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

2021-07-11 21:45黄煜秦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摘要:自从基因编辑技术诞生后,国内外学术界对它的讨论就未曾止歇过,它涉及的道德伦理、法律规制等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重点。而在第一例基因编辑婴儿于2018年11月在中国广东诞生后,这一技术引发的探讨更是席卷各行各业。为了表达对生命的敬畏,同时也由于该技术尚不成熟,法律必须对这一技术的利用加以限制,保持谦抑立场。但风险与利益并存是基因编辑技术的现状,其对精准医疗发展的推动、对于一些重大疾病治疗取得的多项成果预示着诱人的前景;而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基因编辑涉及的伦理问题、代际同意问题以及人为优选和社会不公的问题,使得该项技术风险巨大。如何对它实现有效利用并降低风险?(一)坚守尊重生命尊严的伦理底线;(二)保护人们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审查规程的统一与规范化、建立从上到下全面的伦理审查机制和长效的跟踪审查程序、设立生物科技损害赔偿基金;(四)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基因编辑。

关键词:基因编辑;有限许可;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69-05

当今社会是一个科学迅速发展的社会,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人技术等技术都在不断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基因编辑技术也是其中一例,不过不同于人工智能这些技术,基因编辑技术是作用于人类自身的一项技术。人类大部分疾病都是由基因缺陷引起,对基因编辑的研究是为了对缺陷基因进行嵌入、删除、替换的操作,以实现人类不再被疾病侵扰的梦想。不过也正因基因编辑技术直接作用于人体,所以从它诞生之日起引发争议不断,这一技术是否科学安全?基因一旦产生问题就会延及后代,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它的使用边界在哪?基因编辑可以对人体进行改造,当人们崇尚“超人”式的存在,就会人为制造优胜劣汰。为了给基因编辑套上枷锁,仅用道德伦理加以规制是不够的,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指导。以良法行善治,是生命科学技术领域需坚持的准则。

一、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引发的全球争议

2018年11月,在中国广东省诞生了一对双胞胎婴儿,她们的诞生在整个世界的科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她们是被“制造”出来的。她们的“制造者”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称,他修改了她们的基因,使她们可以天生免疫艾滋病毒。这是历史上的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打破了科学界多年来遵守的伦理规则——人类对生命的敬畏。这个新闻见报后,各方紧急发声,多国科学家对这一实验进行谴责,我国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2019年1月21日,调查组初步查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是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私下自筹资金逃避监管实施的个人行为[1]。但即便证实这一行为是贺建奎个人所为,中国科学家对伦理道德的遵守仍为世界科学界所质疑。

事实上这份质疑并非始于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2015年,中国科学家对伦理的遵守就已经为西方相关学者质疑了。2015年4月,中山大学的黄军就团队对废弃的人体细胞进行实验,利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中引发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的异常基因,首次成功修改了人类胚胎的基因。虽然在2015年12月17日,黄军就被科学界的权威杂志——《自然》(Nature)评为“2015年度对全球科学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十大人物”,但事实上,这一研究成果论文首次发表在《蛋白质与细胞》(Protein & Cell)上,在此之前,它被《自然》以“基因编辑可能会对下一代产生无法预计的影响”为理由拒绝刊载。在这个实验刚被公布的时候,它对伦理性的突破为整个科学界所质疑。但它也推动了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对它的原则性规制提出。2015年12月,由各国科学家官方发起的人类基因编辑高峰會议在华盛顿举行。会议最后达成共识: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应用于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但禁止出于生殖目的在临床中使用该技术改变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2]。这一共识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过去的三年里,它被各国科学家遵守,直到被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打破。

对基因编辑婴儿的争议不仅限于伦理方面,对这项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也是科学家关注的重点。贺建奎在介绍视频中提及8对夫妇的31个胚胎已经注射了CRISPR试剂。其中,70%的胚胎中的DNA已经过编辑。他说,需要多次显微注射才能确保胚胎中的大多数细胞被编辑。即便如此,双胞胎女婴的编辑结果似乎并不理想。目前学界认为携带CCR5的32碱基缺失的移码突变,使个体具有一定的HIV①免疫能力。然而,两名女婴的基因编辑结果并不是理想的32碱基缺失[1]。这意味着她们很有可能在长大后根本无法免疫HIV,而CCR5本身是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进行改动,可能会使这两个婴儿其他方面的免疫力降低,造成免疫缺陷,这是一个重大健康安全隐患。这项技术尚未成熟,基因的编辑技术就像狙击枪,它不能百分百击中目标,按照科学家所想实现目的,有脱靶的风险,无法直接作用于人体。

同时,这项实验也使人们质疑是否侵犯了实验对象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基因编辑婴儿的父母是否知情是人们关注的一项问题。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面对这一问题时,回答道,志愿者夫妻都被告知和了解了其中的利弊,并且他亲自进行了1小时10分钟的谈话,一段一段,一行一行地解释给他们听,同时接受他们的询问。他并不要求志愿者夫妇当场做出决定,他们可以回家考虑一段时间后再决定[2]。我们可以假定贺建奎的确如他所言向志愿者进行解释,但是志愿者能够真的了解这个实验吗?还是他们的关注点都在“可以免疫HIV”这一结果上而忽视了实验的其他细节部分?毕竟隔行如隔山,他们并非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对基因编辑实验并不能完全了解,可能在听取贺建奎的解释后也不能完全了解这一项技术,但为了让孩子以后“可以免疫HIV”而接受了这项实验,他们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了吗?

其次,贺建奎说他会对这对双胞胎婴儿进行跟踪,保证她们的健康。那么如何保证她们的健康?这是一项基因实验,是否要定期对她们的基因进行检查?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基因作为一个人最隐秘的个人信息,贺建奎如何能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漏?事实上,这对双胞胎婴儿的相关信息已经有泄露的可能了,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由于他这个实验的保密性不强,所以数据被泄露了,整个实验结果被迫提前揭露。那么又怎能保证这对基因编辑婴儿的信息保密措施做到完善呢?她们的隐私权真的不会受到侵害吗?

关于基因编辑婴儿还有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那就是她们在长大后如何面对这个世界?除了上文提及的可能会有免疫缺陷这一健康问题外,她们以后还会面对就业问题,婚恋问题,她们是否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以及配偶自己的基因曾被别人编辑过这一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或配偶不接受这一情况,她们面临着就业歧视和婚恋歧视,那么她们的损失由谁来负责?贺建奎虽然表示会对这两个孩子负责,但具体怎么负责,后续如何作为却没有明确的说明。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利益与风险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将基因编辑这项技术带入大众视野,引发广泛讨论,但这种讨论更多的是一种担忧,一种恐惧,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得如此之快,连人类的基因都可以在出生之前进行改变,是不是在此之后科学家们会开始用基因造人,当人们可以随意改变人类的生理特征,按照自己的想法重塑自己的基因时,人类这样存在的意义何在?

那么我们要因此放弃基因编辑这项技术吗?并不,这种想法只是人们放大的恐惧,技术远没有发展到那一步。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也有巨大的潜在利益,风险与利益并存是基因编辑技术的现状,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客观的考量,才能对目前的法规政策进行进一步地完善。

(一)基因编辑的利益

1.对精准医疗发展的推动

精准医疗(Precision Medicine)是一种将个人基因、环境与生活习惯差异考虑在内的疾病预防与处置的新兴方法,它是目前大力倡导的医疗发展方向,是一项国家战略[1]。目前的疾病诊疗都是建立在对人类整体生物特征的研究上去制定医疗方案,但事实上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生理特征,采用一样的治疗方案会使治疗效果大打折扣。而根据现代基因技术,可以针对每个人不同的基因状况进行治疗,比如靶向用药。在基因编辑技术诞生之前,人类对于基因是“只能看不能动”,基因编辑技术使人们可以针对基因进行改动,从根本上去除疾病的源头。

2.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的贡献

基因编辑技术在目前已经开始运用,根据基因编辑技术作用的人体细胞不同可以分为体细胞的基因编辑和生殖系细胞的基因编辑两种类型,生殖系细胞是多细胞生物能够繁衍后代的细胞的总称,具有遗传性,因此对生殖系细胞进行的基因编辑具有遗传性。体细胞不同于生殖细胞,其不具有遗传性,所以对体细胞的编辑只涉及体细胞的遗传改变,不会改变遗传信息,更不会改变后代的基因[3]。因此目前的基因编辑基本集中于对体细胞的基因编辑。体细胞基因突变引起的恶性肿瘤虽然不会遗传,但是基因突变会引起细胞遗传物质功能或结构的异常,后代接收到这种遗传物质,对于恶性肿瘤的感染可能性会加大,正常细胞在环境等促癌因素的影响下发展为肿瘤的几率比较高[3]。因此,恶性肿瘤往往呈现出家族病的趋势。如果用体细胞基因编辑这项技术治疗成功恶性肿瘤,那么不仅是对患者的一种宽慰,也是对患者后代的一种福音。除了对恶性肿瘤这种疾病,体细胞基因编辑可以治愈,减少患者后代发病的几率,对于乙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体细胞基因编辑也会有成效可见。事实上,体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对于重大疾病治疗已经取得了多项成果。

2015年8月28日,在《世界肠胃病学杂志》(World Journal of Gastroenterology)一篇论文中,研究人员用CRISPR/Cas9系统抑制了乙型肝炎病毒复制,且没有明显的细胞毒性。它有可能是在慢性HBV②感染患者中根除持续存在的细胞外乙型肝炎病毒DNA的一种潜在的方法[3]。

2016年3月發表于 《自然》 (Nature) 子刊《科学报告》(Scienti? Report)上的研究表明,研究者可以有效和安全地从培养的人类细胞DNA中消除HIV-1。这种技术能够从人类细胞系中剪掉HIV-1DNA。他们将研究转移到体外实验中,从艾滋病感染者体中提取作为免疫细胞的T细胞并培养,实验表明,用基因编辑技术治疗,可以抑制病毒的复制,并显著降低患者细胞内的病毒载量[3]。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潜在问题与风险

新事物的诞生,除了关注它会带来的利益更要关心它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人们担心基因编辑技术犹如潘多拉魔盒一样,在放出希望之前,就已先给人们带来危险和痛苦。结合上述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存在并不限于以下的风险。

1.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

基因编辑技术诞生的时间并不长久,但它的发展速度出乎人们意料的快。现在常用的是第三代基因组定点编辑技术——CRISPR/Cas9技术,第四代技术已经在研发之中。技术不断发展,它们的安全性与科学性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风险仍潜伏在未知之中。人类究竟对基因了解多少?目前的基因实验就并非100%的成功率,广东医科大学的实验中,并非所有胚胎都出现了DNA序列的预期改变,实现预期实验目标的比率仅为15%(即4/26)[4]。也就是说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很容易可能出现无法预测的错误,而基因编辑一旦出现错误,一来有可能要经过数代人的遗传才能发现,二来由于基因操作具有不可逆性,这一错误在短期内很难得到纠正,所以基因编辑出现错误带来的恶果是不堪设想的,很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疾病,甚至会出现新的绝症,而如果是对生殖系细胞进行错误编辑,引起的不良生物特征可能会代代遗传。基因编辑技术目前的安全尚不能保证,但一旦出错引发的后果却让人恐惧不已,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极力反对生殖系细胞编辑也是理所当然的,也正是这种恐惧让人们对基因编辑保持高度谨慎。

2.基因编辑涉及的伦理问题

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伦理价值观念,尊重生命是其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观念,尊重生命的核心在于禁止对生命的加害,但生殖系细胞的基因编辑的操作对象实体外胚胎和生殖细胞,它们都有成长为“人类”的可能,尤其是体外胚胎,它的法律地位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在大多数国家,并未直接赋予胚胎“人”的地位,但对其均从伦理和法律两方面给予特别保护[2]。对它们进行实验,是否是对生命的加害,是否会亵渎生命的尊严?

除此以外,基因编辑技术基于医疗目的的生殖性应用还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的自主决定权,隐私和保密等问题。1987年,库尔特·拜尔茨指出基因医学技术“使得人的自然体在迄今无法想象的程度上变成了可以通过技术加以支配的东西”,人类这一自然造物可以被人工改造,人生来就有的尊严似乎要被摧毁[4]。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社会长久形成的伦理道德观无疑是一种挑战。

3.代际同意

在生殖系细胞基因编辑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代际同意,这实际上是亲代与子代的关系问题。基因编辑直接作用于人体,它的实施必须得到被实验者的同意,可如果对胚胎进行实验,如何取得他们发展为人后的同意?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实验就是仅得到了基因编辑婴儿父母的同意就对胚胎进行了实验,也许父母是为了让自己的孩子避免HIV的遗传和感染,但长大成人后的婴儿们会同意这种冒险的做法吗?事实上也是如此,让父母代理胚胎对基因编辑实验表示同意与否,父母能否完全为子女未来的利益考虑,尊重子代将来可能做出的自我选择?父母会不会不自觉地掌握控制子代,让他们在出生前就丧失了自我[5]?追求后代的完美是镌刻在人类内心深处的愿望,父母会不会一厢情愿为了后代“好”而同意医疗人员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这些都是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问题讨论,亟需解决。

4.人为优选和社会不公

人们渴望完美,不过人类先天就存在不完美,在基因编辑技术诞生之前,人们只能接受这种不完美。但是基因编辑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先天的不足,人们可以获得更健康的身体、更高的智商和更好看的外表。而人的欲望是无穷尽的,当人们彻底掌握了基因编辑这项技术,人们会为了追求更完美,而对自身进行不断干涉,这可能会打破自然界几千年来的发展规律,造成生物系统发展的混乱,甚至可能会导致人类群体本身的异化。

基因编辑技术是一项高端精细技术,它的实施需要大量金钱和高科技人员,很有可能成为上层精英的专利。即使基因编辑技术被人类掌握了,也有可能只有上层阶级才有能力让自己及其后代变得更为优秀,中层阶级以及下层阶级则被边缘化,从基因上就拉开阶级差距,最终会导致富人的后代更为优秀,穷者的后代更为落后的恶性循环。

三、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

基因编辑技术既有利益又有风险,那么如何对它实现有效利用并降低风险呢?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提出人类遗传基因编辑以符合道德标准的方式进行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未来人们福利的原则;二是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固原则[6]。这其实是要求我们对于基因技术的编辑采取谦抑与开放并存的态度。

(一)坚守尊重生命尊严的伦理底线

生命尊严可以说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基因编辑一开始诞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延长人们的寿命,让人们可以变得更好,更有尊严地活着。但是基因编辑就是在对人的生命密码进行修改,这有时会让人产生在操控生命的错觉,正是基于这种想法,人们在研究基因编辑时必须时刻保持对人本身的尊重。

在科学家对基因编辑的研究进行得如火如荼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却一直保持着对这项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威胁的警惕和忧虑,这种担忧是一种镇静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人们的狂热想法。比如,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遭致了多方的批评,这也给科学界敲响了一记警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第一位,当多项正当利益,如健康利益、产业利益、科学利益等发生冲突时,生命尊严必须要放在第一位,这是无可辩驳。

(二)保护人们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如果说生命尊严是人们存在的基础,那么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极为广泛的一项基础权利,在进行基因编辑时,也要注重保护这项权利。基因编辑是基于基因图谱进行的,基因图谱是一个人最重要最隐秘的信息,它记录了一个人生命的所有奥秘,如果被心怀不轨的人拿到了,后果不堪设想。研究者和医务人员在在经得本人或者其他有权人员的同意后,可以获得基因信息,但是只能用于医疗或者被实验者同意的实验目的,他们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未经本人或者其他有权人员的同意时,绝不可泄露、出卖给任何他人、机构或组织。

基因编辑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技术,需要征得被实验者的同意才可进行,但上文笔者提出过“代际同意”的问题,有时候被实验者是婴儿这样的无行为能力人该怎么办?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基因编辑是如何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有效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依靠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吗?这并不安全,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时并不一定是以他们的利益为先,丢弃自己身有残疾的子女的父母比比皆是,难道他们在面对基因编辑实验时是考虑自己的孩子,还是考虑自己会拿到那一笔实验酬劳呢?所以对于法定代理人关于被代理人基因编辑的知情同意权,法律需要做一定的限制。

(三)完善法律法规

伦理道德的限制并不是万能的,它们也不具有强制力,法律的限制才是最有力的。目前,我国有关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4]。虽然这些法规明确了我国对于基因编辑的態度:基因编辑技术限于医疗和研究目的,不允许进行生殖系细胞基因编辑,不允许培养嵌合体胚胎,不允许培养克隆人。但是这些规范犹有不足。

首先,这些法律规范位阶较低,同时规范体系较为散乱。它们多只是规章规定,在整个基因医学技术领域内,都不存在具有(狭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规定。并且,这些规范虽然涉及了基因编辑,但并没有对基因编辑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在现有规范中,并没有对人类基因材料的收集、储存、流动、实验研究、临床应用、基因检测或鉴定等全部过程[4]涉及的医学、司法、国际合作这些领域都制定法规。目前涉及基因编辑的规范规定都是不成体系、内容粗疏、效力较低的规定,需要加紧完善。

其次,这些规范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可操作性有所欠缺,责任机制严重不足,无法有效实现保障人们基因权利的作用。这些规范虽然明确如果要进行涉及人类生命尊严等基本权益的医学实验,需要经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但一来我国也没有独立的专门主管机构,没有确立个案审批制度,而是概括性地把权力下放给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二来审批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呈现宽松的趋势。除此以外,这些规定也仅是规定了医学实验者的义务,但关于责任的规定却几乎没有,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很多义务,但有关责任的规定只有寥寥三条,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规章的实际效果,事实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4]。这些规范对于人们的基因权利保障力度明显不够,如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贺建奎在目前得到的处罚仅是“全面暂停他的科技活动,并将依据调查事实和事件定性,相关部门对涉事人员及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1]没有交代清楚他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

因此,现阶段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先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要制定位阶较高的专门性法规;二是要明确医疗人员和研究者的义务责任;三是要制定配套法规,以求全方位地保障人类的基因权利。具体的措施可以如下:

第一,审查规程的统一与规范化。当下的伦理审查混乱不统一,难以有效落实。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基因编辑这一犯罪,但毕竟只是一项法律条文,尚不全面。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项行政法规,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操作规范,以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法律体系,同时还要根据技术的不断革新进行调整,这样可以给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提供统一规范化又不失灵活的制度保障。

第二,建立从上到下全面的伦理审查机制。正如上文说明的一样,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机制尚不够完善全面,并且我国一般是由研究机构自己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这样做虽然防止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形,可以过滤一定风险,但缺乏独立客观性,易受内部因素干扰。而且也并不具备保证其决定实施的强制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仅能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很难在违规实验进行之初就发现并停止,所以可以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二级审查机制——研究机构自我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基因编辑项目进行初审,然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的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再次进行复审,双重审核均通过,研究项目才可着手实施[2]。

第三,建立长效的跟踪审查程序。我国当前伦理审查大多都在研究初期进行,一旦启动研究的书面方案上报并通过审查后,接下来的实验研究便少有持续跟踪审查,研究机构往往会高枕无忧,这容易在后续的项目研究进行中滋生道德风险。因此,必须要对基因编辑项目进行跟踪审查,而建立跟踪审查机制的关键就是实行研究者定期报告制度——研究项目主负责人需要向机构自设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年度报告,而各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需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作年度报告。除了定期报告外,伦理专家委员还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违规操作,违反医学伦理的不良事件进行公示,及时叫停,并进行惩处[2]。

第四,设立生物科技損害赔偿基金。任何科学技术的适用都存在风险,不可能有百分百的安全技术,基因编辑技术也是如此。而且由于基因编辑直接作用于人类细胞,它的风险性就更高。同时由于它操作困难复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失误。基因编辑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受害者却只可能是小部分人群,而且他们所受的损害是终生的、不可逆转的。这对他们而言太不公平。而由科学家和研究机构单独承担损失赔偿也不太可能。所以,国家和社会需要出面,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进行补偿,保障受害者接下来的生活[2]。当然如果是科研人员的失误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那么由科研人员或研究机构承担责任,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再由国家出面,进行剩余的补偿。

(四)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基因编辑

基因编辑虽然存在如此之多的风险,但是如果它利用得当,也会成为人类提高生命质量极好的工具,任何一项科学技术在它发展之初都会为人质疑,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潜力。我们不能因为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就将这项技术“打入冷宫”,它需要发展,在发展中,人类找到规制它的方法,不能完全否定这项技术。在目前,我们应该允许体细胞的基因编辑实验的进行,努力提高它的安全性,以求某一天能将它进行临床使用,治疗乙肝、恶性肿瘤、HIV这些困扰人们漫长岁月的疾病。因此,我们需要以开放的态度去对待基因编辑,不能谈其变色。

结语

任何科学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基因编辑因其特殊性而尤为人类关注。它既有可能是天使,也有可能是恶魔,其可以帮助人们有效预防和治疗疑难杂症,但跨过界限就会让人类迎来灭顶之灾。我们要在坚守生命尊严这条底线的基础上,努力保障人类的基因权利,明确研究者和医疗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以谦抑和开放并存的态度对待基因编辑,利用它来为人类造福,并降低它的风险。

注 释:

①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iency Virus,HIV),顾名思义它会造成人类免疫系统的缺陷。它是一种感染人类免疫系统细胞的慢病毒(Lentivirus),属反转录病毒的一种,至今无有效疗法的致命性传染病。该病毒破坏人体的免疫能力,导致免疫系统失去抵抗力,从而导致各种疾病及癌症得以在人体内生存,发展到最后,导致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②HBV:乙型肝炎病毒的简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DB/OL].2019-03-31.http://www.most.gov.cn/kjbgz/201901/t20190121_144856.html.

[2]田野,刘霞.基因编辑的良法善治:在谦抑与开放之间[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

[3]方秀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8.

[4]王康.人类基因编辑多维风险的法律规制[J].求索,2017(11).

[5]张新庆.基因治疗之伦理审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6]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伦理及法律规制[J].蒋莉,译.苏州大学学报,2018(4).

作者简介:黄煜秦(199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董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