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

2021-07-14 19:12李先映
锦绣·下旬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审判问题

李先映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被告有权寻求刑事辩护律师的支持,这是西方国家司法部门的基本标准。中国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文件已被多次修改,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辩护权已成为持续研究的关键。关于律师的辩护,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还不够完善,律师的执业质量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司法部门的法律和業务实践中,刑事案件中被告抗辩权的修改存在问题。这一水平的科学研究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效能,可以为司法的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审判;形式辩护;问题

前言:

我国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实施法治的基本建设。随着法律制度基本建设的推进,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起诉制度改革已成为当今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在最初的司法系统中,刑事辩护律师始终依靠影响力。因此,不能保证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率。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刑事辩护律师,人民法院还必须研究此事的认定水平,以及刑事辩护律师案可能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造成何种影响,案文从刑事诉讼法中考虑,针对当前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规,讨论部门改革中的相关对策。

1起诉规则中刑事诉讼法制度改革的内容

1.1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创新

今天以“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起诉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集中在法院审判的基本层面上,而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力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作为管理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解决与刑事案件的解决具有直接联系。中国目前正在对刑事案件实施简单快捷的程序。因此,“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起诉规则与民事诉讼程序类似。诉讼程序规章的程序改革和创新应简化,在程序过程中应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和保障问题。对于司法部门的运作水平,有必要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平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对于紧急问题,例如确保辩方证人,司法专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人质证据。就提倡法律制度的我国的信誉而言,这是具有非常重大实际意义的[1]。

1.2起诉制度改革中起诉制度软件的改革与创新方法

“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起诉规则的改革和创新必须在起诉规则的所有系统软件中进行,这并不是对所有起诉阶段的简单调整。“以审判为管理中心”体制改革的关键原因是,我国逐步倡导法制建设后,当代刑事案件总数继续增加,但审判长的总数在1万以内一定的操纵范围,产生意见分歧。审判前的预审会议功能不完善,案件往后分离以及证人出庭的规章制度的发生,都是审判进行中的主要危害。在起诉规则和制度的长期发展趋势中,人民法院庭审的形式化非常严重[2]。

2 关于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辩护权保护机制

刑事辩护律师的规章制度围绕着起诉规章制度的所有系统,因此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辩护规章制度的关键水平。建立一部分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当代检察规章制度可以保证辩护权。在国际上,明智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法规的表达是现阶段审判刑事案件的关键。在发展趋势和应用中,它已成为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起诉方式。

现阶段,在中国这一机制的制定尚不健全,但在漫长而坎坷的发展趋势的整个过程中,司法程序已逐步合法化和智能化,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程序已逐步完善。结构类型阐明审判和起诉是分开的,起诉和辩护是公平的。如无罪推定要求和举证责任,必须使用严格的程序来评估其是否符合规定,并且必须确保司法部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记者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审判的基本内容中,已经形成了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起诉规则。因此,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结构。尽管存在许多缺点,但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以来一直参与其中,有足够的保证,有关刑事诉讼法法规的适用领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难题。在当代刑事诉讼法和法规体系下,由于侵权行为和犯罪本身的差异,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程序属于正当程序,司法部门对侵权行为和犯罪本身的考虑,其主观性反映了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3]。实际上,高度关注的程度与刑事案件的总数有很大关系。在解决案件中,反映出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也与案件的难易程度息息相关。起诉程序的多样化也是所有刑事诉讼法案中最关键的起诉的主要体现。在实际达到某种情况后,该过程的要求之间会存在某些差异。因此,在讨论刑事案件中的某些案件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基本理论制定某些要求。根据法律原则的审判,有必要确保审判符合司法程序,并确保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信誉。将实际程序流程应用于实际案例。辩护权是被告的专有权,起诉的保证水平也存在差异,这加剧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在中式案件中,轻罪案件相对较普遍,一些被告主动投案自首。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必要对所有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

2018年3月,《监督法》在中国颁布实施。在这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还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调查和保留权力,其中包括在检察制度的监督下进行犯罪的侦查,某些犯罪由公安部门管理。但是,在现阶段实施的《监督法》中,对答辩人的回应权尚未得到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下,以审判为管理中心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地处理监督机构和普通刑事辩护律师调查之间相交的分歧和矛盾,逐渐成为当今辩护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4]。

结论:

庭审中的盘问也是规章制度的一部分。该应用程序的范围、顺序和跨领域原则必须进一步改进。在刑事起诉的规章制度中,考虑到被告直系亲属必须出庭的一些要求,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应就澄清家庭的豁免权进行深入讨论。有关技术专业人员应就协助法院盘问的难度制定相关标准。

参考文献

[1]邝日勇.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23):68-69.

[2]张水英.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08):133-134.

[3]许胜利.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32):111-112.

[4]何百坤.基于审判为中心背景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0):102-103.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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