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民收入的金融支持及相关条件的研究

2021-07-15 07:06韩曙平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支配江苏

韩曙平

(江苏海洋大学商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0)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江苏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成效显著,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社会保持和谐安定,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大核心指标,并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在农业领域,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深入推进重点工程,农业农村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生产方式持续创新,产业结构不断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强,农民收入不断提高。2020年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741 亿斤,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9.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3万元,同比增长8.8%。虽然农民收入在“十三五”期间有了较大增长,但是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绝对值上有差距扩大的趋势。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在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同时,依托发展内循环发掘农业的新经济增长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仍然是今后江苏“三农”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基于此,笔者主要以江苏农民收入影响因素为研究对象,研究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影响江苏农民收入增收的主要因素,主要探讨金融因素、规模因素、一体化因素等对江苏农民可支配收入变动的影响,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期为其他地区农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分析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可以发现,农民收入问题已经不再成为中国经济研究的热点问题,金融抑制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似乎也成为历史问题,而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的研究,一直被隐含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之中,直接实证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的文献较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自然地被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1-3]所替代。金融发展尤其是农村金融发展被假定为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并广泛应用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研究。温涛等(2005)利用1952―2003年的实际数据,对中国整体金融发展、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4]。温涛的研究时间是2003年以前,这是农村税费改革提出之前的时间。张立军(2006)认为在财政资金注入农村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农村资金外流加剧了本处于金融抑制状态的农村经济资金紧张的状况,阻碍了农民纯收入的增长。其回归分析表明,1978―1988年农业贷款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显著,但1989―2004年农业贷款的提高均平了城乡不同贷款门槛,降低了城乡收入差距,说明农业贷款的支农效率是有效的[5]。朱德莉(2014)基于协整检验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发现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间存在长期稳定均衡关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阻碍农民收入增长[6]。

此外,在金融与农民收入关系方面,胡修林(2019)以1993―2017年湖北省数据为例,研究了中部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发现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7]。王云(2013)用中国1987―2011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得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之间正相关的结论[8]。张洪丹(2016)研究发现农村金融效率与农民收入正相关[9]。

综上所述,笔者拟运用农村税费改革开始试点年份及取消后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加深的情况下,江苏省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其农民增收的实践经验和金融支持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其结论和规律对其他省份的发展有一定的示范和启示意义。

(二)研究假设

已有的理论主要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收入的金融支持问题。笔者采用2004年及以后的江苏农民收入数据,江苏作为经济发达省份,其金融支持因素主要考虑财政支持、信贷支持和保险支持数据,未考虑资本市场支持的原因是江苏农业上市企业较少,目前只有两家上市企业融资,苏垦农发201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24.23 亿元[10],立华股份2019年2月在创业板上市,融资12.12 亿元[11]。由于只有这两家农业相关企业融资,没有其他年份上市融资的情况,所以笔者未将资本市场的支持作为研究对象。农民可支配收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笔者主要考虑金融因素,其他相关因素主要考虑了产业结构因素、规模因素、机械水平、创新程度、经济一体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假设1:财政总支出增加,农民收入就可能提高。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出应该会影响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主要投资于农、林、水、气象等基础方面,会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性收益,农民可支配收入就可能提高。

假设2:农业信贷增加可以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农业信贷是农业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信贷投入可以带给农业发展更多的资源投入,在农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增加农业投入可以提高产出,应用更新的科技和产品,提高生产效率,最终增加农民的收入。

假设3:农业保险收入会对农民收入有一定影响。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较多,农业保险可以保障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对农民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有重要的意义。

假设4:生产规模扩大,农民收入提高。中国的农业生产一直规模较小,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土地流转,江苏土地规模经营持续发展,农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生产规模扩大有规模效应,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假设5: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结构的提高表现为农林牧副渔服务业占农林牧渔业的比重持续提升,农业产业结构提升,有可能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水平,因为产业内部各产业的生产效率不同,农民受益也不相同。

假设6:农民非经营性收入占比越高,农民收入越高。农民收入中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经营性收入,但是从2002年开始,江苏农民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已超过经营性收入,现已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也在持续增加,农民非经营性收入的占比提升,对农民收入增长有一定作用。

假设7:农业创新可以提高农民收入。农业创新有多种表现,其中一个表现为粮食作物面积保持稳定,经济作物及其他作物种植面积的持续增加代表了农民对作物品种的新选择,可以代表农民生产过程的创新。

假设8:机械化程度提高则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代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技术改变,农业现代化和生产方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可能会改变农民收入水平。

二、江苏农民收入和金融支持的现状

(一)江苏农民收入状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江苏农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农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由2004年的4 740 元增加到2018年的20 845 元,2018年是2004年的4.4倍。与此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更快,城镇居民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距在不断扩大,其相对差距经过了由缩小到扩大的两个过程。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位居前列,其城镇居民和农民可支配收入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城乡差距也小于全国水平,2018年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7.24%,江苏已经达到44.16%。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情况见表1。

表1 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情况

从江苏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来看,主要有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4个方面。经笔者统计,江苏自2004年以来,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都超过经营性收入。2001年江苏农民收入中经营性收入还是最主要的收入,超过工资性收入。从2002年开始,江苏农民工资性收入开始超过经营性收入,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现在,再加上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2018年农民非经营性收入占其收入的比例达到了71.13%。江苏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情况见表2。

表2 江苏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

(二)江苏农业金融支持现状

江苏农村金融支持可以从财政支持、信贷支持、保险支持、资本市场的支持几个方面来衡量。由于资本支持的数据较少,江苏上市农业企业数较少,笔者没有将资本市场支持数据核算在内。从财政支持的情况来看,江苏对农业财政支持的力度并不表现为持续提升,在2016年和2017年,财政支农比上年度均有所下降,其他年份同比上涨,上涨的速度并不相同,有些年份增长较快,比如2008年较2007年增长了42.62%。

江苏分行业农林牧渔业贷款总额是从2010年末开始公布该数据的,而之前统计年鉴仅公布农业贷款数据,笔者主要以农林牧渔业贷款作为江苏农业信贷情况的衡量指标。为了解决2004―2009年的6年数据与后期研究数据不统一问题,先找到2004―2009年的农业贷款数据,假定2009年数据与2010年数据接近,并根据农业贷款数据的变动情况测算2004年到2008年的数据。从数据来看,除了2015年和2016年这2年农林牧渔贷款与同期相比下降以外,其他年份表现为增加,最高同比增加56.53%。

三、江苏金融支持对农民收入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和模型选择

因变量Y 为江苏农民可支配收入,笔者选择全省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年平均值作为农民收入数据。该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

自变量X1为财政支持,用农林水支出作为财政性金融支持数据。该数据从2004―2005年是农业支出,自2006年开始改为农林水气象支出,这一支出指国家财政用于农垦、农场、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森工、水利、水产、气象、乡镇企业的技术推广、良种推广(示范)、动植物(畜禽、森林)保护、水质监测、勘探设计、资源调查、干部训练等项费用,园艺特产场补助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飞播牧草试验补助费,营林机构、气象机构经费,渔政费以及农业管理事业费等。

自变量X2为农业信贷指标,是江苏农林牧渔贷款数,2010―2018年数据来自江苏统计年鉴,2004―2009年数据因为统计指标的调整,笔者依据2010年数据情况及农业贷款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数据的测算。

自变量X3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含渔业互助、农机保险),该数据来自江苏省农林厅调查统计数据。

自变量X4为农业生产规模。笔者采用劳均播种面积数据,该数据= 农业播种面积/ 农业就业人数。虽然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场播种面积都不相同,但是,江苏劳均播种面积能够反映农业规模变化情况。

自变量X5为农业一体化程度指标。对农业一体化程度的衡量没有直接统计数据,用农民非经营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之比来反映。

自变量X6为农业创新性指标。农业创新也没有直接统计数据,用其他作物面积在总播种面积中的比重表示。

自变量X7为农业产业结构情况。用农林牧副渔服务业占农林牧副渔业产值占比表示农业产业结构情况。

自变量X8为农业机械化程度。本研究中用江苏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据代表农业机械化程度,其研究模型为:

y=α+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β7X7+β8X8

(二)实证过程

通过运用SPSS 软件处理,将所有自变量都选择在内,得出以下结果:方程拟合度好,调整R2达到0.998,但是X1、X3、X7和X8四个变量的显著性水平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通过去掉产业结构指标(X7),机械化程度指标(X8),保险指标(X3),研究农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林水支出、农林牧渔年末贷款余额、劳均耕地面积、农民非农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和其他作物播种面积指标之间的关系发现,这5 个自变量可以较好地解释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情况,方程的拟合度R2为0.998,每个指标的显著性水平均达到了95%以上,3 个指标达到了100%,非农业收入占比指标显著性水平为99.3%,其他作物播种面积指标达到了96.6%。计算方程为:

Y=28890.6- 8.926X1+4.614X2+2501.257X4+307.606X5+2.317X6

实证分析结果见表3。

表3 实证分析结果

(三)实证结论及解释

由以上实证结果可知,X1农林水支出,X2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X4农民劳均耕地面积,X5非生产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占比,X6其他作物面积5 个指标通过了检验,与农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相关,X1与农民可支配收入负相关,X1与理论假设不一致,其余4 个指标与农民可支配收入正相关,与研究假设一致。在上述指标体系中最大的是规模指标,劳均播种面积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加2 501.257元人民币。在其他指标中,非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农民可支配收入可增加307.606 元;信贷指标和农民创新性指标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虽然为正,但其变化对农民收入的增长并不是非常明显。

农林水支持作为财政对农业方面的重要支出,能够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强化农业基础设施,间接改善农民生活,但是从实证数据来看,我们发现,农林水支出与农民可支配收入之间负相关,其原因有可能是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出需要相应的农民劳务或其他支出相配合,农民短期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因为财政支出的增加而增加。

农业保险支持对农民收入增加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农业保险对农民可支配收入没有明显的支持作用。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回避风险,对农民收入增加不一定有直接的作用。但是,农业保险支出对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经营的稳定性有一定的作用。

农业产业结构指标与农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也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笔者用农林牧副渔服务业在农业产值中的占比来代表产业结构的变化情况,从产业结构变化来看,服务业产值占比持续增加,实证检验的结果是农业产业结构变化与农民可支配收入正相关,相关度较高,但是显著性未通过检验。不显著的原因不明确,但是产业结构的提升有可能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

农业机械化水平选用农业机械总动力指标,其与农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负相关,但其显著性水平未通过检验。由此推测,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民可支配收入不一定正相关的原因是,农业机械化水平可以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但会增加农民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机械总动力的增加不一定会增加农民收入,机械化程度提高能够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四、对策建议

第一,现阶段要增加农民收入,信贷支持手段比财政支持和保险支持的手段要更有效果。要提高农民收入,减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加大农业信贷支持,通过农民项目融资和普惠金融的发展,增加农民资金来源的渠道。鼓励农民依托电商平台,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有机农业、品牌农业,增加收入来源,提高收入水平。

第二,继续支持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及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12]笔者依据统计数据计算,江苏总播种面积从2004年以来基本维持稳定,波动幅度不大,但是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急剧减少,从2004年的1 506.13 万人,减少到764.89 万人,劳均播种面积从7.64 亩扩大到14.75 亩,这种劳均播种面积的提升基本是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减少引起的,而规模的扩大可以有效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所以,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不仅涉及土地的流转,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农业人口城市就业的安置问题,当前的农村城镇化建设是农业人口的城市转移重要方式。

第三,通过增加农民非农收入的比重,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自2004年以来,江苏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已超过经营性收入,农村已形成具有普遍性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即农民家庭中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获得务工经商的收入,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留守务农,获得农业收入(王小华,2019)[13]。随着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农业产业化,农民获得更多工资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的获取机会,地区一体化程度越高,这种非经营性收入的机会就越多。

第四,鼓励农民生产创新。农业生产的创新表现为种植结构中,经济作物面积的缩小,而其他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并且这种扩大与农民收入正相关。农民在生产种植中不断创新产品,通过优、特、新农产品的种植,增加产品的差异度,开发消费潜力,创造经济价值,是农民创新动力的最重要体现。政府应加大农村互联网技术推广,鼓励电商发展,使技术进步、品种的扩散条件越来越便利,让农业生产创新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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