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荣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领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出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等新要求。同时,在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社会组织自身的价值及定位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对于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意义重大。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整体发展迅速,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5月,内蒙古共有社会组织17881个,全区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约为7.43个,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有效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区应以建立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为保障,以规范的登记管理评估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多元的社会组织孵化和支持机制为关键,以完善的内部治理为根本,以政府购买和财税优惠等为重要手段,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我区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发挥功能。
社会组织的行为和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和依据。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扶持政策较多,但是尚未有关于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内蒙古结合地区实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等,但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如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等方面还没有健全的政策规定,致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引导力度较弱。此外,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公益腐败、社会组织公信力差等问题也值得我区警惕。因此,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法规体系,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治理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还要求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时系统规划、综合部署,一方面要同国家总体制度安排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时要从地区实际出发,保证计划和方案的可行性。此外,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政策沟通机制,解决在政策制定中出现的冲突和不协调问题。
党的十八大之前,我国实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登记和业务管理的权限分别归属不同的部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效率不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探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2013以来,国家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我区也随之出台了相应办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减少了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了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如包头市采用更为人性化的“容缺预审”办法,使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同时也应看到,登记部门甄别社会组织的压力增大,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管理的负担也随之加重。因此,与直接登记办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也亟待出台。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是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财税优惠,还是履行惠民服务,都需要有力的监管。同时,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应实施分类监管。除了政府的监管外,还要号召社会公众和媒体加入监督社会组织的行列,促使社会组织依法有效运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截至目前,我区共有429家3A级以上社会组织,其中5A级社会组织仅有44家,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今后还需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评估监管,促进社会组织质量提升。
近几年,随着内蒙古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发展,各地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和培育机制。包头市昆都仑区建立区、街道和社区三级联动的社会组织分层孵化和培养服务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工为骨干的“三社互动”工作机制。伊金霍洛旗建立社会组织双孵化园,孵化社会组织和党组织,并通过公益创投模式与社会组织合作,以项目带动社会组织发展。锡林郭勒盟建立了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支持与服务社会组织。上述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和服务中心都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成立的,其项目的组织和运作也多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最初建立时的硬件设施和运行经费也出自政府的拨款,可以说政府是其最大的资源提供者。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导致其缺乏独立性,对政府过度依赖。为此,可以首先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培育社会组织雏形,在社会组织成立初期提供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性社会组织,面向孵化出来的社会组织提供软件上的投入和扶持,如人员培训、运行指导等。
对一个社会组织而言,实现组织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是其高效运作、持续发展的根本条件。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包括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项目的运行管理等众多方面。社会组织要建立并不断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在选举、财务管理、会员联络、活动备案、项目服务、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保证制度落实,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党建引领作用,以党的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设,保证社会组织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社会组织孵化器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性社会组织,则应通过提供专业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各方面的内部管理能力,如社会工作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等,从而优化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总之,社会组织要先做到强大自身,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三顺店社区引入“内蒙古芸公益”“沐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呼市十方缘”等多家社会组织和志愿团队,构筑社区“蜂巢”,推动形成了资源共享、项目共建、效益共赢的新局面。张欣荣/摄
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社会组织培育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前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与培育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契合点。近些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我区不断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2020年,我区民政系统投入2043万元购买社会服务,涉及国贫旗县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失能老人照护试点服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等8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要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指导目录,加强购买服务过程规范和监管、绩效评估,保证购买服务质量。目前,根据我区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具体方案的要求,承接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同时承接主体组织社会服务受益对象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保证社会组织履行责任。税收优惠方面,国家有关于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免税的规定,社会组织对照免税条件可以向登记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就自治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实际来看,能够达到免税资格和能够获得公益捐赠的社会组织数量还较少,且多为官办社会组织,亟需出台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福利、扶贫、环保等诸多领域的积极作用,政府在一些领域已经“退出”,社会组织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当然,仅仅简单的“退出”并非良策,在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上,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与政策,努力营造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氛围,并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包括沟通机制、奖惩机制、合作机制等,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相互增权。所谓相互增权,即政府在不断让渡和转移部分职能给社会力量的过程中,使得公共利益更好实现,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承接了这些职能,得到了政府和公众的支持和信任,实现自身的组织目标和价值。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各类社会组织更加积极地、良性地互动,社会公众的需求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满足,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目标才能得以更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