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 关海 刘博
[摘 要]
共青团推优入党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前置程序,也是党员发展的“第一道关口”。本文基于对同济大学31家学院学生团支部的调研,从工作意识、工作依据、工作对象等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剖析,提出提升高校党组织在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中效能发挥的建议举措: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提高推优主体的政治站位;把牢大学生党员发展方向,建构推优标准的评价体系;形成党团共建工作合力,提升多主体协同工作水平。
[关键词]
党支部建设;共青团推优入党;高校
[中图分类号] D26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21)03-0084-06
共青团推优入党(简称“推优”)工作实施推进已近40年,推优标准愈加明晰、推优程序愈加严格,在对推优工作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对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指导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优秀学生团员普遍具有成绩优秀、履历丰富的优势,但也存在理论素养不高、党性修养不够的现象,并且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存在“入口关”把关不严,“重组织入党轻思想入党”等问题。在高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高校党组织在其中效能发挥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推优工作的良好开展,影响了大学生党员质量的提高。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对同济大学279个党、团支部进行了深入调研,剖析目前推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并从高校党组织效能发挥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实现大学生党员质量的内涵式提升。
一、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在大学生党员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党员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根据《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2019年共发展党员234.4万名,其中学生党员84.4万名,占比34%,大学生是发展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建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系着“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的重大问题。结合高校教育实际,做好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也是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优制度则是团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发挥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党团血脉联系的组织依托。在推优制度设计的进程中,这项制度通过各类规范文件被固定下来并且不断细化。1982年,共青团十一大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这项任务正式写入了团章;198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批转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报告》。1992年,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在此基础上,在1995年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然而之后的24年间,未出台和修订关于推优工作的专门政策文件。政策供给不到位造成“多重模式、多重覆盖”团建,尤其是互联网团建等新情况下推优工作缺乏依据,甚至陷入混乱。另外,团中央、各省级团委对推优工作的专项研究部署和考核评价力度不够,推优工作在全团工作格局中存在被弱化、边缘化的倾向。直到2014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时,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在此基础上,2019年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推荐条件和工作程序,使基层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更具有操作性。
二、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推优主体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本领有待提升。团支部书记是推优工作中的工作主体,承担了整个推优流程中的多项工作。但是作为低年级的大学生团支书对推优工作的认识高度与工作能力有待提升。
第一,团支部书记在思想上对推优工作认识高度不够。调查发现,部分团支部对推优工作的认识高度不够,支部书记的推优工作经验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升。有30%的团支部书记政治面貌为中共(预备)党员,有40%的团支部书记在任时间不足一年,并且进行推优工作的团支部有90%都集中在低年级。开展推优工作的本科生团支部书记大多担任团支书时间较短,思想政治上往往不够成熟,存在把推优工作仅当作一项简单的开会投票去完成的情況,缺少对团员培养教育过程的考量。研究生团支部书记中部分为党员,对推优工作有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但由于和入党申请人大多为同学关系,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多以商量、传达的方式,其权威性较弱,存在着当“老好人”或者评判有失偏颇的情况,造成推优的效能无法真正发挥。
第二,团支部书记在工作中对各项要求落实程度不一。推优工作要求繁复,且对推优比例、培育教育和考察的最低期限和公示时间等指标和程序有明确的要求。在关于“团支部书记对推优工作的熟悉情况”的调研中,仅有30%的团支部书记准确回答了“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对经过多久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和“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几个工作日”这3项问题。可见,团支部书记对推优工作的熟悉程度不高,各项要求落实程度不一。
作为推动推优工作的主体,团支部书记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担负推优工作要求落实的主体责任。目前,团支部书记在推优工作中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本领有待提升。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层级团组织对推优工作的宣传宣讲不够充分,团员对推优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高度不够;另一方面,同级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对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足,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因此,在上级团组织进行面上辅导培训的同时,同级党组织如何介入推优工作进行个性化的引导是工作中有待优化的内容。
(二)推优标准模糊不清以偏概全,工作依据有待细化。在各类政策文件中,推优的标准不断在推进和细化。对此,91.76%的团支部书记认为推优对象的评判标准较为合理,但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仅有77.78%的团支部书记认为推优标准的执行较为公平公正。在2019年的《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推优的具体条件,提出了政治思想上先进、道德品行上先进、发挥作用上先进、执行纪律上先进等4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操作中时则会出现标准模糊不清、以偏概全等难以操作的情况。
一方面是推优内容和标准难以落实与评判。在规范的制定方面,多以主观定性的判断为准,缺少客观量化的标准,会存在推优标准难以评判衡量的情况,给推优工作带来一定的難度。同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出现对入党申请人了解不够全面和充分的情况。小部分同学承担了团支部的公共事务,与团支部中的团员较为熟悉,往往在团支部大会的投票环节中占据一定的优势;然而,有部分同学在学校各学生组织中的实际表现,因并不被所在团支部的团员所完全了解,有时候会被忽视。
另一方面是推优标准容易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明确指出,将综合素质放入发展学生党员的考察内容中,“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在调研中发现,团支部书记和部分党员将“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参加校院班等组织的思政活动次数”“对校院各项纪律与要求的执行程度”“参与各级团组织与学生组织”列为推优重要的评判指标。由此不难看出,“唯绩点论”的情况在不断改善,参与活动和学生干部经历是推优工作中的重要考量指标。但是,如果以此作为推优标准的全部,就会以偏概全、本末倒置。
作为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推优标准发挥着指挥棒和方向盘的作用。推优标准模糊不清、以偏概全的情况背后是缺少一套适应各高校和学院培养目标、实际情况的工作细则与指导意见,需要同级党支部积极发挥领导作用,牵头制定一套将主观判断与客观数据相结合且与党支部培养目标一致的标准,来把牢党员发展的第一道关口。
(三)推优对象难以全面综合了解,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推优工作的关键在人,推优工作质量取决于推优对象是否符合党员的标准。近2年来,随着推优制度的完善与流程的明确,总体推优工作质量向好。在调查中,98%的受访共青团员认为,通过推优工作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符合心目中预期的党员要求。但同时,超过50%的团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表示,难以全面了解党团支部内成员的真实情况,难以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这类现象在学生工作中较为普遍。工作机制设计的不合理、落实的不到位以及工作对象的特点等多方面因素,导致无法全面了解工作对象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制约了推优工作的质量提升。
一是机制设计的缺陷和落实不力对推优工作带来的挑战。在制度设计方面,由党支部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但却由团支部承担培养教育以及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缺少党支部与团支部的协同机制,负责推优工作的团支部无法了解团员的真实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而党支部也没有参与到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过程中去。工作落实方面,在调研中就推优工作的流程设计了相关问题,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的团支部仅占60.07%,团支部推优工作开展的规范程度不高。
二是大学生思想动态的两面性对推优工作带来的挑战。在调研访谈中,有部分团员表示入学之初提交了入党申请书,过了一段时间后又改变了想法提出不想入党。并且,大学生的思想表现可能会出现两面性,即在现实生活中和互联网社交媒体上表达的思想言论不一致。这就需要团支部和党支部不断加强对学生在互联网社交媒体上个人表现的考察与作风监管,加强对学生日常思想动态的深入调研,警惕入党申请人中出现表里不一的“两面人”。
作为推优工作的关键,推优对象决定了工作质量的高低好坏。全面把握和考察入党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思想动态,是进行推优工作的基础,也是党支部和团支部共同面临的难点与痛点,需要完善的体制机制去保障。
总体上,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日趋规范和成熟,总体形势积极向好,但是在“谁推优”“推什么优”“怎么推优”这3个重要的环节中存在站位不够高、标准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党员的发展质量,亟待党组织在政治引领、评价指标、协调机制等多方面积极发挥领导效能,提高推优工作的实际效能。
三、提升党组织在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中效能发挥的对策
(一)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提高推优主体的政治站位。针对推优主体能力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的工作思路。院系党委要肩负起主要责任,将推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推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团组织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在此基础上,学生党支部主动融入院系推优工作格局,与团支部共谋推优工作,分类落实工作要求,形成合力,提高推优工作水平。
院系党委认真谋划开展推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院系党委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以党的建设带动团的建设,帮助共青团切实加强团的基础组织建设,为推优和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基础。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就本科生与研究生不同的群体学生情况,要就“谁推优”“推什么优”“怎么推优”对团组织开展工作提出要求。在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让发展党员与推优的工作进展同步,在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群体的同时,严格确定发展对象。在培养教育工作中,院系党、团组织要紧密配合,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整个党员培养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不同层面的关键作用。在入党前,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性教育上,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坚持党组织的教育内容以及形式创新,将专题教育活动与高校的重要时间节点教育、重要纪念日教育相结合,端正党员的入党动机。在发展环节中,做好对发展对象的考核以及入党前的谈话,促使学生政治水平以及思想觉悟得到有效提升,共同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并且,结合不同年级和专业的学生群体成长成才多样化需求,探索建立涵盖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新生党员、毕业生党员、党支部书记等群体,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示范辐射平台相结合的分层分类培训机制,将党性教育贯穿于学生党员成长发展的全过程。在联系青年学生工作时,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和召开青年学生座谈会,了解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党支部主动融入推优工作,共谋工作落实。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在高校,各学生党支部与团支部、班级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层组织和主要阵地。一方面,要以学生党支部为核心,将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优势转化为青年学生管理、服务和思想政治的工作优势,切实发挥党建带团建、党建促班建的主要作用,着力将组织建设和教育引领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开展培养教育方面,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促使学生端正入党动机,加深对党的认识,不断向党员的要求靠拢。
(二)把牢大学生党员发展方向,建构推优标准的评价体系。针对推优标准模糊不清、以偏概全的问题,要科学细化推优标准,明确便于操作的工作依据。推优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教育工作的实际,与党员标准一样需要随着时代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增加新的内涵。在构建推优标准评价体系中,要坚持以政治标准为核心,强化“党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的政治要求;把客观指标和主观评价结合,不唯票、不唯绩点,听取多方面的评议考察情况;坚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重点关注过程。
要坚持以政治标准为核心。发展党员首要考察政治标准,是保证党员政治纯洁的基础,应当是推优标准的首要标准和核心标准。对此,有学者提出,政治标准可以从学生在思想上、政治上是否存在入党动机不纯的问题进行考量;有学者更为细化地提出,应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认知度,对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的认知度,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认知度,以及在实践中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的表现等;也有学者深入剖析了发展党员政治标准的科学内涵——坚定的政治信仰、优秀的政治表现和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推优评价体系中确立政治标准,可以将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在正面清单方面,从入党谈话和培养联系人的定期谈话中,了解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觉悟,同时结合对学习培养活动的出勤情况和党的政治理论的考试成绩等较为具象的指标,共同构建考察政治标准的正面清单。在负面清单方面,则通过同学、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在日常生活和网络空间的监督,判断是否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判断是否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监督是否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要把客觀指标和主观评价结合。在坚持政治标准为核心的基础上,应当放大政治导向效应,兼顾学生综合素质。在构建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杜绝以绩点或者其他特长作为唯一标准,决不能以所谓的“能人”标准或其他标准来替代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应当将学业成绩、参加志愿服务和参与负责团组织生活等客观情况与相关师生评价、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和表率作用发挥等主观评价相结合起来,力求推选出自身素质能力强且积极做贡献的优秀团员。除了不唯绩点,也应当做到不唯选票。应避免出现在推优、确定发展对象等一些关键环节中,过于或者完全依赖群众意见,甚至简单以投票、测评结果为依据,出现了“团员决定党员”的情况。要将其在团员大会上的得票数与团支部委员会和各方评议结合起来,以防出现拉票现象。
要重点关注培养教育过程。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在培养教育的内容上,应当严格遵循党员的要求,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并且围绕学生关心的实际问题与近期国内外政治形势,贴近大学生生活和心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在培养教育的形式上,应当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加以改进,充分利用“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等网络平台,丰富理论学习方式,并且利用当地的红色资源组织学习参观、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使团员青年在主动学习和实践劳动的过程中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三)形成党团共建工作合力,提升多主体协同工作水平。针对难以全面综合了解推优对象的问题,要加强党团共建的工作格局建设,由院系党委作为直接责任人,牵头将参与推优工作与发展党员流程中涉及到的院系党委、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培养联系人、入党申请人等多个主体统筹协调起来。明确责任主体,厘清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入党申请、培养教育和推优考察等3个环节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多主体协同工作水平,进而更好地实现对入党申请人和积极分子的全面客观考察。
推优对象提交入党申请前后,需要进行入党启蒙、入党申请书审查、入党谈话等工作流程。在入党启蒙教育中,一般由党支部负责开展、辅导员对内容进行把关和指导、团支部配合组织学生,但由于研究生新生党支部建立需要一定的程序,院系党委应当指派组织员、辅导员或者专业教师抓住新生入学这一重要阶段进行入党启蒙,树立正确入党动机的同时提高学生入党热情。在提交入党申请书后,由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审查(包括提交入党申请书时是否年满18周岁,入党生申请书内的表述是否正确,是否明确表述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等),辅导员可就具体审查原则和内容进行指导。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一般为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充分摸底各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入党动机后,党支部应该及时将相关信息与团支部沟通,在此基础上开展针对性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在对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培养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对每3个月提交一份的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并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针对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内容均应当以党员标准为最终导向,但应当分别有所侧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当由党支部牵头负责、团支部为辅,深入理解党的纲领、章程和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在端正入党动机的同时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则可以由团支部具体负责开展,党支部在相关内容上予以指导,侧重于党的基本知识的介绍和在团员活动中的重点培养和考察,重在鼓励其积极与党组织靠拢。团支部应协助党支部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1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在进行推优考察的过程中,团支部作为主体应根据规定流程严格进行,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并且,在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在完成推优工作后,应当由党支部牵头严审发展党员材料,有关推优工作的材料由团支部主动配合。
总之,高校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主要阵地,加强高校党组织在推优工作中的效能发挥是具有政治意义的。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优工作的开展情况是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组织在推优工作中积极发挥领导作用是党支部工作的应有之义。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挑战和发展党员工作是存在同质的,但也有其本身的特点:团干部与团支部书记政治站位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团组织基层建设不扎实,工作要求和流程难以落实到位,团员青年的思想复杂多变且具有双面性等。这些都是目前高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难点与痛点,需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职能,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团组织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大学生党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
作者徐文海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博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关海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