进行投资决策的, 没理由不按FVTPL的原则来核算。 若按长期与非长期、战略与非战略的标准分别制定会计原则, 难度相当大, 也难以消除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弊端。 人们也以伯克希尔公司2019年年底破天荒地购入大量航空股, 但在2020年疫情恶化时又全部抛尽为例, 说明其难以自圆其说。
2017年, 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与IFRS 9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此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 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IFRS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中施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中施行。 据Fang等[6] 的研究, 上述企业在采用新准则时, 有近三分之二将旧准则下可供出售类权益资产转为新准则下的FVOCI类权益资产, 尽管企业明知在旧准则下, 当处置这些资产时, 积存在OCI账户中的余额可回转至损益, 而在新准则下不可回转。 但根据CSMAR的数据, 此后这些公司将更多的权益类金融资产归为FVTPL类, 说明这些公司已看到这样做更利于反映和管理这些金融资产的业绩。 张媛媛[7] 对2018年执行新准则的A+H股公司的研究发现: 新准则提高了OCI的价值相关性, 降低了净利润与股价的相关性。 根据新准则, 更多的金融资产被归为FVTPL类②, 投资者对净利润的敏感程度普遍降低。 而FVOCI更加清晰明了, 投资者对OCI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 新准则提升OCI价值相关性在盈余管理程度高的公司比在盈余管理程度低的公司效果更顯著。 这说明新准则使得OCI以更客观、透明的方式被披露, 降低了投资者与管理者间由于本次准则改革使得金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
四、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金融负债因企业自身信用产生的OCI
2009年7月IASB颁发的IFRS 9征求意见稿涵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但此稿颁发后, 各国普遍认为, 相对而言,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较多, 因此, 呼吁IASB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于是, IASB在当年11月颁布的第一版IFRS 9中只涉及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此文件颁发后, IASB立即继续修订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准则的工作。 各方认为, 在金融负债方面争议和影响较大的仅有一个问题, 即如何反映企业自身信用变动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影响。 这种金融负债有本金和利息构成的约定现金流, 本应按摊余成本核算, 但企业为减少或消除会计错配而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 也即该类负债被归为FVTPL类。 有人提出, 上述会计原则会导致令人费解的财务数据: 企业业绩好, 此类金融负债的信用评级会上升, 公允价值也随之上升, 这将导致期间账面亏损, 即借记损失, 贷记金融负债; 反之, 将导致期间账面盈利, 即借记金融负债, 贷记盈利。 因此, 人们殷切希望IASB能妥善处之。
为解决这一问题, IASB在2010年颁布征求意见稿, 提出五种解决方案: (1)公允价值变动与自身信用相关的部分计入OCI; (2)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计入OCI; (3)按“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计量此类负债, 也即公允价值计量时剔除自身信用影响部分, 或自初始计量起将自身信用影响部分永远冻结在一定水平; (4)按摊余成本计量, 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需考虑内嵌衍生工具对现金流的影响; (5)将主合约和内嵌衍生工具拆分开, 前者按摊余成本核算, 后者按公允价值计量, 变动计入损益。 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详细分析了各方案的利弊[8] 。
根据各方意见和进一步深入讨论, IASB最终采纳了第一个方案, 即允许将自身信用因素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 个别IASB成员及有些相关方不同意这一方案, 他们认为, 公允价值选择权旨在减少或消除会计错配, 企业在决定是否采用这一选择权时, 理应考虑到相关规定可能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影响。 由于企业所持金融资产和金融負债一直在变化, 因此, 不可能完全消除会计错配, 若需要, 企业也可通过适时调整金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来努力消除会计错配。 因此, 外加这一例外规定似无必要, 也可能达不到减少或消除会计错配的目的。 也有IASB成员和相关方认为, 现行IFRS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之所以产生前述令人费解的财务信息, 是因为资产负债表中许多资产没有按公允价值计量。 若已按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业绩提升时, 自然会提升资产价值, 并同时贷记盈余, 且能够与相关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上升借记的损失相抵销; 企业业绩下降时, 则相反。 换言之, 资产没有都按公允价值计量本来就是错误的, IASB完全没有必要以一个错误的规定去纠正错误的会计准则对资产的错误反映。 以上两种意见本身比较理论化, 而且呼声并不高, 因此, IASB最终没有采纳。 IASB在2010年颁布包括此规定的第二版IFRS 9时, 也没有理事投反对票。
与此规定相关的还有若干具体规定, 有的也颇有争议。
一是有关此规定产生的OCI的列报方式。 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以两步法来列报: 第一步, 在损益表中列报相关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总额; 第二步, 在业绩报告OCI部分列报相关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受自身信用变化影响的部分。 反对者认为, 这无疑产生了新的列报OCI的形式, 可能会令使用者产生误解。 但IASB认为, 这样做可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是有关OCI应否回转的规定。 IASB建议, 当企业清偿相关负债时, 不应将OCI的余额回转至损益。 IASB还建议, 企业应在清偿相关负债之期披露OCI的余额, 而这一余额应等于企业实际偿还额与约定偿还额间的差额。 那些坚持OCI都应在实现时回转至损益者认为, 清偿相关负债是与债务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已实现的表现, 理应将OCI的余额回转至损益。 但在考虑了各方的意见后, IASB最终坚持不回转的规定。 IASB明确, 本规定不适用于交易类金融负债及衍生金融负债, 这两类金融负债按规定本应遵循FVTPL原则, 本规定仅适用于本应按摊余成本原则核算的金融负债。 企业一般都是到期偿还约定金额, 随着到期日的临近, 有关债券的不确定性逐渐消失, OCI余额将趋近于零, 因此也不再有回转OCI的需要。 在实际偿还额不等于应偿还额这种罕见的情况下, 企业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是如何计量与自身信息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企业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除了自身信用变动, 还可能受市场利率、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 而企业自身信用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包括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等。 因此, IASB在作出本例外规定时最不确定的是企业能否将此类债务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自身信用相关的部分切割出来, 提供如实反映的信息。 在征求意见时, 相关企业坚持它们能做到这一点, 相关中介机构也坚持它们能提供相关计量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 IASB最终作出了这一例外规定。
应特别指出的是, 此例外规定是在两个非常特殊的背景下作出的。 一是2008年秋西方主要国家爆发金融危机后, 各方都希望包括IASB在内的国际组织尽快制定相关的准则和规定, 以降低或消除制度的不确定性, 为结束危机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美国原定在2011年作出是否采用IFRS的决定, 先决条件之一是根据和FASB的趋同计划, 完成相关IFRS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准则是重中之重。 若没有这两个因素, IASB及相关各方对于这一例外规定的各个技术点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决定。 此例也表明, 会计准则的制定难免受特定时期特定因素的影响, 也难以一蹴而就, 因为各方对很多问题的看法本来就不一致, 包括应否以及如何反映企业业务模式及其后果。
五、退休金会计准则因精算假设调整而产生的OCI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OCI产生于公允价值计量不同, 有两个IFRS中的OCI产生于采用主体视角的履约价值, 即退休金负债因精算假设调整而产生的OCI, 以及保险合同负债因折现率变化而产生的OCI。 履约价值不像公允价值计量那样可基于第一和第二层级的市场价值, 而是基于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 涉及因素较多, 期限较长的退休金和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更是如此。 就退休金而言, 尤显复杂的是设定受益计划下的退休金负债。 这种计划下, 企业退休金负债的金额和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影响因素很多, 如职工服务年限、服务期间的薪金水平、退休后职工的预期寿命, 可能的退休金条件的变化、企业是否提拨退休基金交付独立的信托机构管理、退休计划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全社会的利率水平等。 如下讨论就集中于此类计划产生的退休金负债, 尤其是与OCI的关系。
约半世纪前, 西方国家开始逐步流行此类退休金制度, 特别是政府推出相关的政策措施后, 如美国在1974年制定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其导致的会计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 (1)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如何真实反映退休金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现时价值? (2)从业绩报表角度如何确认和计量退休金成本? 特别是当退休金负债现时价值波动较大时, 如何反映这种波动性的影响, 是计入损益、权益, 还是OCI? 近半个世纪退休金IFRS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过程, 其结果是不少会计原则实现了趋同, 但也有些会计原则仍有差异, 包括在OCI方面。 有关退休金的IFRS的发展可简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始于1977年。 当年, IASC开始其退休后福利项目, 当时只有美国对退休金有会计要求, 尽管仅限于计算各期间退休金费用。 IASC于1983年颁发了IAS 19。 该准则区分了设定受益和设定给付两种退休金计划, 重点是根据企业当期和先前的服务成本以及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金费用, 但不要求确认无准备金的退休金负债, 也没有提供如何在计量中考虑精算假设的指南。 换言之, 此准则基本只涉及损益表, 而不涉及资产负债表。
第二阶段始于1994年。 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推动下, IASC开始制定一系列“核心准则”, 其中之一是修改IAS 19, 以与美国在1985年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退休金会计》(FAS 87)趋同。 FAS 87是一个折中的产物。 一方面, 该准则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承担的退休金负债, 对如何确认无准备金的设定受益退休金负债提供了更多指南。 但另一方面, 该准则在计量方面采用了各种平滑机制, 以使退休金负债及当期损益的波动不要过大, 包括: 最低退休金负债基于当前而不是未来的工资水平; 使用退休金计划资产的预期而不是实际收益率; 采用走廊法摊销退休金计划资产的意外损益; 已确认负债小于累计福利负债与退休金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之差, 应追加确认退休金负债, 但此负债低于未确认的先前服务成本时, 应将后者高于前者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反之, 则计入OCI。 1998年IASC通过了修改后的IAS 19。 新的IAS 19在许多重要方面和FAS 87实现了趋同, 但没有将OCI作为调节损益表波动幅度的手段。
第三阶段, IASB于2004年进一步修改IAS 19, 使之与当时的英国会计准则趋同, 包括较走廊法更早地确认精算损益, 并可以选择将部分损益计入OCI。 IASB这样做的原因是, 欧盟于2002年作出决定, 要求所有欧盟内的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都按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当欧盟成员英国的公司为采用IFRS做准备时,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担心英国会计准则的以上关键原则将失效, 因此, 推动IASB对IAS 19作出修改。
2000年美国爆发信息技术股泡沫引起的金融危机, 安然等一批大公司以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而倒闭。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规定之一是要求美国证监会研究资产负债表外融资项目, 包括纠正按当时的会计准则确认较少退休金负债的现象。 2005年, 美国证监会要求FASB审查设定受益退休金计划会计准则, 消除各种平滑机制, 重新计量退休金计划资产的价值。 2006年9月FASB发布新的退休金会计准则(FAS 158)。 新准则延续了根据净额确认退休金资产或负债的规定, 也没有改变确定期间退休金成本的方法。 其较FAS 87进步的是, 要求资产负债表如实反映退休金计划提拨准备金的状况, 并按退休金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受益义务的差额计量, 后者的确定包括基于未来薪金的估计、预期的受益义务等。 但此准则要求将未确认的盈亏和过去期间服务成本的调整数计入OCI, 以后当确认为期间福利成本的一部分时, 应将OCI重新分类至损益表。
第四阶段, 2008 ~ 2011年IASB又一次开展了较大幅度修改IAS 19的工作。 作為和FASB的趋同项目, IASB此次修改旨在及时全面地反映退休金负债的现时价值, 包括取消走廊法等平滑机制, 扩大计入损益表的相关收入和费用的范围。 开始, IASB设想将所有相关费用分为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和精算假设重估差异, 并全部计入损益表。 但各方强烈反对, 因为这样会使损益波动过大。 最终IASB决定将精算假设重估差异计入OCI, 但与FAS 158不同, 新的IAS 19不要求OCI在以后回转至损益。 在颁布此准则以前, IASB专门就如何列报OCI对IAS 1作了修订, 允许编制“上为损益、下为OCI, 并以综合收益结尾”的一张综合收益表, 或可编制一张损益表、一张包括OCI的综合收益表。 重要的是, 两种形式的报表中, OCI都分为将回转的和不回转的两部分。 因此, 尽管不少相关方强烈反对, 但IASB仍坚持此准则的OCI不可回转, 且认为刚修订的收益表格式已能给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 对于此准则有关OCI的决定, 来自瑞典的理事杨·恩格斯特朗姆和来自日本的理事山田投了反对票[9] 。
关于职工薪酬, 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CAS 9)不包括设定受益的退休金计划, 这是因为国内没有此类业务。 该准则于2007年实施后, 个别A+H股公司披露了这方面的准则差异, 主要是因为其境外子公司特别对其外籍员工有设定受益的退休金计划。 认识到这种差异后, 财政部在200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要求如果中国本土公司在其境外子公司中发生特殊交易, 且这些交易受到国外法律保护, 但由于在国内较为罕见而未出现在中国会计准则中, 公司可以在根据IFRS调整后将结果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据此, 一些A+H股公司消除了相关的会计准则差异。 2014年年初, 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CAS 9, 其中包括设定受益的职工退休后福利计划。 此准则与IAS 19趋同。 但实务中绝大多数中国企业不受相关准则规定的影响, 因为它们没有此类业务。
六、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负债计量因折现率变化而产生的OCI
由于发展历史、业务模式、监管体制不同, 国与国间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1997年IASC启动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 并于1999年提出了一份长达450页的相关问题讨论稿, 征求各方意见。 但IASB在2001年由IASC改组而成前, 并未结出正果。 2004年IASB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 这是一个过渡性的准则, 允许各国继续沿用本国的不少相关会计原则。 经过整整二十年的努力, IASB最终在2017年颁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 在其生效之前, 又作了若干修正, 也一再推迟生效日期。 该准则的核心是保险负债的计量, 其是一种基于主体视角的现时价值: 履约价值。 IFRS 17要求企业在各会计期末采用及时更新的估计和假设, 重新计量保险负债。 准则的各项规定都旨在提高相关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如表2所示。
在修订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早期, IASB过于偏向资产负债表观, 如理事会在2007年颁发的讨论稿中建议按模块法确定保险合同现时价值, 各模块(包括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调整或边际、剩余边际或预计毛利)期间内对保险负债价值的影响都应计入当期损益, 理由是这样做能提高保险合同负债价值和损益信息的透明度。 但不久后西方主要国家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 人们在强调提高透明度的同时, 也担忧新准则设想导致财务数据波动过大, 希望在基于资产负债表观, 按现时价值计量保险合同的同时, 兼顾所产生信息在评价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和履行受托责任方面的作用。 据此, IASB其后约十年中对模块法各组成部分的会计原则作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这些都体现在2010年颁发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颁发的再次征求意见稿、2017年颁发的最终准则, 以及该准则生效前又作的一系列修订中。
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是, IASB在听取各方意见时, 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等)的相关方都提出, 它们早年开发保险产品时利率很高, 甚至有两位数的,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按早年保单形成时定的利率和现时利率计量的差额将极大, 甚至远远超过模块法下所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总额, 所产生的财务信息, 特别是损益信息将难以反映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业绩。 另外, 如前所述,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债权和股权投资都有OCI的规定。 在保险负债计量中有OCI类也有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会计错配。 据此, IASB在2013年颁发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中建议: (1)按摊余成本基础将保险合同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2)将按确定利息费用时所用利率计量所得的保险合同账面价值和按现时折现率计算所得的保险合同账面价值间的差异确认为OCI。
该征求意见稿颁发后, 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企业认为, 它们所在的市场已基本按现时价值计量保险负债, 相当多的金融资产也按公允价值计量。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也是基于这样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 将折现率变化产生的影响计入OCI可能反而不能如实反映它们的业务模式及其结果。 再说, 也不可能完全靠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来减缓或消除会计错配现象以及财务业绩的波动性。 来自英国的IASB成员斯蒂夫·库珀也持这种观点, 因此, 他对这个征求意见稿投了反对票。
基于正反两方面的理由, 也基于企业的经营环境和业务模式确实有可能不同, IASB在最终颁布的IFRS 17中允许企业将折现率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OCI。 按照与IFRS 17趋同的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考虑持有的相关资产及其会计处理, 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 (1)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 (2)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OCI。 选择后一种会计政策的, 企业应当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 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 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OCI(第34条)。 这里的保险财务损益是指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由企业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组成。
根据IFRS 17, 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作出以上会计政策选择。 这意味着, 同一家企业可对不同保险合同组合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 这对在不同国家经营的保险企业尤为重要, 因为它们在不同国家可能对同一保险产品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 但为防止随意操纵财务数据, IFRS 17规定对同一保险合同组合的会计政策一经选定不可更改。
联系表2概括的制定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两个主要目的, 反对有以上会计政策选择权者认为, 这一选择权将导致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 也可能导致同一企业对不同组合的保险合同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 进而降低所产生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相反, 支持者则认为, 这一选择权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因为IASB概念框架明确提出: “可比性不等于统一性。 可比的信息能够使相同的事物显得相同, 不同的事物显得不同。 如果把不同的事物统一化而使其具有貌似的相似性, 与把相同的事物故意差异化一样, 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丝毫没有增加。 ”
反对者认为, 有此选择权不利于提高保险合同信息的透明度, 因为由折现率变化造成的影响不能立即反映在损益表中, 而“隐藏”在OCI中。 支持者则认为, 有此选择权有助于如实反映相关企业为减少和避免会计错配所采取行为而导致的资产负债的关联关系。 IASB在新概念框架计量章专门谈到这一点, 笔者在本系列上一篇文章中也论及。
长期以来, 我国保险公司计量保险负债时一直使用750天的平均利率, 而按趋同的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计量保险负债时应使用现时利率, 这必定会对计量保险负债现时价值产生显著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 保险公司将金融资产的两个OCI类与保险负债的OCI选择权结合,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负债现时价值和损益受利率影响的程度。
七、结语
近百年來, 在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方面, 不管是以资产负债表观还是收益表观为导向, 业绩报告始终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围绕业绩报告的争议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三大紧密相连的关系: 一是收益报表仅反映当期经营成果, 还是反映除与所有者交易外的所有净资产的变动? 二是收益报表要否以及如何根据一定的标准(如配比原则), 将各种收入、费用项目加以归类分层, 以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损益、经常与非经常损益等区分开来? 三是资产负债现时价值的变动是计入收益还是股东权益, 如果计入收益, 那么应否与经营收入和费用明显区别开来?
近四十年来同时涉及以上三大关系的是会计准则中10个有关OCI的规定。 每个规定在形成过程中都会经历激烈争议。 本文顺着历史沿革, 在分析这些OCI形成过程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之争后发现, 相关争议最关键的问题是当资产或负债以现时价值计量时,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能否如实反映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业绩。 另外, 虽然OCI增加了相关会计准则的复杂性, 但有助于反映企业业务模式及其后果。 最后, 企业一旦根据自身特点正确选择会计政策, 既可使会计准则的运用由繁化简, 又有助于如实提供于决策有用的信息。
【 注 释 】
① 在美国,income是一个净额概念,是各种收入减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其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可以指狭义的损益,也可以指广义的综合收益。而在IFRS中此词是一个总额概念,为各种收入的统称,为区别起见,本文将IFRS中的income用“收入”表达。
② 根据新准则,更多的金融资产被归为FVTPL类也与新准则取消了股东投资成本豁免规定,以及一些金融工具(如不少为企业定制的理财产品)由于未通过SPPI测试而只能被归为FVTPL相关。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FASB. SFAS 130- Reporting of Comprehensive Income,1997.
[2] 张为国.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二:理论之争(下)[ J].财会月刊,2021(8):3 ~ 13.
[3] Camfferman K., S. A. Zef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Global Capital Markets: A Hist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1973- 2000[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119 ~ 121.
[4] FASB. SFAS 52-Foreign Currency Translation,1981.
[5] FASB. ASU 2016-01-Financial Instruments-Overall: Re-
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Financial Liabilities,2016.
[6] Fang X. T., K. G. He, B. L. Mei, J. F. Ye. The Role of Auditing Firm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Evidence from China,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Z].Working Paper,2021.
[7] 張媛媛.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价值相关性的影响研究[ 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10):21 ~26.
[8]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Exposure Draft-Fair Value Option for Financial Liabilities,2010.
[9] Camfferman K., S. A. Zeff. Aiming for Global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2001-2011[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135 ~ 137,344,525,552,556,561,569 ~ 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