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菁 熊艳
摘要: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关系人民心理健康,是应急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实践的不断探索,我国突发事件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不断发展,但是在基层机制保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必要从法制保障、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不断加强。
关键词:心理危机;心理危机干预;应急管理;法律保障;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R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05-0118-02
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突发性灾害事件在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严重而深远的冲击和影响。在实践操作中,国内外政府在应急救援的同时,有组织地进行心理干预已经成为应急管理非常重要组成部分。
1心理危机干预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做好心理危机干预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急管理理念的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发展的根本要求。应急管理作为非常态下的公共治理,也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中第一个原则就是“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而人民从来不是一个虚幻的概念,特别是在突发性的灾害事故中,人们除了身体物质上会受到损害,也会出现心理危机。就是指个体或群体突然面临重大生活挫折或公共危机事件时,因为既不能回避又无法用通常的方式去解决而出现的心理失衡状态。根据科学统计,灾难事故会形成广泛和长远的心理创伤。以美国911为例, 事件发生后,超过90%的现场亲历者都有至少一个应激相关的精神症状和其他各种心理问题。38% 的亲历者有急性应激障碍,14%~15%的亲历者可能有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后面简称PTSD,9%有其他焦虑障碍,20%有适应障碍,11%有重性抑郁,12%有居丧反应[1]。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震后创伤组中度心理问题发生范围是12.50%~65.00%,异常症状发生频率依次为抑郁、人际关系、焦虑等;重度心理问题发生范围是5.00%~27.50%,异常症状发生频率依次是抑郁、焦虑、人际关系等[2],大量人群出现PTSD。因此应急救援工作不但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也应当关怀心理健康,对心理危机进行及时的救援干预。
危机心理干预是指是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和调整其心理活动,从而使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并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除了帮助人们恢复身体健康,及时的心理危机干预,可以大幅度减少PTSD的产生,帮助他们回到正常心理水平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2)心理危机干预是全链条应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面对突发事件,人们在心理层面会受到巨大冲击。同时,根据群体心理的规律,当人群聚集的时候,尤其是很多人拥有共同的情绪基础时,情绪往往会相互影响,相互放大,导致事件升级。因此,在应急管理中,始终要把公众情绪的干预贯穿在整个管理当中去,在实践操作中,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除了单独作为事中救援的一项措施外,也始终体现在各种应急管理措施中。比如说应急处置中的“宜分不宜聚”原则,要求对聚集的人群采取措施隔开分散,就是为了预防人群情绪相互感染,引发事件升级。“信息公开原则”,是通过及时公布权威可信信息,让公众获得安抚,帮助人们找到稳定感和可控感,满足大众心理的需求。还可以开展“公祭”,从汶川地震救援,到“11·15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事件,到此次新冠疫情,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应急管理中都出现了公祭环节。公祭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的危机心理干预工作突破了以往针对个体的局部的干预路径,开始有意识的直接调控社会心理层面的问题,主动进行社会心态塑造。
(3)心理危机干预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一切工作的关键还是在人,应急管理体系中强调一案三制(即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机制、法制、体制)的制定落实,归根到底都是需要人去执行。而根据行政管理层级制,越是基层,越是与危机状态接触最多最近的层级,受到的压力和冲击是最大的。实践中基层官员和一线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在救灾处置过程中,同样会遭受巨大的心理伤害,包括直接伤害和替代性伤害。卫生部在汶川地震后引发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就明确把“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列为第二级干预人群。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也显示,重大突发事件之后,30%~50%的一线救援人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失调,通过及时的心理干预和事后支持症状会得到缓解。但是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心理救助,至少會有20%的一线救援人员在灾后一年内持续受到PTSD的影响,而且,这种心理伤害往往是长期的,有不少于5%的人会影响终生[3]。
2应急管理中心理危机工作的现状与短板
从时间维度来看,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任务目标不同。从现实情况分析,现阶段国家层面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比较重视,但是在与突发事件接触最为紧密的基层,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这三个阶段都存在短板。
(1)心理危机干预的事前准备机制尚未健全。在事前阶段,应急管理的重要准则是重预防。这种预防包括预案的准备、制度的保障、物质和人员的准备等等。从实践观察,基层并未建立起心理危机干预的各项事前预备机制。体现在几方面:
一是法律未规定。在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中,心理干预和救援的规定参差不齐。法律层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没有相关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则规定了心理救援的内容。部门规章层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内容仍处于空白,法律层面的不统一,使得基层在开展此项工作时缺乏有效依据。
二是预案未纳入。虽然2008年汶川地震中,有大量心理救援队在灾区开展了工作,但2009颁布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中,并未写入心理危机干预和救援的内容。各地方的各类应急预案中,有心理干预的内容的并不多。虽然2020年修订的《精神卫生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4]。”但是实际执行中,仍然有许多预案未做到。
(2)心理危机干预的事中操作不均衡。在应急管理的事件中处置阶段,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也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重大轻小。从实践操作来看,近年来发生的全局性的,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中,由层级较高的部门指挥处置时,更加倾向于关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比如新冠疫情中,卫生部牵头制定了《干预手册》。但是对于日常出现的,局部性的,影响较小的危机事件处理时,基层政府往往缺乏心理干预的工作的主动性和意识。
二是重个体轻整体。在灾害事故的处置中,基层政府往往注意对遇难者家属等个体心理状态的安抚,对于目击者等更广泛群体的心理状态缺乏关注,往往因此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3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需要从法制保障、体制建设、队伍培养等多方面入手。
(1)完善危机心理干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把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内容增补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升其在应急管理中的地位,将其纳入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中,尽快出台相关专项法律,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原则、责任主体等。
(2)建立完整的心理危机干预行政体系。要修订突发事件预案体系,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纳入各项各类应急预案中,明确各类灾害事故处置中,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指挥权、启动标准、干预范围、干预标准等。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常态心理危机服务体系,借鉴欧美和以色列社区心理干预系统经验,建立突发事件中心理危机预警体系,加强长效机制下的基层心理干预服务建设。
(3)建立分层分类应急管理心理服务队伍。在不同行政层级建立心理干预队伍,整合相关人才资源。国家层面可设立专业指导督导组,省、市一级则设立常态工作组,基层依托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志愿者服务组织。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种类,建立专业的细分的心理干预服务队伍,并明确队伍的培训、演练等物质保障。同时,加强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的培养,推动心理危机干预相关资格认证体系建设,设立各级各类专家库。同时,加大力度,对基层政府、社区、学校、救援队伍等人群提供心理危機干预的知识普及和宣教,提升人民的心理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童永胜,庞宇,杨甫德.911恐怖袭击后的心理危机干预[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6,30(10):775-778.
[2]唐碧菡.地震伤亡发生规律及灾民生理与心理创伤研究[D].上海:第二军医大学,2017.
[3]黄宏纯.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3.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Z].2012-10-26.
(责编:陈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