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人民银行修订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办法》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風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洗钱手段不断翻新,需扩大监管对象范围
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据金融律师康家昕解读,《办法》主要是应对以下内容:
首先是明确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包括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其次是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再次是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监管对象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说,《办法》在监管对象上,除原有的各类银行之外,还增加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这有助于补齐金融领域反洗钱风险隐患的“短板”。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潘修平说,人民银行内部设有反洗钱局,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从现实情况看,现在无论大型银行还是小银行,都非常重视反洗钱机制的建设。因为一旦发生洗钱行为,不仅可能受罚,还直接影响到其结算业务,后果很严重。
建立“双支柱”监管体制
早在2003年,人民银行就开始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能,牵头负责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等。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在各部门共同打击洗钱犯罪中,人民银行发挥着协助、预防的作用。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
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履职行为,切实做好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