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 孙光宇
郭田勇
一直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消息不绝于耳,特别是去年年中监管部门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的消息,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在我国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顺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打造“航母级”金融机构,是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在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混业经营可以让我国金融业和国际主流经营模式更好地接轨,利用国外资金和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金融业地位和水平;同时,打造“航母级”金融机构也能够在外资金融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金融业时起到相互竞争的作用,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影响力。二是在我国资本市场持续扩张和完善的历史时期,继续推进混业经营是改善融资结构、进一步提高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
在几年前,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计划已经被监管部门提上日程。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等。随后,证监会也表示正在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并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邀请,希望其率先试点混业经营。但因为后来股市下跌、熔断等特殊事件而搁置。
在我国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顺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打造“航母级”金融机构是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获取了信托、保險、基金子公司等牌照,如果再加入券商牌照,商业银行也就形成了综合业务经营的闭环,就意味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格局正式成型。
当然,在我国加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金融业务的开展也要遵守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其直接颁发券商牌照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1995年《商业银行法》实施以来,就确定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直接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虽然2003年和2015年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但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始终未改变,而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也提出了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修改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大量获得券商牌照的可能性比较低,未来经营证券业务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
关于此前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消息,从影响力来分析,其对券商的影响要大于对银行的影响。从财务指标来看,选取银行业龙头中国工商银行和券商业龙头中信证券进行对比,中国工商银行在2020年的营业收入是8001亿元,中信证券在2020年的营业收入是543.83亿元,如果让中国工商银行获得券商牌照,在第一年就能够实现中信证券2020年的营业收入,相比于8001亿元,543.83亿元的营收只能让中国工商银行营收在原来基础上增加6.8%左右。从总量角度来看,2020年,银行业实现营业收入在5.6万亿元左右,证券业则仅有4484.79亿元左右。因此,为商业银行颁发券商牌照在短期内并不会对银行的经营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从证券行业角度来看,为商业银行颁发券商牌照对券商的利好要更大一些。
近两年,监管部门已经多次提出积极推动打造航母级头部证券公司,特别是2020年4月1日国家开放外资全面进入券商等金融行业之后,先有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合并的消息,后又有向银行开放券商牌照试点的消息,说明领导层想要做大做强证券行业龙头的意愿更为强烈,将头部商业银行资源倾斜到券商处,也有助于打造航母级的头部券商。从长期来看,也符合我国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趋势。
纵观国际上银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不同地区和国家采用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也不相同。美国主要采用的是金融控股和银行控股的公司模式。20世纪70年代,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80年代后期,商业银行开始通过建立证券子公司的形式进行混业经营,1998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管理制度正式确立。欧洲地区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德国采用的全能型银行模式。德国商业银行在一开始就为企业提供各阶段发展所需要的全流程融资产品和服务,因而造就了其全能型银行模式。在该模式下,银行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证券业务是银行总部下属的一个部门,具有的自主经营权有限。另一种是英国采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20世纪80年代英国商业银行开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90年代开始经营保险业务,标志着英国银行控股模式的兴起。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只能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并不经营投行、保险等非银金融业务,非银金融业务通过商业银行设立投行、保险等子公司的形式来经营。亚洲地区,金融业相对发达的日本,则根据不同的混业主体,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规定,在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根据《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组成银行控股、保险控股、证券控股的公司。
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以银行为主导,银行体量十分庞大,如果监管部门通过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来推动混业经营,那么未来银行控股或将成为推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金融控股集团为主的混业经营模式,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蚂蚁金服以及部分省市成立的以国资为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以银行为主导,银行体量十分庞大,如果监管部门通过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来推动混业经营,那么未来银行控股或将成为推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其实,目前我国银行体系也涉足了证券业务,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银行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开展证券经营业务,主要业务集中在香港市场,如工银国际、建银国际等。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业务最常用的一种方式。第二种是控股券商,如中国银行通过中银国际设立并控股了中银国际证券,获得了内地证券牌照,可以在香港和内地经营证券业务。第三种是获得券商牌照、成立子公司开展证券经营业务,如国家开发银行下属的国开证券、邮储银行下属的中邮证券。
如果未来监管部门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则是为银行在内地开展证券经营业务开通了绿灯。2019年以来,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改革,通过向银行发放理财牌照的方式推动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这种方式从目前来看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效。因此,未来商业银行通过获取监管部门颁发的券商牌照,直接新设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经营业务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虽然此方式从获取牌照到搭建团队到开展业务的整个流程花费时间较多,但在公司文化和团队合作上不会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也不存在历史债务等问题。
此外,商业银行在获得证券业务牌照后,通过兼并重组一些券商来开展证券经营业务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该方式可以让商业银行较快地开展证券经营业务,但也存在公司文化和团队合作不协调、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弊端。因此,未来商业银行在获得券商业务牌照后,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来开展证券业务还需要综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权衡选择。