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赋能税收征管与税务筹划的动态博弈

2021-07-21 14:19谢清华周志勇
税务与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权威型知识型筹划

谢清华,周志勇

(湛江科技学院,广东 湛江 524094)

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18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要构建区块链产业生态,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

区块链作为一项席卷全球的颠覆性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去风险化特征,[1]能够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简化税务征收与税务筹划的知识矛盾,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寄予厚望。张成岗认为借助区块链技术革命,充分运用其“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和“自治性”等特点提升经济效率、重塑信任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化解税收征管部门与纳税企业之间的矛盾,重构信用、互助、简洁的税务征纳生态圈。[2]但是在区块链的具体构建和运用中,存在链选择和链垄断情况,哪些信息上链,哪些信息上公用链,哪些信息上私有链的选择余地大,同时上链信息越多,其安全性技术保障的难度越大。

因此,本文避开区块链的技术成分,单纯从区块链的资源组合作用和社会属性来分析区块链在税务征收和税务筹划中的赋能意义。对于在哪些具体场景中赋能,赋能的路径是什么,赋能如何度量等问题,利用矛盾分析法,使用动态博弈模型,先测算税务征收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均衡解,再分析均衡解存在的条件,然后引入区块链,优化博弈,提出区块链的赋能路径,对比赋能前后的变化,最后提出优化税务征收和税务筹划的生态环境。本文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一是以征纳双方的博弈为切入点,把税务筹划分为知识型筹划和业务型筹划(1)“知识型税务筹划”是针对企业对税务知识的缺乏而聘用专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安排;“业务型税务筹划”专指企业通过顶层设计、内部流程改造和核心价值链打造而从总体上降低税务成本的支出。;二是建立税收征管与税收征纳双方的和谐系统;三是不同于以往仅仅把区块链纯粹作为技术手段来研究税务征管工作和税务筹划工作,本文通过区块链的功能属性和社会属性重构税收征纳关系,建立税务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征管新生态。

一、理论基础

(一)信息论与税收征纳

税收是由国家强制征收的,故而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征管机构在税收征收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容易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有学者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对税收征纳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董蕾、王向东[3]从税收征管的创新模式“管数制”出发,构建了“管数制”内涵、佐证以及完善措施,探索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现代税收征管新模式;柳光强[4]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如何加剧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激励效应的差异性,解释了现有税收优惠对“有正向激励效应与无激励效应”的理论争议;张巍、郭墨[5]认为税务机关已有数据不准确、纳税人申报信息不可靠和税收信息共享不透明是制约中国税收征管走向现代化的瓶颈;苏月中、刘巧巧[6]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探讨了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促进纳税遵从的途径。这些文献说明了信息不对称已成为阻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企业积极履行和正确筹划纳税义务、培植良好税收征纳生态的主要屏障,而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和全流程完整可追溯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宏观和微观角度与税收现代化的征管需求相契合。[5]

(二)控制论与税收征纳

控制论的核心内容是利用技术平台来理解和构造认知系统,在税收征纳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不平等,税务筹划以税收征收为中心。随着二元控制论的盛行,学者们侧重研究了税务征收行为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的关系。侯欢[7]认为我国正在悄然告别单一的硬法规制思维与软法规制模式,软法与硬法的协同共治模式方兴未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课题组王义平等[8]以广州市税务局构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创新税务廉政监督的实践为基础,提出了打造纪检监察工作“大数据”平台、培养廉政风险管理“大防控”理念并创新税务廉政监督的对策;王军[9]认为在大数据时代,践行数字绩效理念持续提升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是拓展绩效管理机制作用新的路径。总之,学者们对征管部门和征纳关系的研究,基本认同征管体制改革、政策优化、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减轻基层税务人员负担、依法征收职责、税收征管保障、地方财力保障、构建税收共治体系、统筹监督考核等的重要性。[10]

(三)系统论与税收征纳

系统论认为事物之间以及事物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统一体,税务征收管理和税收缴纳与筹划同样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统一体。蔡昌、赵新宇[11]从生态系统基本理论出发,引入税收生态系统这一概念,从整体的动态平衡角度研究涉税各方以及涉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马敏[12]在分析税收征管需求端和供给端自身发展及其引发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基础上,从5个方面讨论了“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税收征管模式”;董蕾、先潇潇等[13]认为应该以管理体系创新引领征管模式转型,以“牧羊原理”构建两大管理系统,根据两大系统的职能定位打造两大机构体系。区块链通过区块的构建、链的链接、数据上链的选择,使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人重构和谐税收征纳生态成为可能。

(四)区块链与税收征纳

避税活动可能会导致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化、交易活动隐蔽化以及财务报告的可读性降低,[14]区块链通过推动社会结构的新变革,带来组织、社会阶层、治理方式、文化和激励等方面的改变,重建新的社会结构,实现整体社会结构的变迁。[15]张佳星、谢熠和彭凯平[16]在全面分析、解读区块链与社会治理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区块链与社会治理的契合性归纳为塑造可信任社会、实现可编程社会。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智能合约和可印证等特点,决定了区块链技术可以在税收征纳中大有作为,能够改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和税务征纳不平等的关系,重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征管新生态。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区块链对税收征纳的赋能,主要体现在区块链帮助征纳双方因为信息或者知识的不足导致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的增加,通过区块链的功能属性和社会属性重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知识互补、信息共享和网络互链。在证券市场中,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价格完全地反映一切公开信息,任何证券市场的参与方均不能从市场中获取超额利益。区块链的建立,通过责任认定和不可篡改的属性,必然引导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企业依法纳税,实现税收征纳市场强势有效。由于不同区域的税收执法力度不一致,税收征纳双方一直处于博弈状态,因此,通过构建征纳博弈模型研究征纳双方在区块链建立前后的博弈行为更有意义,参与人可以通过优化战略选择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在税收征纳的实务中,纳税企业和税收征收部门构成主要的利益双方,受多种因素影响,双方博弈处于非均衡状态。纳税企业处于弱势状态,在税收缴纳方面话语权少,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宁愿在税收缴纳上让步,相反,征税部门为了维护政绩或者部门威信,在税务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机会与资源,欲结成政企同盟军,主要途径是成为纳税大户,以争取政治话语权,在企业难以精准掌握地方政府态度的情况下,信息获取劣势决定了企业的投资决策必然需要参考政府的先期行为,[17]而征税部门缺乏对企业实际业务的监控信息,因此,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是个动态的博弈过程。而选择动态博弈的方法研究税收征管与税务筹划,并测算出区块链的建立如何改善税收征管与税务筹划的关系,是实现区块链赋能的路径。

(二)模型假设

一方面,企业照章纳税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企业想获得更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社会美誉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征税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提高政绩水平和执政能力。因此,纳税企业和征税部门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现程度又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基于此,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H1:纳税企业与征税部门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政府需要完成税收征缴任务,通常税收上缴量是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而税收缴纳是纳税企业的内部成本,它需要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以降低其外部成本,因此,纳税企业与政府都在自己目标的驱动下追求利益最大化。

H2:征税部门(下文统称“政府”)分为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和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税务征收受自身目标和外界压力的影响,同样也受地方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如果地方政府作为,维持正清政企生态,表现为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反之,如果政企关系紧张,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则更多表现为维护政府权威。

H3:纳税企业分为知识型纳税企业和业务型纳税企业。纳税企业对待纳税的重视程度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如果政府对税务不够重视,纳税企业随意报税;如果政府重视税务管理,纳税企业将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成本。目前,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知识型税务筹划,但有部分企业会计部门强大,在知识上健全,更多地体现顶层业务重构,积极向高科技和政府支持的产业链靠拢,表现为业务型税务筹划。

H4:征税部门有征税任务,假设为T,并随着地方的变动而变化。根据目标考核的要求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各地都有最低税收征收量,其数量大小因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不同。(1)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的政府完成征收任务和不能完成征收任务T的概率分别为α和(1-α);为完成任务量,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的政府将严厉核查纳税企业业务,以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任务量。(2)维护政府权威型的政府完成征收任务和不能完成征收任务T的概率分别是β和(1-β);为维护政府权威,维护政府权威型的政府将刻意核查纳税企业,以彰显其存在感。

H5:区块链具有“警察”和“专家”双重角色,角色的力度取决于政府的态度。随着税务区块链的建立,假定区块链为外部技术条件,具有监督和保护纳税企业与政府的行为,并能用政府的税务知识帮助企业少纳税或从事国家经济活动,重塑政府和纳税企业关系的整合。

(三)模型构建

本文将政府与纳税企业的博弈分为区块链未参与的博弈(模型1)和区块链参与的博弈(模型2),以便考察这两个模型各自均衡的条件以及从模型1到模型2过程中政府和纳税企业行为的变化。

对区块链未参与博弈的模型1,纳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又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纳税企业自主选择不同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该区域内遇到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的概率是μ,遇到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的概率为(1-μ)。

第二阶段,政府征税先行,企业策略性行动,中途通过无数次博弈达到均衡。征纳双方各自行为产生的收益矩阵一共可以产生八种结果:一是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前,企业选择知识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是(R1-C1,G1);二是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前,企业选择业务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为(R2-C2,G2);三是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后,企业选择知识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是(R3-C3,G3);四是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后,企业选择业务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为(R4-C4,G4);五是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前,企业选择知识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是(R5-C5,G5);六是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前,企业选择业务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为(R6-C6,G6);七是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后,企业选择知识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是(R7-C7,G7);八是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完成征收任务T之后,企业选择业务型税务筹划,企业和政府的收益矩阵为(R8-C8,G8),具体情形见表1。

表1 策略性行动政府与纳税企业的收益矩阵

第三阶段,政府与纳税企业达到均衡后的合作。在这个阶段,纳税企业十分清楚自己的行为,并采取政府偏好的行为(比如行贿官员),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对区块链参与博弈的模型2,为方便研究,假设区块链是完备的、成熟的和不被控制的,能够充分实现识别和追踪责任功能。在区块链作用下,政府与企业的行为透明化,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和改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区块链参与下政府与纳税企业的收益矩阵

三、模型均衡分析

企业采取的税务筹划类型取决于政府对待税务的态度,政府的行为是先行行为,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是通过探试政府征税任务是否完成后的策略性行为,两者的关系构成斯塔克尔伯格(Stackelberg)博弈,因此均衡分析分为完成征税任务背景和未完成征税任务背景两组博弈。

(一)未完成征税任务情形下的博弈分析

在企业决定缴纳税收与政府达成合作之前,纳税企业将进行考察和政府进行纳税交涉,如果发现政府严格按照税务法规和企业实际业务量征收税款的意愿强烈,纳税企业将判断政府没有完成征收任务的边缘概率(分布)(Marginal Distribution),其推导过程如下:

P(未完成征税任务)=P(未完成征税任务|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P(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

+P(未完成征税任务|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2)P(未完成征税任务),表示政府未完成征税任务的概率;P(未完成征税任务|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表示在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条件下未完成征税任务的概率;P(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表示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的概率;P(未完成征税任务|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表示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条件下未完成征税任务的概率;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表示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的概率;下文的解释类同。=(1-β)

(1-μ)+(1-α)μ

(1)

作为经济理性的纳税企业,一般都会根据条件概率(Conditional Probability)的计算公式,分别测算在未完成征税任务的背景下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条件概率和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条件概率:

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未完成征税任务)=P(未完成征税任务|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

政府)×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P(未完成征税任务)=(1-α)μ/[(1-β)(1-μ)

+(1-α)μ]

(2)

P(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未完成征税任务)=P(未完成征税任务|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P

(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P(未完成征税任务)=(1-β)(1-μ)/[(1-β)(1-μ)+(1-α)μ]

(3)

纳税企业在充分分析等式(1)、等式(2)和等式(3)的基础上,采取两种税务筹划策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知识型税务筹划)和E(业务型税务筹划):

E(知识型税务筹划)=(R1-C1)(1-α)μ/[(1-β)(1-μ)+(1-α)μ]+(R5-C5){1

-(1-α)μ/[(1-β)(1-μ)+(1-α)μ]}

(4)

E(业务型税务筹划)=(R2-C2)(1-α)μ/[(1-β)(1-μ)+(1-α)μ]+(R6-C6){1

-(1-α)μ/[(1-β)(1-μ)+(1-α)μ]}

(5)

当达到均衡时,各自的期望收益为0,所以令E(知识型税务筹划)=E(业务型税务筹划)=0。为分析政府态度对知识型税务筹划收益和业务型税务筹划收益的影响,分别对等式(4)和等式(5)的μ求一阶导数,可得:

dE(知识型税务筹划)/dμ=(1-α)(1-β)[(R1-C1)-(R5-C5)]/[(1-β)(1-μ)+(1-α)μ]2

dE(业务型税务筹划)/dμ=(1-α)(1-β)[(R2-C2)-(R6-C6)]/[(1-β)(1-μ)+(1-α)μ]2

显然,求一阶导数后的分子(R1-C1)-(R5-C5)与(R2-C2)-(R6-C6)分别决定了这两个导数的正负号。如果大于0,纳税企业倾向选择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否则倾向选择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以知识型税务筹划为例,因为采取税务筹划的途径一致,故C1=C5,但是由于不管政府是何种类型,政府的第一任务是完成税额任务T,因此纳税企业通过知识型税务筹划难以实现差别收益,故R1=R5;同理,R2=R6,C2=C6。

通过以上分析,在政府没有完成征税总额T的情况下,政府会严格执行税务政策,导致知识型税务筹划和业务型税务筹划内部的成本和收益无差异。只能依靠知识型税务筹划和业务型税务筹划之间的成本和收益的差异选择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刺激作用,将考察(R1-C1)与(R2-C2)和(R5-C5)与(R6-C6)的大小。由于企业的结构不一致,企业采用何种税务筹划的收益和成本也不一致,这时企业将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策略。

(二)完成征税任务情形下的博弈分析

同理,在企业决定缴纳税收与政府达成合作之前,纳税企业将和政府进行纳税交涉,如果发现政府严格按照税务法规和企业实际业务量征收税款的意愿弱,纳税企业将判断政府完成征收任务的边缘概率,其计算推导过程为:

P(完成征税任务)=P(完成征税任务|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P(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

P(完成征税任务|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β(1-μ)+αμ

(6)

作为理性经济的纳税企业,会根据条件概率公式,测算在完成征税任务的背景下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条件概率和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条件概率:

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完成征税任务)=P(完成征税任务|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

×P(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P(完成征税任务)=αμ/[β(1-μ)+αμ]

(7)

P(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完成征税任务)=P(完成征税任务|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P(维护

政府权威型政府)/P(完成征税任务)=β(1-μ)/[(1-β)(1-μ)+(1-α)μ]

(8)

纳税企业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各种税务筹划策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知识型税务筹划)和E(业务型税务筹划):

E(知识型税务筹划)=(R3-C3)αμ/[β(1-μ)+αμ]+(R7-C7)β(1-μ)/[(1-β)(1-μ)

+(1-α)μ]

(9)

E(业务型税务筹划)=(R4-C4)αμ/[β(1-μ)+αμ]+(R8-C8)β(1-μ)/[(1-β)(1-μ)

+(1-α)μ]

(10)

当达到均衡时,各自的期望收益为0,所以令E(知识型税务筹划)=E(业务型税务筹划)=0。为进一步分析政府态度对知识型税务筹划收益和业务型税务筹划收益的影响,分别对等式(9)和等式(10)的μ求一阶导数,可得:

dE(知识型税务筹划)/dμ=αβ[(R3-C3)-(R7-C7)]/[β(1-μ)+αμ]2

dE(业务型税务筹划)/dμ=αβ[(R4-C4)-(R8-C8)]/[β(1-μ)+αμ]2

同理,求一阶导数后的分子(R3-C3)-(R7-C7)与(R4-C4)-(R8-C8)分别决定了这两个导数的正负号。如果大于0,企业倾向选择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否则倾向选择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以知识型税务筹划为例,因为采取税务筹划的途径一致,故C1=C5,但是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在纳税总额T实现后,仍然采取积极的税收政策,而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可能采取消极的征税政策,企业税务筹划在后者变成了形式,故C3

通过分析,在政府完成征税总额T的情况下,不同类型政府执行税务政策的严格程度不同,导致知识型税务筹划和业务型税务筹划内部之间的成本和收益差异很大。出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我们将重点考察(R3-C3)与(R7-C7)和(R4-C4)与(R8-C8)的大小。假设企业的结构一致,采取业务型税务筹划无差异,企业在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中选择业务型税务筹划,在维护政府权威型政府中选择知识型税务筹划。

四、区块链参与情况下的博弈分析

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冲击的外生变量,通过其独特的特征优势,改变“企业—利益相关者—制度”信息生态链和合约生态链,改变纳税企业和政府因为外生变量形成的不平等地位,重构双方信用和博弈均衡机制。结合表2的博弈矩阵,本文研究区块链参与情况下的博弈改变和赋能路径。

(一)基于信息论的收益矩阵分析

1.知识型税务筹划向公益性税务服务转化。由于税务知识是外生变量,税务知识上链的结果改变了各参与者因为税务知识获取的超额利润。因此完成征收任务T之前和之后,知识型税务筹划的成本和收益均为0,即c1=c3=c5=c7=0和r1=r3=r5=r7=0。随着区块链的导入,输入业务数据,系统自动产生最优的会计和税务的结果,把税务知识作为系统黑箱内部化,这样知识型税务筹划向公益性税务服务转化,节约企业的税务成本。区块链赋能信息改变博弈收益矩阵见表3。

表3 税务知识赋能

2.征税任务T的制度安排失去意义。企业业务上链,由于链的私钥性,企业业务上私有链,政府不清楚企业业务信息的真假,但链系统可以判断企业税务信息的真假,并自动精准测算各地税收总额,政府的征税任务T的制度安排失去意义,于是g1=g3,g5=g7。区块链赋能政府征税测算博弈收益矩阵见表4。

表4 税务测算赋能

3.维护权威型政府与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无差异化。在区块链上,政府征税行为不能篡改,由单一行动变成终身追究的“印记戳”,政府行为公开透明,导致维护权威型政府与积极履行征税义务型政府无差异化,即g1=g3=g5=g7。区块链赋能政府履行征税义务型博弈收益矩阵见表5。

表5 政府尽职赋能

(二)基于控制论的收益矩阵分析

1.变无为政府为有为政府。企业信息公开并私钥化,形成透明的政企亲清关系,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经济业务朝政府主导方向发展,企业税务筹划开始专注业务型税务筹划,倒逼政府控制导向变革,变权威性政府为实干型政府。此时:r2-c2=r6-c6,r4-c4=r8-c8,g2=g6,g4=g8。区块链赋能政府亲清转型博弈收益矩阵见表6。

表6 政府亲清赋能

2.变监督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政府专业化程度提高,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政府的权威因为专业化服务而改观。区块链参与使政府监督成本内部化,变抽查监督为日常监督,税后监督为税前辅导,税中完善,税后改进。此时,区块链的私有链、联盟链及公有链共同作用,赋能政府转型:g2=g6=g4=g8=g。区块链赋能政府服务专业化转型博弈收益矩阵见表7。

表7 政府专业化服务赋能

3.变知识型征税政府为结构性征税政府。区块链呈现点对点传输、分布式账本、共识算法和链式时间戳特征,赋能企业预先建立业务模型和税务模型,帮助企业正规化、长期性经营。因为企业业务型税务筹划的净收益成为内生变量,与政府态式无关,即:r2-c2=r6-c6=r4-c4=r8-c8=rc。区块链结构性赋能博弈收益矩阵见表8。

表8 结构性赋能

(三)基于系统论的收益矩阵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政企形成齿轮效应和捆绑考核机制,目标趋向政企总体未来收益最大化,可用公式表示:U=Max(rc+g),当区块链成本一定时,由于本文不考虑区块链的技术来源因素,只考虑区块链的应用带来的社会属性,因此假设区块链的成本为固定值的外生冲击变量。对U求微分,即可计算出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各自收益情况。此时企业利润和政府利润是总边际的函数,分别设为rmu和gmu,区块链捆绑赋能博弈收益矩阵见表9。

表9 捆绑赋能

五、结论与展望

税收征管与税务筹划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可以相互促进并在动态博弈中升级共生。通过构建税收征管与税务筹划的动态博弈模型,笔者从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角度分析博弈均衡解的存在条件,随着税务区块链技术的引入,演绎了区块链赋能税收征管与税务筹划的路径:基于信息论的税务知识赋能,税务测算赋能和政府尽职赋能;基于控制论的政府亲清赋能,政府专业化服务赋能,结构性赋能;基于系统论的捆绑赋能。

本文把区块链技术看作是外生变量,认为区块链是完备的和有效的,但是区块链本身也存在风险,比如上链的选择、链的黑客攻击、链的技术垄断和链的管理及管理垄断,这些因素的参与使博弈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同时,假设区块链技术盒子可以维护私钥,公开报错机制但是不公开信息,这样对区块链技术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也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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