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后对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重塑

2021-07-11 10:51徐鹏
红广角 2021年2期
关键词:工资水平大跃进

徐鹏

【摘 要】“大跃进”期间,工人工资制度渐趋失序,“按劳分配”原则与计件工资制度被批判,随之出现工人工资水平与劳动积极性双重下降的困局。为保障工人的生活水平与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在对“大跃进”纠偏的过程中,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开始重塑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一方面通过对工人工资进行升级,提高工资水平,加强工人对八级工资制度的认可;同时借助计件工资制的回归与奖励制度的重建,对工人进行正向激励。1959 —1963年对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重塑,是新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工人生活水平、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与保障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跃进”;社会主义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度;工资水平

【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1)02-0046-11

“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紊乱状况。既有工资制度被大部分否定,工人生活水平下降,劳动积极性降低。如是,到“大跃进”后期,国家开始“克乱求治”,无论是对“大跃进”的糾偏,还是对工资制度的重建,都已是迫在眉睫。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重建各项工人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制度从“破”向“立”回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的研究中,学界对“大跃进”与“文革”的研究都较为深入,但对于“大跃进”后党政部门如何“克乱求治”的研究却较为薄弱。以工人工资问题为例,学术界对20世纪50年代两次全国工资改革的研究已取得了较多成果,但对“大跃进”后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重建问题的讨论,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林盼对1962—1965年间“半计件工资制”的产生背景、实施过程和各方反映进行梳理,并分析了中国与苏联对计件工资制度实施上的差异与原因。本文将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大跃进”结束后(1959—1963年)党政部门对工人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调整与重建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社会主义工资制度重塑的过程,以求推进新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一、既有工资制度渐趋失序

由于“大跃进”的发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行,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错误的路线使得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工农业生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中国经济进入了严重的困难时期。“大跃进”期间,既有工资制度的失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周期性的工资增长工作的暂停与彰显“按劳分配”原则的计件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取消。而既有工资制度的渐趋失序则带来了工人工资水平下降与工人工资激励效果降低的两重后果。

20世纪50年代两次全国工资改革均提高了工人的工资标准。尤其是在1956年第二次全国工资改革中,中央决定分两年投入14.08亿元以提高工人工资,其中1956年全国共增加工资总额12.55亿元,平均工资提高14.5%,人均增资80元左右。但是,由于合作化的进行与国家对农产品供销计划性的增强,以及工业化对大量原材料的消耗,工资改革中工人工资水平的提高导致了工人购买力的增强,如此就使得本已脆弱的消费品供求平衡被打破,消费品供应紧张,物价快速上涨。为平衡工人购买力提高与消费品短缺之间的关系,第二次工资改革后的工人工资增长工作终止,相关部门在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物资供给的同时,对工人工资的增幅进行了调控。从1957年开始,周期性的工人工资增长工作便陷入停滞。

而“大跃进”期间既有工资制度所遭到的冲击,直接表现在对计件工资、奖励等彰显“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的批判上。早在1958年前,由于计件工资制度在两次工资改革中的推广,工人内部已出现计件与计时、青年与老年之间的分化,且既有工资制度调动工人生产积极性的效果也日趋降低。整风、反右倾运动的进行,工人、企业行政、各级党组织对计件工资制度的不满进一步合流。“大跃进”的推行,更进一步激化了既有工资制度的内在张力。而随着意识形态的偏转,以“按劳分配”原则为制度内涵的工资制被判定为“资产阶级法权”,中央开始尝试探索一种更为有效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即通过对工资制的否定,尝试向供给制过渡,从“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从“物质鼓励”向“政治动员”转型。受此影响,全国掀起了取消计件工资制度的高潮,根据上海、天津、沈阳等25个大中城市的资料推算,至1958年底,约有75%的计件工人被取消了计件工资制,计件面降至5%左右,全国仅剩约100万名计件工人。

与计件工资制度被大幅度取消的同时,各企业的经常性的奖励制度也被取消。1956年工资改革对奖励制度进行调整后,部分单位出现奖励指标不结合生产实际、奖金发放不计算经济效果、奖励面过大等问题。1957年,对于北京市各工厂企业的奖励制度中,即出现了“种类杂、范围广、奖金多;未从生产出发进行奖励,奖励指标不切合实际;不计算奖励的经济效果,奖金超过了创造或节约的价值等问题,并且已开始影响到了生产”等问题。1958年,由于整风运动、“大跃进”的开展以及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按劳分配”的思想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各企业的经常性奖励制度便随着对计件工资制度的批判而一并取消。

而工人工资制度失序所导致的直接影响,即是工人工资水平的下降与工人劳动积极性的降低。1958年下半年计件工资制度被取消后,长辛店机车车辆工厂计件工人平均每人每月减少收入11.07元,占原工资收入16%,加之部分奖励、津贴的减少,全厂生产工人1958年比1957年平均每人减少26元(不包括计件减少部分),占平均工资3.6%。工资水平的降低导致了部分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根据该厂党委对103个原实行计件的工人的调查,按取消计件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减少了16.1元,减少21%。取消计件工资后,北京第一机床厂计件工人工资下降了30.7%,崇文制鞋厂下降了19.2%,门头沟煤矿下降了13.8%。依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从1958—1960年的三年间,北京市大部分行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均低于1957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三年间,每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比1957年减少了14.84%、12.32%和13.37%。

北京国营企业工人工资下降的情况,与全国总的情况是相一致的。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无论是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还是工业部门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大跃进”期间,均出现了大幅度下滑的现象,工业部门职工1959年的平均工资已低于1952年。虽然职工平均工资的下降,部分是由于大量新职工的招收拉低了平均水平,但是,因计件工资的取消和奖励制度的压缩所导致的工人工资整体水平的下降,仍是“大跃进”期间工人工资下降不可忽视的因素。

既有工资制度被打破,基于劳动绩效的物质动员力度降低,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出现下降。取消计件工资之初,在强劲的政治动员之下,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仍能够在短期内保持,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取消计件工资所带来的问题则暴露出来。这一问题首先表现在工厂的定额管理上。部分企业在取消计件工资后,对定额管理工作认识不足,放松了定额管理。由于削弱了定额管理,工人工作缺少目标与凭据,因此影响了工人生产积极性的发展。京西矿务局大华采区在取消计件工资之初,工人生产积极性较高,任务完成得较好,但至1958年12月份以后开始发生变化,生产任务完不成计划,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积极性大幅下降。

由于计件面被大幅压缩,大量工人从计件工资改行计时工资,工人生产积极性下降。京西矿务局城子煤矿1958年11月取消计件工资,煤矿对定额的管理逐渐放松,有些工人便逐渐有了“多干少干反正一样”的思想,以致劳动积极性下降,出勤率也逐渐降低。1959年1月,工人的出勤率下降至93.68%,比1958年12月下降了2.72%。而工资奖励制度的不合理则是京西矿务局城子煤矿工人出勤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到1959年初,因计件工资取消而导致工人工资水平降低,进而导致生产降低的现象开始普遍出现。据北京市劳动局1959年初对第二建筑公司某工地进行的调查,该工地在取消计件工资后,工人收入明显降低。该工地50名工人实行计件工资时平均工资为70元,取消计件后平均工资为57元,降低了18.5%。而与工人收入降低相同时,生产效率显著下降,该工地1958年12月的生产效率比取消计件工资之前下降了40%。

如是,到“大跃进”后期,工人工资与生活水平下降,劳动积极性降低,“大跃进”期间对工人工资制度的新探索并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工人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将对人民民主政权带来较坏的政治影响;而在全面“跃进”的时代,工人生产积极性下降所导致的劳动生产力下降,也是各级党政部门所不希望的。为求得效率与均等的平衡,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开始从提高工资水平与优化工资制度两重维度进行工作以重塑社会主义工资制度。

二、升级与工人工资水平的提高

“大跃进”期间,由于计件工资与经常性奖励被取消,工人工资收入下降,工人生活压力增大。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克乱求治”的过程中,国家也开始对工资政策进行治理整顿,并启动提高工人工资水平的探索工作。

1959年10月,劳动部召开全国工资座谈会,并确定了工资政策的五项原则,工人工资水平会议指出:“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即工资福利不可不增,亦不可多增。”虽然全国工资座谈会计划开始对工资制度进行调整,但是,庐山会议从纠“左”转向反右,国家意识形态进一步偏转,对工资问题的调整丧失了空间。如此,劳动部关于1960年的工作要点中,工资福利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根据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适当地增加职工的工资,进行职工升级、推广综合性奖励制度和调整某些不合理的工资标准;根据当前工资福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工资福利制度方案。”而具体的工作,实际上仅局限在对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等问题的研究上,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随着“八字方针”的提出,1960年12月,劳动部召开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讨论了《关于改进现行职工工资制度的意见》的草稿。会上,劳动部部长马文瑞认为,既有工资制度存在标准过多过繁,影响到工资关系不合理,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适当地简化和统一工资标准,改进工资关系。1961年

9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方面,“工业七十条”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强调“技术人员、一般职员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应当按照本人技术业务的熟练程度和劳动的数量质量来决定,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

1961年10月,相关部门开始对“工业七十条”进行个别试点,至1962年初,试行工作在全国进行推广。至6月,以华北区为例,试行“工业七十条”的企业已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65%,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88%。

通过1961年和1962年的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渐回归正轨,财政和市场情况得到好转。自1957年后,尤其是三年自然灾害的发生,工人的工资水平基本上没有提高,工人工资工作中的两个问题日趋暴露,“一个是职工的实际工资有所下降,一个是工资制度中存在着某些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现象”。而在经济困难结束与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工人也开始纷纷要求提高工资以改善生活。随着工人对工资、生活不满情绪的逐渐积聚,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接到的职工来信、来访也不断增加。1963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共接到职工来信4451件,来访1372次。其中,直接涉及工资、生活、劳动保险等问题的,来信1041件,来访533次。

工人对于工资、生活的不满情况得到了中央的关注。从1962年开始,国家开始酝酿对工人工资的再一次调整。1962年11月至12月间,全国总工会召开了八届四次执委会议,会议确定1963年的中心任务之一即是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协助有关部门改进工资奖励工作。对此,各地工会组织纷纷予以回應,吉林省总工会即提出,要“发挥物质鼓励作用,调动工资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大跃进”。北京市总工会也指出:“由于国家财政经济情况仍较差,而部分职工的生活也还有不少困难,工会组织要密切关心职工的生活。”

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间,劳动部召集了北京、河北等10个省、市总工会生产、生活部主管工资工作的负责人召开全国劳动计划会议。会议认为,“大跃进”期间,职工的实际工资下降,工资等级状况混乱,计件工资与奖励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如此使得部分职工有意见,影响了生产积极性。为加强工资工作,会议要求,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做好职工的升级工作,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计件工资与奖励制度。全国劳动计划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将1963年对工人进行升级的计划在工会系统中统一了认识。

196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对1956年工资改革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这次工资调整,计划在不突破工资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处理职工升级、调整过低的工资标准;此外,这次工资调整,计划在改进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的同时,改进和建立津贴制度。

以北京为例,1963年7月26日,北京市随即将中央有关调整工资的指示予以传达,决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劳动态度等来确定;升级的原则,总体上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多升一些,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少升一些。职工的升级面定为40%,且一般一人只能升一级。根据北京市1963年的调查,全市中央、地方全民所有制职工为118 7230人,计算升级面人数为110 1589人,实际升级人数为43 9014人,升级面为39.85%,人均每月增资8.24元。

由于国民经济仍面临较大的压力,为保障工人的工资水平,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并没有采用两次工资改革中提高工人工资标准的方式,而是对工人进行升级,通过工人工资等级的提高,以实现工人工资水平的提高。对于全国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959 —1961年均为510元左右,从1952年开始,全国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得到提高,1962年为551元,1963达到576元,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得以提高。

三、计件工资制度的再推广

在对“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原则的批判中,作为彰显“按劳分配”精神的计件工资制度也必然遭到冲击。虽然在取消计件工资的浪潮中,各类报告、报道中普遍强调取消计件工资制度是工人“自愿”或工人“要求”,但因工资问题的“泛政治化”,这种“自愿”与“要求”一定意义上是打了折扣的。薄一波1961年在为“工业七十条”做调查时,发现天津市第一钢厂的调查材料中曾有工人表示,取消计件工资,“砍了我们一刀,还叫我们同意”。在当时的政治与社会压力下,工人对于取消计件工资制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被压抑,而这种被压抑的不满则为国民经济调整中计件工资制度的恢复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如此,计件工资制度的回归,即成为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制度优化以重建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核心工作之一。

1959年7月,全国总工会党组在《关于工资几个问题的情况和意见》中认为,部分企业取消计件工资之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方面是过度否定计件工资,“有的把历史习惯实行计件工资而且适于实行的,也随着取消了”;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后放松了甚至取消了定额工作,以致影响企业的生产管理;加之部分企业在取消计件工资后采取平均主义的工资政策,在取消计件工资后不久,出现了劳动生产率下降、工人干劲不足的现象。在计件工资实行条件方面,全国总工会党组认为,应根据生产的条件、工作的特点和生产任务的要求,具体分析、分别对待,并提出针对以手工操作、体力劳动为主,产量主要决定于工人本身的技巧和劳动积极性的岗位,在供产销正常和工资基金计划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好。

關于计件工资取消后产生的影响,1959年8月国家统计局针对计件工资制取消后对工人工资收入影响的调查,认为主要体现为:一是扭转了实行计件工资时工人贪多图快、不顾质量、浪费原料材料的现象;二是部分行业中多数工人的劳动效率比取消计件前有所提高,但部分行业,尤其是以手工操作为主的,或者不是连续性生产的工人,其劳动效率大幅度下降。对此,国家统计局指出:“对于那些不是操纵机器进行生产的单个劳动的工人来说,实行计件工资制还是比较适宜的。”10月,劳动部召开全国工资座谈会,重新肯定了奖励制度与计件工资制的作用。会议认为,“应该根据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职工的觉悟程度等条件来决定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进而,会议对计件工资的问题进行讨论,总结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经验,提出要有条件、有改进地实行计件。

如上,经过取消计件工资初期的实践,至1959年,相关部门已认识到,计件工资取消后,部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降,对生产也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在1959年下半年,相关部门即指出,机械化流水线作业与依赖于手工的行业,其在对计件工资的依赖度上是不一的,单纯“一刀切”地取消计件工资已开始对生产造成影响。相关部门对计件工资取消问题认知的加深,则为计件工资的回归创造了可能,为计件工资制的恢复打开了窗口。

1960年3月,依据全国工资座谈会讨论的结果,劳动部发出《关于计件工资制问题的几点意见》。该文件对于消极作用产生原因的认知,有了进一步的突破。该文件指出,消极作用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计件工资制较强的物质刺激以至于工人转向“经济主义”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经验和认识上有片面性,在推行计件工资制度的过程中,存在重物质鼓励轻思想政治工作、部分企业定额落后的同时叠加计件工资率以至于计件计时工人工资差距过大、强行在部分不宜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实行计件工资等具体工作的缺点。如此,计件工资消极因素产生的原因,既有计件工资制度本身的制度性因素,也有工资工作中具体执行上的因素。既然全面取消计件工资制是“不恰当的”,且计件工资制度消极因素的产生也有部分是实际工作所造成的,加之那些本来适合推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或工业也盲目取消了,如此,则进一步为恢复计件工资制度创造了条件。该文件指出,“计件工资制只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之一”,应考虑推行的条件,既不宜盲目推行,但是也不要一概加以否定。比较适宜推行计件工资制的,应该是那些从事简单手工操作,并且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种。

劳动部关于计件工资制度问题的文件,为各地计件工资制度的恢复指明了方向。各级党政部门纷纷进入工厂调查,企业行政、工人有关具体的生产与工资问题的诉求得以表达。1961年3月,石景山钢铁公司党委向北京市委的一份报告指出,计件工资制被取消后,由于企业相应地加强定额的管理和估工制度以及各种考核和奖励制度不够,故而出现了劳动管理不严、劳动纪律松弛的现象。而北京市委在北京第一机床厂的调查中也发现该厂取消计件工资后,工资与奖励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并重点表现在工人劳动动员力度的下降。对此,调查组提出,建议对以手工操作为主,又是笨重的体力劳动,且易于计算个人劳动成果的部分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在各地的调查中,企业管理人员纷纷表示因计件工资的取消而导致生产的下降。上海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提议,“根据目前的生产条件和工人的觉悟水平,计件工资是一个很好办法,即使工人脑袋中为了几张‘票子,对生产有利这有什么不好?这是适应当前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期,《人民日报》刊登文章,提出要有条件地恢复计件。《试论工资形式》一文即提出“改变或改进工资形式,不应该从工资形式出发,而应该从生产出发,使工资形式比较确切地反映人们实际的劳动效果,更好地鼓励工人职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为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调整,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工业七十条”。该条例规定,在劳动报酬方面,要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工人的工资形式则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否有利,实行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关于工人的工资形式,条例要求“凡是需要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就应当实行计时工资制;凡是需要和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就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如此,“工业七十条”为计件工资制度的恢复进一步提供了政策的空间。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1962年前后各省依据自身的情况对计件工资进行了不同的调整。但是,在“八字方针”和“工业七十条”的推动下,大部分省市计件工资的覆盖面得以回归。以湖南省为例,自1961年春季以后,因生产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该省工业、交通、基建系统中的部分企业部分工种先后恢复和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度。至1962年初,全省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据估计已比1960年增加了一倍,达到16.2万人,占生产工人总数的26%。1963年2月,中央精简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劳动部党组提出《关于继续完成精简任务和调整工资的报告》,在计件工资制度方面,该报告指出,凡是需要和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工种,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至1963年底,全国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占生产工人总数的比重,已由1960年的不到5%回升至19.9%。

四、奖励制度的重建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制度优化以重塑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另一条路径,则是重建奖励制度。“大跃进”期间,既有的经常性奖励制度被取消,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降。为填补因计件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取消所导致的工人工资水平的下降以及工人激励方式的空白,国家尝试在国营企业工人中推行跃进奖和综合性奖励。

195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在年终总结时给职工发放1958年的跃进奖。奖金数额为1958年年末半个月的实发工资额,学徒发给10元。1959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向职工发给1959年的跃进奖。其中,生产工人奖金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50%,其他职工最高40元,学徒最高12元。为推动跃进奖的发放,中共中央指出:“要注意通过这次发奖向广大职工进行政治教育,说明只有在發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改善生活,说明跃进奖金不仅是物质鼓励,同时也是政治荣誉,使职工群众对于发奖有正确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劳动热情。”以北京市1959年度跃进奖发放为例,全市共有131万人获得跃进奖,得奖面为91%,人均得奖25.2元。

由于“大跃进”所导致的国民经济失调以及计件工资、奖励制度的取消所导致的工人收入下降,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降低。年终跃进奖虽对工人生活有所补贴,但在调动工人生产积极性方面仍较为乏力。为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进一步填补因既有奖励制度取消后所形成的空白,中共中央决定在工矿企业中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1959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工资计划会议上正式提出在企业中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4月,劳动部工资局发布《关于建立季度综合性奖励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积极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并要求奖励面应该大一些,且奖金率每季度不超过工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5%。

1959年12月,劳动部发出《关于建立和改进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意见》,对实行综合奖的条件、范围、奖金率、得奖面、评奖期限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意见对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性质作了判定,认为“综合性奖励制度是对于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的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工资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一种分配形式”。而这种奖励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舞职工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指标,并且有利于在劳动的实践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觉悟,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然而,新创立的综合奖与跃进奖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对与生产结合不密切工人的物质动员效果仍较低,且普遍性的奖励制度一方面陷于“平均主义”的窠臼,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国家财政的压力。随着对“大跃进”的纠偏以及社会经济形势的转变,作为“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补充和工人物质奖励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奖励制度也随之进行调整与重建。

考虑到跃进奖终究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奖励,由于“大跃进”的纠偏以及连续的自然灾害的发生,为压缩购买力,照顾工农关系,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通知,决定1960年底不再发放跃进奖,但经常性的综合奖仍旧照发,且要向重劳动如井下、炉前等工人倾斜;对于计件工资制改为计时工资加奖励制而迟迟未能建立起奖励制度的单位,应立即把奖励制度建立起来。

虽然年终跃进奖被取消了,但综合性奖励仍然在继续推行。1961年9月,劳动部转发《关于沈阳机车车辆工厂改进综合性超额奖励的报告及其奖励办法》,希望地区与各生产单位可以互相学习,从而进一步做好改进奖励制度的工作。北京第一机床厂自1958年10月取消计件工资和单项奖励后,开始实行计时工资加综合奖。至1961年,该厂工资奖励制度也出现一些问题,并主要表现在平均主义的奖励办法(奖金数额低、奖励面宽)、不合理的评奖标准(不以生产表现为主要标准)、工资升级速度降低、同级工人不论生产优劣均同酬、有奖无罚以至于管不住落后工人等现象。对此,中共北京市委第一机床厂调查组认为,鉴于国家的经济情况,短时间内不宜增加工资,只能通过改进奖励办法以纠正平均主义现象、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以调动工人生产积极性等方式进行调整。

1961年初,中央开始对各地的工资福利进行调查研究。6月,劳动部将《关于改进企业奖励制度的意见的报告》提交中共中央审批。劳动部认为,随着计件工资制的取消和名目繁多的单项奖励的整顿,各企业开始普遍实行计时工资加综合性奖励的制度。但是,诸多企业的综合性奖励,存在與生产结合不密切的平均主义偏向,未能较好地体现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对此,劳动部认为,在不增加开支的基础上,为改进企业的奖励制度,在奖励条件方面,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条件可以比单项奖励全面一些,但重点必须放在生产方面;在奖励面方面,应坚持既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又能避免平均主义的原则来确定;评奖方式应坚持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必须以生产成绩的统计作为主要依据。此外,劳动部还认为,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特殊需要,设置一两项单项奖,或者实行劳动竞赛奖、新产品试制奖、合理化建议奖、发明创造奖等一次性奖励。同期,《人民日报》刊登文章,提出要建立合理的奖励工资制度。《怎样在工矿企业中做好奖励工作?》一文即提出,“合理的奖励制度应当充分地体现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工资奖励制度。

基于各地调查的汇总,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工业七十条”。该条例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可以在完成产量、质量、节约等指标的基础上,发给综合奖;企业可以实行必要的单项奖,由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规定,且无论是实行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均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获得单项奖。在发放形式方面,奖金每月评定一次,工人按月发奖,而技术人员和职员按季度发奖。基于“工业七十条”的相关规定,1962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直接大量使用原材料、能源进行生产的工人和使用贵重工具、原料、材料加工的工人中试行节约奖励制度,以鼓励工人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国家资财,从而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生产。

“大跃进”后,为对奖励制度进行调整,国家先后推行了综合奖与跃进奖。“工业七十条”颁布后,各地对综合奖励制度进行改进,逐渐恢复与建立了单项奖励制度,部分行业也开始有计划地试行节约奖励制度,“大跃进”期间所造成的奖励制度空白逐渐得到填补。

五、结语

1958年,“大跃进”的进行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偏转,中共中央尝试向共产主义转型并探索建立一套新的分配制度。在“破旧立新”的尝试中,既有工资制度被冲击,“按劳分配”原则被否定,计件工资制度与奖励制度被大范围取消,随即出现了工人工资水平下降与劳动积极性降低等现象。1958年,国家分配制度从工资制向供给制、从“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过渡的尝试,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基于对“大跃进”的纠偏,国家开始重塑符合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工人劳动分配制度,通过升级实现工人工资水平的提高,并通过计件工资制度与奖励制度的回归以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如此,1958年前后被破坏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得以重塑。

1949 —1962年间,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经历了从“立”到“破”,再到“重塑”的发展过程。1949 —1956年间的两次工资改革、1958年对既有工资制度的否定、“大跃进”结束后工资制度的调整与回归,均可视为国家(经济)政策在左右摇摆之间的一种摸索。通过对工资制度的双向“祛魅”,工人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得以回归。但是,在工资制度的“大立”与“大破”之后,工人工资制度既无法彻底转型为“按需分配”的供给制,也并没有完全退回到旧有的“按劳分配”的工资制,而是寻求“效率”与“均等”之间的平衡。如是,1959至1963年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重塑,系新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中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工人生活水平、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与保障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历史学博士,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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