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称,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见附件1,下简称《技术要求》);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下简称“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3项,此略)。
《公告》还称,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目录》。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见附件4,下简称《清单》)。
同时,税务总局、工信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