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章
3月8日,犯受贿罪和非法私藏弹药罪的王伟获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经查,王伟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巴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处级审判员、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30万元,其中索贿60万元;他担任喀什市公安局恰萨派出所所长期间,私藏35发六四式手枪子弹。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喀什地区中院)曾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法院、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殊荣,王伟的所作所为,给集体蒙羞。
执行局长“蜕变的灵魂”
2019年10月30日,喀什地区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兼执行局局长王伟因涉嫌受贿罪被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2016年至2018年,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共发放司法救助金618万余元,对121起案件的149名困难当事人进行了救助。2019年7月,时任喀什地区中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王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喀什地区中级法院成立专案小组,集中开展两级法院司法救助专项活动,通过逐案筛查,共汇总出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81起,向涉案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42万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2020年1月22日,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王伟由乌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王伟由乌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王伟一案被制作成警示教育片《蜕变的灵魂》,该片通过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剖析了他如何从最初的优秀党员,渐渐迷失自我,利用职权之便,一步步走向腐败的过程。
收钱后授意下属拖延执行
王伟共受贿26起,5起发生在他担任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期间。
麦盖提某工程公司承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商住楼,为了与发包方搞好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郑某找到时任麦盖提县法院党组书记王伟帮忙。2005年9月,郑某在麦盖提县法院王伟办公室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王伟。2006年春节,郑某将烟酒礼品及装有现金3万元的手提袋留在王伟家中。
王伟受贿事实大部分发生在他担任喀什地区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期间,共有21起。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王伟先后3次收受吴某现金70万元。
泽普县商经委申请喀什中院执行吴某名下莎车县某公司和泽普县某化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涉及标的2798.9万多元。2016年1月,吴某收到喀什中院执行局执行通知书,为拖延执行,吴某找到王伟寻求帮助。2016年3月的一天,在停车场,吴某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袋子交给王伟,王伟予以收受后专门安排执行人员办理该案。
中国银行喀什地区分行申请喀什中院执行吴某名下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涉及标的1.5亿元。2018年8月,喀什中院通知吴某要扣划公司名下财产,为拖延执行,2018年11月的一天,吴某将装在水果箱里的30万元现金放到王伟车上。在案件标的物被喀什中院查封的情况下,王伟安排喀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某将案件指定給莎车县法院执行,导致案件重新计算执行时间。
此外,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王伟还3次收受施某现金100万元,帮助其拖延执行判决。
王伟还曾主动索贿。侯某在莎车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到期,为偿还债务,将莎车丽源酒店出售后偿还贷款。2015年12月,喀什中院查封了莎车丽源酒店,为了尽快解除查封手续后顺利将酒店过户至姚某名下,姚某通过祝某找到王伟,王伟向姚某索要50万元。2016年1月,王伟安排执行局副局长阿某解封了酒店的手续。当日中午,在喀什中院对面停车场祝某的车上,姚某将装满50万元现金的两个黑色塑料袋交给王伟。
1995年至1997年期间,王伟在担任喀什市公安局恰萨派出所所长时,将派出所打靶剩余的35发六四式手枪子弹私自存放在自己办公室。后其调离公安队伍时,又将前述子弹带回自己家中,直至案发被查扣。
荒唐的上诉理由
王伟涉嫌受贿一案,2020年初经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12月20日,乌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王伟受贿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子弹依法予以没收。
王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院递交喀什地区中院法警支队门卫值班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喀什地区中院对进出人员逐一登记,检查携带物品,因此行贿人不可能将大笔现金带入法院向王伟行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经查,一审期间,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供该值班制度,一审法院已对该书证予以评价:“制度中虽然规定进入时需要进行登记检查,但是无法证明当事人进入喀什中院时因携带大量现金而不准其进入,故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该书证不属于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该书证同本案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2021年3月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