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华
抑郁症会给患者造成很大的痛苦,对家人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因此,患者就诊后,都希望医生能“药到病除”,恨不得能马上恢复健康。这种心情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也应该得到尊重。但遗憾的是,抑郁病情发展演变和抗抑郁治疗自身有基本规律,并不能按人们期待的那样“一吃就好”。
首先要特别强调,抗抑郁治疗所使用的药物都是处方药,是需要经过精神科医师诊断后开处方的。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坚持定期复诊,以对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及时作出评估,在必要时进行相应调整。
以下讨论的基本规律,主要是围绕复诊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目的是希望能帮助患者更准确理解抗抑郁治疗的基本规律,做到配合医嘱完成治疗,早日从抑郁发作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一般而言,抗抑郁药要在服用1~2周后逐渐起效,连续服用6~8周,病情会明显好转,其中一部分能达到基本恢复正常的状态。
抗抑郁药通常是缓慢起效,抑郁情绪改善至少要1周时间,因此需要患者能坚持服药、保持一定耐心。不过,部分患者有可能在服药一两天后出现部分症状减轻,如睡眠或食欲有好转,这种情况更有助于患者继续坚持治疗。
服药头1周,也有可能不会出现很明显的疗效,但不良反应却可能在第一次服药后就出现,如头晕头昏甚至头痛不适、恶心胃胀等胃肠道症状,多睡或失眠、多梦,都是比较常见的反应,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患者的体验可能是抗抑郁药不吃还好,吃了病情反而更重了。部分患者就可能自行停药,后续治疗就很难继续。
有不良反应怎么办?
抗抑郁药的常见不良反应,大多数情况下严重程度不高,多在身体能“忍受、承受”范围内,可以先坚持服药观察几天,一般坚持2—4天后,这些反应会逐渐减轻。较重的不良反应总体上极少见甚至罕见,而且难以做到服药前预测(如果能预测到会出现,也就肯定不给患者处方了)。
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首先自评身体能不能“忍受、承受”,能,就坚持服药;不能,或者坚持服药的几天里不良反应逐渐加重,就先停药观察;如果不良反应较重但同时疗效显现,比如睡眠明显改善、烦躁减轻,可以将剂量减半服用。
这里举几个例子,以帮助大家具体地理解不同情况。
56岁甲女士接受抗抑郁药第二天,出现恶心感,但不严重,不影响进食,她就坚持服药,第4天减轻了,1周后恶心感消失。而68岁乙大妈服用同一种药物后,恶心、干呕反应明显,食欲也下降,吃饭后恶心感更重以致出现“害怕”、“不敢吃饭”的心理活动,进食量因此减少,这种情况下就要先停药,然后尽快复诊,请医师考虑更换其他药物治疗。
46岁丙先生的病情表现,除了情绪低落、兴趣下降这些抑郁发作的核心表现,夜间入睡困难、易醒早醒也是一个突出的症状,睡不着时烦躁、头脑兴奋不由自主思虑各种“不好”的事情,令他痛苦。服药后睡眠很快明显改善,烦躁减轻,但出现比较严重的口干,早上起床时仍感睡不醒困倦,治疗第二周复诊时,这些不良反应仍没有减轻,医师就将剂量减半,这些不良反应明显减轻,同时疗效没有下降,就继续该药物治疗。
治疗抑郁哪种药物疗效“最好”,哪种“最安全”?
目前,我国临床上常用的抗抑郁药不少于20种,这些药的疗效总体上是相近的,没有哪一种药对所有抑郁发作患者都是“最好”的;安全性,总体上也可以说是令人满意的,也没有哪种药能达到绝对的安全这样的程度。在一些常见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上,不同药物之间还是有一些差别的。所以我在前面举例时有意地不点药名,就是不希望读者简单地概括而形成对某种药物产生某种不良反应的“印象”。因为在药物选择上,其实更需要引起重视的现象是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是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的。
药物治疗过程中要坚持定期到医院复诊,配合医生动态评估治疗方案对自己的适用性,以根据病情变化及时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只有这样,才可能找到对自己是“疗效最好、最安全”的药物。第一次复诊,一般在治疗1~2周后,此后可以每4周一次。病情出现明显变化时要提前复诊,病情逐渐好转并且没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复诊间隔也可以相应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2周。
情緒低落及各种身体症状消失,没有精神痛苦,生活工作学习能力恢复正常这几点都达到,是最理想的临床治愈状态。同时,抑郁症也是一种复杂的疾病,存在导致精神残疾的一定风险,因此一部分患者可能达不到治愈的最佳状态,还需要配合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总体上,抑郁症是治疗效果相对较好的疾病,积极治疗就可能实现临床治愈,或者至少能明显降低发生残疾的风险。
药物治疗的持续时间,没有适合所有患者的绝对统一标准,原则是视病情治疗,并且需要兼顾其他因素进行个体化治疗方案的制定。
对第一次抑郁发作,特别是起病后就医、治疗及时,治疗过程顺利,病情得到满意的控制,自觉心理活动和工作、学习、生活状态恢复正常,恢复正常状态保持3个月左右,就可以在医嘱下逐渐减量、停药。这种情况从第一次服药到完全停药,常见的时间范围是5至8个月,换言之,规范的抗抑郁药物治疗,顺利情况下也要5个月左右。
有部分病情表现复杂,如出现过2次以上复发,特别是在停药后半年内就出现复发,这种情况有慢性性质,在药物疗效满意的同时,没有发生明显不良反应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维持药物治疗,仍要坚持定期复诊。在稳定持续2年后,复诊的周期可以适当延长至最长每年1次。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自愿”是疾病治疗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包括抑郁症在内的多数精神疾病,即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性建议,患者本人或某些情况下是监护人,拥有是否接受的决定权,医师应尊重患者的可选择权利,并告知药物维持治疗的必要性,停药后存在病情易复发的风险,以及复发后应及时再就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