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税的制定更多聚焦于财政收入、引导合理消费方面,而对消费税发挥其收入分配功能的关注相对较少。本文以消费税为对象,基于收入分配的视角来研究消费税,首先对消费税的概念辨析,因当考虑其的收入分配功能时,仔细研讨消费税本身的特性理清其功能定位。再对消费税在社会公平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确定消费税如何配合调节收入差距目标的实现。最后研究我国消费税现状现行,认为现行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难以区分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目标实现还有差距。
【关键词】消费税;收入分配;征税环节;税目
引言
从2015年起,全国居民基尼系数最低为2015年的0.462,最高为2018年的0.468,皆超过警戒线的0.4,属于收入差距较大的区间。又如在2017年起征点提至每个月5000元后,个税纳税人相比之前大约减少1.2亿人,仅约6400万人满足月收入在5000以上,也说明我国当前收入差距较大。若仅依靠市场机制能够接近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但也会逐渐偏离社会公平。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作为政府关注目标之一,可以从政府收入入手,通过合理税收工具调节,如消费税。2019年消费税收入达12564.44亿元,占国家税收收入7.95%,在现行18个税种中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消费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在收入分配关系发挥的作用不匹配,消费税的功能还是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主。一项税制安排有税益和税负两方面的考虑,而最后都要归结于如何在各个纳税人之间实现税负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来,消费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如同社会收入分配的矫正器,履行着分配正义的功能,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标。
1.消费税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销售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为了更好的认识我国的消费税,下面从不同角度阐述消费税的划分。
以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角度,间接税与直接税两者最大的区别税负是否能转嫁。因此可将消费税划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以最终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支出为依据,征税环节靠后,以价外税的形式呈现给最终消费者。间接消费税是以消費品的交易数额或数量为依据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课税,征收环节靠前,税负可以价内税等形式向消费者转嫁,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以课税范围和目的的角度,按照课税范围和目的可以将消费税划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一般性消费税是指对对大多数商品为课税对象,一般针对后端的消费环节。特别消费税是指对部分商品进行课税,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多环节进行,且实行不同税率。首先从定义看,两者的征税范围不同且后者税率较为复杂。其实质体现政府不同的政策意图和导向,一般消费税更突出收入分配的职能,而特别消费税以财政收入和环境保护的职能为主。
根据以上标准的划分,消费税的征收模式可分为三类:一是统一型征收模式。即设置一个消费税税种,再下设不同税目对各种消费品进行征收。二是分立型征收模式,一般不设立的消费税,而是设置专门税种进行征收,如烟税、酒税等。 三是复合型征收模式,在实行统一型消费税的同时,又对部分消费税单独征税。
2.消费税改革理论分析
在社会经济中,消费税可以承担一定的分配调节作用。虽然消费税组织收入的功能在发展中国家中较突出,但只要有税负,无论某税种的设计者有无收入分配的动机,有意或是无意体现分配的意图,或多或少都会对社会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因为它使得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发生了变化,虽然不同收入阶层随着消费结构和收入水平的差异所产生的客观物质性的与主观感受性有所不同。
2.1社会结构对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
不同的社会收入结构中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有所不同,在哑铃型和橄榄形的对比最为明显。在“哑铃型”社会结构中穷人和富人比重大,二中产阶级小,这意味着收入的两极分化。这时对奢侈品消费征收高税率,对中低收入者影响不大,将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和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但是,当社会结构处于“橄榄型”状态,中产阶级人数相当庞大时,消费税的收入分配功能便相当有限,此时社会消费能力有限,可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奢侈品已经很少,若降低奢侈品界定标准将影响广大中产阶级,在中产阶级与极端富裕的人群之间,即奢侈品消费的纳税人内部,产生了税收负担的累退性。
2.2消费税的收入效应
可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指如果在生产环节对于生产经营者征收消费税,导致产品的成本上升,为达到原来的收益,必然会提高产品售价。再者通过缩减员工收入与福利,以降低生产成本,维持原本售价。以上转移税负的过程都会使消费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下降。间接效应是指政府将一部分税消费税收入以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补贴低收入者,以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条件。间接税形式的消费税对收入分配产生不利的逆向调节作用。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越多,他们将承担更多的税,另一方面当收入增加时,消费支出的比例将减少。消费相同数量的商品和服务所造成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显然这种以消费为税收来源的制度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质,穷人的税负大于富人的税负。
2.3量能课税原则和应益课税原则的选择
税法有两个结构性原则:量益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根据个人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主要方法是设置累进税率、起征点等。量益课税原则要求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按受益程度加以衡量。两者相比量益课税原则上忽略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难以再调节收入方面发挥作用。若消费税不考虑纳税主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与收入相关的费用开支,只考虑按比例对收入课税则难以实现量能课税原则。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难以对个人获益计量上,都决定了以经济能力为标准进行公共费用分摊符合现实。
3.我国消费税现状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烟、酒、汽柴油等11个税目征税开征消费税。到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期间对科目进行了多次调整现行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近十年,国内消费税增长率呈现明显的波动变化,但在总税收收入的占比一直保持在百分之七左右,这说明国内消费税紧跟当年的经济形势并于其他税种保持大致相同方向的变化。我国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 属于间接税的范畴。在消费税税目中,除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复合征收,其他税目征税行为发生于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且在单一环节征收。
现行消费税与收入分配目标之间的差距:
(1)课征范围局限性使消费税税源过于集中,难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匹配。目前消费税中涉及收入调节功能的税目大多具有高档、非生活必须的消费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当前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对消费税提出新的要求:一是对高档消费品的界定标准有待提高,像摩托车和小汽车,现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如果继续对其征税,则必然加剧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二是新型消费模式的兴起却未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如高档场所的消费、服务型劳务等。消费升级和消费下沉是在同时进行的,过时的高档消费品的认定标准造成非富裕阶层的负担,而未对富裕阶层的新兴消费行为进行课税,会加大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负效应。
(2)消费税征税环节靠前导致税负转嫁。由于历史的原因,早期商品价格较为固定,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更加方便,但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则造成重复征收等一系列的弊端。部分课税对象多为中间生产要素而不是最终消费,而且生产者为达到未征税时的利润,可以转嫁税负使消费者承担实际的税收控制成本,配合目前的消费税税目需求价格弹性小,且消费者对所承担的实际税负不易感知,不利于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发挥。在消费税属于中央情况,地方对消费税热情不高,若后移的税收收入增量能划归地方,有助于倒逼地方政府通过加强社会基础设施来优化消费环境的,以提升社会福利方式形式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
4.优化消费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作用的建议
4.1对有条件的消费税税目进行后移征收环节调整
对现行消费税税目针对其不同的情况合理确定征收环节,建议具体应税商品征收环节可为:(1)奢侈型消费的商品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如游艇,高档手表等;(2)环节不友好型消费,如鞭炮、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等,由于单次购买的单价较低、数量多,往往通过大规模采购方式以便于销售,则可在批发环节统一征收消费税;(3)危害健康型消费,其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且,但在零售环节征收易使税基侵蚀,征管难度大,则可在批发环节征收,如烟、酒类。同时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后移,意味着税务机关征税对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体现为征税对象的数量会明显增加且更为分散,如成品油若要实现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的话,可以在全国加油站普及税控系统的安装后再实行。以目前票控税的环境下,个人消费方面没有形成索要发票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之类的机制,会导致不要发票不申报不纳税的情况出现,现实条件对税收征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4.2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
從历年消费税调整看,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整体增加税目以拓宽税源的基础上调整,应税消费品缺乏需求价格弹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较小。大体以调整消费税税源、提高起征标准为基本方向。在选择能够促进收入分配的消费税税目应考虑具有以下条件的消费品:一是课费商品的需求的收入弹性要大,以保证征税后,在家庭总支出的份额变化较小。二是对于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商品应该执行差别税率,实行社会认可的累进消费税制度。基于这一目标,一是在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上应该有增有减。新增税目方面如纳入高档动物毛皮制品、实木地板调整为高档木材家具;私人飞机纳入并与原有超豪华小汽车合并为高档交通工具。同时由于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特别是服务业的比重提升,建议将应税消费服务纳入征税对象,如在高星级酒店、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场所进行的消费行为,以及高端金融服务业、高端中介服务业。缩减税目方面,剔除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奢侈品消费属性不明显的税目,如摩托车和小排量乘用车。二是考虑消费者收入水平和消费理念的变化,经济发展带动整体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应上调部分税目起征标准,如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的认定标准。
5.结语
在推动税收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税制改革不能仅着眼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需求或单方面地强调效率,而应兼顾公平价值,这蕴含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对政府治理能力的整体要求。政府在消费税改革中应立足当下社会的发展阶段,权衡各职能的比重,选择最优的税收政策组合。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减税降费成为税收政策的改革方向,所以可明确消费税改革的目标是在保障财政收入,同时突出消费税的社会福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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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官焱森(1997.01-),贵州遵义人,贵州省花溪区贵州大学财政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