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崇年
3月4日,酒泉市肅州区教育局就“网上反映酒泉六中某班主任收取学生罚款等问题”做出回复。经调查,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但网上所说收取罚款七、八万元的说法与事实不相符。调查组认为,丁某某同意并支持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家长收取罚款,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也存在管理不细致、不到位的问题。(4月5日《新京报》)
经调查核实,有家长在家委会微信群中提议,为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寒假期间要求家长每天通过手机打卡发送学生作业完成和仰卧起坐情况,迟打卡一次罚款10元,不打卡一次罚款20元,罚款由家长委员会负责人以微信红包的形式收取并保管,用于奖励成绩进步的学生和购买班级用品。
该班本学期寒假期间以微信红包的形式收取罚款820元,由家长委员会负责人保管,至调查时,没有使用。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已督促学校全面进行整改,责令该班家长委员会退还820元罚款,同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学校及班主任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罚。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权,老师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司法部门可以做出处罚决定,且缴纳罚金必须到相关司法机构办理。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进行罚款,即使将罚款用于奖励成绩进步的学生和购买班级用品,也是违法行为。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准学校乱罚款,教育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学校乱收费,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
班主任滥用罚款权,擅自乱罚款,用于对学生的奖惩,不仅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这种以罚代管,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损害教育公平,尤其是通过乱罚款,来“奖励成绩进步的学生”,更是对差生的歧视。即使这是老师个人行为,学校也存在管理不细致、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